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中心主義”的發展邏輯是造成我國城鄉二元秩序的本質原因, 從“城市中心”到“城鄉共生”是城鄉關系發展的應然指向。利用生態學中的“共生理論”, 從政治生態學的視角對城鄉關系進行理論解讀, 構建新時代“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解釋框架。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實現, 需遵循平等公正的對稱性發展理念、雙向合作的互惠性發展路徑, 從而形成“政治共享、經濟共榮、文化共融、社會共建、生態共治”五位一體的城鄉共生發展格局, 最終促成城鄉社會正義理念的重構以及強社會的初步發育。
關鍵詞:共生理論; 城市中心主義; 對稱互惠共生發展; 社會正義;
一、問題提出:社會轉型中的城鄉二元性秩序
社會轉型表達的是“從農業的、鄉村的、封閉的、半封閉的傳統型社會, 向工業的、城鎮的、開放的現代型社會的轉型”(鄭杭生, 2009)。簡單講, 也即可理解為城鄉關系的現代化轉型。在20世紀80年代, 國家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城鄉關系轉型向度, 這在帶來城鄉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同時, 卻同時又加深了城鄉“二元性秩序”的生成及其社會問題“極端復雜性”的凸顯。實際來看, 中國城鄉關系轉型一直呈現出“城市中心主義”的演變規律, 也即是一種城市本位的城鄉關系建設邏輯, 重點表達為“國家以城市為中心的制度安排與資源分配、社會以城市為主體的日常運轉、個體形塑了一種以城市化為導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文軍等, 2015)。這在結構上反映出的就是城市社會為一元、農村社會為另一元的“城鄉二元”發展布局, 其內容主要表現為現代城市文化因素與傳統鄉村文化因素的沖突與交織、城市工業飛速發展與鄉村農業發展滯后的并生與失衡、城市市民與鄉村農民的身份二元與階層分化, 以及農村空心化、偽城市化等一系列社會弊病的伴隨與共存。雖然在2002年之后, 中央政府先后提出城鄉統籌發展、取消農業稅、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以及美麗鄉村建設等旨在消解城鄉差距的戰略舉措, 但遺憾的是, 這一系列發展戰略依舊難以逾越“城市中心主義”的歷史窠臼, 實質上仍是一個“城市中心主義下鄉”并最終為城市化建設服務的過程, 中國城鄉二元秩序難以得到根本性的消解。針對城鄉二元秩序帶來的底線失守、規則失真、制度失范的現實困境, 本文擬從政治生態學的視角出發, 利用生態學中的共生理論, 通過建構“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解釋框架來重新審視新時代中國城鄉關系的變遷走向, 這構成本文最重要的研究動機。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分析框架
(一)關于“城市化與鄉村發展”的理論研究
關于城鄉關系的探究, 西方國家早已形成諸多成熟的經典理論。一是“自上而下”的城市偏向理論, 這著重強調城市優先發展, 繼而再通過“涓流效應”帶動農村進步, 包括增長極理論、二元結構理論、核心邊緣理論等(Lewis, 1954), 朗迪勒里(1983)提出的“次級城市發展戰略”就是這種理論的實踐表達。二是“自下而上”的鄉村偏向理論, 這著重強調以農村為主體、農村人口勞動力轉化為表征的發展, 如Stohr等(1981)提出的“選擇性空間封閉”發展論。三是“上下互動”的城鄉融合理論, 這著重強調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相互強化與合作互補性, 如日本學者岸根卓郎(1985)構建的“自然—空間—人類系統”城鄉融合型網絡化發展框架;英國學者波特等(1989)構建的“城鄉聯系流”分析框架。
國內學界則主要集中于從城鄉統籌論與城鄉一體化理論的角度對城鄉關系問題展開分析。第一, 在城市化與城鄉一體化關系方面, 部分學者共同指出新型城鎮化對城鄉戶籍制度、農業現代化以及城鄉一體化有著重要的實踐價值(楊繼瑞等, 2014)。第二, 在城鄉關系的動態演化方面, 韓俊(2009)指出新中國建立60年來, 城鄉關系主要經歷了工農產品不平等交易、城鄉要素不自由流通、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農村富余勞動力大量轉移、小城鎮大量建設、惠農政策不斷完善等發展階段。第三, 在城鄉一體化的現實評價與影響因素方面, 曹裕等(2010)通過實證檢驗指出城市化對降低城鄉差距有顯著作用;羅來軍等(2014)對中國雙向城鄉一體化的水平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探究。
