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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東勃:小農經濟改造與中國農村改革

[ 作者:曹東勃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8-01 錄入:實習編輯 ]

【摘要】對小農經濟有效性表示質疑的理論傳統并非馬克思主義所獨有,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也長期存在。改造小農經濟以適應國家現代化進程,是二者的共識。總體而言,1949年以來中國農業政策都或強或弱地體現了這一點。始于1978年的改革,似乎使中國農業一夜之間從“一大二公”的狀態又回到了小農經濟的分散經營狀態,30年糧食產量的歷史性突破創造了“小農的奇跡”。然而要確保農業的持續性發展,則改造小農經濟的目標和任務依然存在。在人地矛盾現狀未發生根本變化和農業發展受市場風險沖擊漸強的背景下,應當通過發展專業合作組織,對小農自愿、適度的聯合保持開放和支持的姿態,使小農經濟首先走向小而有效、小而不散,進而走出小農經濟的陷阱。

【關鍵詞】小農經濟;農村改革;農業發展

一、引言:對小農經濟的一般判斷

Peasant一詞,在中文的翻譯中歷來存在爭議,有譯為“農民”的,有譯為“小農”的。Peasant是種田人,但也有一點被迫種田、被別人管束著種田的意味,所以也有農奴的含義。在靠著工業革命起家、以工廠制度為象征的資本主義體系中,農民屬于那個必須識時務地為資本擴張讓出道路的群體,對圈地運動的史實和歷史作用也許至今還存在著多種判斷,但“農民從此不再是農民”或者說“農民因之被消滅了”畢竟是客觀的。而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框架內,農民或小農,也被認為注定要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本向所有生產部門的擴張而消亡。最令人困惑的是,1949年以來,小農經濟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指控是“每日每時都產生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土壤,后又在改革開放10多年后、農村改革和農業發展由于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啟動而顯得后勁不足的時候被視為市場經濟發展不徹底、不完全的代罪羔羊和需要得到改造的落后的生產關系的代表。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提到,“在經濟學里,‘小農’一詞有時在較為狹窄的意義上用來指小農民(佃戶或小自耕農),而不是農業勞動者或很大的地主。小農經濟是這樣一種經濟,在這種經濟里,主要由佃戶和小自耕農來耕種。”1許滌新主編的《政治經濟學辭典》中對小農經濟的界定是“農業中的個體經濟,即以小塊土地個體所有制為基礎,從事個體勞動的自耕農。不過,通常所說的小農經濟,主要是從經營規模和個體勞動而言的,不限于生產資料的個體所有制……在這個意義上,地主制下租種小塊土地的佃農,也都是小農經濟。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地方,或實行土地村社所有制的地方,那些分種小塊耕地的農民,也都是小農經濟。”2界定小農經濟時不應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應受是否存在商品交換的限制。剝離制度層面和意識形態層面的泛化解讀,小農經濟應該被界定為土地和資本經營規模小而且以家庭經營為基本組織形式的一種經濟形態。

胡景北教授在翻譯弗蘭克?艾利思的《PeasantEconomics》時,將其譯為《農民經濟學》,將peasant譯為農民,而非小農,無疑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不過撇開意識形態層面上泛化的理解,本文還是約定俗成地主要使用“小農”這一概念。艾利思對小農的定義有其獨到之處,即“主要從農業中獲得生活資料、在農業生產中主要利用家庭勞動的農戶”,而且“部分地參與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產出市場”[1]。這個定義巧妙地或者是有意地避開了關于農民經濟理性的爭議。根據這一定義,則農民如果把全部生產轉變為面向充分發展的市場的生產,農戶就變成農業家庭企業,農民也就不再是農民。這是與舒爾茨的“改造傳統農業”的不同之處,而更接近于前蘇聯農業經濟學家查雅諾夫在20世紀20年代對十月革命前俄國農民所做的研究。他認為農民所面臨的是不完全的市場情景,其勞動投入不以工資的形式表現因而無法準確計算成本,農業發展靠的是農民自身的勞動投入而不是雇傭勞動,其產品主要為滿足自身的需求而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而在追求利潤最大化上農戶選擇了滿足自家消費需求和勞動辛苦程度之間的平衡,而不是利潤和成本之間的平衡。查雅諾夫模型之所以能夠讓我們感到親切,其奧秘正在于他所描述的是市場經濟不發達狀態下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的小農戶家庭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而這些環境條件與中國長期以來直至今日的農村現狀都比較接近。

