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顧四十年來中國鄉村治理實踐的演進歷程,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個時期:鄉村治理自我探索時期、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時期、鄉村治理組織化建設時期、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時期以及新時代鄉村治理國家整合時期。進一步研究發現,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變遷蘊含著鮮明的中國經驗:(1)中國政治體制優勢下的國家高位推動;(2)改革進程中始終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群眾首創精神;(3)遵循試點到整體的漸進性改革路線,構建了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角平衡格局。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實踐所蘊含的寶貴經驗對推進新時代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啟示和意義。
【關鍵詞】鄉村治理;四十年;變遷;經驗
農村改革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改革開放始于農村改革。鄉村治理改革是農村改革的關鍵領域,“基層治、天下安”,其四十年改革歷程,逐步讓億萬農民群眾真正實現當家作主愿望,以農村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核心內容的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實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舉,為農村發展進步提供了全面保障。時至改革開放四十年,系統梳理和分析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變遷軌跡,全面總結中國鄉村治理實踐經驗,對新時代繼續推進鄉村治理改革創新意義重大。本文將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鄉村治理實踐進程分為五個時期,并對各個時期鄉村治理改革實踐重點進行了總體闡述和評析,進而系統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實踐所蘊含的基本經驗,以期為新時代推進鄉村治理改革創新提供有益借鑒。
一、改革開放初期:鄉村治理自我探索時期
改革開放后,中國鄉村治理樣態的演進究其根本原因是由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所倒逼和催生的。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動力來源于農民群眾對自身生計的理性訴求。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如何建構與農村新的生產經營體制相適應的鄉村治理體系是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農村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針對中國特殊的國情,這一建構行動沒有可直接復制和推廣的現成經驗和模式,“自我探索”成為這一時期中國鄉村治理的鮮明特征。
(一)農民生計理性倒逼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中國改革開放發端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改革開放前,以人民公社為主要組織形態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將農業農村農民緊緊束縛在“一大二公、政經合一”的體制內。此種情況下,政治依托于經濟,經濟附著于政治,政經不分、高度集中,農村生產生活被嚴格控制在人民公社體制塑造的封閉空間里。1958年以后,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演進,這一高度集中的計劃生產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生產力落后條件下的農業生產問題,最大限度整合了農村過于分散的資源,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整體效益,且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效率與公平,為新中國的工業化建設積攢了原始資本,奠定了基礎。經過長時間的檢驗,雖然人民公社體制為國家工業化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使新中國迅速擺脫了“一窮二白”的局面,但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群眾的生計問題。鄉土社會中的農民,其身上天然帶有吃苦、耐勞、算計等樸素的理性色彩,但是當人民公社體制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目標異化為“搞平均主義”后,農村“吃大鍋飯”、“搭便車”等現象便日趨嚴重,嚴重挫傷了農民參加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由此產生的“公地悲劇”問題將農民推向了生計的邊緣,解決自身溫飽問題成為農民的最大訴求。
(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催生鄉村治理改革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是解決農民溫飽問題。1978年,安徽省小崗村的18位農民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冒著極大的風險,以敢為人先的姿態,私下探索分田到戶、包干到戶,以此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決農民溫飽問題。小崗村的創舉成為中國農村歷史發展的轉折點,拉開了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大幕,也為中國改革開放這一重大決策部署找到了實踐突破口。農村分田到戶、包干到戶后,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農民溫飽問題得以迅速解決,并且在交足公糧、滿足基本生計后,農民所生產的糧食還有節余,徹底扭轉了農村“一窮二白”的局面。實踐證明,小崗村的探索是符合農村發展實際的,由此得到了國家的認可與支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舉措迅速向全國推開。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進程,原有的以人民公社為載體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在農村逐步成為歷史的包袱。