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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德文:農村改革40年:社會主義制度實踐及其啟示

[ 作者:呂德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2-25 錄入:王惠敏 ]

[摘要] 農村改革40年是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方向上進行的,即其回應了中國農村社會巨變的事實,既繼承了以集體主義為核心內涵的農村社會主義實踐經驗,又融入到了市場轉型進程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改革方法論、新集體經濟、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等農村改革成果,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制度基礎。

[關鍵詞] 農村改革;新集體經濟;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

1978年至今,中國農村改革已整整40年。總體而言,40年的農村改革基本上解決了“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意義上的“三農”問題,這是所有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某種意義上,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能夠取得巨大成就,“三農”工作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沒(陳錫文,2017)。40年來的農村改革是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方向上進行的,即其回應了中國農村社會巨變的事實,既繼承了以集體主義為核心內涵的農村社會主義實踐經驗,又融入到了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如何認識農村改革的這一制度邏輯?這對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及順利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改革方法論

經驗研究表明,以農村改革為代表的市場轉型之所以選擇漸進式改革方案并取得成功,與中國特有的制度背景密切相關(李潔,2016)。概言之,農村改革本身就是在社會主義制度框架內進行的,其改革方法論遵循了中國特色的治國理政經驗。

(一)漸進式改革

與蘇東國家市場化轉型過程中的激進方案相比,中國改革的經驗被概括為“漸進式改革”。其主要內涵是:改革者往往呼應了民眾的呼聲和社會的需求,通過“增量改革”方案讓改革具有可接受性(樊綱,1994)。“漸進式改革”的主要特征是“部分改革”,“分步走”逐步展開的過程。農村改革無疑遵循了“部分改革”和“分步走”的路徑。具體而言,40年農村改革主要經歷了5個階段(宋洪遠,2018):1978—1984年,從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入手,探索農村改革的切入點;1984—1992年,以搞活農村商品流通和勞動力轉移為重點,促進城鄉要素流動;1992—2002年,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農村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2002—2012年,以農村稅費改革為契機,開啟了城鄉統籌道路;2012年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農村綜合改革。

這5個階段的改革,雖各有側重,卻環環相扣、逐漸深化。“部分改革”并不是將各個部分的改革平等看待,而是按照事情的輕重緩急分步實施,這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歷史上,中國共產黨正是通過土改等措施,贏得了廣大農民的支持;也正是通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為國家汲取農業剩余提供了方便。可見,正確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一直是農村發展的主要矛盾。中國農村改革是從改變農民與土地關系開始的,即通過建立“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開啟了農村改革序幕。

“分步走”的改革意味著每一階段、每個部分的改革,都具有有機聯系,前一階段改革構成了下一階段改革的基礎,后一階段的改革則是前一階段改革的深化。例如,家庭承包制確立以后,使得農村勞動力得以解放、農業商品化程度提高、基層組織的生產功能減弱。在此背景下,農村改革很快擴展到農村商品流動、農村勞動力轉移、鄉鎮企業、鄉村治理等領域,使得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改革能量得到了釋放。

從更寬廣的視野看,中國改革是從農村擴展到城市的,但很快就開始了資金、商品、人才、技術等城鄉之間的要素流動。以至于到了20世紀90年代以后,農村市場化改革和城市化進程深度互動,并為21世紀以后的城鄉統籌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政策試驗

政策試驗是一種把來自基層的建議和地方積累的經驗注入國家政策的機制,這常被視為促進制度創新的有力手段和避免因情況不明而導致改革震蕩的有效方法。農村改革通常是由“試點”的方法達成的。中央政府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索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法,成功的經驗會被吸收到中央制定的政策中,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種“由點到面”的工作方法是中國政策制定的獨特之處。農村改革說到底是一系列制度創新的成果,而這些制度創新無不是源自于中國特色的“通過試驗制定政策”的改革經驗(韓博天。2010)。