中國共產黨關于農民問題和農業政策的理論淵源主要來自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馬、恩把小農經濟視為歷史上小生產的一種方式,即農業領域中的小生產。小農經濟的特征是:第一,以個體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和消費。第二,其農產品的生產是孤立的、分散的、自給自足的。第三,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制為基礎。馬、恩認為,小農的生產方式是落后的,注定要滅亡的。馬克思認為,“高利貸和稅收制度必然到處使這種所有制陷入貧困境地”,“生產資料無止境地分散,生產者本身無止境地互相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越來越惡化和生產資料越來越昂貴是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對這種生產方式來說,好年成也是一種不幸。”4恩格斯晚年更加重視農民問題。當時歐洲各社會主義政黨也或為了革命斗爭需要、或為了議會斗爭需要而逐漸將目光聚焦于農民身上,特別在法國和德國這兩個傳統的農業大國,法國工人黨和德國社會民主黨分別在1892、1894年專門召開代表會議討論農村工作和土地綱領。為了爭取農民支持,提出了許多有利于保護小農的政治方針和未來的執政許諾。恩格斯首先肯定社會主義的工人階級政黨關注農民問題的必要性,“資產階級的和反動的政黨,對目前社會主義者突然到處把農民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感到非常驚奇。按理說,我們倒應該對這件事情沒有早已發生而感到驚奇”5,“我們的法國同志有一點是完全正確的:違反小農的意志,任何持久的變革在法國都是不可能的”6。但他隨即嚴詞批評兩國共產黨對農民作出的保留土地私有制的承諾是“空頭支票”且違背了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小農,同過了時的生產方式的任何殘余一樣,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滅亡。他們是未來的無產者”,“資本主義的大生產將把他們那無力的過時的小生產壓碎,正如火車把獨輪手推車壓碎一樣是毫無問題的”7。恩格斯的設想是,共產黨當然不能坐待資本主義狀態下的小農自生自滅淪為貧困化了的無產階級之后再去爭取他們,而應當采取解釋和說服的辦法與之聯盟,同時不能為了這種聯盟而作出違背社會主義原則的承諾。可采取的辦法是,把小農的生產和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這樣的好處是,一來可以聯合起來形成較大的利益集團對抗資本主義大生產,避免單個小農在市場的沖擊下風雨飄搖直至破產的命運;二來合作社有助于向更高級形式過渡;三來通過合作社能團結更多農民,鞏固工農聯盟。但對于合作社的途徑,恩格斯是反對強制而提倡引導的,應當始終堅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示范效應吸引農民加入,不能做傷害農民感情的事。列寧在合作社方面的實踐在戰時共產主義和新經濟政策兩個時期是很不相同的。在前一個階段主張建立排斥商品和貨幣的生產合作社,實行以生產合作為主的共耕制(類似于我國的人民公社);在后一個階段主張建立的是以承認家庭為基本單位的私人利益為基礎的、主要在流通和消費領域的合作社,這是很重要的變化。

中國共產黨取得執政地位后,在1950年代在農業領域推行的“合作化”運動,與其說是對馬列經典作家的篤信,莫如說是為緊迫的時局所迫。我們從建國初期第一代領導人特別是經濟領導人陳云的文章題目中便可管窺一豹,諸如《克服財政經濟的嚴重困難》、《制止物價猛漲》、《發展農業是頭等大事》一類的論述顯示出了一種普遍的緊張。因而農業合作化運動,從理想主義的角度當然可以解讀為由于農民是小農生產,思想覺悟低,故需要用集體化的大生產對他們進行改造和提高;更現實的一面則是,提升小農生產的低效率,進行規模化的生產,從而快速地實現糧食增產,解決偌大一個國家的吃飯問題。1953年10月,毛澤東在同中央農村工作部負責人的兩次談話中表達了小農不能產生規模效益的觀點,認為以家庭經營為單位的小農不能使農業實現大幅度增產因而必須大辦合作社來代替家庭經營,“這種小社仍然束縛生產力的發展,不能停留太久,應當逐步合并”8。此后不久,大辦之風就愈演愈烈,終于發展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運動。所謂“大”,就是規模大、力量大、人多地多;所謂“公”,就是比農業社更加社會主義化、更加集體化。鄧小平后來評價這段歷史時承認:“有人說,過去搞社會主義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這個意見不能說一點道理也沒有。比如農業合作化,一兩年一個高潮,一種組織形式還沒有來得及鞏固,很快又變了。從初級合作化到普遍辦高級社就是如此……一九五八年大躍進時,高級社還不鞏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結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9這一場中國版的改造小農經濟的社會主義運動,最終以1959年至1961年的大饑荒而收場,但人民公社體制則一直延續到改革初期,隨著包產到戶改革的全國性推進而最終退出歷史舞臺。這場包產到戶的改革,后來被命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它顯然是在毫無理論準備的情況下,純粹依靠民間智慧的自發自覺書寫的神奇故事。中國農業似乎一夜之間從“一大二公”的狀態又回到了小農經濟的分散狀態,然而糧食產量卻在不到十年的時間里先后越過3億噸、4億噸,又過了十年左右,在1998年達到了5億噸的歷史巔峰。以小塊土地“所有制”和家庭經營為本位的分散的小農經濟何以創造奇跡?家庭承包經營制何以發生?何以可能?它是不是對小農經濟的一種復興?它的前途命運如何?這些問題都很值得思考。