(二)關于“城鎮化與鄉村發展”失衡機理的研究
城鄉關系發展失衡與政府實施的國家發展戰略和政策設計緊密相關。西方學者更多是從“城市偏向理論”的角度探討發展中國家城鄉失衡的形成機理, Wellise(1977)指出發展中國家城鄉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把城市化和經濟增長等同于經濟發展, 極力推行城市偏向型的發展戰略。該偏向型政策主要包括三點:宏觀經濟政策扭曲了經濟信號、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的傾向性投資、低效率的城市公共部門就業(貝克爾等, 2003)。Lipton(1977, 1993)指出由于存在“強城市—弱農民”的二元政治結構, 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總是實施偏袒城市發展的投資、稅收以及其它政策, 由此導致城市與農村在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發展上的明顯分化。
以此理論為基礎, 結合中國城鄉關系的特殊性, 蔡眆(2000)指出在1978年之前, 中國城市偏向政策主要與計劃經濟時期的統購統銷、人民公社、戶籍制度相關, 1978年后,城市偏向繼續加深主要源于城市利益集團的壓力以及傳統經濟體制遺留的制度障礙。此外, 眾多學者還通過實證檢驗指出城市偏向的財政分配政策(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不僅導致了城鄉差距的不斷擴大(呂煒, 2015), 更是抑制了中國農業的有效增長, 阻礙了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高彥彥, 2010;劉成奎等, 2014)。并對此基本形成一致共識。
(三)關于“城鎮化與鄉村發展”治理機制的研究
在“城鄉關系”的治理機制上, 西方學者早就從城鄉相互依賴角度提出了“區域網絡發展”模型, 旨在通過一系列的“流”(人、生產、商品、資金和信息)促進鄉村結構變化與城市功能作用相聯系, 實現城鄉聯系的良性循環與均衡發展(Douglass, 1998)。
就國內來看, 在宏觀層面, 學界和政界也已基本形成一致共識, 即在新時代發展階段, 可嘗試通過“鄉村振興”和“區域協調發展”兩大戰略, 以促進城市與鄉村的融合發展。比如, 有學者就在“城鄉連續統”的框架下, 從社區建設、組織轉型、人口聚居、農村土地經營模式與土地制度等方面對新型城鎮化的治理機制進行了分析(田鵬, 2016)。在微觀層面, “都農融合城市”(產業、產城、產村的融合)是生態文明背景下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趨向(石憶邵, 2015);同時, 在新時代下, 城鄉一體化發展還要以“一帶一路”為引領, 推進城鄉產業深度融合, 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和諧一體(徐麗杰, 2016)。
通過國內外研究進展的對比可以發現, 西方發達國家已基本實現了城鄉一體和農村現代化, 并形成了多種城鄉關系的經典理論, 這對我國城鄉發展的實踐有著一定的指導效用, 但這些既有理論是否緊密契合中國實際, 仍有待進一步佐證。反觀國內研究, 存在一個共性問題, 即現有研究依然是一種宏觀性敘事(歷史演變、理念描述、機制構建)或者停留于以計量分析為主的微觀技術層面的認知(影響因素、現實評價), 同時在研究視角上大多是從經濟學、社會學、地理學等角度對某一問題的局限性分析, 更是尚未形成一個系統性的新時代中國本土化的城鄉關系理論體系。對此, 本文嘗試從政治生態學的視角出發, 將城市和鄉村置于“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這樣一個復雜的、整體性的網絡生態中來重新審視與定位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 旨在構建“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這一新型的解釋框架。