人們一般認為中國農村改革是農民自發推動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事實如此。例如,安徽小崗村農民自發進行的包產到戶實踐被公認為是農村改革的起源。然而,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在凝聚改革共識、推動改革進程等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某種意義上,沒有十一屆三中全會原則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的若干決定》,以及在這前后全國上下對農村改革的討論氛圍,小崗村這個典型就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野。在實踐中,幾乎所有重要的農村改革舉措,如農村稅費改革、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等,都是依照“通過試驗制定政策”的方法進行的。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亦突出了這一改革方法論。如習近平指出,鄉村振興要處理好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黨中央已經明確了鄉村振興的頂層設計,各地要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實施方案,科學把握鄉村的差異性,因村制宜,發揮億萬農民的主體作用和首創精神,善于總結基層的實踐創造。

本質上,政策試驗和漸進式改革都是中國特色的治國理政方法。尤其是“試點”方法,是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戰爭年代通過反復實踐確定下來的。而漸進式的改革方法,也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它們在順利推動農村改革的同時,避免了改革可能帶來的沖擊。

二、農村改革成果

經過40年的改革實踐,中國農村發生了巨大改變。杜潤生在總結農村改革30年的成就時指出,“農村改革是在過去社會改革的基礎上,繼續解放土地、解放農民的革命運動”(杜潤生,2003:177)。農村一開始雖然只是經濟體制變革,但其影響早已溢出經濟領域。今天看來,40年的農村改革導致的鄉村巨變,其深度和廣度堪稱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無異于一場靜悄悄的革命。

(一)“半工半耕”的農民家庭生計

從農民家庭生計的角度看,如果說農村改革初期的主要成就是確立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使得農民能夠自主開展農業生產;那么,一種受益于城市化進程的“半工半耕”制度,可謂是農村改革40年最為突出的成果。

伴隨著農村改革,尤其是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中國城市化進程迅速提升。20世紀90年代,中國出現了“民工潮”;進入21世紀以后,中國城市化率已平均每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2011年城市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2017年的城市化率已將近60%。大規模的城市化在產生諸多“新市民”的同時,也形塑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農民家庭生計實踐。其核心內涵有二:一是家庭生計具有明顯的代際分工,老人務農和年輕人務工分別進行財務核算;二是家庭務工收入主要用于儲蓄,而務農收入可以支撐家庭基本開支。這一家庭生計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具有彈性,既可以為農民家庭進城做準備,也可以為留守農村留下后路(夏柱智、賀雪峰,2017)。

從積極的角度上看,“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的自然結果,農民逐漸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進程形塑了“半城市化”內涵,即絕大多數農民家庭并未完全實現市民化。城市化中的農民家庭,只能實現家庭部分人口的城市化;即便一部分農民已成功實現城市化,在城市有房也有穩定工作,但因無法支撐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農村務農收入和低廉的生活成本,對于農民家庭而言也至關重要。

從消極的角度上看,“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踐的結果。“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當前農民家庭生計模式得以維系的制度基礎。一方面,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將農村勞動力從集體中解放出來,家庭具有安排家庭生計的主導權。在此基礎上,才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建立在代際分工基礎之上的半工半耕制度。另一方面,統分結合是農民家庭生計效率最大化的基礎。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客觀上制造了規模龐大的“老人農業”。而老人農業之所以存在,得益于近些年來農業生產技術的迅速提高,以及農業基礎設施的完善及集體組織保障。我國農村保持集體經濟制度,不僅支撐了大多數農民家庭生計的可持續性,還為進入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農民工提供了后路——即便他們進城失敗,或因年齡等原因被迫返鄉,也可以因其集體成員的身份而獲得土地保障。

(二)現代性進村

現代性進村主要表現為鄉土社會已漸行漸遠,“都市生活方式”(沃斯,2008)也逐漸建立起來:村莊社會因人口流動和社會分層加大,導致異質性增加;人際關系的傳統紐帶逐漸淡化,基于理性設計的社會規則逐漸取代了地方性規范。

相關數據顯示,2000—2010年間,中國自然村總數從360萬銳減為270萬,平均每天有近300個自然村落消失。一些村莊隨著城鎮化進程而消失,附著于血緣和地緣關系基礎之上熟人社會自然就消失了。一些村莊雖未消失,但已很難再生產出共同體關系,或因大量年輕人進城,導致熟人社會“無主體”(吳重慶,2011);或通過農民上樓等社區改造,熟人社會慢慢演變成為半熟人社會,正式制度逐漸替代了地方性規范。

