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披露,原為村黨支部書記的湯道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公款計人民幣595905.2元,個人得款人民幣529870.2元;原為村委會主任的湯榮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公款計人民幣370376元,個人得款人民幣186128元,被該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三年五個月及罰金不等。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網易新聞 8月29日)
回想前兩年在網上看到一句調侃,“官不在大,有權則靈,位不在高,在位就行”,如今用來形容本案的兩名村干部倒是很合適。縱觀全案,案情簡單,犯案難度低,犯案金額高,從另一個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對村干部的管理上還存在著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是需要繼續加強村干部選舉監管。嚴肅選舉紀律,維護選舉秩序,杜絕拉票賄選以及各種操縱選舉的現象發生,預防“帶病”進入“兩委”班子,從源頭上控制村干部基本素質。同時強化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引導其在“能人”中選“好人”、“強人”,力爭入口關上解決村干部基本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
二是需要繼續加強村干部教育培訓。堅持分層施教,分類培養的原則,對各個層次的培養對象,分別制定教育培養規劃和具體培訓計劃,構建有重點,分層次,多渠道的教育培養網絡。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的便利性,加強對村干部的崗位素質培訓、任職能力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多角度提升村干部整體素質。
三是需要繼續加強村干部工作監督。建立健全村級各項工作制度,將辦事流程規范化透明化,對涉及財務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做到事事公開,同時推行年度審計及離任審計,設立意見箱、舉報箱、熱線電話等,充分發動各方監督力量,形成不能貪,不敢貪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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