沿此思路, 筆者將“城鄉共生式發展”界定如下:城鄉共生式發展是指農村、中小城鎮和中心城市這幾個具有復雜相關關系的共生單元, 在制度、政策、市場等內外環境因素的影響下, 彼此在城鄉空間、工業與農業、城鄉產業(能源/新型技術/金融/房產/旅游)、物流體系等方面相互作用, 形成的一系列共生形態和治理模式的總稱。具體包括三層含義:一是, 從廣義上看, 城鄉共生是對新中國建國以來中國城鄉關系整體變遷的理論性概括, 反映的是從病態共生(寄生/偏利共生/非對稱互惠共生)逐步向常態共生(對稱互惠共生)的內在演變過程(武小龍, 2014)。二是, 從狹義上看, 城鄉共生即是指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 是以平等公正為發展理念、互惠合作為發展路徑, 促進城市與鄉村的共同優化。三是,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并非指城市與鄉村的完全一致與同樣化, 而是在縮小城鄉收入、教育、醫療、福利、公共服務等差距的基礎上, 保證城鄉之間的功能化差異, 比如, 城市是集聚人才和資源、促進區域化發展的增長極;農村則是提供生活必需品和農產品的一個地方。要努力實現“讓城市生活更美好、鄉村讓城市更向往”, 推動鄉村振興與區域協調, 真正達成城市與鄉村的共生共惠與合理共存。
三、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現實制約:城市中心主義
從區域治理的角度看, “城市中心—鄉村邊緣”的二元社會結構是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本質障礙。這種中心邊緣結構是一種空間與文化心理上的雙重表達, 空間上的中心邊緣反映的是政治、經濟、教育、福利、市場等社會資源的二元差異;文化心理上的中心邊緣則表達的是一種身份排斥(劉祖云等, 2013)。從理論淵源上看, “城市中心主義”的建設邏輯是一種典型的“城市偏向”發展模式, 中國的城鄉發展關系即是在“城市中心主義”的思維下展開的, 文軍等(2015)指出, “1949年以來的中國城鄉關系演變從一開始就打下了‘城市中心主義’的烙印, 這不僅意味著‘城市性’與‘城市化’自然成為城鄉關系演變的核心主題和價值追求, 也從總體上規范了當代中國城鄉關系的制度設計、實踐邏輯以及價值取向。”筆者認為這種城市中心主義的建設邏輯主要通過以下兩方面表達出來:
(一)“中心—邊緣”的城鄉二元結構
二元結構是指經濟和社會獨立運行, 難以按照一個原則整合到一起。在城鄉二元結構時期, 城市與鄉村相互隔離, 鄉村治理與城市缺乏關聯。孫立平(2007)指出, “中國目前是一種‘行政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并存的城鄉二元結構, 城市對鄉村的依賴越來越小, 更多和國際市場自成體系, 農村卻逐步成為這個體系中多余的部分。”這是一種典型的“中心—邊緣”結構, 即城市處于社會的中心, 占據主導和支配地位;農村則被置于邊緣, 位于被支配和依附的角色。這種社會結構不僅表現為城鄉空間的不平等, 更是一種城市市民和鄉村居民之間的身份差異和非正義關系。中國這種以城市為中心的二元結構的發展主要包括三大階段:“外國殖民侵略下城鄉分離的加速階段(1940—1949年)、城市工業優先發展戰略下城鄉二元結構的固化階段(1949—1978年)、城市偏向性經濟發展政策下城鄉二元結構的激化階段(1978—2003年)”(林輝煌等, 2016)。改革開放以來的三十多年中, 城鄉二元結構的固化和政府施行的城市中心主義的經濟發展制度緊密相關, 比如, 限制人口遷移的人口流動管理制度, 以剪刀差為核心的城鄉產品不等價交換制度, 城市偏向的財政資源分配制度。這一系列偏向性的制度政策均帶有對農村的某種“歧視”和“剝削”。雖然, 在2000年之后一系列針對農村發展的惠農政策的施行使得這種“剝削性”有所減弱, 但本質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并未發生根本改觀, “在2003年至今的后改革時代, 城鄉關系在統籌發展的同時又存在分離的趨勢。人力資本向城市的大量集中, 使得鄉村發展受限。并且, 在內容上, 如今中國城鄉二元結構已從經濟二元擴展至‘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四重結構了”(白永秀, 2012)。除此之外, 在筆者看來, 城鄉生態發展的二元結構亦十分顯著, 如“農村居民生態權責不相稱、城市生態污染下鄉”等問題。總之, 當下這種多重的城鄉二元結構在空間上是并存的, 對城鄉共生式發展的構建造成極大阻礙。
(二)城市偏向政策的鎖定效應
城市是工業化的載體, 為了維護“城市中心”的地位, 政府總是尋求制定一系列“城市偏向”的政策, 以加速工業化進程、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城市偏向是二戰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政策, 主要是在價格、財政、稅收等方面傾向于城市而忽略農村, 這包括發展初期的以工農產品剪刀差為核心的價格偏向, 以及發展后期的公共財政支出的非價格偏向”(Lipton, 1977)。在中國, 這種偏向性以1978年為分界嶺, 1952—1990年間, 通過剪刀差政策, 城市從農業中汲取了8700多億元的剩余資金用于工業發展;而在1978—2005年間, 政府對城市市民的年人均財政支出是農民的20倍之多。