影響深遠的農村改革甚至改造了家庭這個社會細胞。一方面,當前大多數中西部農村家庭不再具有“同居共財”內涵。在一個典型的三代家庭中,往往是老人和小孩生活在農村,而年輕夫婦工作生活在城市。代際之間的“分居”事實上造就了兩個會計單位。即,在農村生活的老人小孩依靠務農收入完成家庭再生產;而在城市務工的年輕夫婦將務工收入積蓄下來以完成家庭發展。另一方面,農民的家庭觀念也發生了根本變化,這典型地表現在生育觀念的改變上。直到20世紀90年代,“多子多福”仍然是大多數農民的生育觀,計劃生育工作乃是大多數農村地區的“天下第一難”工作。進入21世紀以后,“多子多福”不再是農民主流生育觀。這一轉變的深層指向是,農民關于人生意義的終極價值發生了改變,即傳統農民價值觀的內核“傳宗接代”已經開始松動,農民更加關注現世的個體化的精神體驗。農民,尤其是農村婦女不再依附于“傳宗接代”獲得人生意義,逐漸擺脫了有形或無形的家族勢力影響。假如說20世紀下半葉農村社會主義實踐提高了婦女經濟和社會地位,那么,伴隨著市場經濟實踐而來的現代性入村則讓婦女從價值層面解放出來,男女平等觀念在農村獲得了廣泛認同。

(三)鄉村治理轉型

如果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宣告作為經濟制度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終結,那么,1984年的“撤社建鄉”則宣告了作為政治制度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終結。1987年全國人大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一直到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農村基層組織體系的“鄉政村治”模式得以正式確立——在鄉鎮一級設立基層政權;在村一級實施村民自治。自此,中國農民具有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的民主權利。

進入21世紀以后,以農村稅費改革和免除農業稅為標志,基層政權逐漸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即鄉村治理的主要任務不再是汲取資源服務國家建設,而是承接國家財政轉移支付服務“三農”。具體而言,鄉村治理轉型的顯著特點有二:第一,鄉村治理從積極行政轉變為消極行政,隨著農業稅費取消和農民生育觀念轉型,鄉村治理中的“中心工作”逐漸弱化,基層工作的重心逐漸轉向為農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鄉村治理的主要任務更是服務于農業強農村富;第二,國家與農民關系越來越緊密,在國家、基層政權與農民的三層關系中,國家政策通過一系列技術和制度設計,如普惠性農民補貼中的“一卡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項目制”,精準到戶的扶貧政策,強化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指引下,鄉政村治模式下的鄉村治理體制正在發生巨大變化,以法制化、專業化、社會化、智能化為特征的社會治理新格局正在穩步推進,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新體系也在成型過程中。

總體上看,世紀之交的鄉村巨變在不知不覺中走過了20年左右的歷程。并且,以20世紀90年代“三農”問題的產生和解決為尺度,這個巨變很可能已經度過了最為艱難的時刻。如果以西方發達國家和絕大多數亞非拉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歷程為參照,中國農村的巨變經驗或許是獨一無二的:農村改革的深度和廣度如此之大,卻未曾發生劇烈的社會動蕩。原因何在?這很可能與農村的社會體制和經濟制度,乃至其文化遺產都保留了社會主義因素有關。

三、農村改革中的社會主義實踐

農村改革的成果主要是市場轉型帶來的改革紅利;但農村改革過程的穩定性,則是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主義實踐所帶來的制度紅利。事實上,農村改革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過程。這一點,鄧小平用“兩個飛躍”作了形象說明:“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鄧小平,1994:355)。

