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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鵬云:鄉村公共文化的實踐邏輯及其治理

[ 作者:韓鵬云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09 錄入:吳玲香 ]

【摘要】鄉村公共文化包括公共文化服務和村落自組織文化兩種實踐樣態。公共文化服務因文化陣地建設的供需分離、文化活動重“送”輕“種”、文化資源開發的異化現象等問題在實踐運行過程中呈現出“內卷化”邏輯;村落自組織文化因文化責任主體缺位、組織主體弱化、參與主體缺失等因素在實踐運行過程中呈現出“無主體邏輯”。兩種實踐邏輯對鄉村治理產生了消極影響,為了在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實現鄉村文化振興,應建構國家資源與村社組織協同的公共文化發展模式。這一協同治理模式的實踐過程本質上是通過國家介入來激活地方性內生文化資源,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實現多方利益主體的合作,激發出社區的文化活力,確立起文化主體性。

【關鍵詞】公共文化;實踐邏輯;內卷化;無主體;協同模式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鄉村振興戰略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文化振興是其中的關鍵性組成部分,振興鄉村文化可以有效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重塑共同體意識,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內生定力。

鄉村文化振興關鍵在于振興公共文化。鄉村公共文化是指在鄉域公共空間范圍內生長的文化樣態,作為地方性共同體所共享的符號系統,通過個體的文化觀感和價值體驗作用于觀念、行為和規范,對于構建基層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鄉村公共文化的核心在于公共性,這一公共性“可以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積極培育農民之間的新集體主義意識和互助合作精神,增強農村社區內聚力”{1}。正是鄉村公共文化可以對鄉村治理形成強有力的引領和凝聚,使其成為學術和政策研究領域的熱點問題。當前研究關注的議題集中于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分析了政府主導、市場配置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模式仍不完善的原因,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存在著各種體制、機制的困境并據此提出了相應對策。當前的研究豐富了鄉村公共文化研究的總體框架,但也存在有待完善之處:一方面新世紀的第二個十年,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的服務理念、服務方式、服務績效有了新的發展動向,當前分析深度還不夠;另一方面忽略了對農民文化生活的地方性需求作出精細分析,對鄉村公共文化自組織樣態沒有形成系統性的概括和提煉,對其功能、影響及變遷過程的研究也相對缺乏。

筆者認為,鄉村公共文化的實踐樣態可以分為兩方面,一個是外生型的公共文化樣態,也即以政府為主體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包括了文化基礎設施、文化活動及文化資源等內容,呈現的是“文化下鄉”背景下的國家“在場”;另一個是內生型的公共文化樣態,可以稱為村落公共文化,主要指以村落作為主體自組織提供的文化,以共同體性質的集體文化活動為主,呈現的是地方性文化體系的村落“在場”。盡管兩方面具有不同的生成邏輯和發展路徑,但共同構成了鄉村場域中公共文化的基本實踐樣態。以“自上而下”的服務視角來塑造公共文化是現代治理的必然,但從村莊“自下而上”的視角分析文化自組織機制及實踐邏輯也是鄉村公共文化研究的題中之義。由此,本研究擬從當下鄉村公共文化發展中的實踐圖景出發,重點分析鄉村公共文化的兩種實踐樣態及其深層的運行邏輯,并在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提出了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

二、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實踐中的“內卷化”邏輯

文化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公共文化不再是傳統社會時期完全獨立的封閉系統,而是不斷嵌入國家治理的過程之中。作為由政府推動、服務于基層群眾的公共文化服務,主要包括了文化陣地、文化活動、文化資源等具體形式。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高度重視并取得了顯著成效。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同印發了《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建立了現代公共文化體系的基本框架。201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頒布,正式確立了群眾文化權益的法律依據。近年來,國家在文化事業費上的投入年均遞增超過10%,在2017年的文化事業費中縣級及以下單位投入457.45億元,占全國文化事業費的53.5%;2017年藝術表演團隊赴農村演出184.44萬場次,占總場次的62.8%,鄉村基層綜合文化站年均增加3萬個以上。{2}可以說,國家對鄉村公共文化的支持力度正在全面提升,進一步滿足了農民日漸增加的文化需求。但在肯定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成效的同時,在國家相關鄉村公共文化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實踐中,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也不容回避。

