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村落承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精華,是農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①。傳統村落量多、面廣、類型豐富,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本文研究的傳統村落指的是法定概念的“歷史文化名村”和行政概念的“傳統村落”②,除了276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截至2015年8月)和2555個中國傳統村落(截至2014年11月)之外,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根據評選的相關要求,以《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國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為載體的價值評價是評選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的重要內容,其得分高低是能否入選保護名錄的重要評判依據。同時,價值評價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試行)》等相關條例、規范中也有著相應要求②。可以說,價值評價是傳統村落(包括歷史文化名村,下同)評選和保護規劃編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工作中起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在實踐需求的推動下,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受到了建筑、規劃、旅游等應用學科的普遍關注。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最早追溯到建筑遺產的評估[1-2]。《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國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可被看作是階段性研究成果。除此之外,價值評價研究在評價意義、地域性評價、評價指標與方法等方面進行了拓展。但目前國內還沒有對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的整體回顧。因此,本文按照系統論的觀點,從評價目的、評價主體、評價客體、評價手段四個方面梳理和評述已有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并提出下一步的研究趨勢,以期為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及傳統村落保護理論與實踐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
一、價值評價目的
價值評價是按照人的內在需求去創造、實現客觀事物對于人的價值。政府、專家、開發商、原住民等主體因自身不同需求與傳統村落構成了不同的價值關系。
按照價值評價目的,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大致分為三類:一是評選類[3-9],以《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國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為代表。有學者在國家準則的基礎上開展了地域性研究[5-6,8-9]。也有學者以評價因素和操作方法為切入點,分別從客觀評價體系和主觀評價體系進行價值評價研究[7]。二是保護類[10-17],即以傳統村落保護與傳承為目的,探討建立起與之對應的價值評價內容與方法。該方面研究涉及到價值評價意義與作用[13-14]、評價方法[11]、價值評價與規劃設計的關系[16]。如王云才等從悠久性、完整性、鄉土性、協調性、典型性五個方面評價北京市門頭溝區傳統村落的價值,將傳統村落劃分為遺產性村落、特色性村落和保護性村落三種類型,并提出可持續利用的六種模式[12]。邵甬、付娟娟將評價指標分離出為價值特色指標和真實完整性指標,構建出價值評價、保護措施評價和監測預警評價的動態評價體系[13]。三是利用類[18-31],指的是將傳統村落作為一種旅游資源而進行價值評價研究。此類研究既有綜合價值評價研究[21,29],也有針對某一類旅游資源[24]、某一類價值[21,25]的價值評價研究。此外,上述三類價值評價大多是圍繞某一具體實踐目標與要求,其常與現狀評價、居民意向評價等構成傳統村落綜合評價。
目前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側重在評選、利用類而非保護類。原因在于國家、地方政府的稱號以及隨之帶來的支持政策、保護資金等是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一種較為現實的自保途徑。大力發展旅游則是一條擺脫經濟貧困而具有巨大潛力的發展道路。然而,評選和旅游開發都是建立在實實在在的價值及其呈現價值的載體之上,保護這些價值及其載體才是最根本的問題。
二、價值評價主體與客體
1、評價主體
價值評價作為一項觀念性活動,隨著價值主體及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傳統村落價值評價主體有兩類:一是確定權重的主體。確定權重的方法要么專家直接打分,要么在專家評定指標權重咨詢值的基礎上,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最終值。無論是哪一種方法,專家都是確定權重的主體。二是評分的主體。在評分階段,評價打分的主體主要是專家(與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相關的人員)、管理者(從事文物保護工作、規劃部門、建設部門、文化部門、旅游開發部門等人員)和原住民。此外,價值評價的最終得分會根據評價打分主體的熟悉程度而進行調整(表1)。而專家比管理者、原住民的熟悉程度系數要高。可見,專家既是確定權重的主體,又是評分的主體,成為傳統村落價值評價主體中的主導人群。