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過渡到單家獨戶后,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體制已經無法深入觸及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在廣大農村政治開始脫離于經濟。但是,鄉村社會作為一定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空間,農村諸多公共事務發源于農業生產活動,這些公共事務一旦無人問津,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便受到影響,如果任由其失序發展,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可能會得而復失。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和成效后,以高度集中的計劃生產經營管理模式為核心特征的人民公社體制顯然不可能對農村新的生產經營方式進行有效的治理,于是,如何填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后的鄉村治理真空,以規避鄉村秩序失范而引致的矛盾和沖突,成為鄉村社會必須要直面的難題。
(三)鄉村治理體系的內生性建構與實踐
1979年,廣西宜州市合寨村為了解決群眾溫飽問題,也自發將土地分至農戶,有效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益。同時,為了探索與農村新的生產經營模式相匹配的鄉村治理體系,1980年1月,合寨村召開了全屯戶主會議,選舉產生了村民委員會主任,并制定了合寨村村規民約,用以規范鄉村生產生活秩序,這一舉措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后的鄉村治理真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合寨村的探索第一次真正意義上體現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特征的鄉村治理框架,為隨后在中國全面推開實施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了道路、總結了經驗、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這一時期,全國各地就如何填補鄉村治理真空,進行了廣泛探索。總體來看,這一時期國家權力體系在基層鄉村社會呈現出內卷化趨勢,且新的有效的基層政權建設模式還沒有出現。所以,這一時期對鄉村治理的探索具有明顯的內生性特征,且普遍體現出了“自治”這一核心特征。
二、1982—1988年: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時期
制度化建設是鄉村治理由自我探索到有效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必然過程。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是保障鄉村治理穩定性,降低鄉村治理成本,有效防范鄉村治理風險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客觀需要。伴隨著鄉村治理自我探索的進一步深化,國家主導下的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也同步展開,以此規避鄉村治理碎片化問題和防范鄉村治理實踐進路的異化風險,進而增強內生性制度的權威性,提高制度效率,避免制度失靈。
(一)明確鄉村治理的自治屬性
制度化建設的最高形態是法制化,即將制度體系納入法律體系中,以國家法律法規彰顯制度的重要性、權威性和合法性。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這意味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并通過國家根本法進行了制度化建設,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得以確立。同時,對農村生產經營體制改革后的鄉村治理問題,在此次憲法修訂中也進行了初步規定,明確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村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內部可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由此可見,雖然憲法沒有明確村民自治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辦法,但是為之后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設指明了方向,即建立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框架的村民自治制度,基本目標是保障鄉村的社會秩序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建構“鄉政村治”基本格局
通過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形式明確在農村建立和實施村民自治制度后,首先要解決的難題是國家基層政權建設的深度和廣度問題,也就是如何改革人民公社體制問題。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當前農村改變政社合一體制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并規定鄉的規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轄范圍為基礎,督促各地有領導、有步驟地搞好農村政社分開改革。截止1984年底,全國99%以上的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開工作,建立了9.1萬個鄉(鎮)政府,并建立了92.6萬個村民委員會。通過實施政經分開,徹底解決了人民公社體制這一歷史包袱,明確了基層以“鄉政村治”為基本架構的鄉村關系,為全面探索和實施村民自治制度祛除了體制障礙,為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創造了空間。但是,此時的村民委員會建設主要是指令性的,并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規則對這一制度落地進行規范,即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的規范性不足。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村民委員會建設形式多樣、標準多元,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模糊,存在主體缺位、自主性缺失等諸多問題,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1986年,吉林省開展基層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梨樹縣梨樹鄉北老壕村在此次換屆選舉工作中創新性地推行了“海選”機制,明確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不設門檻,村民人人有機會,誰都可參加,“村官直選”極大地調動了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提高了村民和村干部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由此,農民的民主意識得以啟蒙,真正使“自治”實至名歸。之后,“村官直選”這一村民委員會選舉機制逐步推開,為鄉村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探索和提供了有效的路徑。
