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落后的根源。建國初期國家工業化戰略背景下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對農民的人力資本產權施加了嚴格限制。改革開放以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后續的緩慢的農村改革,沒有在農村確立起完整的產權制度,農民對土地和人力資本的產權依然受到多重限制,無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致富,是收入增長緩慢的根本原因。由于缺乏完整的產權基礎,市場機制在農村無法充分發揮作用,是農村落后的根本原因。農民的貧窮和農村的落后,進一步影響對農業的投入。解決三農問題,要求推動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促進城市化和城鄉協調發展,為進一步的經濟增長和長期社會穩定奠定基礎。
一、引言:城鄉差距
農村是中國改革的發源地。1978年安徽小崗村事件開始了農村改革的篇章,也揭開了整個改革開放的序幕,中國經濟在過去30多年的成就發源于此。1980年代,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是中國農民為改革開放作出的又一重大貢獻。這些自發的改革,充分反映了中國農民的智慧和創造性。
圖1:1978年以來城鄉收入比的變化,即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例。
然而,中國農民卻沒有能夠充分分享改革的成果,1978年以來我國的城鄉收入差距除了短暫的波動以外,總體上呈擴大的趨勢(圖1)。1978-1983年城鄉差距的縮小,反映了農村改革導致的農村經濟更快的增長。1995-1997年城鄉差距的回調,反映了城市治理整頓期間城市經濟增速的下降和農產品收購價格大幅上調的影響。[1]除此以外,城鄉收入差距一直在擴大。2009年,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例達到3.33倍。如果進一步考慮城市的道路交通、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因素帶來的隱性收入,以及城市高收入人群的灰色收入(王小魯(2010)),城鄉之間的實際收入差距將會更大。
圖2:OECD國家的城鄉差距,即農場居民家庭總收入與所有或其他家庭總收入的比率,其中日本為工人家庭,韓國為城鎮家庭,其他國家為所有家庭。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城鄉差距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但是國際比較表明我國的城鄉差距問題特別嚴重。圖2(來自OECD(2003))顯示,OECD國家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差距都不大。差距最大的國家如瑞士、土耳其、韓國等,農村居民戶總收入也占到全部居民戶均總收入的四分之三左右。考慮到這些國家的城市化比例很高,這一數字也大約是農村與城市的家庭收入比,遠大于我國2009年的1:3.33。雖然農村家庭成員可能稍多于城鎮家庭,但是對這樣大的差距影響有限。圖2還顯示,許多國家,如新西蘭、丹麥、法國、芬蘭、美國,日本等,農村家庭的收入高于甚至遠遠高于城市家庭收入,說明城市收入高于農村收入并不是一個必然的現象,而是特定條件下的產物。
在考慮到發展階段的因素后,我國城鄉差距問題依然特別嚴重。美國非農業與農業人口可支配收入之比,1945-1949年,1955-1959年和1965-1969年分別為1.66,2.00和1.36,1970年下降至1.31。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大致相當于美國1950-1960年代的水平,但是城鄉差距卻比美國當時高出60%左右。日本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高位發生在1950年代,但也只有1.4倍,1960年代以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縮小,現在農村居民收入已經超過城市居民。韓國在城鄉差距最大的1960-1970年代,城鄉收入比也只有1.5倍左右,1970年代以后一直下降。我國臺灣地區的城鄉差距雖然在經濟起飛過程中有所上升,但是在1970年左右的峰值也只有1.7倍左右,1980年以來一直在1.5倍以下(本段數據來自曾國安和胡晶晶(2008))。
綜上所述,在高收入國家的歷史上,城鄉差距高位平均約為1.5倍,鮮有達到2倍以上的,而我國的城鄉收入比只在1982-1985年幾年間低于2倍,但是也達到1.8倍以上,近年來更是達到了3倍以上,考慮到基礎設施、隱性收入等因素后還要高得多(王小魯(2010))。
國際比較難免有統計上的問題,各國的統計口徑難免不同,但是給定如此大的差距,我國城鄉差距問題特別嚴重的事實認定應該沒有太大爭議。浩浩蕩蕩的農民工大軍,就是城鄉之間巨大收入差距的明證。
城鄉差距問題的本質,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問題。在國民經濟,特別是城市經濟快速增長的背景下,農村發展的滯后清晰凸現了出來。被社會各界所廣泛關注的農業、農村、農民這“三農問題”,根本上說其實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導致的一系列問題。學術界對于三農問題的討論汗牛充棟,社會各界也展現了充分的關注,政策制定者也給予了高度重視。
2008年10月12日閉幕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并提出了農村改革發展基本目標任務。
城鄉差距不僅是現階段社會不安定的根源,也損害長期經濟增長的基礎。農村相對于城市的落后,直接影響占全國一半以上人口的福利[2],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根據世界銀行的測算,我國目前的GINI系數高達0.47,屬于收入分配不平等較為嚴重的國家,而我國的收入不平等主要由城鄉不平等導致[3]。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收入不平等不利于實物和人力資本的投資,不利于未來的經濟增長,影響長期繁榮的基礎[4]。
本章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落后的根源。主要觀點是,農村的落后源于農村產權的殘缺。1950年代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的兩項重要遺產,即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和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究其本質是剝奪和限制農民的土地和人力資本產權。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這兩大產權沒有得到徹底歸還,依然很不完整。產權的不完整,導致農民無法充分利用這些要素創造收入和積累資本,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根本原因。由于缺乏完整的產權基礎,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是農村落后的根本原因。農民的貧窮和農村的落后,影響對農業的投入,導致農業的落后。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完整和完善農村的產權制度,進一步推進市場機制在農村發揮作用。其他的方法,若不輔以產權制度改革,就無法從根本上提高農民創造收入的能力,最終也就無法解決農村落后的問題。