一是鄉村公共文化陣地建設中存在供需分離問題。文化陣地主要指的是文化基礎設施建設,表現為“自上而下”的文化項目投入。當前鄉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鎮村文化中心、農家書屋、電影下鄉、農村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等,這些文化惠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的休閑娛樂和文化資訊需求,但也存在著供需分離問題。根據一項調查,農民對文化站、農家書屋這兩種農村主要文化設施使用情況很不樂觀,有79.1%的農民從未去過文化站或參加過其他組織的活動,沒有去過農家書屋的人的比例高達90.9%,從未使用過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的農民占到了絕大多數,只有較少的一部分人偶爾使用過這些設施,經常使用的農民人數比例極小,由此基本可以推斷出鄉村公共文化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太理想。{3}其他一些文化基礎設施也存在類似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文化基礎設施難以覆蓋需求區域,或因與村委會辦公場所集中在一起從而對農民具有一定的心理區隔性,而且缺少專門的服務和管理人員;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文化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與農民的文化興趣偏好并不完全相符。據筆者調查,村民對文化休閑活動、傳統地方戲曲的偏好要遠高于書籍閱讀、觀看電影及文化科技資源的獲取等方面。之所以出現項目供給與需求偏好的斷裂,關鍵因素在于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城市化”理念,即按照標準化、規范化、高規格的城市化理念進行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綜合性、鄉土性和情感性的特點,以城市化為標桿的建設理念往往將鄉村視為需要被替代或改造的客體對象,農民自身的切身需求難以暢通表達,在供需難以精準對接的情況下必然會造成“名實分離”現象。

二是鄉村公共文化活動發展中存在重“送”輕“種”的現象。公共文化活動是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內容,當前主導形式為“送文化下鄉”。“送文化下鄉”活動一般依托于專項經費支持開展,包含了地方民俗、文藝匯演等多種形式,組織主體一般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宣傳職責的機構,主要的運作方式是政府財政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具體承接主體則是公辦的或民營的文化團隊,往往以寓教于樂的方式在鄉村開展文化娛樂或宣傳教育活動。但大部分“送文化下鄉”的過程具有即時性,農民對文化活動的體認大都停留在感官層面,無法親身獲得參與感,也就無法將文化“種植”在農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同時,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文化團隊發育程度偏低,所提供的文化活動形式單一、覆蓋范圍有限,很多地方一買了之,服務績效以及質量的評估和監督也難以到位,農民的文化需求滿足有限。盡管公共文化服務市場化存在失靈現象,但各級文化管理部門依然以“送文化下鄉”的指標數量來衡量工作成效。與倚重市場購買相對的是對引導農民自身的文化組織重視不夠,一些地區的文化管理部門沒能深入細致地開展組織發動工作,農民日常生產生活中難有共建、共享式的公共文化活動浸潤,甚至一些“空心村”逐步成為文化的荒漠。

三是鄉村部分公共文化資源開發中產生了“異化”后果。鄉村公共文化資源是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載體,主要包括了本土文化景觀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但一些鄉村公共文化資源最終演化成為了異己的力量,逐步失去了公益性和可持續性,從內在精神上卻離農村和農民越來越遠,在開發中陷入了過度產業化、商業化之中。一方面是鄉村公共文化景觀建設產業化。鄉村文化景觀是在鄉村范圍中建設的各類經濟、社會、自然、人文現象的綜合文化體,構成了與城市文化景觀不同的文化形態。當前鄉村文化景觀的開發和利用普遍與鄉村旅游相聯,通過“民間認知一權威認證一資本布景一鞏固強化”的產業化邏輯來打造旅游景觀。{4}鄉村文化景觀成為一種功利性的商業化手段而失去了鄉土性。在旅游產業化的過程中,鄉村文化景觀資源難以為村莊和農民的生產生活需求服務,農民既與景觀隔離,又難以公平地分享實際利益。另一方面是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度商業化。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內容包括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鄉村傳統文化形式,強調的是在農耕文明背景下以人為核心的經驗、精神和技藝,當前各地政府重視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請,但“作為日常生活的民俗一旦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便從其生存的環境中脫離出來,進入被生產、被建構的陌生化過程,使非物質文化越來越遠離其日常生活形態的本真樣貌”{5},尤其是一些過度商業化的實踐操作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文化的原生意涵,一些傳統手藝過度機器化生產,傳統服裝表演過度參與旅游展示、傳統民俗參與商業化演出等使公共文化資源的公益性和可持續性日漸喪失。

