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一定地域內的人們共同開展村莊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行為活動,它需要秉承一定的理念、依托一定的組織、依據一定的規則,即離不開文化的引導和規約。村民自治史證明,注重文化因素的挖掘和利用,則有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開展;不注重文化要素的挖掘和利用,則容易促使村民自治陷入“空轉”狀態。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完善和創新村民自治機制”,“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指出,“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這說明,在文化多樣的社會背景下,不同的文化情況會導致不同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那么,文化可以有哪些分類?不同文化各自如何影響村民自治?不同文化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有哪些?如何利用文化情況探索有效的村民自治形式?是本研究的旨趣所在。
一、文化情況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文化與自治是人們生活中兩個相互影響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文化引導和制約著自治的發展,“沒有哪個新創造的制度能夠通行,無論它多么合乎邏輯,除非它累積了類似程度的習慣和感情”[1];另一方面,自治制度實踐和自治行為培育了自治文化,促進村民自治在自治氛圍中得以實現。
(一)文化的基本類型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把文化分成若干種情況。但是,各種文化的差異之大莫過于文化在歷史中的傳承與流變。根據文化性質,可以把文化劃分為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因為有傳統,所以才有現代;正是因為有了現代,所以必須對傳統進行審視。”[2]傳統文化是產生于農業社會的文化,它借助于傳統組織、道德規范、標識象征等影響自治的開展;現代文化是伴隨著工業革命和工業發展而產生的文化,它通過利益引導、制度建構、法治理念等促進自治實施。
1.傳統文化
傳統文化是以血緣關系為基本紐帶,以家族或宗族為基本認同單元,以道德倫理為基本規范,以習俗習慣為認同取向的文化形態。辜鴻銘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以道德為本位,形成一種“良民宗教”,個人的道德責任影響著其生活交往狀況[3]。孫中山認為,“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所以中國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沒有國族主義”[4]。林語堂認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就是講求人情和中庸的人文主義精神[5]。費孝通認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人們以血緣和親情的密切程度來決定交往范圍和強度,從而形成差序格局[6]和差序文化。梁簌溟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倫理本位的文化,倫理關系始于家庭,而又不止于家庭,個人之間互以對方為重[7]。杜維明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以小農經濟為經濟基礎、家族制為社會基礎,形成的威權政治文化[8]。可以說,小農生產、血緣地緣、家族宗族、倫理道德、人情親情、中庸觀念等是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這些內容在鄉村自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傳統文化主要是自發自在形成且自然變遷,諸多人為因素也包含于其自然演化之中。因此,從本質上說傳統文化是一種自然文化,在其影響下開展的自治則為自發型自治,如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宗族自治。
2.現代文化