(三)搭建鄉村治理整體性制度框架
如前所述,國家根本法對鄉村治理作了方向性和原則性的界定,但是鄉村治理實踐仍缺乏對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則的規定,這就需要以專門性的法律規章或制度對鄉村治理實踐的細節加以明確,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鄉村治理實踐的穩定性和可控性。1987年11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以審議形式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并決定于1988年6月1日起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試行,標志著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體系已基本形成,通過專門法的形式對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進行明確,同時就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選舉方式、決策機制、監督機制等進行了細化,并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了界定,村民自治由此進入制度化發展的快車道,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農民群眾當家作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這一時期,鄉村治理的整體性制度建設基本完成,為中國鄉村治理實踐明確了路線圖,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的規范性、科學性大幅提升,確保了農村經濟社會基本穩定,中國鄉村治理實踐進入了新的時期。
三、1989—2007年:鄉村治理組織化建設時期
組織化建設是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的必然要求。鄉村治理制度落地實施需要借助有效的鄉村治理組織體系,而鄉村治理組織的正常運轉需要有效的鄉村治理制度供給。當鄉村治理的整體性制度建設完成后,就需要通過鄉村治理組織化建設,將鄉村治理制度輸入鄉村治理系統,進而發揮制度作用,最終形成國家主導下的鄉村治理體系。
(一)明確鄉村治理組織的角色定位與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試行后,中國鄉村治理的重點任務是進行組織化建設。這一時期鄉村治理的組織主體是村民委員會,其成為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的唯一合法性組織。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但其仍屬于村民委員會組織內部建設。199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提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村民委員會的角色定位與組織功能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三個自我、四個民主”,由此,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也為鄉村治理的組織化建設確定了基本框架。進入新世紀以前,鄉村治理組織形式單一,組織功能復雜是其最明顯的特征。這一時期,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雖然明確為指導與被指導關系,但囿于人民公社體制時期形成的巨大歷史慣性,村民委員會在實際運轉過程中還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鄉鎮政府賦予的非自治功能,諸如征收農業稅等,且鄉鎮政府為了控制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干涉村民委員會選舉、決策等。這一歷史慣性的消除絕非易事,這也是日后村民委員會被詬病組織和功能過度行政化的淵源。所以,20世紀90年代到21世紀初期,整個中國鄉村社會處于一種“半自治”狀態,在這一狀態下,鄉村公共事務治理實質是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共同進行,形成了新時期鄉村“代理人治理”格局。
(二)推動鄉村治理組織結構調整與功能優化
鄉村社會“有限自治”這一隱性治理結構的消解始于2005年國家取消農業稅。2005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員月員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由此,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進行征稅,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得以解綁,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得以壓實。與此同時,2005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此后,鄉村治理進入多元組織化建設時期,村民委員會作為鄉村治理主體組織統攬村民自治工作,同時,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國家大量資源被整合流向農村,農村公共事務、公益性事業驟然增加。由于鄉村治理組織單一、結構簡單,村民委員會逐漸呈現出一種壓力型運轉狀態,組織形態大,組織功能全,但其效能卻處于低位運行。鑒于此,在鄉村完全自治的空間內,為了更好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生了一批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諸如村民理事會、村務監事會、紅白理事會、老年人協會等等,且這一時期鄉村治理組織形式多樣、功能明確、載體豐富,有效扭轉了鄉村治理組織形式和功能大而全的狀態。時至今日,鄉村治理組織化建設創新仍持續進行,這些群眾自發性治理組織一方面為高負荷運轉的村民委員會減輕了運轉壓力,另一方面有效推動了村莊公共事務治理和公益事業建設,鄉村治理的組織化建設成效明顯。
四、2008—2016年: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時期
