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藥管理將發生重大變革
行業生態優化迎來契機
業內翹首期盼多年的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在今年年初終于落地。2月8日,讓農藥行業為之振奮的消息傳來,多年磨一劍的《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獲得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標志著我國農藥管理工作和行業發展即將面臨深刻調整,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雖然正式的文本還沒有公布,但從透露出的消息和大的政策方向來看,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將對農藥管理的體制、制度、措施等進行重要調整,包括將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取消臨時登記、實施農藥經營許可、明確使用者義務、加大違法懲罰力度、建立質量可追溯制度、健全召回退出機制等,將深刻影響農藥行業的走向。
不少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亮點紛呈、意義深遠,監管更加嚴格,責任更為明確,手段更加有力,將更好地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同時也為行業發展注入強心劑。
1、破解“九龍治水”困局賦權農業部門全程監管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將原來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解決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等問題,這也成為新《條例》最大的亮點之一。
山東省農藥檢定所所長楊理健向記者介紹說,原《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工信部負責農藥企業的生產資質核準、延續核準及執行企業標準產品的生產批準證書核發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登記、進出口管理、廣告審查及產品質量監管工作;質監部門負責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商部門負責農藥產品市場監管和廣告發布監管,可以說是“九龍治水”。多部門共同管理不容易劃分管理邊界,也會存在都管都不管的縫隙地帶。
在2月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對此次《條例》修訂有關職能整合給予充分肯定。他說,把原來幾個部門的職能合并到了一起,對破解“幾龍治水”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礎。這就讓農業部門真正變得“有職有權”,將會對加強農藥管理、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起到法治保障作用。
湖南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協會會長汪建沃表示,將農藥登記、生產、銷售、監管和推廣應用都歸口農業部門統一管理,實現環環相扣、步步把關、層層監管,可以實現農藥產銷用全程一體化管理。“變多頭管理為獨家管理,既可以提高管理部門的權威性,又可以提高管理部門的責任心,提高辦事效率,還可以節約資源。無論是對農藥的生產、銷售、應用,還是對老百姓關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都是一大進步。特別是對農藥行業而言,是簡政放權、節本提效的大好事。”
2、補強經營使用環節短板源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強化對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是新《條例》另一大重要變化。新《條例》明確對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提高門檻,同時首次明確了農藥使用者的義務,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此外,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加大了懲戒力度。
“在當前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給農藥經營等設置了行政許可很不容易,說明是對農藥源頭監管的重視。”楊理健表示,農藥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解決了農藥使用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新《條例》對農藥使用者的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明確農業部門提供免費技術培訓、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指導輪換使用農藥等職責。農產品生產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等,促進農藥科學合理施用,這從農業生產源頭把住了農產品質量關。
廣西田園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國也認為,“正如同木桶,把農藥生產管理這塊板加得再高,缺失對經營和使用有效管理的木板,農產品質量安全還是難以保障的。新《條例》增設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補充了對經營環節的管理體系,還強調了使用者的義務,強化了對使用環節的管理,增強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
汪建沃向記者表示,新《條例》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除原有處罰措施外,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列入“黑名單”等加大懲戒,可以有力地規范農藥生產、銷售的自律行為,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提高處罰貨值金額的計算額度,實行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違法人員禁業制度,可以說是最嚴厲的懲罰,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將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楊理健說。
3、鼓勵創新加速優勝劣汰助力農藥行業供給側改革
廠家數量多、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登記產品數量多,低水平重復登記現象嚴重,是我國農藥行業的一大痼疾。對此,新《條例》將推進企業優勝劣汰,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助力農藥行業供給側改革。
河南安陽全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志國告訴記者,《條例》的修改提高了行業門檻,可以促進企業的優勝劣汰,提高農藥產品的質量。比如取消臨時登記,以后登記的農藥技術水平更高,保證了科學性,對正規農藥生產企業十分有利。農藥登記實驗制度的改革為企業節省了時間和費用,登記資料允許轉讓,有利于農藥企業簡化登記成本,也有助于擁有登記證的企業活化不良資產,一批擁有登記證的中小型企業可能加速退出行業。對于農藥經營者來說,新《條例》可以很大程度阻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也能把一批只注重利益、不注重產品質量的經銷企業剔除出去,有利于正規經營企業和生產企業直銷規模的發展壯大。
“新《條例》將有利于行業資源的優化配置,盤活產業生產、銷售推廣和創新資源,有利于優勢企業的做強做大。”李衛國向記者分析說,新《條例》明確了農藥產品可以委托加工,這一改革將極大便利農藥行業優勢互補企業、跨區域企業間的分工協作,大幅減少低水平重復建設投資。另一方面,登記資料可轉讓制度,將避免后登記企業低水平重復試驗的耗費,也使得先開發產品企業的創新開發費用可以得到補償,有利于盤活行業的創新開發成果。此外,新《條例》明確新農藥研發者可以登記農藥,研發機構或企業可以只辦一個登記證,然后將生產、銷售分別委托給別的企業,企業不必為一個產品同時辦齊三證。這一突破有利于農藥產業上下游的分工細化,發揮各自優勢,提升產業鏈的效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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