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矛盾糾紛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準確把握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類型和特點,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有針對性的提出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思路是農村社會治理的重點工作。
一、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
1.土地糾紛類。這是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重要類型。農民向來對土地有著特殊感情,隨著農村土地價格上漲,因土地問題而發生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有學者研究表明,土地問題已占全部農村群體性事件的65%。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征地拆遷中的問題。由于農民對征地政策不了解和基層干部征地程序不規范等原因,導致農民經常為征地補償價格、征地后社會保障等問題與當地政府產生矛盾糾紛,甚至發生群體性事件。二是土地承包流轉中的問題。國家規定土地承包30年不變且不得隨意調整,這就造成新出生人口沒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些家庭雖然人口減少,但承包的土地并沒有變化,有地無人、有人無地現象比較普遍,另外,離婚婦女、外嫁女也經常因土地問題發生矛盾糾紛。在土地流轉中,流轉雙方經常因土地流轉價格、流轉方式等發生矛盾糾紛。
2.干群關系類。當前,干群關系呈緊張趨勢,農民對基層干部的信任水平普遍較低,在內心中對基層干部產生了天然的抵觸心理;基層干部認為農民不講道路,覺悟不高,不服從管理。干群之間互不滿意、互不信任、互不支持,導致
基層工作開展非常困難,上訪事件比較常見,堵路、示威、靜坐、沖擊黨政機關等過激行為也時有發生。
3.家庭糾紛類。家庭矛盾糾紛始終是農村矛盾糾紛的類型之一,贍養老人、婆媳關系、遺產繼承、子女撫養、婚姻關系是家庭糾紛的主要原因。隨著農村婦女經濟地位的提升和思想的解放,農村離婚率越來越高,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上升趨勢明顯。
4.鄰里糾紛類。鄰里糾紛主要因建房、邊界糾紛、污水排放、農業用水、采光通行等原因造成。在宗族實力比較強大的南方農村,宗族間經常因通婚、邊界等問題發生宗族間的大規模的沖突。
以上四種只是農村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此外,環境糾紛、勞資糾紛、債務糾紛、醫療糾紛等也時有發生。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1.誘因復雜化。農村社會結構、社會關系、經濟成分、思想關系不斷分化,致使農村矛盾糾紛的誘因也日趨復雜。矛盾糾紛呈現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特點,處理難度較大。
2.主體多元化。隨著社會階層的分化,農村內部已經分化為農村管理者、農民知識分子、農業勞動者、企業主、個體勞動者、農民工等不同利益群體,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經常會發生一些矛盾糾紛。基層干部與村民、村民與企業、村民與村民成為主要的幾對矛盾糾紛主體,有些矛盾糾紛涉及多方主體,各主體之間的矛盾又互相交織。
3.種類多樣化。既有傳統的宗族、家庭、婚姻、土地、鄰里等糾紛,又有醫患糾紛、勞資關系、環境污染等現代糾紛。既有歷史原因導致的糾紛,又有因發展出現的新問題;既有思想觀念沖突,也有經濟利益沖突,甚至還有政治沖突;既有干群沖突,又有村民之間、村民與私營企業主之間的沖突。
4.規模群體化。近年來,農村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加,村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經常采取集體行動,這些事件的參與者有一定規模,組織化程度較高,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表達方式比較激烈,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威脅,處理不慎可能引發更大矛盾沖突。
5.處理疑難化。農村矛盾糾紛的誘因復雜化、多樣化、群體化等特征,使得對其調處的難度非常大。有的矛盾糾紛涉及的人員多,各主體利益之間協調難,有的矛盾糾紛處理時面臨法與理的沖突,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等等,這些都增加了調解的難度。
三、農村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1.基層干部服務意識不強,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有些基層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出現濫用權力、貪污腐化、辦事不公,甚至與民爭利等現象,比如,在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事件中,基層干部往往與開發商連為一體,侵吞群眾土地賠償款、收受開發商好處;在涉農資金發放中截留錢款;在低保戶、貧困戶評定中優親厚友等,這些事件導致群眾的利益嚴重受到侵害,民眾與基層政府關系疏離甚至對立,民眾與政府、民眾與企業之間沖突經常發生。
2.農民權利意識增強,但法律意識較弱。隨著農村現代化的推進,農民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比較注重維護個人權益。但同時,他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還還比較淡薄。因此,面對矛盾糾紛時,他們過分的強調權利,而忽視自己的義務和應該遵從的規則,不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社會問題,而是習慣于采用上訪、鬧訪、非法集聚等方式。
3.鄉土文化流失,但現代道德體系尚未建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大量人口外出流動,市場經濟對傳統的農村社會帶來了巨大沖擊,功利主義和金錢崇拜極大削弱了傳統農村熟人社會的道德規范,農村整體道德水平下滑,維系農村穩定運行的傳統道德體系崩潰瓦解,而現代法治社會所倡導的道德規范又沒有建立起來,致使農村社會面臨著道德認同危機,因此,在處理社會關系時,人民往往以個人經濟利益為中心,極大增加了農村矛盾糾紛增加的概率。
4.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還不夠完善。近年來,隨著平安建設的推進,各地都建立了矛盾化解機制,但在基層,這種機制還不完善。村級綜治中心建設尚處于起步建設階段,科技化信息化的視頻網絡還沒有建立起來;矛盾糾紛排查機制還不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夠及時;專業化的調解人才缺乏,群防群治機制還不健全。
四、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的思考
1.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眾權益。要進一步完善農村民主自治制度,暢通群眾利益表達渠道,讓群眾更多參與村級
公共事物的決策、管理和監督,切實保證群眾的各項權益。基層干部要進一步強化為民服務理念,改變工作作風,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健全鄉村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就業、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社會穩定的物質基礎。
2.加強法律體系建設,提升法治化水平。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也是調解矛盾糾紛的主要依據。基層干部直接和群眾打交道,代表著黨和政府形象,對群眾的行為起導向作用。因此,基層干部要帶頭守法,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和方式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加大農村法律宣傳普及力度,特別要注重宣傳普及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創新教育方式方法,多采用廣播、電影、故事會、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鄉村司法救濟和司法援助機制,盡可能將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借鑒有些地方一村一法律顧問等方式,在農村建立專業化的法律人才隊伍,為民眾提供各類法律服務。
3.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定期對可能存在的矛盾糾紛隱患進行排查,建立相關臺賬,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人群關注與跟蹤。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充分借鑒“楓橋經驗”,根據鄉村社會熟人社會特點,完善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等手段。建立農村綜治平臺建設,在重點路段和區域安置視頻監控設備,提升防控的科技化水平。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注重調解員隊伍培訓,提升其專業化水平。建立矛盾糾紛成功化解獎勵制度,
加大對調解疑難矛盾糾的獎勵力度。完善社會穩定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責任體系,實行鄉村兩級一把手負責制,各分管責任人按照分工負責各自領域的社會穩定工作,對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處置不當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的,實行“一票否決”。
4.弘揚先進文化,助力矛盾糾紛化解。農村是熟人社會,文化道德對人們的行為有很強的滋潤和約束作用,先進文化既可以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又可以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發揮其獨特優勢。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村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良好的鄉風、家風、民風。充分挖掘鄉村傳統文化資源,制定完善村規民約,促進村民認同并遵守規則。發揮鄉賢文化,弘揚善行義舉,傳承鄉村文明,促進矛盾化解。
作者簡介:劉孝才 中共郴州市委黨校教師,社會學碩士,研究方向:基層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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