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重返小農”的經濟邏輯

從1978年開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取代人民公社制度,農民開始承包土地,為期15年;到1993年第一輪承包期結束,又開始了第二輪為期30年的承包期。同時,1984年頒布的新《憲法》明確規定了村集體對于農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由國家所有變為集體所有。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通過、2003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僅明確保護農民對于集體所分農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同時也將與產權相關的最為關鍵第三種權力,即轉讓權賦予了農民。這項法律規定,農地的轉讓權屬于農民(即承包方),而不屬于集體(即發包方);進行農地轉入的原則是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強迫和阻礙;農地轉入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有轉包、出租、互換等各種形式;農地轉讓的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由農地轉讓所獲得的收益歸農民所有。除法律上的保障之外,政府高層也在多個場合重申農地制度的長期穩定性,溫家寶總理在2006年人大會議結束后答記者問時表示,要長期保障農民對于土地的經營權,“15年不變,30年不變,也就是說永遠不變”。這便是最近30年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演變的大致輪廓。

這里面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自中共十六大開始,中國共產黨的正式文件中將“長期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替換為“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2004年以來的幾個中央一號文件中也有所重現。兩相對比,變化之處在于淡化了“聯產”和“責任”兩個關鍵詞。這是因為,直到1984年,由于國家對糧食安全的重視以及糧食短缺狀況確實比較明顯,我國的糧食生產和流通領域仍然執行著統購統銷政策。在集體經濟下,農民向集體承包土地,并承諾完成一定的國家定購任務,這就是對國家和集體的“責任”;而單個小農戶的具體種植決定也受到國家和集體意圖的影響,因而地塊雖然分包到農戶家庭,但一定區域農產品的品種結構仍由集體統一規劃,這就是承包基礎之上的“聯產”。而1984年我國糧食產量突破4億噸,較1978年增長了1億噸,糧食大幅增產使農村第一次出現了“賣糧難”。統購統銷在這種糧食生產過剩的背景下就失去了意義,于當年退出歷史舞臺。此后的20余年,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糧食貿易條件和市場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的種植決策權、經營自主權也得到加強,所以就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演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制”。不過,鑒于這兩種稱謂的核心都在家庭承包,而長期以來也都有較廣的使用范圍和約定俗成的可通約性,本文在使用時不作刻意的區分。

1.人地矛盾現狀與耕者有其田的路徑依賴

過去學界對小農經濟的理解滲透著過于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將過多的政治評價加載其身,諸如過于注重小農經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層建筑賴以建立和長期存在的深厚而堅實的基礎”這一類,反倒迷失了對小農經濟作為一種基本的農業經濟形態的量化把握。就中國而言,其傳統農業一向是以家庭型的個體小生產為主要經營形式。即使是大地主田產,絕大多數都不直接經營,而采取分散租佃的方式,收取地租;耕作形式也是小農類型的精耕細作。

這種小塊土地精耕細作的農業生產方式是在人地矛盾的驅動下形成的。它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況,更是30年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路徑選擇的一個重要依據[2]。人地關系緊張而產生的土地平均分配的壓力和需求,以致由此凝練出的“耕者有其田”這樣的極具政治動員力的口號,是中國幾千年來小農經濟得以頑強生存的社會性前提。在幾千年的傳統社會中,固然也會有收入水平對人口增長的自然約束,有人口再生產對物質再生產剩余成果的分配,有析產制度對“富者田連阡陌”產生的“富不過三代”的自然分化作用,然而這些都不能徹底防止無地農民和失地農民的出現,而一旦社會其他部門沒有足夠的吸納能力為這些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則社會不穩定因素就會逐步醞釀成熟,直至出現一次農民起義引發朝代更替。

韓非在《五蠹》里說的“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二十五孫”,就是戰國時期人口快速擴張的寫照。在公田、私田并存的情況下,不解決新人的口糧田,就加劇“人口”和“人手”的矛盾,以至新增的“人手”所帶來的勞動投入報酬遞減,而新增的“人口”對產出的消耗份額會漸增。當一種資源從豐裕逐漸變得稀缺時,制度變遷特別是所有權制度的變化就有了基礎。如果領主不做出政策調整,讓渡一部分公田給他的臣民,就會危及統治。所以,井田制的廢除以及名義上的土地私有制度的建立,是人地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結果。人地關系的周期性失調也貫穿著整個帝制時代。漢唐至明清的1800年間,中國傳統農業生產要素組合方式沒有發生根本性突破。從總體上看,中國歷史上的人口和耕地都在增加,但增長的速度卻有不同,人口增長往往快于耕地增長一倍左右,人地比率變動的總趨勢是下降的,且呈現出波浪式升降的特征:公元2年為9.15畝/人,146年最高為10.7畝/人,961年為7.96畝/人,1109年為5.5畝/人,1393年為5.69畝/人,1592年最低為4.16畝/人11,這一狀況在清乾隆中期人口突破一億之后更加劇烈,形成了以高勞動投入為基本特征的精耕細作農業和千年不變的“維生型小農經濟”。