(一)新型集體經濟

集體經濟是指土地等生產資料為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成員勞動合作,生產經營收益為農民集體分配的經濟形式。“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一種既符合農業生產規律,又適合社會化大生產的集體經濟的經營模式。客觀上,小農家庭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更具靈活性,也更有效率;而集體則更容易解決小農家庭之間的合作問題,以較為低廉的合作成本解決共同生產和市場競爭問題。另外,集體經濟不失為解決當前人地分離的重要機制。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地分離的現象越來越凸顯,而集體經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藥方。更重要的是,集體經濟還具有緩和市場風險的社會功能。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仍有數量不少的農民工無法實現高質量的城市化,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他們就有路可退。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在集體化時期社隊企業的基礎上,發展集體企業,并在市場競爭中勝出,這一類型的集體經濟,以“蘇南模式”為代表,在20世紀90年代達到頂峰,但隨著企業改制及市場競爭變化,絕大多數集體企業不復存在;第二、以集體土地為中心的資產性收益,這一類型的集體經濟最為普遍,有些處于城郊的村莊,因土地開發而帶來巨大收益,獲得了巨額集體資產,即便是普通農業型村莊,也多多少少保留了部分水域、“四荒地”等集體資產,獲得部分集體收入;第三,先富帶后富,這一類型的村莊,主要是在村莊能人的帶動下,運用村莊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從而實現共同富裕。

從更寬泛的意義上,集體經濟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一環。首先,集體經濟是小農與國家、市場的重要連接紐帶。就小農與國家關系而言,村社集體而非一家一戶是國家政策實施的主要載體;而因集體所有制的存在,村社集體組織可以較為順暢在一家一戶之間結“平衡賬”,既完成國家政策要求,又平衡村內各家各戶之間的關系。就小農與市場的關系而言,集體企業更容易組織利用農村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等資源,在市場競爭中占有比較優勢(潘維,2003),鄉鎮企業因此曾一度在我國經濟格局“三分天下有其一”。事實上,在相當部分農村市場領域中,只有村社集體而非一家一戶是合適的市場主體。比如,在規模經營和土地開發過程中,較之于一家一戶,村社集體作為市場主體往往更能減少交易成本提高談判能力,從而更有效率,也更能實現村社內部的社會公平。

其次,集體經濟是農村市場經濟體系完善的支柱。集體產權并不是一個模糊產權,它有明確的邊界和主體。盡管相當大部分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資源通過家庭承包的形式,將市場主體轉移給了一家一戶;但是,仍有相當部分集體財產掌握在村社集體組織手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有效參與市場競爭。因此,村社集體本身就是重要的市場主體。當前絕大多數“明星村”,幾乎沒有例外都是因村社集體作為市場主體而在市場競爭中勝出的。更為重要的是,哪怕是在普通農業型村莊,因農業生產受制于水利、道路以及土地細碎化等制約,是一個特別需要從市場之外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領域。如果村社集體組織有力、集體經濟強大,不僅可以高效組織共同生產,還可以實現規模經營,讓農業生產效率最大化。簡言之,農民從事市場競爭并不激烈的大宗農作物生產,集體經濟也是家庭經營從市場獲利的保障。

再次,集體經濟是解決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有效形式。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家庭承包制為中心的經營體制,主要解決的是效率問題,它必定會帶來貧富分化。而集體經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國家能力還不夠強,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體系還無法建立健全的情況下,集體經濟往往是解決村社集體內部鰥寡孤獨及其它弱勢群體生活保障的重要支撐。村社集體內部在結“平衡賬”的過程中,弱勢群體從來就是免于承擔義務的對象。而土地等重要的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也就意味著農村并不存在真正的“無產者”,哪怕是在市場競爭中慘敗,也可以獲得集體庇護。

總之,集體經濟在我國現代化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都發揮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它仍將在將來的市場經濟大潮中發揮重要作用。集體經濟不是反市場的力量,而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助推器。

(二)組織起來

從鄉村治理實踐的角度看,農村改革可以區分為兩個階段:改革前20年鄉村治理的主題是國家深入農村汲取資源進行國家建設;改革后20年的主題則是一個反向的過程,國家給農村輸血振興鄉村。這兩個進程是有機連續體,國家建設塑造了農村集體主義制度,將農民組織起來,繼而為國家向農村汲取/輸入資源提供了前提。

中國農民善分不善合曾是一個著名的歷史論斷。新中國的合作化運動及集體化改造,一度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分田到戶后,隨著家庭承包制的實施及其政策慣性的影響,農民善分不善合的問題又成為農村問題的癥結之一(曹錦清,2000)。可以這樣認為,貫穿40年鄉村治理實踐的主線,仍然是組織起來的問題。