本章的行文結構如下:第二節從理論上闡述收入的來源,闡述資本、收入和產權的密切關系;指出產權不是一個抽象的、非有即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從無到有的、連續增加的一束實實在在的權利;產權越完整,資產創造收入的能力就越強。第三節以土地和戶籍制度為例分析農村的現行產權制度,指出農村經濟的滯后,源于農村產權制度的不完全和農村產權改革的停滯。第四節討論農村新一輪產權改革的前景和意義。
[1]1994年和1995年農產品的平均價格分別提高了40%和20%,糧食平均價格分別提高了47%和29%,短期內農產品價格的大幅上升直接提高了農民的收入。1994-1997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分別增長5.0%,5.3%,9.0%,4.6%,年均增加6%,而在整個1991-2000年10年間的其他年份年均僅增加3.6%。相應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994-1997年分別增長8.5%,4.9%,3.9%,3.4%,年均增加5.2%,而在1991-2000年的其他年份平均增長8%。進一步的證據來自糧食產量。1990年糧食產量就達到4.46億噸,此后一直徘徊,到1994年只有4.45億噸。從1995年糧食產量開始對提價做出反應,增加到4.67億噸,96年進一步上升到5.05億噸,這兩年分別增長4.9%和8.1%。此后糧食產量又進入循環波動狀態,2008年糧食產量也只有5.29億噸,1996-2008年均增長不到0.4%。
[2]按照國家統計局數據,2009年我國城市化比例是47%,但是城市人口包括城鎮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也就是包括了大量的進城務工的農村人口,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的調查,這類人口總數估計在2.25億左右。現行政策對農民工有嚴重的歧視,城鄉差距問題也影響這些人的福利。
[3]根據世界銀行(1998)的測算,1995年城鄉差距占到整個收入差距的75%,而此后的10多年里中國的城鄉差距繼續擴大。
[4]關于收入分配對于經濟增長的不利影響,參見Benabou(1996)和Aghion,Caroli,和Garcia-Penalosa(1999)。
二、資本,收入和產權
(一)資本與收入
資本與收入是一組對應的概念,對于二者關系的最早闡述可以回溯到歐文·費雪1906年的論著-《資本與收入的本質》(Fisher(1906))。費雪區分和界定了一組相關的概念:財富(wealth),服務(service),產權(property rights),資本(capital)和收入(income)。這一組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簡單概括如下:
1.財富是被人類擁有(owned)的物(material object),包括1)土地,土地改良裝置,合稱不動產;2)商品,即動產;3)人類自身,包括奴隸和自由人。財富可以被轉讓(自愿或者非自愿),可以通過數量、價格、價值等方式來測度。
2.財富的使用,即財富提供的服務,是財富帶來的合意的變化或者防止的不合意的變化,比如房屋提供居住的服務,大壩提供防止土地被水淹的服務,這種服務可以用數量、時間、或者導致的財富的變化來測度。服務和財富一樣,可以被交換,有價格和價值。
3.產權是“擁有”和“使用”“財富”的權利。財富對應的是具體的對象,而產權是抽象的財產權利。面包是財富,而食用面包的權利是產權。
4.資本是一個時點上的財富存量,收入是財富在一段時間內提供的服務流量。資本與收入一一對應。
5.費雪的收入概念指的是實際收入,是資本提供的服務流,而不是貨幣收入,即得到的貨幣數量。后者是獲得前者的手段。把貨幣收入算作實際收入,實際上是雙重記賬。
6.資本的價值等于資本預期能夠提供的收入流的現值,這實際上提供了所有資本品,包括不動產、商品和人力資本的定價公式。需要注意的是,未來收入流的價值決定了資本的價值,而不是相反。
7.資本價值的貼現率,由人們在當期和下一期收入的替代因子,即不耐的程度,以及收入增加的速度和風險程度決定。貼現率隨著不耐的程度、收入增加的速度、風險的大小和風險厭惡的程度而上升。[1]
費雪第一次完整論述了資本與收入的概念和關系。在費雪的論述里,有兩點不足需要指出。一是他對人力資本的論述一筆帶過,在二十世紀初,人力資本的概念在理論上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對人力資本的重視要等到半個世紀以后西奧多·舒爾茨(Schultz(1961))的論述。[2]但是,費雪已經把人類自身歸入廣義的財富范疇,因為人可以提供服務,這里面已經有了人力資本的影子。二是費雪對產權的論述較為簡單,與在他之前的古典經濟學家一樣,產權被簡單定義為“擁有”財富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費雪那里是高度抽象的,其獲取、保護、行使和轉讓的成本都被假定為零。而引入交易成本的考量,則要等到科斯(1937)的分析。
(二)交易費用和產權
科斯(1937)問了一個看起來不成問題的問題:市場里為什么會有企業?這個問題的背景是,當時市場被普遍認為是組織生產和交換的有效方式,那么為什么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通過市場進行,而是存在企業這一市場里的“有意識的孤島”?換句話說,為什么要通過企業來組織生產,而不是通過購買投入品、賣出產出品的方式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生產?企業里的生產通過命令的方式組織,而以個人為單位的生產方式完全通過市場合約來進行。那么,為什么要用企業內部的合約代替市場交換的合約?科斯的回答是:因為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企業組織也是有成本的,在二者之間的選擇,取決于哪一個成本更小。
科斯(1937)的重要貢獻,是把交易費用的概念引入了經濟學的分析,后來被證明是理解企業、俱樂部、家族等各種社會組織的關鍵概念[3]。交易費用有不同范疇的定義,科斯把交易費用定義為“為市場交易而支付的成本”,是較為狹窄的概念;張五常(1985)把交易費用擴展為“制度費用”,包括維持經濟制度的費用和改變經濟制度的費用,含義較為寬廣;而巴澤爾(1989)把交易費用定義為“為獲取、保護和轉讓產權而支付的費用”,把交易費用與產權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為二者是一組無法分割的概念,觸及了這一概念的根本。
巴澤爾(1989)把產權定義為“個人對資產享有的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這里面有三個重要特點需要強調。
一是產權一定是“個人”享有的權利,任何所謂“組織”的行為最終都可以分解為個人行為的整合,把組織行為分解為個人行為的整合是理解組織行為的關鍵。另一方面,組織的存在,就是為了解決交易費用問題,所以交易費用也是理解“組織”的關鍵。