現代文化是以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為基礎,以利益關系為基本紐帶,以民族國家和民主國家為基本認同單元,以法律制度為基本規范,以利益和權利為核心價值取向的文化形態。在現代國家建構中,霍布斯[9]、洛克[10]、盧梭[11]均把國家視為人們簽訂契約的結果,從而營造出影響深遠的契約文化。對于民主政治的發展,托克維爾認為,“新英格蘭鄉鎮精神”[12]、“公共精神”[13]、“權利觀念”[14]、“法學家精神”[15]、結社習慣[16]以及清教徒信仰[17]等塑造了美國的民主文化。羅伯特·達爾認為,多元參與信念支持了多頭政治的發展[18]。阿爾蒙德認為,公民文化是參與型文化,其主體部分屬于現代文化[19]。帕特南認為,培育以公共精神為核心內容的現代文化有助于民主制度的運行和政府績效提高[20]。由此可見,契約精神、公共精神、權利觀念、參與信念、法治理念等是現代文化的重要內容,影響著現代民主制度和自治發展的進程。由于現代文化是伴隨現代國家建構或現代政府塑造而產生,并在國家與公民的互動中得到深化和提升,因此從本質上說現代文化屬于一種建構型文化,其影響下開展的自治則為建構型自治,如改革開放以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和民主選舉的探索。
(二)不同文化情況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
眾所周知,不管是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在鄉村基層均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自治。那么,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如何影響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從村民自治的實踐歷程和諸多研究不難發現,正是文化的運作邏輯和功能特性發揮著重要作用。
1.文化邏輯與自治的有效性
不同文化有著不同的運行邏輯,同時運行邏輯又有著自我強化的特性,促使不同文化在運作過程中自我強化,形成特有的文化模式,從而影響自治的有效實現。就傳統文化而言,對生存生活和穩定秩序的需求是開展自治的內在動力,基于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家族宗族是開展自治的主要載體,倫理道德是開展自治的行為規范,習俗習慣是開展自治的認同標尺。它們共同維持了中國傳統社會長期有效的鄉村自治。費孝通認為,這種由血緣和地緣關系形成的差序格局和差序文化是家族自治或宗族自治的重要支撐[21]。杜贊奇認為,以“市場、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級組織以及諸如庇護人與被庇護者、親戚朋友間的相互關聯”為基礎的文化網絡決定著鄉村治理權力和權威的有效行使[22]。就現代文化而言,現代國家建構和國家整合是推進村民自治的主要動力,權利觀念和公共精神是開展自治的關鍵要素,利益獲取和維持是開展自治的內在取向,建構的“村莊”是開展自治的基本單元,法律制度是開展自治的重要規范。它們在某種程度上推進了村民自治制度快速而廣泛的建立,但卻因村民的參與不足而陷入困境。通過對比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運行邏輯及其對于自治有效性的影響,不難發現,文化越是基于村莊內在需求而生(不管是生存、血緣還是利益),借助的承載單元越是自然演化而成,公共精神和道德責任感越強,越有利于自治的有效開展。
2.文化功能與自治的有效性
文化包羅萬象的內容決定文化功能的多種多樣,但是其與自治的有效勾連,往往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文化的橫向聯結功能與自治的有效性,不管是帕特南的互惠性“橫向參與網絡”傳統習慣、費孝通的具有親親色彩的“差序格局”以及杜贊奇的“權力的文化網絡”,均體現出文化的橫向聯結功能,即把同一等級、同一族群、同一活動地域的人聯結成為一個有機群體,使其在此有機體內開展有效的交往和治理。第二,文化的內在協調功能與自治的有效性,任何社會均具有多種文化成分,相互之間既具有一定的耦合性,也具有一定的張力,這就需要協調各種文化的關系,例如,阿爾蒙德提出了由參與型、臣民型、村民型取向特定混合的公民文化有助于民主自治的開展,因為比較消極的村民和臣民取向可以緩和政治參與積極性的強度[23]。第三,文化的功能范圍與自治的有效性,一方面,文化的功能發揮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圍,即只有在特定的區域內才能發揮出良好的自治效能,超出這一范圍則自治效能減弱;另一方面,文化的功能發揮需要借助一定的載體,如某些組織、制度、活動、象征等,而不能獨立起作用,把抽象的不自覺的文化變成可以切身體驗到的東西,有助于文化通過多種展現方式促進自治的有效實現。可以說,文化的橫向聯結功能越強、內在協調功能越好、功能地域范圍越適中、功能展現方式越豐富,越有利于自治的有效實現。
