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新舊對比紅色突出)將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由于修改極大,而且涉及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等各個環節,建議糧食圈的朋友精讀。其中轉變糧食流通監管方式,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和嚴格規范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關注度極高。
在優化監管措施方面,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條例》修訂進一步優化了糧食流通市場監管措施: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轉變監督管理方式,從事前的收購資格許可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在舊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顯示,糧食經營者需要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才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并且需要近15個工作日的辦理等待。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
而新修訂的條例簡政放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申請環節,減少行政流程,轉為加大后期監管。
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三是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四是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在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為更好地保障高品質糧食供給,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糧食質量檢驗等制度規范,特別是明確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嚴把糧食入口質量安全關。
一是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二是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收購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三是規定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四是規定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五是規定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或者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六是加強區域性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華糧網綜合中國政府網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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