二是產權是多重的,是包括使用、收益和轉讓在內的“一束權利”。使用是自己使用,比如面包可以吃掉,房屋可以自住;收益是從資產中獲取收益的權利,比如房屋不僅可以自己住,還可以出租給他人居住而獲得租金;而轉讓是把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讓渡給他人。這三重權利是遞進的:使用是指自己使用,收益把使用權中的一束轉讓給他人,轉讓是把使用權一次性全部讓渡給他人。換一個角度,可以把收益和轉讓都歸結為使用權的交換,收益是部分使用權的交換,轉讓是全部使用權的交換。這樣,產權又可以定義為對資產享有的使用和交換的權利。
交換的需求來源于資產的多重屬性和使用者的異質性。首先,資產的多重屬性導致多重用途,不同用途的價值是不同的。比如,一塊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也可以用來建造房屋或者廠房,也可以用來修建公園。最終的用途取決于哪一種用途帶來的服務流的價值最高,這就要綜合考慮土地的肥力、位置、景觀等多種因素。其次,不同的人對同一資產的評價會因為各種原因而不同,評價高的人愿意出高價從評價低的人手中購入這一資產。比如,善于種植的人可能會從不善種植的人手里購買土地,而不善種植的人可能善于理發,他可以賣掉土地并用賣地的錢進城開一個理發店,這樣對兩個人都有好處。在自愿交換的前提下,把資產讓渡給他人使用只能是因為這樣實現的收入流價值更高。因此,收益和交換是比使用更高級的權利,能夠實現更高的收入。
產權的第三個重要特點是這些權利都不是抽象的,更不是絕對的,而是1)擁有者自己加以保護,2)他人企圖奪取,和3)政府予以保護程度的函數。這些努力都是要花費成本的,由于商品都具有多重屬性,完全測量的成本,特別是信息的成本很高,產權的界定和保護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只有在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情況下,產權才能被完整界定。舉例來說,私人住宅理論上是私人財產,產權是清楚的,可是對私人產權的保護需要成本,隔壁鄰居的噪音是對私宅“安靜”權利的侵犯,但是完全保護這一權利的成本是很高的。界定噪音就是需要成本的,即便在一些國家可以打電話報警,警察服務就是維護這一權利的成本。現實世界里,交易成本,也就是為獲取、保護和轉讓產權而支付的費用永遠大于零,因此產權永遠不可能被完整地界定。
前面的論述中使用了一個新的概念:資產。資產不同于資本,資本是具有了產權屬性的資產,而資產是任何可以提供服務流的物品,本身不具有產權的屬性。舉例來說,一片沒有被占有的土地因為可以用來種植農產品而構成資產,但是只有被某人或組織擁有以后才成為資本,而“被擁有”的過程就是產權發生的過程,也就是資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資產也不同于財富,因為不考慮交易成本,費雪的財富概念實際上等價于產權完全界定的資本。
與產權緊密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所有權。所有權指的是所有者與所有對象之間法律上的或者事實上的歸屬關系,是靜態的和抽象的。而產權是對資產擁有的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是變化的和具體的。沒有產權的具體內容,所有權所指的歸屬關系只是一個空洞的概念,沒有實際的意義。例如,法律可以把一塊我從未到過的土地授予我,于是我擁有所有權。但是,這塊土地的產權是另一個概念。假如我完全不知這一土地的價值,而且完全無暇顧及,任由那里荒草生長,牧人放牧,那么我就沒有實際的產權可言。換句話說,行使產權的成本對我而言太高了因而我放棄了產權。假設我花成本用籬笆把土地圍起來,雇人種植,或者租給別人種植,或者干脆把土地賣給別人換取貨幣,我就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或者收益、轉讓權。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產權的實際擁有者既可以是所有者,也可以不是所有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總有一部分產權是被非所有者擁有的,這是因為所有者完全防止非所有者實際上從資產的某種性質受益的成本是高昂的、無利可圖的。比如,樹木花草的所有者阻止別人欣賞樹木花草的景觀和呼吸產生的氧氣的成本是高昂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無利可圖的。
交易費用和產權的引入,拓展了費雪關于資本與收入的分析:由于交易費用不為零,產權不會是完全清楚界定的,資本就不僅僅是未來收入流的函數,也是實現這些收入流的成本(亦即交易成本)的函數。資本的價值等于資產所能提供的收入流的價值減去交易成本。這樣,費雪的資本與收入的理論里就融入了產權和交易成本的考量,因而變得豐富和完整起來。
(三)產權的不完整性
產權的本質特征是不完整性。由于交易費用大于零,任何一些權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因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無利可圖的。產權界定的程度存在這樣一個理論上的均衡狀態:進一步界定產權的成本邊際上等于從界定產權中得到的益處。
因為交易成本高昂而沒有界定的權利處于實際上(de facto)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即處于實際上的公有狀態(巴澤爾(1989))。而如果交易成本降低,原來界定起來無利可圖的權利,變得有利可圖。從這個意義上講,產權的界定過程,也就是私有產權擴大和“公共領域”縮小的過程。因此,決定產權完整性的關鍵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成本高則產權趨于不完整,交易成本低則產權趨于完整。即便法律上(de jure)規定某一方具有完整的產權,倘若交易費用高,比如維護的成本高,則產權實際上也會容易受到侵蝕而變得不完整。
信息成本是影響交易費用的一個重要因素。使用、收益或者轉讓資產,要先了解資產的特性,而了解這些特性需要花費信息成本,比如甄別商品的質量,測量商品的數量,了解商品的一些特殊屬性。如果信息高到超過從交易(也就是產權的獲取、保護和轉讓)中得到的好處,交易就不會發生。技術進步有利于信息成本的降低和交易的發生。例如,計算技術和信息傳播技術的進步,提高了計算能力,降低了信息處理和傳播的成本。信息成本降低可以幫助發現資產本來就具備但是不為人知的特性,或者把物品組合而產生新的特性,而這些特性可能會提供新的服務流,從而提高資產的價值。比如,在人們了解如何更好儲存水果和谷物的“信息”后,水果和谷物的價值大大增加了,在人們了解如何更快捷地運輸水果和谷物的“信息”后,水果和谷物的價值也大大增加了。從這里也不難看到,“信息”可以有一個廣義的解讀,包括一切的知識和技術。[1]
信息成本的一個經典案例是舊車市場。阿克洛夫(1970)的精彩論證表明,如果買賣雙方的非對稱信息無法得到有效交流,交易就不會發生,市場就會崩潰。這里面的另外一層含義是,高昂的信息成本會催生有關降低信息成本的技術進步或者市場創新,比如,舊車檢驗技術會得到發展,舊車保險也會應運而生。換句話講,高昂信息(或者其他交易)費用既可以意味著市場崩潰,也可以意味著潛在的克服交易費用的技術進步和市場創新(巴澤爾(1982))。