在西方,商業繁榮、對外貿易、城市發展和工業革命等等經濟增長點此伏彼起,失地農民(無論是正當的還是被逼迫的)總能夠找到新的謀生之路,于是社會矛盾的重心很快從爭奪土地的斗爭轉入勞資斗爭。在中國,由于新的產業一直不能得到充分開拓,城市經濟受到壓抑,除農業外沒有其他任何足夠發達的產業能夠接續過剩的農業人口或使他們得到社會救濟,他們就只能孤注一擲地堅守土地,為了捍衛對土地的權利而不惜犧牲生命,而一部中國歷史的主旋律就只能以對土地產權的爭奪貫穿始終。這種爭奪,可以是赤裸裸的戰爭,也可以是和平時期以政治力推動的土地分配與調整。

20世紀50年代的土地公有制,似乎是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壓下了私有制下不時泛起的土地糾紛——即便人地矛盾十分緊張,任何個人也不會同現代政府去爭奪土地產權,否則無異于以卵擊石。然而公有制下的人民公社體制又缺乏效率使得農業產出不足。同時,也由于政策導向的有意為之而使家庭生育成本外部化。人口從建國時的4.5億增長到改革初的9.6億,耕地面積則從1957年的峰值16.77億畝下降到1978年的14.9億畝。(注:1996年全國農業普查后對耕地數據有較大修正。)在國民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之際,人地矛盾的現實約束又非常尖銳,產業發展極不平衡,社會就業和社會保障能力較弱的情況下,要避免社會周期性震蕩,還要兼顧社會公平,立即重新回到土地私有制,對于執政黨而言就不是一個穩妥的選項;但人民公社形式的低效率的土地公有制又不能不變,否則經濟發展也難以為繼。于是,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對農民自發的包產到戶進行認定并完善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就是執政黨在當時條件下做出的最優選擇。

2.間接定價和剩余權利界定的不得已選擇

科斯在討論企業的性質時,把企業看作一種不同于市場、并在一定條件下與市場存在替代關系的組織形式。張五常則認為無論市場還是企業,本質上都是契約關系,前者是產品契約,后者是要素契約。企業替代市場就是要素契約替代產品契約。楊小凱和黃有光提出一種間接定價理論,以超邊際分析方法得到四個命題:第一,當交易效率足夠低時,自給自足是均衡態,不存在分工。第二,當勞動的交易效率足夠高于中間產品的交易效率時,分工通過勞動市場和廠商來阻止。第三,當用來生產最終產品的勞動的交易效率低于用來生產中間產品的勞動的交易效率時,最終產品專家是企業老板,享有剩余權。第四,當用來生產中間產品的勞動的交易效率低于用來生產最終產品的勞動的交易效率時,中間產品專家是企業老板,享有剩余權。間接定價理論有非常廣泛的應用范圍。企業對市場營銷人員的收入實行與銷售額掛鉤的提成制,對企業經理人員的收入實行年薪制和期權制,原因就在于這類勞動的交易效率低——也就是其勞動貢獻難以在過程中準確測量,不易于直接定價,只能根據市場對其勞動的檢驗來判斷,那么,要避免對這類勞動直接定價的高交易成本,同時保證這類勞動者的積極性,將他們納入企業內部分工并賦予一定的剩余權利,從而利用剩余收益對給予其間接定價就是一種合理選擇。說白了,間接定價就是一種事后算賬,這也是一種承包,與“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是同構的。

以間接定價理論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發生,需要有一個與80年代城市改革中的工廠承包制進行對照的先見[3]。為什么工業生產是承包給廠長而不是工人,而農業生產是承包給農戶而不是生產隊長?換言之,為什么把工廠的剩余權利界定給管理者,而把農業的剩余權利界定給農民個人?1978年,決策者其實面臨著多種選擇,包產到戶只是其中之一,為什么最終認定了包產到戶并予以推廣?在土地公有制的路徑依賴下,至少存在四種選擇:(1)先看人民公社體制下生產隊的組織結構,管理者和生產者都沒有剩余權利,剩余全部屬于國家和集體,雙方都沒有積極性,效率最低。(2)假如由管理者,比如生產隊長承包并全面接管一個農業生產集體,組成一個集體農莊,生產隊長是剩余權利的主體。由于農業生產勞動的定價困難,監督成本巨大,交易效率低,因而生產隊長雖然得到了足夠的激勵,但農民“出工不出力”的降低勞動質量和減少勞動強度的行為取向依然會延續,效率仍然較低。(3)假如仍然是集體農莊的形式,實行農民自治,剩余權利歸農民集體,管理者拿固定報酬,則管理者存在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農民之間也會難以裁定剩余權利的分配,存在較高的內生交易成本。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的困境亦在于此。(4)假如家庭承包,生產勞動與管理勞動合二為一,農民自己享有剩余權利,沒有管理者也就沒有了監督成本,也不存在“生產者—管理者”二元狀態下對剩余權利的明爭暗奪,剩余權利的實現則完全取決于家庭成員的勞動,因而勞動效率較高。但其弊處在于,可能會由于產權的不完全而產生偏離資源合理配置的短期行為。這樣,在當時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約束下選擇家庭承包制,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激勵農民去擴大產量以兌現剩余權利;另一方面也由于在當時的傳統農業狀態下,農業管理勞動和農業生產勞動的交易效率孰高孰低難以比較,進而不宜于建立一個“中間產品—最終產品”的企業組織結構,更難以判斷究竟是管理勞動雇傭生產勞動還是生產勞動雇傭管理勞動,反倒是采取無分工、非企業的組織形式能夠避免上述交易成本。