公共文化陣地建設的供需分離、公共文化活動重“送”輕“種”以及公共文化資源利用過程中出現的異化現象構成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卷化”邏輯:“自上而下”的公共文化服務沒有與鄉土特性及農民的需求充分銜接,從理念上正逐步遠離農村、與農民隔膜甚至從一定程度上排斥農民“參與”。這種現狀從本質上呈現的是公共文化服務“有增長而無突破” 的“內卷化”{6}邏輯,即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在不斷增加,但原本預期中的績效卻難以實現突破,在預期與實效之間存在著的難以回避的張力。這種“內卷化”邏輯從一定程度上會阻礙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所承載的意識形態的有效傳遞,公共文化服務對農民的引導功能弱化,文化服務對村莊社區的集體主義觀念及凝聚力的塑造作用也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而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公共文化服務“內卷化”邏輯深層次的原因是“行政主導”的文化治理模式,即將文化的治理看成政府單一主體的治理,在實踐過程中最終又簡化為文化管理部門的具體治理技術。筆者認為,這種“行政主導”的文化治理模式由三方面構成:

一是非農化的文化治理理念。行政力量對文化進行治理往往是單向的,缺少“上下結合”的辯證性,在治理過程中難以達成標準化與個性化的統一。當“自下而上”的文化反饋機制難以形成集中力量時,“自上而下”的文化治理就會形成一種基于“發展主義”意識形態的非農理念,認為農民的文化需求需要被改造,公共文化陣地建設及送文化下鄉的目的在于以城市文化和精英文化來重塑或改造鄉村的傳統習慣及地方性知識,認為公共文化資源通過商業化的方式包裝進入市場才能有生命力。這一非農化的文化治理理念構成了行政主導的文化治理模式的基礎。

二是壓力型的文化治理機制。“行政主導”模式文化治理依托的是行政體制運作,突出特征是壓力型體制。所謂壓力型體制,指的是基層政府為了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指標而采取的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評價體系,其核心是形成一級壓一級,層層向下推動的傳導機制。文化治理也遵循了同樣的機制,“現行文化體制在運作過程中很大程度上屬于向上負責,基層文化行政部門的公共服務意識及其責任明顯低于對上級執行使命的承諾,文化責任上行及價值逆向性內在地支撐著體制的行政存在方式”{7}。鄉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文化活動甚至是文化產業發展很多采取“錦標賽”式的考核競爭方式,為了在競爭中勝出,不符合農民需求的文化“政績工程”屢見不鮮,單純只注重考核卻不計經濟社會績效的活動也不少見。

三是項目化的文化治理方式。項目制可以做到目標明確和程序合理,但項目“總體結構關系及其運行機制變得更加錯綜復雜,構成輸入與嵌入、規制與變通、支配與反應相互交織的治理過程”{8}。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化的治理方式在落地的過程中就遭遇了復雜的問題:一方面一些項目的封閉性程序會形成一定的區隔,不利于農民的參與且容易遮蔽不同農村地區農民的個性化需求,造成需求與供給的斷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又往往通過對項目資源的“打包”來服務于自身的意圖,或者將文化治理項目轉化為本地區經濟增長指標完成的條件或工具,又或將文化資源包裝成為失去“本真性”的產業形態來獲取政績,“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招商活動如火如荼,各類熱火朝天的鄉村旅游形成風潮。

非農化的文化治理理念、壓力型的文化治理機制及項目化的文化治理方式使“行政主導”模式下公共文化服務呈現出極強的功利性特征。鄉村公共文化的本意在于通過寓教于樂的形式傳遞內在意涵,從而實現對農民信仰意義世界的支撐。但在公共文化服務考評政績導向、文化下鄉中農民參與的缺失、文化資源的過度產業商業化等多重影響之下,教化性內涵逐步與文化載體出現剝離,公共文化服務的價值取向與農民疏離,通過公共文化服務來凝聚農民價值觀共識并加強農民認同和歸屬感的預期效果并沒有完全達成。