中國鄉村治理從改革開放初期自我探索開始,到鄉村治理制度化建設再到鄉村治理組織化建設,在較短時間內搭建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鄉村治理體系。但是,在這一體系中,制度的執行和組織的運轉離不開有效的村民參與,作為鄉村治理主體的農民是否能夠深度、有效參與其中,關系到整個中國鄉村治理體系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一)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是深化鄉村治理實踐的客觀要求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二元結構的張力越來越大,如何推動城鄉均衡發展成為事關農村社會穩定發展的重大任務。這一時期,農村發展的重點轉向解構城鄉二元結構,打造城鄉一體化格局。2008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進一步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這一時期主要是通過深化改革對鄉村治理制度化和組織化建設進行進一步完善,而重點是加強農民主體能力建設。同時,2010年10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了修訂,重點對村務公開、村務監督、民主決策等內容進行了修正和補充。而這一系列的變化意味著鄉村治理需要更深度的村民參與,本質是對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提出了新要求。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是系統性工程,涵蓋農民的發展能力、參與能力、合作能力、表達能力及監督能力等。鄉村治理從制度化建設到組織化建設,基本完成了鄉村治理體系建構,為農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載體和機制。但是,隨著鄉村治理實踐的深化,作為主體的農民卻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深度參與其中。隨著中國經濟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鄉村社會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對鄉村治理的技術要求越來越高,這對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提出了客觀要求。
(二)以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探索鄉村治理有效實現形式
縱觀這一時期,鄉村精英治理、能人治理現象較為突出。精英治村、能人治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合農村較為分散的資源,為農村引入了現代性要素,有力地推動了農業農村農民的發展進步。其次,能人治村、精英治村與農民參與村政并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沖突。問題的關鍵在于,村民參與村政的渠道是否暢通,主體能力是否勝任,政治效能感是否得到強化。但是,沒有作為主體的農民深度參與鄉村治理,極易導致鄉村治理的“寡頭政治”現象,進而剝奪農民民主權益,損害農民切身利益,有悖村民自治發展的內在邏輯和歷史規律。鑒于此,有學者認為中國鄉村“自治已死”,也有學者強調要“找回自治”,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而尋找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根本點在于優化制度和在組織設置基礎上,加強農民主體能力建設,培育現代化農民。所以,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是這一時期深化鄉村治理改革的迫切需求。從學界對鄉村治理研究進路來分析,也明顯體現了這一點。2006年始,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2011年更名為“中國農村研究院”,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村民自治研究的主要陣地)聯合中國社會科學院、南方報業傳媒集團開展了以農民民主能力建設為核心內容的“南農實驗”,整個實驗持續十年之久,主要議題是關注農民主體能力之民主能力建設。同時,從國家政策層面分析,這一時期國家力圖為農村發展注入現代性要素,推動農村發展升級,圍繞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法律下鄉、文化下鄉、金融下鄉、資本下鄉等一系列政策先后出臺,新型職業農民培訓、駐村第一書記、選聘大學生村官等一系列舉措先后落地生根,為農民主體能力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支撐。
五、2017年——:鄉村治理全面進入國家整合時期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從制度、組織再到能力建設,整個歷程貫穿了對鄉村治理系統要件的建構與完善。但是,如何解決鄉村制度落地、組織空轉與主體能力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則是鄉村治理進入新時代必須要回應的命題。201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體要求,推進鄉村全面振興。這一總體要求是對“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的提質升級,是解決新時代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的關鍵舉措。就鄉村治理而言,從過去的“管理民主”過渡到“治理有效”,新時代中國鄉村治理的內涵要求發生了深刻的變革,這一變革突出強調國家的整合作用,以期通過國家整合作用,推動鄉村實現有效治理,進而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根本保障。
這一作用主要體現在:(1)價值導向。中國鄉村治理從更多強調程序正義民主價值導向過渡到統籌兼顧程序與結果雙重正義民主價值導向,以治理的有效性作為鄉村治理終極價值追求。治理有效包含了治理制度、治理組織、治理程序、治理技術、主體參與的有效性,而非割裂制度、組織、程序、主體等治理系統內的諸要素;(2)資源整合。就如何實現鄉村治理有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法治、自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從根本上為鄉村治理有效提供了具體技術路線。鄉村法治是現代文明的基本標志,村民自治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舉,鄉村德治是中國鄉村社會的歷史傳統,新時代鄉村治理既要接納現代文明,又要尊重農民選擇,還要實現具有現代價值的傳統鄉村治理資源的現代性轉化,三者融合是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必然要求。(3)體系糅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戰略部署,而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如上文所述,自農業稅取消后,國家與農村的關系實質處于相對松散的狀態。將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通過上下體系糅合,重新擺正國家與農村失衡的關系,對維系整個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