因此, 眾多研究指出, 城市偏向政策是中國城鄉差距形成的本質原因, 并且這種政策主要表現在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科教文衛支出、公共服務支出等方面。從本質上看, 城市偏向政策是城市中心發展主義的實踐表征, 城市對鄉村亦是一種排斥和吸引的互動過程。一方面, 城市排斥鄉村, 在社會排斥的思維中將社會資源向城市集中,“以戶籍分割為基礎的一系列制度性排斥(包括教育、就業、遷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造就了城鄉之間綜合性的地位‘落差’”(張兆曙, 2016);另一方面, 在城鄉差距過大的情況下, 政府又會出臺適當的政策促進鄉村發展, 來穩定這一不平等的空間結構。如2000年之后, 一系列圍繞鄉村發展、城鄉統籌的改革措施即是在城鄉差距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實施的。另外, 城市偏向政策的制度安排, 除了和中國威權型的政治體制分不開之外, 也有著諸多的具體原因, 如趕超型發展戰略的制定、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制、農村集團的弱勢影響力等。但是, 中國的城市偏向政策作為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 卻有著自身“政治合法性”, “在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 特定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決定了政府可以將有限的社會資源集中到某一特定領域、某個特殊群體或某個特定的方向”(武立永, 2014)。也正因為如此, 中國城市的發展總能取得驚人的奇跡。當然, 中國經濟社會正邁向城鄉差距逐步縮小、要素從單向流動轉向雙向互動、政策從城市偏向轉向農村偏向的新常態階段, 要想實現城市與鄉村的“對稱互惠共生發展”, 逐步摒棄城市偏向政策、推動鄉村振興是新時代區域協調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城鄉“共生式發展”的理論框架:對稱互惠共贏
“共生理論”是構建城鄉共生式發展的核心理論淵源。何謂“共生理論”?該理論是生態學中的核心理論之一, 主要強調兩點核心要義:一是, 合作共存、互利互補、和諧共進是共生理論的中心意旨;二是, 共生系統主要包括寄生、偏利共生、非對稱互惠共生、對稱互惠共生四種行為模式(袁純清, 1998)。其中, “對稱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統演變的最終方向。因此, 筆者提出“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理論框架, 旨在解構“中心—邊緣”的城鄉二元結構和“城市偏向性”的發展政策。這一理論框架包含三層涵義:一是, 對稱性發展理念, 即城鄉平等與社會公正;二是, 互惠性發展路徑, 即雙向交流與合作補益;三是, 共贏性發展格局, 即“政治共享、經濟共榮、文化共融、社會共建、生態共治”的五位一體格局。
(一)“對稱性”發展理念:平等與公正
“對稱性”發展理念主要體現為城鄉平等與社會公正, 城鄉區域內的個人、組織、群體, 都應具備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在同一個規則體系下, 實現資源的均衡配置與要素的平等交換。包括四點:一是主體的平等公正。即城鄉居民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地位相等, 要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保障鄉村居民有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地位和權益。二是機會的平等公正。“個人權利保護、競爭機會均等、對弱者更多關懷, 這是社會公平正義必備的‘硬件’”(朱可辛, 2013)。鄉村振興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即是一種注重公平和機會均等實踐象征。三是權利的平等公正。這涉及到城鄉教育公正、就業公正、醫療公正、社會保障公正等多個方面, 亦是城鄉弱勢群體最為關心的基本內容, “畢竟堅持社會公平正義, 首先就是要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權益”(洪銀興, 2013)。四是規則的平等公正。這是城鄉“對稱性”發展理念的根本, 亦是主體、機會、權利平等實現的前提, 需要建立城鄉開放、公平、包容的規則體系, 真正實現城市與鄉村的“對稱性”發展。
(二)“互惠性”發展路徑:雙向與合作