價值評價的主體性意味著不同的主體對同一客體可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價值評價結果。專家因具備專業水平、視野寬廣等較強的評價能力,在傳統村落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評價方面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其作為評價主體的主導人群是合理的。然而,從價值創造到實現的整個過程來看,原住民是價值創造者的當代繼承人和價值實現者的主體,專家是價值評價者的主體。價值創造、實現者與價值評價者的不同極有可能會導致以專家為主導的價值評價結果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原住民與傳統村落的價值關系。
2、評價客體
作為價值評價的對象,價值評價客體是逐漸被學者們認知的。最早進入研究視野的是建筑遺產[1-2,10],如建筑結構、建筑裝飾、構筑物、建筑群體規模及建筑環境等。后來逐漸發展到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3-17],包括選址、格局、街巷、建筑(群)、民俗活動及傳統技藝等。
另一方面,價值評價不是簡單的評價客體,而是根據主體的需求評價客體的自然屬性、客觀規律關系以及變化過程對于主體的意義。目前傳統村落的歷史、藝術、科學意義是學者們關注的焦點[3-4,13-14]。然而,傳統村落是上百年來不斷營造的結果,其價值與本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對原住民而言,傳統村落的使用功能、集體記憶、家園感等方面的意義也不可被忽視。
三、價值評價程序與方法
1、評價程序
嚴格地按照科學的程序進行評價是減少評價工作誤差、保障評價質量的基本條件之一。從已有的相關文獻來看[1-31],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程序分為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確定評價指標權重、選擇評價方法、確定評分標準、評分與計算、結果分析等六個步驟,這基本遵循評價學關于評價程序的要求[32]。
2、評價方法
作為從創造到實現價值運動過程的技術手段,傳統村落價值評價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其進行調整,而且評價過程往往不只運用一種評價方法,而是綜合運用多種評價方法(表2)。目前學者們運用的評價方法主要包括KMO檢驗法、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語義差別法、加權平均法、模糊綜合評判法。
a.KMO檢驗法
KMO檢驗法(Kaiser Meyer Olkin,簡稱KMO法)是通過比較各變量間簡單相關系數和偏相關系數的大小判斷變量間的相關性,相關性強時,偏相關系數遠小于簡單相關系數,KMO值接近1。該方法能夠用于驗證評價指標是否合適,從而提高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柳雨彤在驗證天津市歷史文化名鎮村評價指標的過程中采用此方法從初選評價指標中篩除五個不符合要求的指標[8]。目前研究運用KMO檢驗法的并不多,大部分運用專家論證和案例驗證的方法來檢驗評價指標體系。
b.德爾菲法
德爾菲法(Delphi法)是一種在專家集體成員互不見面的情況下征詢專家意見而獲得預測信息的方法。由于傳統村落價值評價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該方法被學者們普遍關注。在確定評價指標權重環節,先采用德爾菲法確定權重咨詢值,然后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權重最終值[7]。《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的指標權重就是采取德爾菲法與層次分析法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4]。此外,德爾菲法可以被用在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制定評分標準等評價環節。
c.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簡稱AHP法)是把一個復雜問題按支配關系形成層次結構分解成若干組成因素,在此基礎上運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多目標決策方法。如梁雪春,達慶利,朱光亞按照目標層、準則層、指標層構建價值評價體系[1]。趙勇等把價值特色評價分為5層17項評價指標[4]。袁寧,黃納,張龍,范文靜,孫克勤從目標層、準則層、指標層共4層12項指標評價西遞、宏村的旅游資源[22]。憑借層次清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簡單明了等優點,層次分析法在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中被大量運用。
d.語義差別法
語義差別法(Semantie Differential,簡稱SD法)是一種通過言語尺度描寫來定量化測定心理感受的方法。該方法較合理地解決定性指標不易量化的問題,常被研究者運用在制定評分標準環節。一般把“0~10分”與“差、中下、一般、良好、優秀”五個等級相對應,根據指標的特點以及相差程度來確定評價指標分值[7]。
e.模糊綜合評判法
模糊綜合評判法是根據模糊數學的隸屬度理論把定性研究轉化為定量研究,即用模糊數學對受到多種因素制約的事物或對象做出一種綜合評價的方法。如梁雪春、達慶利、朱光亞利用模糊數學計算出評價者的綜合評價滿意的隸屬度,分為優秀、良和中三個評價等級,其中優良的隸屬度占大多數,則評價為優秀[11]。張艷玲將主觀評價體系視為多級模糊綜合評價問題而進行分級模糊評價[7]。價值評價是不同人群對傳統村落的某種主觀需要,涉及到多種因素的綜合判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該方法在傳統村落價值評價中越來越受關注。
綜上,德爾菲法、AHP法、模糊綜合評判法是目前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中的常用方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德爾菲法主觀性比較強。AHP法定量數據較少且評價指標一般不多于9個。模糊綜合評判法不能解決評價指標相關造成的信息重復問題。此外,評價方法經常被模式化運用到不同評價目的的研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價值評價結果。