首先,在鄉村治理中走群眾路線,是國家組織農民的路徑依賴。一方面,群眾路線是一種工作方法,是一種綜合的治理術。如上文提及的“試點”,就是典型的群眾路線工作方法的產物。群眾路線要求實現一元化的領導、分工合作,建立科層制,又有強烈的反官僚化傾向,明確一個時期只能有一個中心工作,強調任何工作都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反對官僚主義。另一方面,群眾路線賦予了鄉村治理政治性。鄉村干部盡管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業務能力,卻可以借助于政治原則實現國家政策意圖,而其鄉土知識成為行政技術的一部分。

其次,村民自治是農村組織起來的重要制度基礎。村民自治不僅僅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體現,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農村社會主義實踐伴隨著現代國家建設過程,其重要標志是將國家權力滲入村莊。村莊治理是國家權力的觸角,被納入了國家治理體系之中。相對于歷史上的“無為而治”,這是一個巨大的飛躍。而村民自治的實施,可以說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第二次飛躍。其核心內涵是,村莊治理因村民自治的全面實施,告別了全能主義的治理形態。行政權力在日常治理中保持在場,但并不直接干預,為民間力量參與村莊治理提供了廣闊空間。也因此,村民自治體現了“治理”的基本要義,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表現。

再次,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是組織農民的主要渠道。進入21世紀以后,國家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農村公共服務責任,農民也逐漸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這導致的第一個結果是,農村改革前后兩個20年的國家與農民間關系實現了動態平衡。20世紀末的“三農”問題,一度被解釋為農民未獲得平等國民待遇,即農民盡了納稅義務,卻未獲得平等享受國家公共服務的權利。進入21世紀以后,農村教育、醫療、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逐漸建立起來,與此同時,其納稅義務卻被取消,大多數基于集體成員身份所應盡的義務也被取消。在這個意義上,農民實際上獲得了超國民待遇。第二個結果是,共同富裕的村莊實踐有了新可能。自2006年新農村建設戰略實施以來,通過美麗鄉村建設及鄉村振興戰略的接續,國家不斷強化以村莊為本位的建設。這說明了社會主義國家對鄉村價值的肯定,即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順利達成,離不開鄉村振興。而村莊建設本身就是共同富裕價值的體現,其典型表現就是精準扶貧等政策的實施。

(三)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逐漸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城鄉土地二元體制,即盡管我國土地都屬于公有制,但城市土地屬于國有性質,農村大部分土地則屬于集體性質,土地價值和用途管制都有所不同,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土地財政的形成,城市國有土地享有了絕大多數土地收益,而集體土地的市場價值明顯較低;第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相較于城市戶口,農村戶口難以享有一系列的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及公共服務,以至于直到20世紀90年代,“農轉非”仍然是許多農村人的夢想。與戶籍制度相對應的是,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受到嚴格限制。農村人口很難在城市就業、定居。

農村改革40年既是逐步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的歷程,亦是成功的將剝削性城鄉二元結構轉變為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的歷程(賀雪峰,2014)。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是一種剝削性制度。城市從農村汲取人才、土地、農副產品等資源,卻限制了農村人口享有城市較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并且,因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人為制造了城市人與農村人的社會階層分化。改革開放以后,城鄉二元結構逐漸松動,人口流動障礙逐漸消除。20世紀90年代,我國已經出現了“民工潮”,沿海城市的產業工人主要來自于農民工。但即便在這個時候,剝削性的城鄉二元結構的本質并未改變。因為,農民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未獲得相應保障,乃至于其在城市的居住、就業仍然受到嚴格控制。城鄉二元結構打破了地域限制,存在于城市內部。