合作是一種社會生活形態, 是有著明確方向的連續性過程, 在合作中考慮的是合作行動的總體收益, 必然會帶來合作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增益(張康之, 2007)。一是, 雙向合作表現為鄉村對城市發展的要素支持, 以及城市對鄉村發展的資源反哺。從主體角度看, 主要體現為城市居民之間、鄉村村民之間、城鄉居民之間、非政府組織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共同合作推進鄉村建設以及城鄉共生發展, 形成一個共生發展的整體性社會氛圍。二是, 雙向合作是對城鄉弱勢群體的補益和賦權。這應更多立足“鄉村本位”的價值思考, 通過“鄉村振興戰略”的施行, 對鄉村地區進行政策供給,重新設計符合新時代鄉村發展特性的政策制度, 增強鄉村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 促進他們參與鄉村合作的積極性。并且, 這種補益和賦權的路徑亦是對“對稱性發展”理念(主體平等公正、機會平等公正、權利平等公正、規則平等公正)的一種有效回應。三是, 雙向合作是多元主體的平等參與和協商對話。由于政策、規則、體制的限制, 在鄉村建設和城鄉發展進程中, 社會性主體(城鄉居民、非政府組織等)參與政治事務、社會事務的討論較為局限, 或者參與對話過于形式主義, 難以形成實際性的效果。所以, 雙向合作即是要促使各類主體實際參與和協商對話, 通過對話創造一種共性的感覺, 創造一種有志于將上百條不同觀點編織在一起的互惠互利。
(三)“共贏性”發展格局:五位一體
第一, 政治共享。這著重指政治資源在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合理配置。政治資源包括“政治實體性資源(政治權力/組織)、經濟實體性資源(公共財政/福利保障)、規范性政治資源(政策/法律/制度)”(陳文新, 2007)。“城強鄉弱”是當下城鄉社會政治資源的既定格局, 在政治資源的配置上, 權力設計、權利安排、利益分配均傾向于城市社會、城市居民和城市空間, 在這種“鎖定效應”下, 政治資源的不公平配置會使得農村日益貧困、城鄉差距不斷擴大。究其根源, 這和國家趕超型現代化發展的利益驅動以及農村集團的“數量悖論”緊密相關。對此, 有必要建立城鄉政治資源的“共享機制”:一是, 政治實體性資源的合理安排。在政治權力和組織關系的設計無法改變的情境下, 必須保證城市公共權力的合理運用, 通過完善的管理, 強化城市資源下鄉和對鄉村的反哺, 接納和包容城鄉邊緣群體, 同時, 應更多通過“鄉村軟治理”的路徑推進鄉村建設和城鄉和諧共生。二是, 經濟實體性政治資源的合理分配。這并非指城鄉之間的平均分配, 而是要摒棄財政投資的城市偏向政策, 逐步建立起符合東中西部、城鄉區域自身發展需求的經濟分配體系, 這更多應是一種“橄欖型”的結構體系, 讓中層階級占據社會大多數。同時, 要保證公共財政初次分配的效率公平, 以及建立完善的再分配的公共福利體系, 保證鄉村弱勢群體能享受到應有的權利。三是, 規范性政治資源的合理設計。這可通過政府對城鄉社會的統一整合, 對以戶籍制度為核心, 包括社保、就業、土地等城鄉二元制度進行深化改革和重構, 消解城鄉居民的身份二元, 促進城鄉利益均衡, 增進城鄉之間的對稱性和共生度。
第二, 經濟共榮。“經濟的核心是對經濟利益的占有和分割問題, 即是社會成員和利益主體對社會財富的生產和分配”(丁龍召, 2003)。當下城鄉經濟分配的不公正著重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 從農村社會自身來看, 主要體現在城鎮化進程中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征收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正, 即“權屬利益分配不合理”問題;另一方面, 從整個城鄉社會系統(國家)來看, 主要體現為工業發展資金對農業的支持與反哺力度不足, 即“國民經濟分享不均”問題。對此, 筆者主要提出城鄉“經濟共榮”的互利機制, 主要表達的是農村、農業、農民與城市工業發展之間的一種利益互動與共同繁榮關系, 以通過城鄉經濟的合理分配來促成經濟的對稱互惠共榮發展。包括兩點:一是, 城鄉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 即“土地發展權同等”與“權屬利益均等”, 有必要進行征地補償原則和產權制度的漸進式改革, 逐步建立“同地、同價、同權”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 重新賦予村集體本應有的土地發展權與權屬利益權, 讓村集體可以適當對農村土地進行開發建設, 實現增值收益。當然“同地、同價、同權”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在現階段很難一蹴而就, 可以嘗試“同地、同價、不同權”的集體土地改革, 至少讓農民和集體獲得平等的土地收益。二是, 工業對農業的支持與反哺, 即“國民經濟合理分配”。可通過建立“制度反哺(摒棄城市偏向政策)、技術反哺(城市先進技術引導現代農業規模化發展)、財政反哺(加大對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支持)”, 實現工業與農業的互動雙贏。