三、村落公共文化的“無主體”邏輯

村落公共文化是鄉村公共文化的另外一種重要實踐樣態,它是基于村落空間為基本依托所形成的村民共同參與、共同分享的文化活動,是一種建立在村落歷史記憶、精神文化、生產生活之上的文化綜合體,主要類型包括各類地方特色民俗活動、民族活動等。作為一種村落共同體組織的具有地方性信仰或祖先崇拜內涵的綜合文化形態,其生長于傳統農耕社會結構之上且具有持續的生命力。首先,村落公共文化的基礎來源于農業生產的協同。在傳統農耕社會時期,村落生產必須依據農時且在生產的諸多環節相互合作,這就使各類因自然周期而存在的農耕時節具有了象征性,反映生產及合作過程中的民風民俗及節慶文化也隨之產生,因地方區域差異的存在,也就塑造了傳統鄉土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其次,村落公共文化的載體來源于村莊權威結構。在傳統社會時期的鄉村治理中士紳及家族是治理的權威力量,“國家意識形態被有效灌輸于鄉紳,并形成為‘士大夫’的主導意識形態,另一方面,鄉紳以其優勢地位,將國家意識形態以多種形式轉化形成為一般農民的意識形態,從而為龐大帝國體系構建起了相當完整的意識形態控制體系和相對有效的合法性根基”{9}。村落公共文化組織開展的主體也來源于此,鄉紳及家族力量往往是大型村落公共文化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成為其中的關鍵性力量。最后,村落公共文化的完成依靠全體村民的參與和互動。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種內生型的綜合文化形態,嵌入在村莊的經濟社會結構之中,需要全體村民的參與和互動,在這一過程中村民也能夠完成對村落共同體精神的認同,塑造共同的情景體驗和社區記憶。

從本質上看,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種特殊實踐活動,在“對不斷變動的自然和人類環境做出反映” {10}中所獲得的實踐知識、共識、經驗的綜合體,具有鄉土實踐性和經驗特殊性。但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除了部分適合產業化的村落文化形態在鄉村旅游經濟或其他商業化形式助推下得到發展之外,相當一部分村落公共文化形態日漸難以開展甚至逐步湮滅,究其原因在于村落公共文化的主體正在逐步失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村落公共文化的責任主體缺位。當下的鄉村治理過程中,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施行民主自治。但鄉鎮基層政府在壓力型體制之下處于“權小而責大”的境地,往往傾向于將村委會“準行政化”,當前村委會主要任務在于落實各類升級達標的政務及各類發展型任務,在處理村務的過程中也主要關注利益糾紛、農民上訪、精準扶貧等考核的“硬”事項,對村落公共文化等考核力度較小的“軟”事項則一般重視不夠。同時,后稅費時代的村委會在治理過程中處于“治權”弱化境地。一方面原因是財力的困境。全國大部分地區集體經濟匱乏,甚至很多地區的村莊還存在負債的現象。村委會的日常運轉經費及村干部的工資大都依靠政府財政轉移支付,開展村落公共文化活動所必需的經費難以籌措,這就使村委會沒有富余的資金去支持開展各類公共活動。另一方面是權威的衰退。后稅費時代村委會與農民之間的利益聯結點相對變少,彼此關系變得“懸浮”起來。當前村委會在治理過程中秉承“不得罪”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為邏輯{11},逐步失去了治理的權威,即使部分村委會具有財力,也大都在村落公共文化建設過程中處于消極治理狀態。總的來說,村委會作為責任主體的缺位狀態與后稅費時代基層治理的深層邏輯緊密相關,公共文化作為一種村落共同體自組織的實踐樣態缺乏強有力的責任主體。

二是村落公共文化的組織主體弱化。在傳統社會村落公共文化的支撐主體是家族結構,其中具有權威的族長或長者是組織主體,他們對公共文化所代表的社區記憶具有強烈的認同感,憑借自身權威對文化活動進行組織發動并維護文化儀式及程序的完整性,通過代際相傳的方式來實現文化的傳承。但隨著市場經濟背景下勞動力的快速流動,傳統的地緣和血緣結構逐步被打破。一方面,地緣結構的分離使村落中精英群體開始離散,很多人進入城市務工,大部分時間與村莊脫離,時空的分離使他們無法投入到公共文化的組織過程之中,逐步失去了組織的動力;另一方面,血緣結構被打破逐步導致了農民親族觀念的淡化,“人們建立關系時考慮的主要是實利可圖,所以親屬和非親屬都可以被納入格局之中;從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員的工具性價值逐級遞減;關系越緊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員用來實現其實利目標”{12}。也即農民的“認同單位”開始縮小,很多地區出現了農村社會結構原子化的趨勢,核心家庭私人生活空間開始取代家族公共生活空間,這就使村落中原有的權威力量日漸弱化,無法完成公共文化組織的任務。