三、改造小農經濟

有一種說法,將這30年來的小農經濟視為一種特殊的、不同于傳統土地私有制狀態下的小農經濟。對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對于人民公社體制在經濟上的成功、產量上的增長包括人性上的認可,國內外學者、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學者都表示了肯定。但他們各自也都對這種特殊的小規模農業的前景不抱樂觀,新古典學派自然信奉規模經濟,并將土地在自由自發狀態下的集中視為是市場自由擴展的重要標志;馬克思主義者也認定農業的小生產模式將是經濟發展的贅疣,資本必將擴張至農業領域并顛覆舊有的小生產模式。雙方都贊同改造小農經濟,非如此,不能建立規模農業,不能減輕人口壓力,不能實現農民增收。如何改造?有一派認為需要維持當前均分土地使用權的制度,賦予農村人民基本生活保障,防止貧富分化,借以穩定農村,避免更加尖銳的社會沖突;另一派主張加速土地私有化,依賴市場機制配置資源,使土地能夠自然地向具有農業生產比較優勢的種植大戶集中,進而建立規模經營,并由城市化側翼呼應,完成傳統農業的現代轉型[4]。

1.人地矛盾的緊張狀況沒有根本改變

在包產到戶政策之后,民間根據當地經濟、人文傳統等條件對農地制度作出了諸多調整和變通,姚洋概括出六種模式15:第一種是最為普遍的“大穩定,小調整”,為很多中等發達地區所廣泛采用。由于農地是以各戶的人口作為分地的依據,隨著婚喪嫁娶,各戶的人口隨之發生了變化,為了保證分配的平均及公正,農地的分配也應該隨之發生微調。第二種是山東平度縣發起的“兩田制”,兩田即“口糧田”和“承包田”。這一安排的核心是通過招租的形式來模擬市場的土地交易,在一定的時期之內,這一做法基本上可以達到完善市場配置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即土地的邊際產出在全體農戶間趨于一致,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第三種是貴州湄潭縣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減”。除了1984年進行過一次農地調整之外,當地沒有進行過一次土地調整,目前在全貴州推廣,是集體所有制下最接近于永佃制的形式。第四種是以浙江南部為代表的溫州模式。長期的私人經濟的使溫州人習慣并且相信市場的運作能力,當地的農地租賃市場非常活躍;同時,由于政府或集體的干預很少,當地的土地調整微乎其微。因此,溫州等地農地集中程度相當高。第五種是以機械化集體耕作為特點的蘇南模式。眾所周知,蘇南由于其集體性質的鄉鎮企業發展較早,相對于全國的其他地區也更為發達,因此,集體有意愿、有能力大規模地以工業生產所得來補貼農業生產。第六種是以廣東南海縣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與蘇南模式相比,這一模式走得更遠,可以說是完全模糊了農戶與各地塊之間的直接聯系。在這一制度安排下,每個農戶擁有一定的集體農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體對應某一地塊。

土地調整是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來中國農村社會產生的一種特有的社會現象,這種經常性的變動和調整,大概是今天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制度現象[5]。之所以有對土地權利的各式各樣的調整需求存在,人均承包地面積的多少是一個首要的因素,這或多或少說明了人地矛盾仍沒有緩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了30年,這30年最大的變化應當是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大規模轉移,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和發展二三產業、擴大城市輻射帶動作用是雙管齊下的。要說的是,盡管目前已形成了2億多的龐大的農村進城務工群體,實質上是轉移了2億多農村剩余勞動力,這無疑是現代化進程中引以為自豪的一個巨大成績,但城市化在吸納和分流農村過剩勞動力、緩解農村人地矛盾緊張的同時,也對農業用地進行著蠶食,到了某一階段,我們已很難判斷出究竟是蠶食農地的邊際損失和創造就業的邊際效益孰大孰小了。由于歷史上的政策失誤,我國現代化進程是在背負著沉重的人口和資源壓力的狀態下艱難地在30年前才真正起步的。實現這樣一個人口大國的發展和現代化,考慮到國際農業種植結構和布局,我們不能不堅持較高程度的糧食自給政策而不敢輕易地主要寄希望于糧食自由貿易。這就構成了城市擴張和保護耕地之間在某一時點上不可避免的沖突,這種沖突在現代化的初始階段不會非常明顯,但越到后面越會加劇。