第三, 文化共融。文化的發展總是經歷著“原生態—沖突態—妥協態—和諧態”的遞進歷程, 其中, “文化共生的和諧態是文化共生的根本價值向度”(邱仁富, 2008)。當下城鄉文化沖突與文化鴻溝顯著存在, 主要表現為現代城市文化與傳統鄉土文化的排斥與不相融, 其中一個典型的例證即是進城務工人員歸屬認同的游離, 由于他們兼具鄉土文化與城市現代文化于一身, 大多呈現出自我身份的不確定(我是誰)、對鄉土文化認同的衰弱(從何而來), 以及對城市文化認同的迷茫(去向何處)。這和“文化共同體”的解體以及“消費主義文化”的沖擊緊密關聯。對此, 筆者主要提出城鄉“文化共融”機制,旨在通過“城鄉文化共同體”的建構來消解城鄉居民在文化心理上的相互排斥與零和博弈, 以彌合城鄉文化之間的沖突與鴻溝, 而“文化共同體”建構的本質主要在于鄉村文化的現代化轉型, 以及在轉型過程中城市文化對鄉土文化的吸納, 因為“文化共生主要是強勢文化承認弱勢文化的發展空間, 而弱勢文化則不斷吸收強勢文化的合理因素”(邱仁富, 2008)。主要分為三大層面:一是, 在文化觀念上, 要充分吸納傳統鄉土農業文化遺產, 建立現代城市生態工業文明理念, 權衡好“如何發展”與“為什么發展”, 同時努力塑造“精神農民、健康農業、環保農村”的鄉村建設精神, 在保持好城市與鄉村功能差異的基礎上, 實現共生發展。二是, 在文化符號上, 可在城市打造以農業特征為主的發展區, 比如一些觀光農業、休閑旅游農業等, 可讓市民通過這些真實事物和產品的直觀感受, 接納傳統的農業文化;另外, 可有選擇地對鄉土傳統民間藝術進行再包裝, 比如, 通過對傳統手工藝的展覽、在市民的生活用品設計中融入手工藝文化等, 在不自覺中轉變城市市民對鄉土傳統文化的認同與體驗。三是, 在文化記憶上, 要用包容性的眼光看待鄉土記憶, 并選擇性地對地方文化記憶進行重構, 比如, 南京每年一度正月十五的夫子廟元宵燈會即實現了現代文化與傳統記憶的交融。
第四, 社會共建。城鄉共生發展是“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五位一體的融合發展, 這里的社會建設側重指民生事業的發展, 也即是醫療衛生、教育就業與社會保障。城鄉社會建設的差距除了與政府城市偏向的政策有關外, 社會力量發育的不足與合作缺失亦是關鍵。一方面, 鄉村社會內部由于人才精英的廣泛外流, 導致村社缺乏合作建設的基礎;另一方面, “半熟人社會”和“工具性利益”的影響, 也使得民眾之間很難組織起來共同應對社會建設的不足, 更多是自顧“家庭私域”, 而不愿過問“公域性”事務, 也就有了新農村建設中“官動民不動”的無奈景象。因此, 需建立城鄉共生發展的“社會共建”機制, 調動市民社會力量和民眾參與的積極性。遵循“認同—信任—合作”的建構路徑, “社會共建”機制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是, 針對“官動民不動”的鄉村建設困境, 構建“官民合作共建”機制, 比如, 地方政府應通過政策供給加大對“三農”的資金支持力度, 增強民眾對政府的認同感, 促進合作的生成。同時, 基層政府可通過軟控制(私人感情、鄉土情結等)路徑, 激發鄉村精英對農村建設的參與熱情。二是,針對當下社會原子化、認同缺失、一致行動弱化的問題, 構建民眾之間的“集體行動共建”機制。在制度層面, 可通過地方性制度規范的建立, 增強民眾對地方社會事務建設的一致認同, 提升民眾內部的凝聚力與合作力;在實踐層面, 可通過合作組織的建立, 為民眾合作提供平臺。比如, 一些地區的經濟合作組織(農蔬果園)、文化合作組織(老年人協會)。同時, 將部分“搭便車”行為的個體排除在公共品合作組織之外, 真正促成公共合作的實現, 推進城鄉社會事業的共建共生發展。
第五, 生態共治。生態文明建設是針對當下環境惡化、環境沖突、環境群體性事件日益頻發的嚴峻事實而提出的。在城鄉生態建設上, 地方政府主要遵循一種“不出事”的行動邏輯來應對城市邊緣區域和鄉村地區的生態問題, 并且這種運作邏輯主要通過“運動式治理、利益合謀式治理、對環法政策的地方性懸置”等三種策略式變通而鮮明表達出來。這種生態建設的失范主要體現為:一是, 農村居民生態權責的不相稱, 即鄉村居民擁有較弱的生態權利與承擔較重的生態職責之間的不一致狀態;二是, 城市生態危害對農村的轉嫁, 即污染下鄉, 這導致農民生態享有權的缺失以及鄉村生態環境的惡化。因此, 有必要建立城鄉“生態共治”機制, 即要在合作式治理中形成一種“整體—利益”、“和諧—競爭”、“平衡—自利”的城鄉生態善治關系。