進入21世紀以后,城鄉二元結構的內涵發生了本質轉變,具體體現為:第一,國家不再從農村收取稅費,反而通過“以工補農、以城帶鄉”向農村轉移資源,因此,城鄉關系不再是單向性的,而是雙向互動;第二,絕大多數遠離城市的集體土地增值空間有限,在限制工商資本下鄉的政策主導下,普通農民的土地權益反而受到了保護;第三,隨著城市化的迅速擴張及城市資本的聚集,城中村和城郊村的集體土地等資源有了巨大增值空間。概言之,農村改革40年后,城鄉二元結構仍將長期存在,但通過農業保護體系、農村社會保障等政策的實施,其性質發生了根本轉變,城鄉關系從剝削性轉變為保護性。城市不再依賴于從農村汲取資源來實現城市化和工業化,農村反而從城市獲得了越來越多的資源轉移。在這個意義上,農村和農民將分享越來越多的城市化紅利。同時,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存在保護農村的制度成分,使弱勢農民免遭剝削。客觀上,國家的農業補貼政策和限制工商資本下鄉政策相互配合,事實上是把較為穩定的農業收益留給小農,從而保護那些因各種原因而不得不務農的弱勢農民的利益,使之免遭激烈市場競爭的沖擊。

就農村改革40年的經驗看,破除城鄉二元結構是社會主義國家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但是,從達到共同富裕的路徑依賴來說,城鄉二元結構有其合理性。城鄉融合的核心與其說是從城鄉二元結構變為一元結構,還不如說是將剝削性城鄉二元結構轉變為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事實上,城鄉二元結構之間互相協調、共同發展,而非此消彼長,恰恰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

四、鄉村振興視野下的農村改革

黨的十九大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提出要在2050年全面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包括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過去40年的農村改革對鄉村振興具有重要啟示,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制度基礎。

(一)在發展集體經濟的過程中振興鄉村

農村改革40年的重要啟示是,幾乎所有改革成功的地方,都與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有關。在農業生產領域,家庭承包責任制事實上確立了小農生產的主導性。那么,為什么看似落后的小農經濟在高度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中仍比較成功?中國的小農經濟不僅幫助國家解決了糧食安全問題,還從農業生產中獲利。這一成功,不僅僅在于改革釋放了小農生產的積極性,還在于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建立的水利、農藥、化肥等農業產業體系,為小農生產提供了基礎條件。而改革后的“統分結合的雙重經營體制”并不是修辭。過去,小農生產靠集體組織、靠合作去“統”;現在,在農業生產的諸多領域,可能靠市場去“統”了,但政府和集體仍然起到相當重要的社會化服務功能。

過去,集體經濟是農村社會主義實踐的經濟基礎。集體經濟是國家經濟體制的一部分,也是國家戰略方針實施的重要基礎。集體經濟的存在為“趕超型”國家戰略的實施提供了重要基礎,也是“農民負擔”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溫鐵軍,1999)。時至今日,集體經濟仍然是鄉村振興戰略方針實施的重要前提。據相關部門測算,1953—1978年計劃經濟時期的25年間,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總額估計在6000—8000億元,這完全源自統購統銷及集體經濟。到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之前,集體經濟仍然為國家從農村汲取資源提供了便利;并且,依附于集體經濟的鄉鎮統籌和集體提留,仍然是各地維護、改善農村基礎設施,維持基層組織運作,乃至于發展地方經濟的重要財政保障。

客觀上,我國的集體經濟已經完成了所有制和產權變更的歷史任務,“家庭承包為主、統分結合的雙重經營體制”,或者鄧小平同志所說的“兩個飛躍”,已經較好地概括了集體經濟內涵。當前各地“集體”的邊界和表現形式不一,也應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合理性。當前的集體經濟有多重表現形式。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尤其要重視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集體經濟的發展。

從長遠看,集體經濟是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眾所周知,隨著我國城市化加速以及各地城鄉統籌實踐的推行,因征地拆遷等帶來的社會問題愈發嚴重。在土地利益分配過程中,集體經濟利益的維護,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維護集體經濟,實際上就是維護集體所有制的合法性,避免因“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兌現而加速分化瓦解村落共同體。一些村莊在城鎮化過程中發展壯大了集體經濟,不僅增強了集體行動能力,還維護了村落共同體的完整性,進而緩和了社會轉型對農民生活的沖擊。另一方面,僅從交易成本角度上看,維護集體經濟利益,也有利于村社集體發揮其農民與國家、市場聯系紐帶的作用,提高效率。