先來看耕地資源的現狀。2008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2007年度《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當年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凈減少61.01萬畝,減幅0.03%,同比下降0.22個百分點,減少速度趨緩。由于新中國成立后人口的快速膨脹和某些政策層面上的失誤,導致盲目開墾耕地,出現過度墾殖與過度放牧。在南方,一些大江大河調蓄洪水的低洼地被開墾為耕地,琥珀被大面積圍墾。在北方,過度放牧和將水源條件差的干旱半干旱地區的草場開墾為耕地,致使土地失去植被保護,造成風沙肆虐、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荒漠化。此外,耕地退化問題也日趨嚴重,導致土壤的基礎生產力下降。盡管國家每年都投入較多資金改造中低產田,力圖恢復土地生產能力和質量,但長期過量使用化肥、農藥和生長調節劑所造成的破壞超過了土壤的自凈能力,造成土壤污染和結構失衡。

再看使用耕地資源的主體——農業人口的結構變遷。“13億人口,9億農民”,這大概已成了多數人耳熟能詳的概貌。但歸根到底,“農民”概念是非常含混的,很少有哪個名詞能給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和經濟學家造成這么多的困惑,特別在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格局下。從我們現在的涉及到農民的人口統計來看,有兩種口徑:一是按城鄉人口劃分,農民是指鄉村人口;一是按城鄉就業狀況劃分,農民是指農村勞動力。前者是基于現有戶籍制度上的一種“身份”統計,后者則是一種職業統計。《中國統計年鑒》顯示,2006年,在前一種口徑下,城鎮人口57706萬,占全國(主要指內地,下同)人口總數的43.9%,鄉村人口73742萬,占56.1%。按照當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農民應該是農村的適齡勞動力人口,那么一般應為15—60歲之間,考慮到我國農民沒有退休年限的慣例,剔除15歲以下人口(占總人口18.47%),則農民總數應為60122萬;如果再剔除65歲以上的一般默認為失去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占總人口9.08%),則農民總數應為53426萬。然而,如果按照后一種口徑,在2006年,全國就業人口76400萬,占人口總數58%,其中,鄉鎮就業人口28310萬,占城鎮人口49.06%,鄉村就業人口48090萬,占鄉村人口65.21%。鄉村就業人口占鄉村總人口比例比城鎮就業人口占城鎮總人口比例高出16.15個百分點。鄉村就業人員中還包括鄉鎮企業從業人員14680萬,這部分人不應當作為職業農民予以考慮,剔除之后,真正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民總數應為33410萬。現在我們就看到這中間有一個高達2.0016億的人群(兩種統計口徑的農民數量之差),他們的“身份”是農民,但他們不在農村就業,他們就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群體。農民工目前這種非工非農、亦工亦農的尷尬身份和歧視性待遇如果不盡快得到改變,則30年來非農就業轉移過剩勞動力的成果隨時可能付諸東流,而部分城市勞動力緊缺或大起大落的怪現狀就不會停止,特別是當經濟形勢惡化波及非農就業時,農戶轉出土地的意愿就會降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可能發生回流,中國社會分層從大的方面講就很可能從城鄉二元結構變為城、鄉和半城半鄉的三元結構,這顯然是現代化轉型的一種失穩狀態。

綜合上面兩組數據,18.26億畝耕地,3.34億職業農民,則勞均耕地5.47畝。假定一戶兩個勞動力,則戶均耕地10.94畝,同國際最低標準的2公頃(約30畝)相比,仍屬于小規模耕作,還存在效率改進的空間。

上面所談尚且是對現有耕地資源做了充分利用的預設,而實際上還存在著愈益嚴重的撂荒現象。耕地撂荒的原因很多,撇開自然生態方面的不可抗因素以及種糧收益與非農就業收入比下降等經濟方面的因素之外,土地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造成的人為梗阻也是不可推卸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基層政府利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機會,頻繁上下其手、參與其中,借維護土地集體所有制和村集體經濟之名,行攫取土地流轉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及農地生產剩余之實。更為惡劣的是,一些基層政府打著“無工不富”的旗號巧立名目,侵占農村土地大搞招商引資,其中的一部分項目擱淺后,繼續任由土地荒蕪、廢棄不用或者悄悄轉為其他非農用途。另一方面,在目前這種“共有私用”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框架下[6],對土地(特別是耕地)在嚴格的農業用途范圍內的流轉限制也過于苛刻,一些進城務工人員即便有土地流轉的意愿也忌憚于巨大的交易成本和摩擦費用而任其撂荒,導致現有的耕地資源也無法盤活。總之,撂荒是對有限的耕地資源的一種效率蠶食,是農地資源配置體系梗阻不暢的癥狀表現。