社會制度是影響交易成本的另一重要因素。一般來說,在任何社會制度下,任何個人都會享有一定程度和范圍的個人財產權利,但是這些權利會受到限制和約束,對產權施加約束就是“產權稀釋”(巴澤爾(1989))。例如,政府可以禁止農民把糧食拿到農貿市場去出售,或者干脆關閉糧食市場進行統購統銷,這是國家權力對糧食交換權的剝奪。再比如,政府可以對糧食施加價格管制,從而部分而不是全部剝奪交換的權利。也就是說,產權權利束里面可能有一部分被刪除而導致“產權殘缺”(德姆塞茨(1988))。
社會制度影響交易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所有權制度。所有權制度可以分為一人私有和多人共有。公有制是共有制的延伸,倘若沒有其他的區別,可以把共有和公有合起來分析。[2]在私有產權制度下時,最佳的所有權歸屬于誰,取決于不同的人對于資產收入流的影響。假定一種資產的收入流只受到一方的影響,那么最佳的安排就是讓這一方完全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但是現實中一項資產的收入流往往受到各方的影響,這時產權就不會得到完全的保障,此時決定所有權最優配置的一般原則是:對資產收入流影響大的一方的剩余索取權也應該更大。由于資產的名義所有者無法獲得資產的全部收入流,一部分潛在的收入會在獲取、保護和轉讓的過程中消耗掉,產權的初始配置不再無關,而是至關重要,這也正是科斯定理的真正含義(科斯(1960))。所有權的最佳歸屬取決于資產的凈值,即扣除交易成本之后的凈收入流。
這里面引出的問題是,對私人產權的約束一定無效嗎?進一步,共(公)有產權一定是低效的嗎?答案是不一定。最優的產權安排,取決于資產凈現值,即資產的收入流扣除交易費用后的凈值。比如說,假如私人擁有的收入流太小,或者私人保護資產免受他人侵犯的成本太高,那么這一資產就應該為公共所有,國家公園就是一個例子。
但是,出于交易成本的考慮而選擇的對私人產權的約束或者公有產權,與法律或者制度上外生強加的“公有產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因為私人產權的(進一步)界定無利可圖而不再界定,后者是強加的完全放棄私人產權的界定而把一切資產置于公共領域。這樣做的后果,實際上是人為無限擴大了“公共領域”,人為制造了大量的尋租空間。這與因為交易成本太高而對于部分產權不加以界定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公有制的本質,是放棄產權制度調配資源的作用。根據阿爾欽(1987)的表述,產權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破壞性競爭”(destructive competition)。清楚界定和受到保護的產權制度的本質,是用價格競爭代替其他方式的競爭,包括行政等級、社會關系、暴力手段等等。而根據科斯定理(科斯(1960)),倘若產權可以得到清楚界定,那么交換將導致社會福利最大化。在這個意義上,科斯定理與瓦爾拉斯定理一樣,實際上是說市場機制能夠達到最優的社會資源配置,科斯的本意無非是強調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界定清楚并得到良好保護的產權,是市場機制運作的基礎。因此,市場機制的精髓,就是產權制度。
放棄了產權制度,必須有另外一種機制來替代,這種機制,不管名稱上如何稱呼,形式上如何變化,其本質都可以歸結于周其仁(2004)所說的“國家租金體制”。國家租金體制的核心,是公有制經濟制度造成的無限大的“公共領域”的“租金”,由一個以國家行政權力機構為框架的體系進行分配。這一“國家租金體制”的本質,是對市場和產權機制的替代。歷史的證據是,市場制度是資源配置的有效制度,而形形色色的“國家租金體制”作為市場制度的對立面,無法有效配置資源。既然如此,國家租金體制的歷史根源,就不是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不得不從其他方面尋找[3]。
上面的討論說明,社會制度,特別是所有權制度,可以極大地增加交易成本而導致產權不完整,甚至完全剝奪私有產權,把一切權利置于“公共領域”,用另外一套制度代替市場和產權制度來配置資源。如果說交易成本的存在導致了產權的“內生不完整性”,無效的制度安排將導致產權的“外生不完整性”。實際看到的情形是,外生不完整性對產權制度的損害往往大于內生不完整性,這是因為內生不完整性隨著人們降低交易費用的努力而下將,而對于外生不完整性,私人降低交易費用從而降低產權不完整性的努力是受到約束的,私人需要花費額外的努力來繞開這些約束。
產權不完整性的一個重要推論是產權的動態性: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不斷發生變化,產權的界定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演進過程。隨著新信息的獲得,資產的潛在有用性被發現,資產能夠提供的收入流發生變化,資產的潛在價值發生變化,“誘發”人們投入到獲取、保護和轉讓產權中的努力發生變化,產權的邊界也相應發生變化。一個重要的變化是:人們對資產新的屬性的評價不同,即資產的新屬性給不同的人帶來的收入流的價值不同,這種不同會導致產權的轉讓,轉讓發生的條件是實現的價值大于轉讓的成本。換句話說,當交換能夠實現的收益大于交換需要的成本時,交換就會發生。
交換是至關重要的。自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最重要的發現就是,經濟發展的終極動力來自勞動分工和專業化,而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的前提是交換的發生,否則人們只能自給自足,分工和專業化就無從談起。其他的因素,比如資本積累、技術進步等等,都是交換的產物。換句話說:經濟增長的根源在于交換,利于交換的安排,將會促進經濟的發展。
(四)產權對資本和收入的影響
產權的完整性對資本和收入的影響至關重要。產權不完整,資本的潛在收入流就不能完全獲得,或者要花費較高的成本來保護和收獲,因而資本的凈價值自然也就下降了。更重要的是,在產權不完整的情形下,資產的某些潛在收入可能根本就無法實現。一件物品,只有在懂得(或者適合)使用它的人手里,才有用。中國的古話,紅粉配佳人,寶劍贈英雄,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后,同樣的土地,同樣的農民,糧食產量完全不同,就是因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把土地的使用權還給農民,因而產權的完整性得到提高,才使得土地的潛在收入流得以實現。
實現資產的收入流和價值,不僅可以通過自己使用,還可以通過出租給他人使用,或者完全轉讓給他人來實現。由于資產的多重屬性,和不同個人的異質性,一件資產可以為別人提供更高的收入流,因而別人愿意出更高的價格購買。這時候該資產的最佳用途就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轉讓給別人使用,用得到的貨幣收入購買自己需要的服務流,而中間的差值就是交換導致的社會福利凈增加。實現這一福利增加要通過市場交換,前提是完整的產權,即所有者有權把資產轉讓出去。從本段分析可以看出,轉讓權是比使用權強度更高的權利,能夠實現比使用權更高的收入流。收益權的本質是使用權的部分轉讓,其強度處于使用權與轉讓權中間。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塊只讓看不讓吃的面包的價值遠小于讓看又讓吃的面包的價值。同樣的道理,其他因素不變的前提下:
1.只可以住不可以賣的房子的價值小于可以賣的房子的價值;
2.只可以種植不可以轉租轉包的土地的價值小于可以轉租轉包的土地的價值;
3.可以轉租但是不可以買賣的土地的價值小于可以買賣的土地的價值;