3、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是表征評價客體某一屬性和特征載體,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指標的有機集合。作為溝通評價主體、評價方法與評價客體的紐帶,評價指標體系是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價值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基本以《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國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為參照。又因評價目的的不同,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有所區別。
a.評選類評價指標體系
縱觀相關研究,學者們普遍認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的評價指標體系存在著內容不夠全面且缺乏地域性[8],側重建筑遺產的價值[9],部分指標量化過于牽強等問題[6]。為此,周鐵軍等考慮到西南地區獨特的街巷空間形態,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的“保存有形態完整的、傳統風貌連續的歷史街巷(河道)數量”“保存有形態完整、傳統風貌連續的歷史街巷(河道)總長度”兩項指標調整為“保持街巷空間構成要素完整性”“保存完好且風貌連續的傳統街巷數量及總長度”“傳統街巷節點空間形態優美度”“沿街巷建筑立面風貌協調度”“沿街巷建筑天際線協調度”五項指標[6]。優中選優是不同層面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的主要目的,具有可比性、可量化特點的評價指標被優先考慮。然而,待評選的傳統村落都深深根植于獨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背景。這樣一來,基于可比性、可量化的評價指標與傳統村落自身的特色性構成了難以協調的一對內在矛盾。
b.保護類評價指標體系
價值評價是深入認知傳統村落的一種重要途徑,其結論作為傳統村落發展定位、空間規劃設計的重要依據和準則,在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起著引導作用。目前保護類評價指標體系研究以沿用評選類評價指標體系為主,富有創新的研究非常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邵甬、付娟娟的研究,她們認為現行指標體系存在“缺乏地域性和類型性”“非特征化”等問題,從而建立針對同一個價值構成要素的“特征評價—真實完整性評價—保護措施評價—監測預警評價”的動態評價指標體系③,并對評價指標進行“合特征性”的調整:“強調聚落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及整體協調性”“強調生活延續性與非物質遺產的重要性”“將真實完整性評價指標從價值特色評價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評價子系統,并與價值構成要素建立對應關系”[13-14]。囿于評選類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保護類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未能全面關注價值實踐者的特點與訴求,在指標體系與空間規劃設計關系方面缺乏深度研究。
c.利用類評價指標體系
從旅游資源的視角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是傳統村落旅游開發的一項基礎內容。從旅游資源的綜合價值評價來看,利用類評價指標體系研究主要依據《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④。然而,國標同時存在著側重旅游資源單體的評價而較少考慮旅游資源間的相互作用[29]、旅游資源的開發潛力評價不足等問題[26]。如陳傳金針對國標中關于自然資源類指標反映不足問題,從主體資源、附屬資源、外圍支持資源三個方面重新構建評價指標體系[27]。總之,目前利用類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大多是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進行局部調整。
四、價值評價研究評述與展望
1、研究評述
梳理已有文獻不難發現,目前我國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呈現出一些共性特點:以評選、利用類研究居多,評價主體由專家及其相關專業人員領銜,評價客體從歷史建筑發展到傳統村落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可比性、可量化的特點,評價程序遵循著評價學中的基本規范,評價方法從定性為主發展到以層次分析法和德爾菲法為基礎逐漸運用模糊數學模型等定量方法。
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是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深度不夠。按照評價學理論,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是科學評價中的關鍵,而設計一個完整、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需要一套科學的方法和過程[32]。目前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多從地域的實際情況改善已有的評價指標體系。研究過程大多處于初選指標體系的構建階段,沒有進入到測驗、應用與確定指標體系的優化階段。對評級指標體系與價值的對應性、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準確性等也缺少深入的論證。二是評價思路趨同。價值評價系統是由相互影響的目標、主體、客體、方法構成的有機整體。目前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目標可以分為評選類、保護類與利用類,但不管何種目標,評價主體、評價客體、評價方法等方面呈現出高度的相似性。不同目標下的價值評價研究未能體現出評價目標與評價主客體、評價方法的一致性,這會導致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受到質疑。