(二)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是城鄉融合發展的必經階段

農村改革40年的最大成果是,農村成了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和蓄水池,而這也是鄉村振興的戰略目標。促成這一成果的內在機制是,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內部塑造了有彈性的經濟體系、社會結構及政治秩序。而這一結構的形成并非規劃性變遷的結果,而是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實踐的自然結果。

首先,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具有化解經濟危機的安全閥作用。城鄉二元結構意味著存在兩套經濟體系,即進城務工的市場經濟體系和留守農村務農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通常認為,相對于市場經濟,小農經濟是落后和無效率的。但是,就我國城市化進程而言,適當游離于市場經濟體系的小農經濟,不僅是有效率的,還具有意外的社會功能。第一,我國小農經濟的主體是老人農業。老年人在市場經濟體系中已不屬于優勢勞動力,被天然認為是需要退休的人群,他們參與小農生產,反而是對勞動力資源的最大化利用。第二,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意味著家庭是鏈接兩種經濟體系的核心機制。換言之,一旦進城務工的年輕人遭遇市場經濟沖擊,成為經濟危機的受害者,他們可以通過家庭機制獲得小農經濟保護。故而,以家庭為基礎的小農經濟,使得農民工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工人階級,他們也不存在失業問題。

其次,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塑造了有彈性的社會結構。與剝削性城鄉二元結構中“市民+農民”的剛性階層分化不同,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所塑造的社會結構更具彈性,其應對社會風險的能力也更強(賀雪峰,2015)。大致說來,當前中國一般農業型地區由四類農戶構成:進城戶、半工半耕戶、中堅農民戶、老弱病殘戶。其中,進城戶屬于市場競爭的優勝者,他們已經在城市扎根,較為穩定。中堅農民主要依靠流轉土地或從事副業,從而獲得與務工不相上下的收入。半工半耕和老弱病殘戶都或多或少地有務農收入,只不過,前者的務農收入基本上可以維持家庭再生產,而后者則不太可能,家庭再生產得依靠務工收入。這些農戶類型,其階層分化不明顯,且具有相互轉化的可能性。簡言之,城鄉之間已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鴻溝,農村人轉化為城市人的機會并不少;而農村社會內部分化主要源于家庭生產周期,并非不可逆。如此,農村并非“底層”,而是充滿多種可能性的戰略空間。中國存在一個龐大的受保護的農村,并非現代化之恥,而是現代化之幸。它使得絕大多數民眾都獲得了在城市化進程中向上流動的機會;即便未能上升,也存在極大的彈性空間,在農村體面生活,等待時機繼續上升。

再次,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是現代化過程中基礎秩序得以維持的前提。現代化進程中的基礎秩序源自兩個因素:一是穩定的政治秩序;二是有彈性的社會結構。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不僅塑造了有彈性的社會結構,還塑造了穩定的政治秩序。與進城戶等群體相比,留守農村的城市化進程中的失敗者雖然是弱勢群體,但與剛剛過去不久的“三農”危機嚴重時比,其生活境遇要好得多。因此,其相對剝奪感不強,反而是現代化的受益者。另外,中堅農民雖然數量少,卻有能力承接資源下鄉,承擔起維護鄉村治理秩序的責任。“中堅農民+老弱病殘”的農村結構,是一個相對穩定的政治秩序。因為,中堅農民與老弱病殘之間是一個命運共同體,中堅農民要獲得體面生活,必定要從老弱病殘手中流轉土地;而老弱病殘要獲得較好的公共服務,也少不了中堅農民擔任村干部,擔當起公共服務職能。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鄉村振興的制度保障。農村改革40年所塑造的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在增加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加快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人才、土地、資本等要素在城鄉間雙向流動等方面,提供了可能性。

(三)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

農村改革40年所形成的“鄉政村治”模式,亦是鄉村振興過程中實現有效治理的基礎。從實踐中看,治理有效的前提是加強黨的領導,尤其要充分發揮好鄉村黨組織的作用,把鄉村黨組織建設好,把領導班子建設強。