4.只能務農不能務工的農民的人力資本的價值小于可以務工的農民的人力資本的價值;
5.可以務工,但是不能留城的農民工的人力資本價值小于可以留城的城市居民的人力資本價值。
產權的不完整性不僅直接減少收入和資本的價值,還有一個重要的間接效果,就是進一步減少所有者對資產的維護和進一步的投資,甚至誘發對資產的過度使用和傷害,從而進一步嚴重減少資產所能夠帶來的潛在收入流。舉例來說,農村的土地倘若每年都調整一次地塊,因而農民僅僅擁有一年的耕種權,那么預期到第二年將無權耕種同一塊土地,就不會對土地的肥力進行投資,因而第二年土地的肥力就會下降,幾年以后肥沃的土地就會變成肥力很差的土地,從而導致農業產出大幅下降。這個例子的含義是,如果農民只擁有短期的耕作權,那么農業的長期產出就得不到保證。通過減少地塊的調整次數,延長土地的承包權就可以部分解決這一問題,這背后的原理是產權的完整性得到加強。
收入是一連串的事件[4]。看似細微的差別所引起的一連串的變化,在經過不太長的時間以后,可能導致收入的巨大差別。收入的初始變化會引起的一個重要的變化是人力資本的投資。倘若初始的無效產權導致了初始的貧窮,而無力在營養、健康、文化修養、科技知識等方面進行投資,或者因為工作時間太長、工作性質枯燥、工作環境惡劣等原因而使得健康和智力受到損害,那么人力資本就得不到積累提高,未來賺取收入的能力就會大打折扣。
交易費用通過影響產權的完整性而影響資本與收入。交易費用高的時候,產權完整性下降,因而資本和收入下降。社會習俗、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等等對于產權的限制或者剝奪,等價于增加交易成本,增加的幅度取決于限制或者剝奪的力度。比如,對轉讓權的完全禁止等價于把交易成本增加到足夠高以至于轉讓無利可圖。倘若禁止得不夠嚴厲,那么所有權的擁有者就可能會花費努力和資源繞開管制而進行交換。
[1]汪丁丁(1995,1996)把人們為了攫取某種物質而須得具備的知識劃分為技術性知識和制度性知識。本文關于產權的理論分析,受到汪丁丁(1995,1996)的影響,亦參見汪丁丁為巴澤爾(1989)的1997年中文版所作的序言。
[2]現實中,公有制往往伴隨著其他的制度安排和不同于簡單的共有制。比如西方企業的合伙制和股份制與中國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村集體所有制是有本質區別的。從所有制上講,這里面都是兩人或者多人的共同所有制,但是附加的其他制度安排,比如管理者的任命和激勵,則大相徑庭。對于這一點,本文不詳細展開。
[3]為什么要用國家租金體制替代產權機制,有一個歷史的原因。在我國1950年代,也就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時期,在給定國家工業化的大戰略背景下,產權體制無法進一步有效調動農業的剩余進行工業化的積累,因而促成了國家租金體制的形成。
[4]這句話源于歐文·費雪(1907)的著作。周其仁(2006)以此為題解讀產權的實際界定對人們的經濟行為的影響,進而對收入變動和經濟增長的影響。本文的論述,在多個方面受到周其仁的影響。對于這句話的含義,周其仁(2006)解讀為:“資產提供收入,須經歷一個過程。……在資產提供收入的過程里,有形形色色的事件發生,對收入的影響或正或負。”
三、城鄉差距的產權解讀
我國城鄉差距是一個事實,對此并沒有太多的爭論,且受到廣泛的關注與重視。從統計數據上看,2009年農民占總人口的53%,但是農業產值只占到總產值的10%左右。假設農業產值全部歸農民,且農民從農業得到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40%,不考慮其他的轉移收入,那么城鄉差距就大概是3.3比1。這里只是算一個簡單的大帳,許多因素例如稅收和轉移支付都沒有考慮,但是這個帳幫助展示一個基本的事實:當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被限制在農村,需要從土里刨食,不得不依靠進城打工賺取額外的收入時,城鄉差距就是一個必然的結果,邏輯上毫無奇怪之處。
上述解讀也揭示了城鄉差距的根源。由于工業的增長速度遠快于農業,經濟增長的主體是工業生產的增長,而城市是工業生產的天然場所,于是經濟增長主要表現為城市經濟的增長和城市居民收入的提高,而被限制在農村和農業的農民被隔離在工業化進程之外,無法(充分)分享工業文明的成果,收入增長緩慢就自然而然了。在城市經濟和城市居民收入快速增長的反襯下,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緩慢被彰顯出來,表現為城鄉差距不斷拉大。
因此,所謂的三農問題,其實就是一農問題,也就是對農民的限制問題。對農民的限制,集中表現在對農民的生產要素的產權限制:土地、人力資本、實物與金融資產。由于制度上的限制,農民對這三種主要要素的產權都是不完整的,因而無法充分利用這些要素賺取收入,積累資本。本節余下部分以土地和戶籍制度為例說明現行制度對農民產權的限制。
(一)土地使用權、收益權的部分返還和轉讓權的繼續缺失
建國以來的土地制度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憲法表述的變化幫助呈現了一個清楚的脈絡。
1.1949年的憲法性文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27條規定“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
2.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是新中國誕生后第一部憲法,同《共同綱領》一樣承認并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
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第十三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3.1975年《憲法》法直接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條款主要是兩條。
第六條 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七條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其中關于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表述發生了重要的變化。54年《憲法》頒布以后,我國完成了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民土地所有權實際上被剝奪,農民土地所有制改為人民公社所有制,農村經濟變為集體經濟所有制,實行“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這是1956年開始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制度遺產。
4.1978年《憲法》基本延續了1975《憲法》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土地制度的表述沒有實質變化。