2.農民的市場參與風險增大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沒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一切聽命于計劃指令,所生產出的農產品也完全執行統購統銷、合同定購而無需經由市場渠道,所以不存在農產品的市場風險,只存在計劃不能完全反映市場供求而造成產品積壓或短缺的制度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具有充分的種植決策權,農產品銷售必須通過市場檢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利潤。而且,由于市場經濟所激發的農業生產力使得農民有力量擺脫自給自足的維生狀態,農產品短缺逐步為農產品過剩所替代,成為一種常態。這意味著將有部分農產品會發生滯銷或只能以很低價格出售,農民也就會因市場價格變化承擔風險,遭受經濟損失。查究農產品市場風險的形成原因,有這么幾方面值得關注:

首先,農業的生產特性。由于農業生產周期長,新增生產能力必須經過一個生產周期才能形成真實產品,在此期間,農產品只能以潛在供給的形式存在而不能立即出現在市場上。農產品鮮活易腐,初級產品不耐儲藏,收獲后必須立即上市,集中供給。這實際上降低了農民的談判地位和叫價能力。即便有實力對農產品囤積惜售待價而沽的農民,也要因為農產品的儲藏保管成本而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

其次,農產品供需彈性。需求彈性主要指農產品需求量對價格變動或對收入變動的反應程度,即需求的價格彈性和需求的收入彈性;供給彈性主要是指供給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即供給的價格彈性。經驗告訴我們,對農產品這類生活必需品而言,需求彈性往往較小,消費者不會因農產品價格或自身收入的變動而對自己的消費行為產生多大影響。而對農產品供給方而言,農戶在一個生產周期內要調整農產品的供給是比較困難的,但當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則盡可以根據行情選擇在下一季種植更加具有價格競爭力的作物,因而農產品的供給彈性一般會大于需求彈性。蛛網模型的基本結論是,當需求彈性大于供給彈性時,形成收斂型蛛網;當需求彈性等于供給彈性時,形成封閉型蛛網;當需求彈性小于供給彈性時,形成發散型蛛網。于是,供給量波動會不斷加劇價格波動,農產品市場風險往往會難以平復。

最后,農民的低組織化。經營規模偏小和耕地細碎化越來越形成對發展現代農業的制約,而即便在如此狹小的土地上,為規避風險,農戶往往還“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生產多種農產品,在產品規模上也不占優勢,只能是作為汪洋大海般的小農經濟中的一名價格接受者。農戶的分散化經營,也使得他們在面對農產品收購企業或參與農產品市場交易的過程中勢單力薄,無法與組織化程度極高的農產品購買集團相抗衡,獲得平等的談判地位。

小農經濟比較脆弱,不能承受完全的市場經濟的大起大落。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時期,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在著力穩定糧油副食品價格以保護城市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到保護農民利益。這種保護不應被理解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大包大攬——何況那個時代的那種取向恰恰旨在通過工農“剪刀差”剝奪農業剩余,今天應當更加注重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公共物品的投入、農村金融服務的完善和農業科研的推廣等,穩妥地促進小農經濟的現代改造。

3.對小農的自愿聯合應當保持開放和支持的態度

小農經濟植根于家庭本位。穩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以后,家庭便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單位,家庭內部的供養關系和血緣聯系確保了家庭成員的利益共同體的生產效率和分配公平。工業上的商品經濟取代自然經濟,大工廠取代小作坊似乎并不困難。但農業從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交織的家庭經營轉向完全的商品經濟,還需要更長的時期。強行扯斷家庭經營的鏈條,試圖將無數個異質性的家庭細胞重組成一個個同質性的農業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片面追求合作經濟發展和農業產出增長的速度,效果是適得其反的。但是并不等于說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小農就沒有合作的需要。這種合作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但其前提應當是穩定現有的承包權,在自愿基礎上聯合。除了海南的土地股份制是一種間接的生產合作,還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合作,比如從事購銷、加工、儲運的各種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流通領域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除了能比較靈活地應對契約的不完全性、交易對象的不穩定性,減少交易風險損失外,還有助于降低交易頻率、減少信息的搜尋成本。舉一簡單例子。假設有X個農戶,每個農戶都要與Y個市場發生一次交易。若農戶是在小農狀態下一家一戶地與市場發生關系,則一共產生的交易次數是XY次。若這X個農戶聯合起來組成合作經濟組織,由該組織與Y個市場直接發生交易,則交易次數為Y次,該組織作為中介還要與X個農戶交易X次,則通過合作產生的交易次數變為(X+Y)次。構建函數F(X,Y)=XY-(X+Y),分別對X、Y求偏導,得到Fx(X,Y)=Y-1,Fy(X,Y)=X-1,當X>1,Y>1時,F(X,Y)為增函數,而F(2,2)=0,所以當至少存在兩個以上農戶和兩個以上市場時,F(X,Y)均大于零,即XY>X+Y。通過合作,市場交易次數總會小于分散經營狀態下的交易次數,與交易相關的搜尋、談判和監督的成本都相應減少。且合作農戶越多,在這方面減少的交易成本效果越顯著。不過,在減少這種看得見的外生交易成本的同時,另一種內生交易成本可能會增加,那就是作為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面臨著組織內的再分工問題,農戶為了爭奪分工的好處會有機會主義行為。規模越大,人數越多,個體目標往往也會有更多的沖突。鄧小平在1980年的《社會主義首先要發展生產力》這篇談話中總結五十年代初期農業合作化并沒有影響到農業產量反而促進了農業增產的原因時就準確地提到:“那時,在改造農業方面我們提倡互助組和小型合作社,規模比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糧食生產得到增長,農民積極性高。”18這講的就是合作規模也存在一個適度的問題。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模式可以大略劃為四種:(1)小農生產+小農經營。這主要是改革前半段的特征。由于國內消費者購買力普遍較低,對農產品的需求更多在數量上而不是質量上,以實現溫飽為首要目標。(2)大農生產+小農經營。這種模式比較罕見,比較接近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農場,生產上是大規模農業,經營資本和經營規模較小。(3)小農生產+大農經營。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特別是21世紀初加入WTO后開始陸續出現的“承租反包”(“反租倒包”)、“訂單農業”等都屬于該模式。承租反包是龍頭企業以一定代價把原來由農戶承包的土地從農戶手中承租過來,對所租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建設水、電、路等農田基礎設施,再分塊承包給農戶耕種,農戶則按產品產量獲得報酬,種植決策、產品加工和農技服務等都由龍頭企業統一負責,農民只負責日常生產與管理。訂單農業則是通過一定的合同關系將農戶或代表眾多農戶的基層組織與生產加工、銷售和服務等產業下游企業結合起來。這兩種模式的發生背景在于經濟發展和國民消費力的增加使國內農產品需求結構出現了一定變化,從專重于數量向數量和質量并重轉變,從口糧型的單一需求向肉食型的多元需求轉變,對于農產品的深加工和農業產業鏈的前后延長產生了內在推動力。(4)大農生產+大農經營。這主要出現在一些農業人口少、耕地面積大因而人地關系較為寬松的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

