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角山鄉村主任劉吉華因控制違法建設不力,被鄉黨委提議免職,角山鄉政府以紅頭文件形式指定他人代理村主任職務將劉免職。隨后劉吉華將鄉政府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鄉政府行為違法。(1月25日澎湃網)
村民自治是《村委會組織法》確定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委會組織村民對村內事務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方式進行自我管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下村民自治過程中個別地方出現了家族勢力干預選舉、村中事務由村委會個別人“一言堂”決定的情況,如曾經引發廣泛關注的廣東烏坎村事件、拉票賄選事件、村官巨腐等事件不一而足。如何應對村民自治中顯現的問題,考驗的是與村民自治距離的最近的基層政府當政者的智慧及依法行政意識,此次角山鄉政府違反法定程序撤免村委會主任便又是一典型的案例。
理想狀態下,村委員作為村民自治最直接的體現,在基層政府指導、幫助、支持下開展工作,基層政府無故不干涉本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而當下最普遍的情況是基層政府為方便管理和開展工作,直接將村民自治組織作為自身的下級單位,安排工作、分派任務,進行量化考核,將村民自治組織直接納入鄉鎮政府的管轄下。將行政機關對內管理的方式最常見的考核,問責,免職、撤職、調離崗位等處理方式照搬照抄應用于村民自治組織,直接以紅頭文件撤免村委會負責人,既是一貫懶政的思想的體現也是當政者未能正確看待村民自治與基層政權關系的體現。
村民自治,涉及村內事務應按照《村委會組織法》通過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對超出村民事務范圍內的需由相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基層政府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權利,而非指手畫腳、大包大攬,對村民自治過多干預。基層治理千頭萬緒,正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上面一根針、下面千條線”,然而,事務繁雜并不是基層政府可以“任性”的理由,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樹立法制意識、堅持依法行政,是基層政府最需遵守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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