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產權”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主要指兩類:其一是經過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土地、規劃、建設環節審批,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經過任何國家相關部門和環節審批,建設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總之建設在農村土地上沒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房產證所有權的房屋均可以叫做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一般是由鄉政府和村委會甚至是與成為會合作的開發商直接頒發證書或簽訂的使用合同書。在專家學者們眼里小產權是非法的,但是小產權卻能夠在國內發展迅速且有無法阻擋的趨勢,甚至于在國家嚴厲打擊小產權房屋時還是屢禁不止,其根本性原因是地方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小產權房雖然沒有向國家繳納巨額土地費,但是他絕對不是免費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費均由鄉鎮和村委會收)巨大的利潤空間導致了地方政府挺而冒險,開發商挺而走險,買不起商品房的工薪階層(特別是北上廣深的白領族)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購買小產權居住。
2014年12月22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開始后國土部門相關領導多次表態,小產權不在登記范圍,對小產權房開展了一系列的調查和違建打擊,但是效果顯然是好比給大象撓癢,毫無作用,各地違建小產權還是如雨后春筍般起來,購買者還是絡繹不絕。
國家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均要登記。小產權正是屬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很明顯就包過在里面,應該借此機會對符合條件的相關小產權房進行統一轉正,對農村集體土地上市與國有土地進行同等地位的上市交易。只有這樣才能切底的消滅小產權房。
國家對小產權的處理問題目前擔心的是:
第一、商品房購買者心里不公平
其實這個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一樣的轉變過程,現在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上市就是這個理,如果還是不好理解,那就用計劃生育來理解,超生無手續的孩子,超生是違法的,但是經過補救措施罰款等還是要給予上戶口的,你心理是不是也不平衡?那對那些失獨的人來說更是不公平的。社會總是慢慢進步完善的。
第二、小產權國家沒分到好處
這個辦法更好解決,我的建議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北京市給國土部的建議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我建議的思想延伸。
第三、解決存量小產權房會不會帶來后面跟風蓋。
這個更不要擔心,因為農村集體土地與國土同等上市后在成本上土地交易上相等同了。
第四、解決了存量小產權房導致高價的商品房崩盤。
不解決小產權問題,已經成在的小產權其實已經是在市場上實際占據了應有的市場地位,發證不發證都是現實狀態,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崩盤。
其實,以上問題均可以解決,筆者曾經寫過一些建議給北京市房產局
建議如下:
應該利用登記的機會劃定一個時間段,比如統一登記之后后堅決不允許小產權在出現,嚴格查處,對違規的村集體領導和鄉鎮領導嚴格處罰,堅決拆除。因為土地是村集體的管好了鄉鎮領導和村領導就可以完全杜絕,集體土地的小產權問題。
對之前的應進行合法管理,解決因土地二元制帶來的產權問矛盾。所有質量合格(耕地等6類違法蓋的房子除外,這類的要拆除)的小產房應該全部免費轉正,轉正后和自住型商品房一樣,5年內不得轉讓,5年后轉讓,采用:集體分5%,國家10%,剩下業主85%的共有分配制度,產權為集體、國家和個人三方共有,這樣一來既滿足了保障集體利益,又維護了國家收益,同時更沒有讓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錯誤責任而讓百姓買單,更不會造成浪費和社會不穩定,此方法維護了集體國家和個人三者的利益。
5年之后或10年之后才可以轉讓,就不會再瞬間對商品房市場造成災難,同時轉讓費也才用了共有分配集體國家都能得到利益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網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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