六、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鄉村治理的經驗
回顧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演進歷程,對新時代推進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啟示和意義。通過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實踐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經驗:
一是中國政治體制優勢下的國家高位推動。縱觀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變遷歷程,國家作用的發揮對中國鄉村治理實踐進路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實踐進程中的國家作用主要表現為國家高位推動。這一國家作用的發揮主要源于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優勢,這一優勢集中體現在國家對社會的整合作用,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可以形成推動政策舉措落地的強大動力。中國鄉村治理諸多改革實踐探索,正是通過國家高位推動,在較短時間內得以精準實施,有效規避了“社會撕裂”,進而最大限度維護了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賀東航等,2011)。諸如,在推動村民自治落地過程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強調“十億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權利,當家做主,這是一個很大的根本的問題。……在基層實行群眾自治,群眾的事情由群眾自己依法去辦,由群眾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沒有群眾自治,沒有基層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不由他們直接當家做主辦理,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就還缺乏一個側面,還缺乏全面地鞏固的群眾基礎”。當然,國家高位推動作用的發揮有其前置條件,即政策科學,任何一項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必須要保障其科學性和規范性,如此才可以保證政策惠民,而保障政策科學性就要暢通民意上升渠道。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改革重大舉措主要是底層民意上升到國家意志的結果,最大限度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
二是堅持農民群眾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群眾首創精神。農民是農村改革發展的主體。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創新進程,無不是以廣大農民群眾的需求為基本導向,始終堅持傾聽吸納民意,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基層群眾創新,建構了國家與農民的雙向良性互動格局。基于此,農民群眾的意愿被充分尊重,農村內生發展動力被有效激活,使得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具有了內生性特征。在這一進程中,國家的引導作用是確保農民內生力量不會異化的根本保障,由此,形成了國家引導下的農村基層內生型改革創新路線。有效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尊重農民首創精神,體現了過程與結果的雙重性。從過程分析,中國鄉村治理實踐進程中的任何一項改革舉措都堅持因地制宜,尊重差異,不脫離農村農民的生產生活實際;從結果分析,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始終是為了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改革的一系列創舉,凝聚著農民群眾的智慧,蘊含著國家力量。時至今日,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尊重農民首創精神是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堅守的基本原則。
三是遵循漸進性改革路線,構建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角平衡格局。改革開發以來,中國鄉村治理在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角平衡關系中前進。改革是為了實現更好發展,發展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農村社會穩定是推動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基礎,也是維護農民權益的根本保障。而構建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角平衡格局的關鍵是堅持漸進性改革路線。以人民公社體制改革為例,這一改革歷程大致經歷三個階段:(1)先行先試階段。1979年至1982年底,國家確定在9個省、直轄市的213個公社開展試點工作,5個縣試點建立了鄉政府。(2)擴大試點階段。1982年底至198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作了明確規定,提出要改變農村基層政社合一體制,設立鄉政府,要求各地繼續擴大試點范圍。(3)全面鋪開階段。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國各地全面完成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鄉村治理改革實踐始終堅持試點先行,循序漸進,不搞突擊改革和運動式改革,最大限度確保改革成效,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發展,在改革、穩定與發展三角平衡格局中構筑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真正維護了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實現鄉村有效治理,不能割裂歷史與現實之間的內在聯系,必須要回顧歷史,以史為鑒,汲取經驗。中國鄉村治理四十年實踐所積攢的寶貴經驗蘊含著執政黨初心、國家力量和農民群眾智慧,對推進新時代鄉村治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啟示和意義。
作者簡介:馬池春,山西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馬華,山西大學中國城鄉發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與改革》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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