5.1982年《憲法》是我國的現行憲法,其產生經過了嚴格的程序,其中第10條對土地問題第一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6.1988年憲法修正案。根據1982年《憲法》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該禁止性的規定過于嚴厲,導致在實踐中不斷對此有所突破。在這種背景下,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其中第二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該修正案把土地出租從原先的禁止之列刪除,并把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1982年憲法和1988年修正案的規定,奠定了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基礎。通過上述的簡要梳理可以看出,現行的土地制度,與1949年《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明確承認和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而1982年《憲法》和1988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一變化源于1950年代的社會主義改造,其中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把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變為“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的實際上的集體所有權,對于這一變化的第一次憲法表述,見于1975年《憲法》,現行憲法進一步明確了1975年《憲法》的表述。因此,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實際上源于1950年代農村的合作化運動。
合作化運動的本質,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轉而賦予“集體”所有,這是一次對農民土地產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的嚴重破壞,農民實際上變成了“集體土地”上的“工人”。集體所有制在定義上所有權是明晰的,所有者是“集體”,但是這一所有權的產權性質是混亂的。產權的最終所有者只能是個人。使用權被加上重重障礙,而收益權和轉讓權則被干脆剝奪。隨之而來的,是巨大的激勵和監督問題,包括如何激勵農民在廣袤無垠的土地上工作的積極性,如何監督農民的工作,以及如何激勵監督者實施監督的積極性。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是使用權的交易成本的急劇擴大,而收益權和轉讓權的被剝奪,就等價于交易成本擴大到交易被取消的程度。后來的歷史事實表明這些問題直接造成了農業生產的停滯和1959-1961年大饑荒。
1978年開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際是對1950年代合作化運動的否定[1]。這一改革的核心,是把1950年代人民公社運動剝奪的農民對土地的產權,部分還給農民,即把土地的使用權通過承包的方式還給了農民,代表了產權改革的第一步。正是這一步產權改革,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使得后來的經濟發展有了可能。
然而,這一產權“歸還”是很不徹底的,只是把部分使用權歸還給農民,農民依然沒有收益權和轉讓權。初期的時候承包期限短,地塊頻繁調整,農民不能形成穩定的預期,影響對土地的投資,后續的改革逐步加大使用權的返還,且加入了收益權的內容:1984年,中央的一號文件提出了“家庭聯產承包制長期不變”的政策;1993年,又正式提出農戶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并且允許農戶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這實際上是部分賦予農民土地產權的第二項內容,即“收益權”;2007年,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
轉讓權的返還則更加遲緩。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允許農戶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明文規定“承包地不得買賣”(第四條)。而且,一旦涉及土地用途變化即土地由農用轉為非農用,則需要把土地征為國有。也就是說,基本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國家征地框架之內。也就是說,農民完全沒有轉讓土地的權利:既沒有買賣農地的權利,更沒有把農地轉變為非農地的權利。
農地不能買賣的后果是:倘若某一農戶因為種種原因不適合或者不愿意種地,他不能享用轉讓土地能夠帶來的好處。比如,若該農戶想進城開一個小吃店,就不能用出賣所擁有的土地而獲得啟動資金,當然也不能把土地抵押而獲得貸款。于是,該農戶就同樣面臨著城里人所說的“第一桶金”的問題。不同的是,該農戶并不是沒有資產,而是沒有資產的完全產權,即轉讓權,因而不能抵押或者出賣該資產籌資。結果是,該農戶只好繼續種地,而不能追求自己夢想的“小吃店”事業。
不能小看這“小吃店”事業。套用歐文·費雪的原話,收入是一連串的事件。由于小吃部不能開張,該農民只好繼續從事不擅長的種地事業,收入無法提高,也沒有多余的錢提高生活標準,更新家具設備,旅游學習,開拓眼界更新知識,生病了得不到更好的診斷和治療,人力資本無法進一步積累,收入無法更上一層樓,孩子無法上更好的學校,只好這樣一直窮下去。收入增長就是這樣一個連環套。究其根源,有沒有完整的產權,決定了產權創造收入的“魔法”能不能實現。建國以來前三十年的停滯和后三十年的舉世矚目的成就,有力地說明了在錯誤的和正確的道路上,一代人的時間可以產生天壤不同的收入結果。
農地必須通過征地轉為非農用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則更加嚴重:農民無法享受城市化帶來的區位地租。土地倘若農用,價值由未來產生農作物的現值決定。假設種植一畝地刨除其他投入的凈產出是1000元,即一年的農業地租是1000元,假定售價是租金的30倍,則這一畝地的農業價值是3萬元。土地倘若轉為建設用地,則價值由建設用地提供的未來服務流決定。這里面一個主要的考慮是區位地租,即位置帶來的便利。中央商務區的房子貴,主要是因為中央商務區集中了主要的商業機構和客流量,交通和信息交流成本低,提供了商業活動的便利。商業機構競爭購買該區域的不動產,就拉高了該區域的房價和土地價格。這高房價和高地價背后的經濟支撐,是集中的商業活動帶來的便利,即土地的區位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對土地進行用途管制,嚴格保護耕地,對建設用地進行指標管理。農地轉為非農地,必須經過征地程序,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從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征地過程中對農民進行補償。這一制度安排的含義是,農民對于城市化帶來的巨額土地區位地租的“分享”,以征地補償為限,而在現行制度下,征地補償的水平是很低的。對農民的補償遠小于工商業用地提供的地租,由此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缺口,成為近年來盛行的土地財政的根本的經濟來源。這個巨大的缺口,是經濟持續發展,收入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城市區位地租大幅提高的產物。可是,作為土地重要的最終提供方的農民,卻沒有能夠分享城市化的好處,這一租金被地方政府、開發商、銀行等房地產行業的參與者瓜分了。