三是村落公共文化的參與主體缺失。在傳統社會,村落公共文化的達成需要整個村社村民的參與,主要體現在自主籌資、參與過程、情境體驗等多方面,也即公共文化活動的開展所需要的財務支持往往由村民均攤,公共文化活動所需要的人力投入也由村民承擔。在公共文化運行的過程之中,村民通過圍觀進行情境體驗,充分地將自身融入文化活動之中。但是,當下的村落公共文化的參與主體卻呈現為缺失的狀態。首先,由于村民的價值追求已經不再面向村莊內部,村落公共文化活動的籌資越來越困難,很多村民并不將其看成是必需品因而不愿意均攤成本,這就導致“搭便車”現象的普遍存在,并最終使整個活動難以開展。即使在外經商或務工而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老板”對村落公共活動進行一些支持,也難以實現可持續。其次,隨著青壯年勞動力的大量外流,村莊呈現出普遍的“空心化”狀態,務工的中青年群體只能在年底有限的時間內返回家鄉,一些需要在其他時節舉行的傳統村落公共文化活動完全處于中斷的狀態,而一些在春節前后進行的公共文化活動也并不能吸引村民自愿投入人力。當公共文化活動缺少“人氣”的時候,衰敗的趨勢也就難以逆轉。最后,隨著互聯網及傳媒技術的發展,后現代消費主義的熱潮不斷侵蝕村莊,村民尤其是年輕一代更傾向于各類關門閉戶的私人文化,對“土味”十足的傳統村落公共文化的熱情有限。盡管很多地區農村老年人群體喜愛村落公共文化,但年輕人群體則較為淡漠。可見,村落公共文化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社會系統具備足夠數量的行動者作為系統的組成部分, 乃是社會系統內部整合及社會系統和文化模式之間整合的必要條件。否則,便有可能無法維持系統的均衡而呈現‘病態’。” {13}責任主體、組織主體及參與主體的缺失及弱化使村落公共文化的系統已經失衡,可以稱其為“無主體邏輯”。所謂“無主體邏輯”指的是村落公共文化的自組織已經缺少了主體的支撐,作為一個文化生態系統已經失去了足夠的自覺行動者,從而無法維持基本的系統平衡。盡管村落的外部形態依然存在,但傳統熟人社會時期的公共文化運轉邏輯從很大程度上已經難以維系,這也就導致村落公共文化尤其是傳統公共文化匱乏,其保護和傳承遭遇嚴重挑戰,村落逐步失去了文化活力,村莊的凋敝之勢日漸嚴重,而這一趨勢又進一步削弱了村落組織力,村落公共文化更加難以成型,由此形成循環往復之勢,最終導致村落公共價值觀念和公共精神的瓦解。

村落公共文化的“無主體邏輯”根植于鄉村社會的轉型巨變之中,隨著我國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形態的轉變,鄉村社會的性質及整體形態已經發生了急劇變化。一是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的變遷。城鎮化及工業化是現代社會的必然趨勢,不僅大量的農村務工勞動力進入城市工作,而且基層社會尤其是縣鄉場域內也已經開啟了大規模的小城鎮建設和集中居住社區建設。在這一過程中,鄉村社會開始了前所未有的“接力”城鎮化進程,農民尤其是青年一代農民在當下婚姻高標準的要求下或在兒女教育“上移”的壓力下開始落戶城鎮或社區,原有的村落地緣共同體在空間上失去了存在基礎。盡管我國的城鎮化需要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才能最終完成,但這一趨勢已經不可逆轉。在這一不可逆的趨勢之下,鄉土社會和附著其上的村落公共文化衰弱也就成為必然。二是農耕社會向工商社會的變遷。傳統村落公共文化的存在扎根于農耕社會,小農經濟的分散性帶來了生產過程中的互助合作,反向塑造了家族結構并形成了較強的地緣規范。同時小農經濟的專業分工程度低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致使鄉村發展長期處于低度均衡狀態。但當下隨著農民紛紛離開土地以及大規模土地流轉的實現,家庭農場及各類大農場中雇傭式的農業產業工人開始出現,原來作為小農經濟基礎的土地已經開始商業化。現代社會的標準化、模式化的消費文化特質逐步取代了鄉土文化的地域特色和鮮明個性。三是“熟人社會”過渡為“半熟人社會”。傳統鄉村社會大都是地緣和血緣交織的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之間相互熟識并具有共同的生產生活關聯,這種社會形態直接孕育了村落公共文化。而當下隨著合村并組和集中居住的實施,治理的基礎已經轉變為多個自然村聯合形成的行政村,在治理過程中,鄉村社會已經逐步成為了“半熟人社會”{14},相互之間很難形成一致行動。在這種狀態之下,村落公共文化所需的組織與參與成本必然大大增加,導致活動頻次和質量的銳減,甚至一些村落文化形式出現了斷代絕跡的現象。