我國自進入清代中葉之后,人地關系就已經逐步緊張到“維生型小農經濟”的臨界點,這與清以前的小農經濟相比較已經有了一定變化。新中國成立后的近60年來,由于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所隱含的“產權虛置”和“集體成員權平等”的均分機制,使明清以后出現的地權分散化和耕地細碎化趨勢更趨明顯,造成了幾億農民在高強度勞動投入和過密型種植模式下的土地報酬遞減和邊際收益下降[7]。在這種局勢下,中國共產黨在十七大上對農村生產經營制度做出的最新表述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8]。這里面含有幾層意思:第一,出于公平角度,還不能完全否定對土地承包權的平均分配、耕者有其田人人有份的規則。在集體土地所有制下,最大限度地通過家庭承包擴展農民的土地權利,使之接近于永佃權甚至完全產權。第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在2億多進入城市的農民工仍然沒有一個正式的身份確認、享受普遍的國民待遇并有一個長遠預期之前,大部分人就甚至寧可使其拋荒也未必對土地流轉樂觀其成,因而還保留了一個可以返鄉務農的“尾巴”,而這種勞動力轉移就是不徹底的,隨時可能逆轉的。學界對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當然可以質疑和研究,但是如果農民的主觀感覺告訴他們土地是重要的,那就是其他人很難左右的。在這種復雜的局面里,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政治權力大肆侵吞農地搞“招商引資”的政績工程非常普遍的時候,就不宜貿然地公開鼓勵過度的農地集中和通過政府行為去推動這種集中,所能講到位的,只能是“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第三,小農經濟的生產經營方式需要改變,否則無以適應入世后我國國內對農產品需求的新變化,無以抵御國外農業的激烈沖擊,那么改變的方式則主要是推動小農的聯合——“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加強小農生產與大農經營相結合的力度——“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

黃宗智先生曾樂觀地指出,目下所處的變革時代是中國幾千年未曾有過的中國農業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點,即持續上升的大規模非農就業、持續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長以及持續轉型的食物消費結構和農業結構,這三大變遷的合力將會導致長期以來務農人數的第一次顯著下降,這樣的下降又正好與農業向相對高附加值和高勞動需求的產品轉型相同步,其結果必將帶來農民人均勞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4]。這的確是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也是改造中國小農經濟,使之首先走向小而有效、小而不散進而走出小農經濟的千年困境的一次絕好機會。政府在這個歷史機遇應當順勢而為,為中國農業的長久發展和中國農民福祉的切實改善做出持續性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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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宗智,彭玉生.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與中國小規模農業的前景[J].中國社會科學,2007,(4).

[5]張紅宇.中國農地調整與使用權流轉:幾點評論[J].管理世界,2002,(5).

[6]趙陽.對農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認識[J].中國農村觀察,2004,(4).

[7]張新光.關于小農經濟的理論爭論與現實發展[J].農業經濟問題,2008,(4).

[8]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N].人民日報,2007-10-25.

[9]趙理想,王瑩.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政府權力的角色定位[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8,(3).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經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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