農民被排除在城市化收益之外,本質原因就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完整,產權權利束里面與城市化收益關聯的部分被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刪除而導致“產權殘缺”(德姆塞茨(1988))。而讓農民參與分享城市化租金的方法很簡單,就是要歸還農民土地產權中被刪除的部分,增強農民土地產權的硬度,做到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農民有了土地的產權,就會謀求實現土地的最高收益,市場機制會把資源向農村轉移,同時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和農民收入的提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之所以屢屢發生,就是因為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是不完整的,沒有得到明確承認,也就無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在改革開放的初始年代,城市化的發展還處于初期,第一步部分歸還農民土地的使用權,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邏輯下,具有歷史的合理性。然而,正如上文所述,隨著情形的變化,資源的潛在收益發生變化,客觀上會產生交換的需要。就土地而言,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農業規模經營的好處和必要性越來越明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推進,土地的工商業用途價值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客觀上要求歸還土地的轉讓權。然而,改革的滯后,導致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不能通過交換分享經濟發展的好處。這充分說明了進一步改革的需要。
實際上,這種變化,改革的設計者從一開始就已經預見到了,只是后來的政策制定者沒有能夠隨著情況的改變而適時地推進和完善改革。早在1980年,鄧小平在關于農村政策問題的講話中就提到中國農業的改革要有兩個飛躍,一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二是要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可見,早期的改革設計者,已經對未來的發展變化有所預見(杜潤生(2005),第333頁)。近年來,江蘇、浙江、成都等地試驗的“三個集中”的改革思路,即在市場機制的推動下,工業向集中發展區集中,土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農民向集中居住區集中,反映了隨著情況變化,中國農業的第二個飛躍的時機已經到來。
現存的征地制度,實際上相當于建設用地的“統購統銷”。歷史上糧食的統購統銷政策,初衷是為了保證糧食的供應,最大限度地動員農業剩余而進行工業積累(宋國青(1982))。在改革這一體制時,也有很多的懷疑與阻力。當時的改革者勇敢地進行了實驗,并最終推進了改革的實施(杜潤生(2005),第146-153頁)。結果是,因為開放糧食市場實際上是還給農民對于土地和產品更加充分的產權,使得土地資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農業投入增加,糧食供應不減反增。而現行土地制度上的統購統銷,也符合同樣的邏輯。征地制度的本質,是對集體土地產權的限制。如果增加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硬度,使得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那么市場機制將會引導土地的有效使用,引導資源向農村、農業、農民轉移。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善,也有利于解決城市化對于土地的過度占用問題,提高城市的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二)戶籍制度對人力資本的限制
對農民人力資本的限制,集中體現在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上,這一制度也不是一開始就有的,而是有一個演化的過程:
1.1949年的《共同綱領》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遷徙的自由權;
2.1954年《憲法》第90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遷徙的自由;
3.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城鄉分割的戶口登記制度,規定公民必須登記為居住地的常駐人口,且公民遷移要向遷入地報戶口。
4.1975年《憲法》刪除了關于自由遷徙的規定。此后的憲法,包括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也再沒有提及自由遷徙的權利。
上述的簡單回顧表明,現行戶籍制度同土地制度一樣,也是1950年代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的產物。戶籍制度的產權含義是,農民對于自己的人力資本不再具有完整的產權,遷徙的權利被剝奪,人口被與出生的地域和城鄉綁在一起,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機會和權利也就與出生地綁在一起。城里人和農村人,不同地方的人,從一生下來面臨的機會和約束就是不同的,人力資本的積累和使用也是不同的,收入自然也就不平等了。
戶籍制度對農村居民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農民基本與工業化脫節。經濟增長的長期歷史表明,所謂的經濟增長不過是最近200年來的事情,也就是工業革命以后的事情,在此前漫長的幾千年里,人類的生活水平一直處于徘徊的狀態(麥迪森(2001))。可見,經濟增長是工業文明的產物。然而,戶籍制度卻試圖把農民限制在工業文明之外。這一限制的本質,是把農民的人力資本與工業化所代表的技術進步分離。在傳統農業社會里,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而在工業革命以后,與工業生產結合的人力資本才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當農民被與工業化進程隔離以后,農民最大的資產被束縛在農業和土地上,人力資本的產權受到極大的限制,貧困就難以避免了。