村落公共文化從一定程度上被喻為傳統鄉土社會的靈魂,近年來比較流行的“回鄉體”正是在緬懷這種日漸衰敗的村落共同體精神。圍繞村落公共文化的去留,也引發了學術和政策層面的系列論爭:村落公共文化是否具有重生的現代性因子,能否實現“活化”發展,是否有保護和傳承的必要等,這些論爭沒有給出最終定論,但給我們提供了思索和行動的方向。盡管村落公共文化逐步失去了自組織的內生能力,但不應任由這一趨勢持續惡化下去,否則不僅會喪失我國傳統優秀文化資源和自身的文化自信,也將會損害城市化進程中農民的切身文化福利,不利于當下鄉村治理的發展。

四、鄉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協同模式建構

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卷化”邏輯與村落公共文化的“無主體”邏輯構成了當前鄉村公共文化實踐的總體邏輯,在其直接影響下,鄉村公共文化的規范和價值出現了紊亂,進而對鄉村社會的治理秩序和農民的價值信仰產生了較大的消極影響。

鄉村公共文化規范的抽離使鄉村內生秩序弱化。公共文化規范指的是鄉村文化中所蘊含的地方性倫理規則,其通過公共輿論的壓力或集體獎懲規則來約束村民的行為,從而達成主導型意識形態系統對個體行為邏輯的整合。在傳統社會時期鄉村公共文化的規范力極其強大,其形成的“權力—文化網絡”確保了鄉村社會內生型秩序的穩定。而當下在公共文化服務“內卷化”邏輯和村落公共文化的“無主體”邏輯的共同作用下,鄉村社會的內生秩序開始弱化,進而帶來了治理的系列問題。一是倫理規范異化導致糾紛矛盾增加。鄉村公共文化規范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共同體倫理,在利益關系上要有長久的付出—回饋預期,要基于道義“給別人留活路”,在人際關系上講求“人情”“臉面”。但隨著文化規范力的弱化,村民對村莊和其他村民的預期開始短期化,人情圈也開始縮小,個人利益被過度關注,共同體的溫情已經逐步消逝。這就使得原本可以由內生規范自行解決的糾紛矛盾大量涌現并擴大上移,成為諸多鄉村社會問題的始發點。二是邊緣勢力涌現致使社會整合困難。公共文化作用的重要體現是形成主導型的規范認同從而抑制各類邊緣群體崛起,例如各種釘子戶、各類不法作為的“灰黑”勢力等。但由于公共文化規范的衰弱,村莊內邊緣群體開始涌現并最終形成了“少數決定多數”的現狀,不僅對公共利益形成破壞,而且還營造了“老實人吃虧”的消極社會氛圍,鄉村社會層面的整合具有相當難度。