二、不同文化情況下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三個階段
既然文化情況與村民自治有著密切的相關性,且不同的文化情況會產生不同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那么就需要從歷史的角度考察這些文化情況是如何影響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哪些文化要素在起作用?產生了何種村民自治形式?總體上來說,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分析。
(一)第一階段:傳統文化主導下的村民自治
在中國傳統社會,“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24]。直到新中國建立以前,中國鄉村社會仍大部分進行著宗族自治,傳統文化在其中發揮著主導性作用。
傳統文化對血緣和家族宗族的強調,促使個人緊緊依附于家族宗族,有威望有能力且年齡和輩分較長的族長組織族人開展生產生活,領導族人共同防范自然災害和外敵侵犯,調節族內糾紛,設置義倉、義宅幫助貧困族人,由此促使家族或宗族實行自我治理和自給自足。同時,傳統文化對道德倫理和禮俗規范的強調,一方面促使宗族內部通過敬宗收祖、家譜家訓、宗規族約、祠堂祭祀等強化族人的倫理責任,鼓勵族人依倫理道德和禮俗制度生產生活,規避地位高、富裕的族人欺壓地位低、貧困的族人,從而橫向維系著族人間的互惠性自治關系和宗族共同體精神;另一方面,宗族宗法制度具有家國同構功能,對于來自國家的力量有一定的抵制和緩沖作用,促使國家權力和鄉村社會處于二元相對分離狀態,它有助于鄉村社會在國家上層急劇變動過程中始終保持相對穩定局勢[25]。此外,傳統文化對宗族間的地緣關系網絡的強調,同一地域內雜居的多個宗族通過人情、互助、通婚、通商以及信仰等進行跨宗族的地域自治,開展分配水源、協調共同防衛、維護區域社會穩定、統籌共同的重大節日、輪流祭拜共同的信仰對象等治理活動。因此,“皇權到縣,鄉紳自治”成為傳統社會鄉村自治的主要實現形式。
然而,近代基于財政汲取或者“現代化”而開展的國家政權建設,在鄉村直接植入新的行政組織、自衛組織以及經紀制度,或者建立“代表制”和大鄉制以取代原來的宗族自治,以強大外力深入到鄉村社會,雖然并未尊重宗族、權威、地位、聲望等傳統文化網絡,但是諸多追求地位、威望且有社會責任感的鄉村精英則積極向這些新組織靠攏,試圖獲得國家權力的認可和走向通往權力的途徑,充當保護型經紀人的角色來治理鄉村。然而,隨著各種攤派的增多,保護型經紀人因不忍或者不能完成攤派任務而退出這些鄉村治理組織,營利型經紀人乘此機會逐漸控制這些“合法權力”,成為鄉村社會的主要支配力量,國家陷入內卷化狀況[26]。此時,宗族自治雖然受到了嚴重排斥,但是在調解鄉村糾紛、互助生產等中仍然發揮著作用,宗族以一種“非正統”的力量繼續承擔著鄉村社會的部分自治任務。
總的來說,這一階段以宗族自治為主要實現形式的村民自治,依靠自然形成的宗族組織、習俗習慣和倫理責任對關切族人內在需求的事務進行自我治理。首先,它具有很強的橫向聯結功能,即族人間的聯結;而縱向依附性很弱,即對國家權力的依附,這保障了宗族自治有比較寬松的自治空間。其次,它的內在協調性也比較強,一方面,族人間的宗族認同和歸屬感有助于樹立宗族共同體內的公共精神,可以有效協調宗族的集體行動;另一方面,倫理責任的普適性進一步強化了公共精神,促使族人做出有效的自治行為。再次,宗族的地域性決定宗族自治只能在宗族有效覆蓋的范圍內開展自治,超出了這一范圍則自治乏力甚至無力,如本宗族的領袖很難規范其他宗族族人的行為、代表政府向其他宗族族人征稅。最后,宗族借助于家譜家訓、宗規族約、祠堂祭祀以及其他定期性的宗族活動等不斷強化宗族觀念和宗族力量,保證宗族始終是個內聚力很強的自治共同體。因此,鄉紳領導下的宗族自治有效實現了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治理需求,是傳統鄉村社會治理的有效實現形式。
(二)第二階段:現代文化遮蔽傳統文化下的村民自治
建國后,中國共產黨開始了國家建構和社會整合,在鄉村社會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把黨組織建在了村上,實現了行政權力“一竿到底”的國家建構目標。繼政黨下鄉、政權下鄉之后,國家又通過各種社會動員增進人們對國家的認同。但是,這種行政權力主導一切的管理體制很快在鄉村社會遭遇了失靈。改革開放后,人民公社體制處于“閑置”狀態,鄉村社會承受的來自國家的權力壓力頓時減弱,許多鄉村事務隨之陷入無人管理狀態。迫于偷盜、水污染、糾紛等各種生活不便,某些地方的鄉村村民成立了村民委員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國家認可了村民的這一舉動,并把村民自治上升到國家政治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層面,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于是鄉村社會治理進入了村民自治制度建設階段。