這樣的限制不可能不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挑戰。在工業文明的巨大誘惑面前,任何限制可能都是徒勞的。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農民與工業文明結合的好處如此之大,導致重新界定人力資本產權的好處大于成本,于是,重新界定就不可避免了。實際上,如果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突破土地制度限制的創新,那么近代中國農村的另外兩大現象,1980年代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和1990年代以來億萬農民工進城,其實就是中國農民突破戶籍制度限制的努力。
1980年代所謂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實質就是中國農民突破限制,分享工業化成果的嘗試。一方面,農民被限制在農業與農村;另一方面,是現代工業技術的突飛猛進。由于工業能夠創造比農業高得多的產值,農民突破限制進入工業領域是經濟上合理的選擇。但是,由于農民在城市就業受到種種禁止、限制和歧視,且城市改革進程緩慢,無法吸納更多人就業,“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工業化”就這樣被逼了出來。這樣逼上梁山的工業化,先天和后天都是不足的。農民不掌握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農村不具有工業化所需要的產品市場,支持工業文明的資本市場在農村也受到抑制,鄉鎮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錯綜復雜的關系對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也是重大的威脅。換一個角度,農村工業化倘若成功,不過是在農村再形成城市與已有的城市競爭。然而,農村與現有城市相比,在科學技術、人力資本、資本積累、制度環境等各個方面都不占優,“重復工業化”注定是一個無效的安排。在城市改革逐步取得進展以后,農村的重復工業化就煙消云散了,一度成功的鄉鎮企業,要么轉型,要么破產。
1990年代以來的大規模的農民工進城,是戶籍制度限制農民的人力資本產權的又一鐵證。農民要分享工業化成果就必須進城。即便城市里存在對農民工的種種歧視,然而在工業工資與農業收入的巨大差距下,進城務工的凈收入為正,即進城毛收入大于進城務工的機會成本和福利損失。因而,農民工進城的步伐就是擋不住的。人口的大量流動無非就是證明了人力資本重新配置的需要。而大量的人口流動直接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比如巨額的交通費用,家庭分離的巨大福利損失等等),間接損害了大量的社會資源的積累(比如農民工穩定的職業選擇和技能積累,農民工子弟的教育,人口城市化滯后導致的城市基礎設施發展的滯后等等)。如此之高的福利損失,與依然存在的規模龐大的人口流動一起,說明了打破戶籍制度的巨大潛在收益。假設施加在農民工身上的限制被取消,這都將成為社會福利的凈增加。這個潛在收益,就是農民的人力資本產權歸還以后產生的巨額收益。
[1]本文不討論現有土地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比如戶籍制度)的歷史根源,而只限于分析這些制度和政策對于農民收入和城鄉差距的影響。現有農村土地制度源于19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合作化運動是三大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分,涉及當時全面的路線方針。對于當時路線方針的討論,不在本文范圍之內
四、結論性評述:推動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資產提供收入,要經歷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許多事情,都會對收入有正的或者負的影響。資產的產權越完整,提供收入的能力越強,進一步可以形成更多更好的資產,提供更多的收入,如此循環往復下去。看似微小的產權安排上的差距,能夠產生天壤之別的收入后果。我國的巨大城鄉差距,就是對農村歧視性的制度安排導致的農民產權制度的不完整的結果,而近代中國農村三大現象,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和億萬農民工進城,都是農民沖破對農村土地和農民人力資本這兩大資產的產權限制的產物。
在發達國家的工業化歷史上,存在著大量的農民遷移進城的現象,其背后的推力,就是工業化產生的遠高于農業剩余的工業剩余。在沒有戶籍限制的情況下,農民向城市轉移的過程是與工業化同步進行的,即城市化與工業化同步。在這一過程中,一定的城鄉差距是合理的。然而在我國,由于農民面臨戶籍制度的約束,導致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這是資源配置不合理的表現。倘若不改革戶籍制度和相應的土地制度,城市化的潛在經濟增長動力,將消失殆盡,經濟進一步增長的動力將受到威脅。
需要強調的是,現存的大量侵占農民利益的事件,正是因為農民的產權被剝奪,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試問,如果農民對于土地的產權是完整的,受到充分保護的,侵犯農民土地利益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嚴格追究的,還會不會出現大量的地方官員侵犯農民利益的事件,比如農民“被上樓”的事件?這樣的事件會不會減少?集體土地與國家土地同地不同權,行政權力凌駕于集體土地產權之上,是農民侵權事件的根源。
一方面剝奪農民的產權,把農民和農村排除在工業化和城市化之外,另一方面大聲疾呼農民真貧窮,農村真落后,農業真危險,聲勢浩大地搞扶貧,這就是現行三農政策的荒誕邏輯。打一個比方,產權好比農民自力更生、勤勞致富的雙手和雙腳,而現行的政策就是打殘了農民的雙手雙腳,讓農民無法致富,然后用施舍的辦法來扶貧,這樣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最終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
改革開放的成就,歸功于市場機制的引入與逐步完善,而市場機制的基礎,就是產權制度。雖然1978年以來的改革起源于農村,但是農村產權改革卻是“起大早,趕晚集”。隨后的農村改革進展緩慢,土地、戶籍等方面的改革嚴重滯后,沒有在農村建立起完善的產權制度,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這是農民貧窮和農村落后的根本原因。解決三農問題,減小城鄉差距,要求推動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強化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松綁戶籍制度,界定農民人力資本產權。所幸的是,這樣的改革嘗試在成都、重慶等全國各地正在進行。這新一輪的農村產權改革,有可能像1978年開始的舊一輪農村產權改革一樣,為經濟的新一輪繁榮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略
本文成于2010年初,曾收入《中國經濟增長的效率與結構問題研究》一書
作者: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徐遠觀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