——基于372份裁判文書的整理與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下簡稱“集體成員資格”)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以下簡稱“集體成員權益糾紛”)的焦點問題,中國法律并未對集體成員資格做出明確規定,法院對是否認定集體成員資格呈現矛盾的司法態度。筆者收集整理的372份裁判文書中,約23%的裁判文書不支持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約63%的裁判文書支持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其它裁判文書因涉及計劃生育、雙方無爭議、訴訟對象錯誤等原因,法院并未表現出是否支持的態度。同時,集體成員資格的司法認定大多采用復合裁判標準,存在標準選擇不確定問題。
二、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的態度考察
(一)法院是否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類型化
第一,僅以確認集體成員資格為訴訟請求,法院存在拒絕受理和予以確認的結果對立。第二,確認集體成員資格是訴訟請求之一,法院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第三,不以確認集體成員資格為訴訟請求的,法院處理方式的差異化。
(二)法院拒絕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理由歸納
第一,集體成員資格爭議不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二,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第三,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沒有直接法律依據。第四,集體成員資格認定應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解決。
三、法院拒絕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的認識誤區
(一)固化理解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相互重疊和混同的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受權利性質決定,村民委員會替代性行使經濟自治權時,其法律地位應視為準集體經濟組織。法院固化村民委員會法律地位去界定村民委員會和集體成員的關系,混淆村民自治和集體成員自治的法律性質,混同集體成員和村民的法律地位,錯誤認為在集體成員認定和集體財產權益分配情形下,村民委員會與集體成員間關系仍是準行政管理關系,將集體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錯誤地導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法律適用路徑。
(二)誤解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屬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等權利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質,但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具有私法性質。一方面 ,農戶讓渡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所有權給農業生產合作社而取得集體成員權。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的土地經營管理權是多數意志的結果。
(三)誤解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性質
很多法院認為,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會產生確認或賦予成員權的法律效果,這是對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性質的誤解。其一。司法實踐表明,成員資格認定具有非常強的事實性、個案性和依附性特征。其二,在集體成員權尚未法定化的情形下,成員資格作為事實因素而存在。其三,即使集體成員權法定化,成員資格融入成員權,也并不排斥法院在個案中查明認定當事人成員資格的權力。
(四)割裂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與集體成員自治的關系
有法院認為成員自治問題應該申請當地政府解決,政府處理具有前置性或唯一性,或認為成員資格問題屬于村民自治或成員自治的范疇,不屬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圍,如此割裂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與集體成員自治的關系并不合理。一方面,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范檢驗、判斷和約束成員自治行為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另一方面,現有法律并未規定集體成員資格爭議由行政機關排他性處理。
四、法院予以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實踐分析
(一)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具體原因
梳理案例內容,本文發現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有三點具體原因。第一,處理特殊問題的需要。特殊問題主要指“空掛戶”及婦女、兒童集體成員權益保護問題。第二,當事人訴訟技巧的運用。當事人以侵犯集體成員分配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訴求并不提及集體成員資格確認,而在證據部分提交證據事實以證明自己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第三,法院系統指導意見的影響。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省級法院都有集體成員認定的指導意見,下級法院判決文書說理部分經常運用指導意見的內容。
(二)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和因素
1.司法實務中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一般來說,除少數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采用戶籍登記的單一標準外,絕大多數法院采用復合標準,通過綜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認定集體成員資格。司法實務中各法院認定成員資格標準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各類因素的組合選擇不同。其二,組合中各類要素地位不同。2.影響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的因素。取得成員資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出生取得集體成員資格。第二,婚姻、收養和撫養都是家庭關系建立行為。第三,行政命令下遷入行為取得成員資格。第四,因工作、就學等需要掛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五,升學、就業、入伍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后又遷回的。
(三)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可能存在的問題
法院認定成員資格可能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法院處理成員資格糾紛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處理效果有限。其次,法院的司法認定可能損害集體成員自治。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判決文書中,只有少數法院的判決書提出在尊重集體成員自治前提下進行資格判定。最后,法院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不一,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強和可預測性弱的問題。
五、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司法推動
(一)司法推動的前提
明確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的含義。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是法院基于土地補償費 、集體收益分配、承包經營權等糾紛處理的需要,對集體成員資格爭議作出的事實判斷,認定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僅及于案件本身,不發生成員權永久確認的法律效力 ,集體成員資格的司法認定應具有依附性。
(二)司法推動的步驟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步驟推動集體成員資格的司法認定:頒行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指南——出臺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指導案例——頒布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司法解釋——推進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立法或立法解釋。
(三)司法推動的著力點
最高人民法院以頒行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司法指南為司法推動的著力點。司法指南應該包括認定的一般依據、參考因素和某些剛性規范。以司法認定的結果不能弱化和消解土地集體所有制,個體農民的成員資格認定不能對其他成員合法享有和行使集體成員權益造成不正當損害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存在的保障關系作為認定的一般依據。設置戶籍、居住事實、成員與其所在集體間生產生活關系、土地的基本保障、成員與其所在集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等指導性參考因素,逐步剔除農業戶口、共同勞動、對集體承擔義務等參考因素。
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的具體情形應設置剛性規范。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分為可以取得、應當取得和無效取得。“ 可以取得 ” 指沒有法定或國家政策規定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加入方協商并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表決接納為集體成員的情形,允許雙方以協議方式限制加入方的土地承包、集體收益分配等權利。“應當取得”是指因出生、結婚、收養、未成年人隨父母一方再婚遷入、政策性遷入等具有法律或國家政策依據而取得集體成員資格的情形。“無效取得” 指集體成員資格取得行為未經集體表決或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集體成員資格喪失包括意定喪失和應當喪失。“意定喪失”指集體成員自愿放棄集體成員資格的情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成員通過書面形式放棄集體成員資格后不得反悔;“應當喪失”包括死亡(含宣告死亡)和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
六、結語
本文通過案例研究表明:第一,整體來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提出成員資格認定的訴求,法院不予受理的共識已基本達成。如果當事人未明確提出成員資格認定或在集體成員權益糾紛訴求中附帶提出集體成員資格認定,法院是否予以認定和認定標準均呈現出矛盾現象。第二,法院拒絕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的理由反映出法院在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司法認定的法律效果、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屬性及司法認定和集體成員自治之間的關系這四個方面的認識誤區。法院應該糾正理解偏差,在集體成員權益糾紛中認定集體成員資格,以司法實踐為立法活動提供經驗累積。第三,法院進行集體成員資格司法認定在標準方面存在事實要素組合方式不同和各類事實要素地位不一的問題,資格認定的司法效果有限,司法認定有可能盲目損害集體成員自治。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作出統一裁判規則的嘗試,以資格認定的一般依據、參考因素和某些剛性規范為內容,制定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司法指南,作為司法實踐推動立法活動的著手點。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安徽農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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