之所以說村民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實踐,關鍵在于黨的領導。在村民自治的實施過程中,黨發揮了政治領導的作用,只有不斷完善黨的領導,村民自治才能健康發展。其原因在于:第一,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證村民自治朝著社會主義民主的方向發展。近年來的村民自治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是賄選問題,而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資本對民主的干預,絕大多數農村基層黨組織通過組織、紀檢等工作,預防和解決了賄選問題,從而防止了將村民自治蛻化為庸俗的競爭性民主形式,保證了絕大多數普通群眾當家做主的權利;第二,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讓村民自治高效發揮村莊治理功能。在村莊治理中,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兩委”關系并非競爭性關系,更多的是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補充的關系,是大眾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有效結合,在通常情況下,農村黨員是村莊治理的積極分子,黨組織本身就是村莊治理的核心力量,黨組織的群眾動員作用是村委會無法代替的,因此,不能簡單得套用西方民主理論,把黨的領導簡化為是以黨干政;第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更好地讓村級組織發揮國家與農民之間的聯系紐帶作用,村民自治既是對“村務”的內部治理,又是對“政務”的外部承接,“村務”和“政務”之間的界限并不明晰,也時常相互轉化,這就注定村民自治的有效實施既需要有效回應群眾訴求,也要有一定的行政能力。毋庸諱言,基層黨組織在聯系群眾與上級黨組織之間,有成熟的工作機制,是村莊實現善治的重要資源。

鄉村振興的重要一環是人才振興,需要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而這也離不開黨的組織工作。在選拔村級帶頭人的意義上,有了選舉并不意味著有了一切。事實上,如何將黨的意圖轉化為群眾的意愿,恰恰是選舉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說到底,組織工作是關于人的工作,黨委組織不僅要善于發現合適的人選加入到村莊治理的事業中來,還要做通、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讓其有正確的責任意識。而一個成功的組織工作,組織的意圖和群眾的意愿之間必定是高度契合的。組織不干預選舉,但并不意味著組織沒有意圖。過去一些年,人們對組織工作存在誤解,認為黨委政府介入選舉違背了依法原則。實際上,黨組織做好候選人的思想工作,做好群眾工作,在此前提下讓群眾根據自己的意愿選出自己的帶頭人,恰恰是高質量地實現群眾民主權利的表現。群眾路線是一種逆向政治參與,組織工作恰恰可以將群眾路線與選舉制度有效銜接起來。

總結農村改革40年的經歷,鄉村治理曾出現過嚴重危機,其根本原因便是黨在基層的領導地位受到了挑戰。近些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加強了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工作,鄉村治理有效性大大加強。因此,在鄉村振興過程中,應該旗幟鮮明地加強黨的領導,并通過黨建引領來實現治理有效。

五、結束語

20世紀后半葉,中國農村經歷了深度和廣度都堪稱史無前例的社會主義實踐。通過農村合作化運動和建立人民公社體制,中國農村圍繞著集體所有制實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在經濟上,“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既延續了“共有”傳統,又創造性地實現了公有制形式;在政治上,黨和國家政權滲入農村每一個角落,農民真正成為現代國家的“政治人”;在社會文化上,社會主義新倫理成為農民“過日子”的日常生活實踐的一部分。建基于共和國前三十年的社會主義農村的基本制度架構,仍然在改革40年的市場轉型過程中延續下來,并生發出新集體經濟、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半工半耕等頗具特色的社會主義新實踐。

值得稱道的是,農村改革40年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踐,不僅有效應對了現代化帶來的危機,還賦予了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全新內涵。其主要特征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延續了以集體所有制為主要制度形態的社會主義內核,吸納了市場化改革的成果,并將國家治理現代化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踐中,從而將剝削性的城鄉二元結構改造成保護性城鄉二元結構。而這一結果,又反過來促使了中國城市化和現代化過程的順利推進,進一步服務于共同富裕的終極價值。

當前,中國農村在改革40年的成果基礎上,開啟了鄉村振興的序幕。值此關鍵時刻,尤應認識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概言之,鄉村振興應遵循有中國特色的改革方法論,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讓農村成為中國現代化順利推進的穩定器和蓄水池,讓農村成為中國崛起的廣闊戰略空間。

作者簡介:呂德文,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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