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是一項重要的任務?!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作為2018年一號文件發布以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迅速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可見中央對于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視。方案中對整治農村環境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對東部地區、中西部城市近郊區等有基礎、有條件的地區、中西部有較好基礎、基本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地處偏遠、經濟欠發達等地區提出了不同的目標。
到2020年要實現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的目標,重在責任落實,如果責任不能落到實處,那么再好的行動方案也無法落地。我認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不妨引入政府與農民協議的方式,將行動方案落實到中國數十萬個村莊。作為協議的責任方,基層政府與村莊就人居環境整治的目標、責任達成共識,采取協同的行動。
協議機制可以避免政府的單方行動。我們大多數的責任制是針對政府而言的,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承擔責任,通過檢查、獎懲等,調動政府的積極性,推動工作進行。但是這也往往會帶來農民參與不足的問題,有時候這種責任壓力越大,基層政府越要保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就會更加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這反而會造成農民的參與更加不足。協議機制是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協議,協議目標的實現是以雙方共同積極參與為條件的,一個良好的協議機制將有助于實現政府和農民的共同參與。
協議機制可以最大程度反映農民的需求,避免一刀切。傳統的責任制往往只強調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的負責,為了便于檢查和評比,上級往往會制定出具體的指標用以檢查下級的工作,工作中“一刀切”的現象經常發生。而協議機制是針對村莊的具體問題提出行動方案,針對行動方案的內容,確定政府和農民的責任,以及行動可實現的目標。協議機制可以使村莊層面的整治工作具有更高的可行性,真正因地制宜地制定人居環境治理行動方案,而不是簡單地停留在村莊分類和分類指導。分類指導盡管已經有所進步,但是面對不同村莊的差異,僅僅分類仍然不能有效解決村莊的實際問題。
協議機制可以強化基層政府與農民的相互監督。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如何考核和評估的問題,如果按照統一標準來考核和評估往往會帶來一刀切的問題,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地需求,而如果沒有統一標準又容易使考核和評估流于形式。協議機制形成了雙向的考核和評估——政府考核農民是否完成了所承擔的工作,而農民考核基層政府是否完成了協議的工作。雙方的協商、支持和監督,乃至于雙方的討價還價會構成一個正向激勵機制,促使政府和農民都積極參與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行動上來。
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中的協議機制已經有一些成功的經驗可供參考,如一些公益機構在生態脆弱地區實施的“協議保護”計劃,通過對農民提供小額資金支持和農民的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制定村一級的環境保護行動方案,組建由當地農民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的環境保護隊伍,實施一系列的環境保護行動,并取得了保護的成績。在協議機制中,首先要分析清楚當地的環境問題,以及可能采取的行動,然后執行可實現的行動目標,并基于行動目標制定行動方案。在行動方案中要清楚地說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如何進行考核和評估。
建立協議機制以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的目的在于實現政府與農民對等的權力和責任,避免整治行動變成政府的行動,避免整治行動走過場。協議機制可以避免將落實整治行動的責任變成單一政府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不承擔主導責任,也不意味著政府可以以協議為理由逃避責任。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應該成為政府的基本社會服務職責之一,任何鄉村社區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都要由政府來兜底。比如農村越來越多的那些不可降解垃圾是鄉村社區根本沒有辦法解決的,政府必須要提供這些垃圾的解決方案,否則農村人居環境問題不能解決。
農村社會的快速轉型所帶來的環境問題既是鄉村振興的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重點是因為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短板,急需補齊;難點是因為中國農村的情況千差萬別,不能用一個方案去解決環境問題,所以將農民和政府的優勢結合起來,在責權利清楚的背景下,通過協議方式,是解決農村人居環境問題可供選擇的方案之一。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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