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是, 以生態型政府為建構基礎, 設計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城鄉生態治理制度, 通過道德制度的倫理關懷、生態合作的利益補償、生態融合的發展道路來保證城鄉居民生態生存權、生態利益權、生態享有權的同等。“通過對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環境的共同規制,可有效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促成城鄉生態的一體化發展”(郝銳等, 2017)。二是, 以合作式治理為建構路徑,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 民眾、非政府組織公共參與的合作型治理機制。在治理性質上, 政府需尊重公眾訴求, 設計合作參與的環境治理制度;在治理范圍上, 合作治理涉及環境立法、執法、司法、監督多個環節;在治理機制上, 必須建立責任連帶機制、軟約束機制、財政獎補機制, 最終促進城鄉生態的共同治理與永續性發展。
五、結語:城鄉共生與社會正義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是一個以“平等公正”為發展理念、“雙向合作”為發展路徑、“五位一體”為最終發展格局的新時代的城鄉關系解釋框架。這是“中心城市、中小城鎮、新農村”等共生單元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五大方面對稱互惠共生發展的一種新模式。從廣義上看, 城鄉共生式發展是對中國城鄉關系變遷的一種理論總結, 是城鄉關系從新中國建國初期的“寄生模式”、到改革開放時期的“偏利共生模式”、再到后稅費時期的“非對稱互惠共生模式”的總體概括;從狹義上看,城鄉共生式發展即是指城市與鄉村的“對稱互惠共生發展”, 這是中國城鄉關系在新時代的發展指向, 旨在徹底消除城市偏向和二元結構, 在利益分配、發展速率上同步進行的一元化狀態。
一方面,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的發展模式可在合作式治理中超越二元封閉, 實現社會正義的重構。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首先是以多中心治理為核心邏輯, 是“大城市—中小城鎮—新農村”的共同建設。其次, 這一發展模式更加注重城市對鄉村的反哺, 特別是對弱勢群體的賦權, 讓農民群體、農民工群體獲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最后, 更為重要的是,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的發展模式是以雙向合作為根本保障, 通過官民合作、社會合作參與的方式, 促成城鄉一元化治理的形成。當然,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并非指城市與鄉村的“完全一致”, 因為絕對均等的分配不僅與資源配置相違背, 更會抑制城鄉社會的整體性發展, “對稱互惠共生”更多是指在保持城鄉功能性差異的基礎上, 實現“讓城市生活更美好、鄉村讓城市更向往”的關系形態。
另一方面,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的發展模式可推進“強國家—強社會”關系的生成。從學理層面看, 城鄉對稱互惠共生發展歸根結底是立足于鄉村的一種治理改革, 是尋求鄉村治理的“善治之路”, 而這種“善治”勢必離不開國家對社會的“服務與引導”,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良好合作, 表現為一種“強國家—強社會”的關系格局。這種“強國家”的治理, 并非是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社會的全能控制, 而是指在新時代國家以“服務型和引導型”的角色為鄉村建設和城鄉共生發展提供政策保障和均等化的公共品供給。比如, 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即是如此。而“強社會”的發育, 更多是指市民自治組織的強大, 以及民眾對社會事務的廣泛參與。
總之, 中國的城鄉關系必將經歷“解構—重構—建構”的過程, 從過去的“寄生對立關系、偏利排斥關系、非對稱互惠共生關系”到新時代的“對稱互惠共生關系”, 符合中國城鄉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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