鄉村公共文化價值的虛置使農民的意義追求出現困局。公共文化是文化發展中超越性、本體性的層面,鄉村公共文化價值體現的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意義之所在。在傳統社會時期,農民的意義在于在孝悌之下興旺家族、延續“祖蔭”。而當下隨著公共文化的衰弱,農民的超越性的價值意義發生了虛置。一方面是信仰結構的斷裂。傳統農民的信仰結構體現在“歷史感”的延綿,“歷史感”指的是“鄉村個體都是祖宗序列、家族脈絡的傳承者,對家族繼替和存續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也即在‘祖蔭’的庇護下實現家族超越時空的延續”{15}。當下鄉村社會中農民家庭的認同單位開始逐步縮小,甚至很多地區的鄉村社會已經呈現為原子化狀態,加之工具理性的作用,農民的家族凝聚和香火延綿的價值觀念已經開始動搖,“歷史感”逐步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農民在生育觀念、代際倫理觀念甚至婚姻觀念上都越來越工具理性化。另一方面是信仰追求的異化。隨著公共文化價值的虛置,農民的傳統信仰追求開始異化,面對外部市場經濟消費主義和村莊內部競爭的雙重壓力,很多農民要么轉向追求現世的享受,要么轉向基督教、家庭教會甚至是地下邪教尋求信仰依托。鄉村社會共同體的關鍵聯結點逐步解體,鄉村社會也不再是安放信仰和價值的精神家園。

鄉村公共文化的實踐邏輯成為當前鄉村社會諸多問題產生的癥結所在,對當前鄉村治理產生了深刻影響,這就必然產生鄉村公共文化最終向何處去的疑問。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分析,應堅持系統性和辯證性的原則。從系統性來看,應注意到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階段性。盡管當前城鎮化發展迅猛,但由于我國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的位置及人口基數等因素影響,現代化、城鎮化的發展依然需要歷經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時間跨度,甚至在城鎮化的主體發展階段完成之后,依然會有較大規模的群體生活在鄉村,農業文明不可能被城市文明完全取代,二者是共生發展的關系。這一基本國情也就決定了鄉村社會應該成為我國現代化的“穩定器”和“蓄水池”{16},不僅不能成為文化的荒漠,反而應進一步加大建設力度。“美麗鄉村”建設重在“文化美麗”,失去了文化精神的浸染,“美麗鄉村”就失去了靈魂。而從辯證性上看,應處理好治標和治本的關系。當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及村落公共文化的實踐邏輯都與封閉的鄉村社會向開放的現代社會轉型有關,是轉型過程中失調的具體表現。在這一歷史趨勢無法逆轉的背景下,當前鄉村公共文化的建設不能寄希望于理想化的“治本”方式進行一勞永逸的解決,只能以漸進的方式“治標”,緩解當前各種文化失調帶來的治理弊病。

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筆者認為當前鄉村公共文化應創新國家與村社協同模式。所謂鄉村公共文化的協同模式指的是在文化治理過程中國家資源與村社組織的協同。公共文化的生成具有特殊性,必須將外在的資源內化為農民的自覺接受和參與。公共文化的“善治”狀態需要國家與村落合作聯動。公共文化服務缺少了國家資源支撐就無法展開,但其開展的過程遠離農民的實際需求也無法達成預期效果;村落公共文化依托于村落自組織能力開展,但在當下沒有國家資源的介入和支持也會愈加衰敗。

建立協同供給的模式應從國家資源整合和村落組織建設兩方面入手:當前文化資源下鄉大都以項目制的方式開展,而項目制方式會出現文化投入分散、多頭治理的“部門利益”,這就需要對文化項目資源進行充分整合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而村落缺少公共文化的內生組織載體,很多村莊沒有文化組織,部分基于農民切身文化需求組織起來的本土文化組織缺少運轉經費而難以持續,導致能提供喜聞樂見文化產品的組織形態大都難以為繼。針對這些現象,應將國家文化資源投入對接到各類文藝類、體育類、地方民俗類鄉村文化組織,形成專項的文化建設資金來支持村莊文化組織,通過文化資源的投入確保文化發展有基礎,通過內生型組織建設確保農民能積極參與。這樣一種模式貼近不同區域農民的個性化文化需求,具有鄉土性和開放性,同時又在國家資源輸入支持下具有可持續性,有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筆者調研中發現,其實全國很多省市已經在創新這一模式,例如南京市將項目整合形成民生資金直接對接到村莊,由村莊對文化組織進行專項扶持,較好地促進了鄉村文化的繁榮發展,這些地域的機制創新應進行經驗的總結和推廣。