但是,政府和村民普遍把選舉等同于民主或自治,因而村民自治的開展重心放在了民主選舉環節,努力探索有助于實現村民自治的選舉形式,最大的成果是“海選”制度的創造。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以及2000年開始的稅費改革之后,國家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對鄉村社會進行了“合村并組”,促使幾個臨近的較小的村莊合并為一個大的村莊,以大村莊為單位開展自治。據民政部統計,我國農村村民委員會1999年底為80.1萬個,以后逐漸減少,到2004年底只有62.5萬個。5年間村委會數量減少了近1/4[27];同時,由于國家權力干預過多、行政任務繁重,促使村民委員會成為政府“事實上的派出機構”;再者,過多地關注于以選人為中心的民主選舉,沒有足夠重視以議事和理事為中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概而言之,此階段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是以村民委員會選舉為核心的“行政村自治”。
這種自治形式既填補了人民公社失靈后鄉村治理“真空”,又為村民直接參與村民自治中的“選人”環節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渠道,還促進了村民的公民選舉權利落實。但是,由于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載體主要是基于外在于鄉村的國家行政力量的推動而普遍建立,依照村民比較陌生的法律、規章和制度開展工作,并且村民委員會涵蓋的地域范圍比較大且村民歸屬傾向復雜,導致村民委員會的橫向聯結功能和內部協調功能均比較弱,村民委員會的實際邊界遠超出村民自治的效用發揮范圍。同時,以“行政村自治”為主要實現形式的村民自治活動主要有兩個方面,即村民委員會選舉和行政事務貫徹,自治活動形式較為單調,也影響了村民自治效能的釋放。此外,在歷次運動中備受打擊的宗族等傳統文化要素,改革開放后出現回潮現象,由于缺乏有威望有能力且道德責任心強的長者進行駕馭和約束以及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利用,其狹隘私性滲透到村民選舉之中,導致有些地方的競選人利用宗族關系拉攏族人、賄選、恐嚇、打壓甚至械斗等非法方式意圖獲得當選。政府的明令禁止舉措雖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難以杜絕此類行為。“行政村自治”形式面臨著很大挑戰。
總之,這一階段村民自治體現了現代文化中的國家建構意志,“不破不立”的思維模式促使在村民自治推進過程中,排斥傳統文化要素的介入和參與。可以說,現代文化遮蔽傳統文化而主導了這一階段村民自治的建構、實施和實現。
(三)第三階段:現代文化與傳統文化共存下的村民自治
“傳統猶如人體基因,它具有重復性和可復制性。它不可能被簡單地消滅,也難以作最徹底的‘決裂’。”[28]隨著國家建構的完成,政府開始注意從傳統文化中尋找有利于村民自治開展和實現的資源,開始注意向鄉村社會放權和鼓勵村民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探索村民自治的實現形式。
廣東云浮市在自然村(村民小組)建立村民理事會,由村中或族中輩分和威望較高的老年人、老干部和成功人士組成,利用家族或宗族的情感歸屬、文化認同、祖先榮譽等處理公共事務和村民糾紛。廣東清遠市探索出直接把村委會和黨支部下沉到自然村的自治實現形式,并成立由村里有威望的老人、公認的好人和能人組成村民理事會作為過渡組織治理村莊事務,不少村還開展了祠堂議事,對祖先牌位起誓以表誠實誠心。廣東英德市成立宗族理事會,主要負責“美麗鄉村”建設。四川邛崍市探索出專項議事會模式,會員除了利益相關者外還有村中或宗族中威望較高的老人,通過“人情”、“講理”以及習俗等調節村民糾紛。同時,在廣西、福建等地也出現了類似探索實踐。由于這類借助傳統文化開展的自治往往以議事會、理事會等名稱出現,因此可以把這種自治實現形式稱為“宗族理事會自治”。
“宗族理事會自治”的顯著特點是借助于宗族組織在其有效影響范圍內開展自治活動,以議事決事行事為主,由德高望重的長者主持。廣東蕉嶺縣一村民曾表示,“村莊比較大,村里有十幾個姓氏,‘梅花姓’不利于勁往一處使,圍繞著理事會的都是同一家族的人,骨肉相連,親緣關系就把大家鏈接起來了”。可見,族內共同議事、共同決事、共同行事,且相互信任、相互幫助、相互監督,促使村民自治“由墻上落到了地上”,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真正運轉了起來。
