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純收入是否超過國家扶貧標準,是衡量貧困戶能否脫貧的重要指標。因此,準確計算貧困戶家庭人均純收入十分重要。
一、家庭純收入
指家庭從各個來源得到的家庭收入之和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最終歸家庭所有的收入總和。
家庭純收入,包括:
(一)家庭經營收入
主要包括:
1.種養殖業收入;
2.經果林經營收入;
3.其他家庭自主經營收入:如家庭經營超市、商店、小賣部、飯店、幼兒園、養老院、工廠、建筑隊、火車運輸、客車運輸等收入。
自產自食部分也應算作收入。
純收入計算要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稅金和上交承包費用等。
(二)工資性收入
指家庭成員受雇于單位或個人,靠付出勞動而獲得的收入。簡要理解為務工或其他工資性收入。
外地務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關花費
(三)財產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紅利、土地征用補償等。
(四)轉移性收入
長期性、有穩定來源的轉移性收入計入家庭人均純收入,短期性、臨時性收入不計入。
計入家庭人均純收入的項目,包括:
1.離退休金;
2.贍養金;
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4.養老金;
5.長期撫恤金;
6.穩定性的補貼收入;如:退耕還林還草補償款、生態林補貼、農業綜合補貼等。
7.殘疾補貼;
8.三年以上的資產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園區、光伏、設施農業、水利發電、礦產等。
9.其他具有穩定期的轉移性收入。
不計入家庭人均純收入的項目,包括:
1.政府為支持貧困戶發展產業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如產業項目補助資金、獎勵資金等;種子、種苗、種畜,化肥、農藥等。
2.危房改造補助;
3.易地扶貧搬遷補助;
4.扶貧小額信貸;
5.保險賠付資金;
6.臨時性慰問金;
7.臨時救助金;
8.幫扶干部給予的幫扶資金;
9.社會各界給予的幫扶贈與、捐助資金;
10.親友偶爾贈與的資金;
11.醫療報銷、大病救助補助資金;
12.教育補貼;
13.“雨露”計劃補助;
14.“兩后生”職業培訓專項計劃補貼;
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
16.農戶牲畜存欄;
17.其他。
二、家庭人口數
家庭人口數=家庭成員數。
家庭成員:是指長期(通常半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與戶主共享開支和收入的人員。
家庭人口數,應以家庭戶籍人口為基礎,結合是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開支和收入來進行認定和計算。
戶籍在一起,但實際沒有長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沒有共享收入和支出的,不應作為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但實際長期居住、生活在一起,共享了收入和支出的,應作為家庭成員。
其中,分戶未分家的,應作為家庭成員;分家未分戶的,不應作為家庭成員;人在戶不在的,應作為家庭成員;戶在人不在的,不應作為家庭成員。
具體分析,本家庭供養的在外學生、未分家的農村外出從業人員或隨遷家屬、輪流居住的老人、因探親訪友等原因臨時外出的人員,應作為家庭成員。不再供養的在外學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上門)人員、掛靠人員或寄宿者、幫工、已應征入伍者,不應作為家庭成員。
三、家庭人均純收入
家庭人均純收入=家庭總收入÷家庭人口數
家庭總收入(毛收入)=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家庭總收入(純收入)=家庭總收入(毛收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稅金+上交承包費用等)
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15
四、家庭人均純收入的計算
一般以一年為單位。因此,家庭人均純收入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是一個概念。
(作者系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市人民政府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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