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內生型的文化組織建設。內生型文化組織是基于村莊本位的群眾自發組織、自發參與的公共性文化組織,它的建設不應該是一項強制性的行政任務,而應由管理部門或政府組織引導,由農民自主組織。組織的關鍵是對文化骨干分子或帶頭人的發掘和支持,一些沒有生活負擔的老年人群體或其他群體中的文化活動愛好者具有組織熱情,應給予培訓及激勵,使其積極參與到文化組織過程之中。另外,在這一過程中鄉村兩級組織尤其是村兩委必須要強化面向農民的文化建設理念,摒棄“文化可有可無”的工具主義理念,在鄉村文化組織建設的過程中發揮支持和引導作用。

在文化組織建設的基礎上,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傳統優秀文化資源的“活化”。鄉村公共文化建設與城市公共文化的區別在于其悠久的歷史文化積淀和區域文化特色。當前很多優秀的鄉村文化資源包括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在逐步消逝,如何保護和傳承成為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話題。但傳統鄉土文化資源具有嵌入現代文化建設的“活性”因子,可以在進行現代性改造的基礎上使其煥發出新的生機。如何以村落為載體,將傳統公共文化資源“活化”是一個努力方向,這不僅可以造福農民,豐富他們的休閑文化生活,而且也為現代文化建設提供傳統資源和內生動力。

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的基礎在于文化管理。推動鄉村公共文化建設必須倡導優秀的公共文化,同時又要通過文化管理的手段堅決打擊鄉村中的各類負面文化現象。當前鄉村私人文化因其日常化和多樣化而成為主導,但在私人文化之下也往往滋生了諸多消極墮落的不良文化風氣。例如,一些地區鄉村的節假日或休閑時節,賭博現象成風;還有一些地區鄉村人情往來禮金泛濫,形成了相互攀比、揮霍無度的惡劣風氣;等等。這些現象之外,伴隨著價值觀念的空虛,一些農村地區還出現了家庭教會及地下邪教迅猛發展的現象,嚴重威脅農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些問題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本相悖,對公共文化建設造成了惡劣影響,甚至與積極健康的文化活動爭奪陣地。針對這些問題,各級政府及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管理和規范,進行專門的打擊和肅清,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化正能量,塑造文明鄉風。

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的保障在于治理轉型。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的創新不僅需要進行體制機制的創新,從更深層意義上需要基層治理的轉型。鄉鎮基層政府在壓力型體制之下的工作重點是各項任務指標,服務型政府的定位依然不彰顯,如何通過基層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確保基層權責與資源的匹配是公共文化服務能否繁榮的深層機制,這就需要進行系統性的轉型。另一方面,村級組織當前治理能力較為弱化,缺失治理責任和治理動力,如何通過“減負增效”“費隨事轉”的改革減輕村級組織的各項政務壓力,使其能有更多的精力和資源投入公共文化建設,又如何通過“三社聯動”實現公共文化建設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格局,都需要進行深入的改革。只有完成治理轉型,才能最終使鄉村公共文化運轉起來,塑造出鄉村公共文化的全新發展格局。

結語

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大力實施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鄉村迎來新一輪的建設和發展。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鄉村公共文化受到了更多關注。鄉村公共文化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務于農民和農村,使農民享受更多的文化福利,也使鄉村留住文脈和鄉愁。當前國家對鄉村公共文化的投入正在迅猛增加,但在一些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沒能和農民的文化需求更好地銜接,一些村落喜聞樂見的村落公共文化形態因為沒有資源的投入而日漸衰敗。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卷化”邏輯和村落公共文化的“無主體”邏輯對文化規范和文化價值形成了沖擊,最終對鄉村治理產生了消極影響。由此,在鄉村公共文化轉型發展中,如何將國家資源與村社組織協同起來成為需要理論研討和實踐檢驗的時代命題。這一協同治理模式的實踐過程本質上是通過國家介入來激活地方性內生文化資源,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實現多方利益主體的合作,激發出社區的文化活力,確立起文化主體性。同時,鄉村公共文化協同治理模式的目的在于從一定程度上減緩鄉村文化規范和文化價值的衰敗過程,為處于城鎮工業化進程中的村落提供文化的浸潤,又從最大程度上保留傳統優秀的文化因子,為鄉村文化重建保留基礎性條件。可以預期,在此基礎上鄉村公共文化的現代性活力會被進一步“活化”出來,并逐步成為未來鄉村振興的內在支撐性力量。

(作者系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 201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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