與對傳統文化的挖掘利用同時,現代文化要素也參與進了村民自治實現形式的探索。有經濟頭腦的村民或村干部帶領渴望致富的村民集體種植經濟作物和養殖牲畜,參與市場競爭,成立種養合作社。合作社遵從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原則運作,成員間地位平等、分工合作、互幫互助。當合作社取得良好的致富效益且覆蓋全村或村莊大部分時,則會對村民自治產生非常直接的影響,如支持差額、公開競選,傾向利用互利互惠的市場規則高效議事決事。此外,一些婦女協會、舞蹈和歌唱協會等村莊草根組織也或多或少地介入村莊治理,如開展關愛生活、災難募捐等活動。由于這類自治組織主要借助于現代文化理念成立、運行和開展治理活動,并且通常以協會名稱出現,因此,可以把這種村民自治形式稱為“現代協會組織自治”。
“現代協會組織自治”以共同獲利和共享生活為紐帶強化村民間的橫向聯結,促使村民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村內;同時,利用市場規則和公共精神規范村民行為和處理村民糾紛,增強了村莊治理的內在協調功能;此外,經濟合作組織和草根協會有明確的治理界限和效能范圍,前者在經濟發展、基礎建設等方面促進村民自治的開展,后者對豐富村民生活、增進村民幸福感有著積極意義。
總之,不管是注重挖掘傳統文化的“宗族理事會自治”還是得益于現代文化的“現代協會組織自治”,均是在以村民委員會為核心的村民自治框架下開展,是促使現有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落地和有效實現形式的積極探索。由于這一階段村民自治實踐注重對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的有益汲取,各地對兩者的汲取程度和汲取比例不同,導致探索出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呈現出多樣化趨勢。
三、不同文化情況下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探索
“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29]我國鄉村社會的自治史表明,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探索,必須正視對于傳承至今的傳統文化以及傳統自治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同時必須正視對于時興的現代文化以及現代自治實踐進行總結與提升。“起點決定路徑,原型規制轉型。”[30]各地的傳統文化遺存和現代文化建構程度不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各異。傳統文化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借助宗族組織和宗族文化探索具有現代性的“宗族理事會自治”;現代文化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借助于利益協會、人文協會及其集體行動規則探索多樣化的“現代協會組織自治”。
(一)促進傳統文化的現代性轉變,發揮“宗族理事會自治”潛能
伴隨著改革開放,傳統文化出現復興趨勢,尤其是被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重新重視和倡導之后,在全社會形成了發揚傳統文化共識,宗族組織和宗族文化在人們的“尋根”過程中呈現出再現趨勢。但是,“宗族在大陸農村的分布體現著不同的區域性特征,一般地,南方地區要比北方地區普遍”[31]。因此,南方地區在村民自治中積極借鑒傳統社會中宗族自治經驗,利用宗族成立宗族理事會或宗族議事會,由威望高、能力強且有責任感的宗族精英召集族人共同參與村莊治理。同時,通過祠堂、家譜、族規、祭祀等增強族人的聯結關系和倫理責任,一方面有助于把他們的利益點固定在村莊內部,增強村莊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村民自治中規范其參與行為,形成有序自治局面。此外,對于多宗族的村莊而言,利用宗族組織開展宗族自治和跨宗族合作治理要比組織原子化的村民開展自治更為可行和有效。
然而,宗族畢竟產生于傳統社會,雖然傳承到現代社會,但是它仍然具有明顯的傳統性質:第一,具有很強的私性,容易為了本宗族的利益和威望而損害其他宗族甚至國家的利益,如在某些地區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所出現的宗族賄選、械斗甚至對抗國家現象。第二,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就地域空間而言,每個人對土地的固守限制了人們相互之間的包容與合作;就事務范圍而言,過度關注宗內事務而較少關注族外事務,促使與其他宗族缺乏強有力的聯結關系和合作動力,也制約了自治開展。第三,具有一定的“靜態”性,它主要著眼于維持原生秩序,而非建構發展秩序,如果不與社會發展勾連,其自治價值也十分有限。第四,具有很強的倫理道德依賴性,促使村民只知道德規范而不知法律規范,不利于自治的法治化建設。第五,它強調長幼有序、服從長者,如果年老的人過于強勢或者倚老賣老,則很難保障年輕人的自治參與。