2、研究展望
在傳統村落不同的發展階段,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的側重點有所差異。長期以來,“搶救性保護”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一項緊迫任務,如何篩選價值較高的傳統村落是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初期階段的必須要解決的問題。該階段的評價主體應由專家主導轉向專家和機構聯合推薦,更有利于傳統村落的整體性保護。隨著保護與發展工作的深入推進,傳統村落必定會進入內涵提升的發展階段。此階段的根本在于尋找一條立足于村莊自身的保護之路。按照評價系統構成要素的內在邏輯,評價目的從評選轉向保護,意味著傳統村落價值需要被全面挖掘、梳理與評價。相應地,需要建立一套不同于評選類的價值評價內容與方法(見表3)。與評選類、利用類相比,面向保護的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研究,既能夠更加深入地認知與提升傳統村落,又有助于建立自身價值判斷體系,為可持續發展、規劃設計提供重要指引。因此,除了加強價值評價的基礎性研究之外,還需對評價主體的多元性、價值的整體性和地域性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a.多元主體研究
價值評價既是“創造價值”的深化,又是“實現價值”的前提[32]。原住民是創造傳統村落價值的實踐者和繼承者,也是實現傳統村落價值的實踐者。專家是傳統村落價值評價的主導者以及實現傳統村落價值的輔助者。原住民因專業水平的欠缺而難以全面、深入地評價傳統村落價值,但這不能就此認為他們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并無聯系,反而是息息相關。因此,今后研究需在咨詢專家的基礎上結合原住民的特點和需求,構建適宜于多元主體的價值評價內容與方法,如傳統村落的社區價值研究、傳統村落價值的多元主體評價等。
b.整體性研究
傳統村落一般是以農業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生態、生產、生活高度復合的聚居單位,其價值更多的是通過整體性來體現。目前傳統村落的價值評價研究關注遺產生活空間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其結果往往是不全面的。從整體性的視角評價傳統村落價值需要將生活空間與生產空間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全面分析評價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民俗、生態、功能利用等價值,特別關注那些非遺產但對原住民非常有意義的人居環境。
c.地域性研究
作為一個歷史悠久、自然環境復雜、擁有多民族的國家,每個傳統村落都歷經了上百年的生長過程,蘊含著深厚的文化內涵,呈現出獨具特色的景觀風貌。如平原型村落與山地型村落在山水格局、街巷空間等方面差異明顯;交通型村落比居住型村落的區域價值更為突出。因此,需要突破以評選為目的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國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的評價思路,結合自然環境、社會狀況、經濟水平、空間形態特征等重新構建價值評價內容與方法,以提高傳統村落價值的地域性認知。
注: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2012年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的通知》中,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資源,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應予以保護的村落”。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聯合頒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中,歷史文化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綜合霍曉衛、胡燕等學者的研究,歷史文化名村是優秀的傳統村落,屬于傳統村落的范疇。
②國務院2008年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2012年聯合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4年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頒布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試行)》第四條。
③特征評價是通過對歷史文化村鎮的特征要素的收集、登錄、描述進行評價,真實性完整性則是對這些特征要素的保存程度進行評價。
④《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中,旅游資源評價分為“資源要素價值(85分)”“資源影響力(15分)”“附加值”三個評價項目。其中,“資源要素價值”項目中含“觀賞游憩使用價值(30分)”“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25分)”“珍稀奇特程度(15分)”“規模、豐度與幾率(10分)”“完整性(5分)”等5項評價因子。
作者簡介:張建,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建筑學院博士在讀,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小城鎮建設》雜志2018年3月刊(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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