因此,需要實現傳統宗族文化的現代性轉變,首先促使宗族組織掌握在威望高、能力強且有責任感和法治觀念的宗族精英手里,以保證宗族不被極端分子或投機分子利用;其次增強宗族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在法治背景下與其他宗族開展公平競爭與合作治理;再次,促進宗族內的公共精神和倫理責任擴散到族外,與其他宗族一起開展村民自治,在增進公共利益的過程中獲得自身利益,規避因自身的極端私性造成的多敗俱傷;最后,在原生秩序失效而發展秩序沒有建立起來之際,積極轉變宗族維持社會秩序的側重點,參與發展秩序建構和維持。總體上說,宗族自治資源的利用必須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進行,即有篩選地“將傳統文化嵌入現代治理架構”[32],不可以宗族組織沖擊村民委員會,而需要在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借助宗族議事會或宗族理事會等形式促進村民自治落地;不可以宗規族約取代國家法律法規,而需要在堅持依法自治的前提下借助宗規族約促進村民自治的有序開展;不可迷戀于傳統秩序而怠惰于發展秩序建構,而需要以維持發展秩序為著眼點促進村民自治長足發展。
(二)推進現代文化的多樣化發展,豐富“現代協會組織自治”形式
伴隨現代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但是緊緊依靠單個人的力量很難促使這些需求得到滿足,于是以目標達成為旨歸的各種各樣的協會應運而生。在鄉村社會,基于村莊公共建設成立了村莊建設協會、基于致富需求產生了種養協會、基于娛樂需求創建了舞蹈、歌唱等娛樂協會等,不僅著力于各種既定目標的實現,也直接或間接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有效開展。如“美麗鄉村”建設協會促進了村莊環境衛生治理,種養協會促進了村莊經濟自治,各種娛樂協會促進了村莊文化自治。
“現代協會組織自治”不同于有機形成的宗族共同體自治,它是一種建構性的利益共同體自治,即建構某個追求特定目標的組織,利用共同達成的契約或章程規范成員行為,為滿足全體成員需求而進行自我治理。雖然它可以通過共同的利益訴求把人們緊密地聯結在一起,通過共識和協商調節內在關系,通過多樣化的活動形式實現有效的自治,但是利益的變動性卻容易造成協會自治的不穩定,如利益范圍的擴大化造成自治組織松散無力,利益點的轉移造成自治傾向難以協調。此外,協會組織自治還有自治面偏小這一個無法根除的缺陷,即利益取向規制了協會組織自治的趨向,特定的利益追求把協會組織自治限定在特定的目標領域而很少顧及其他領域的自治。
因此,協會組織自治也只能作為村民自治的補充式實現形式,而不能取代村民自治制度。但是,這不妨礙眾多協會組織自治匯聚成的自治力量,對村民自治實現起到的強有力助推作用的發揮。主要表現在:第一,協會自治組織為有著共同訴求的村民提供了議事決事的平臺,每個領域的協會組織有助于村民在各個領域開展自治,但是需要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中心進行自治統籌。第二,協會組織自治規則引導和規范著村民參與行為,并且培養著村民合作共治的氣質,但是這些自治規則需要與法治規則相契合。第三,協會組織自治的動力源泉是村民的利益追求,因而它有助于激發村民的參與熱情,把村民吸引到自治活動中來,但是需要有效協調村民的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不能偏執一端;同時需要調節村民的參與強度,不因強度過大而秩序混亂,不因強度過小而沉默寡言,從而促使村民自治在恰到好處的參與氛圍中實現。
總之,村民自治的實現得益于由內在需求產生的自治組織、村民間緊密的橫向聯結關系、良好的內在協調能力、適中的自治范圍、豐富的自治活動以及強烈的公共精神和道德責任,因此不管是傳統文化還是現代文化,其在以上幾個方面的表征越明顯,則越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實現。只有盡最大努力釋放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在自治方面的效能,探索合適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才能真正促進村民自治持久有效運轉。
注釋:略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南學術》2016年第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