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我國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農業融資工具,成為盤活存量信貸資源的重要手段,極大地推動了農業現代化發展。本文從經濟學角度對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基本原理、主要功能進行了分析,在借鑒日本成功經驗基礎上,為我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實施提出了對策建議。
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的權利保護意識日漸增強,平等地分享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果實的愿望日趨強烈。因此,在確保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長期穩定的前提下,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勢在必行,以農村金融機構為主體開展農村宅基地資本化對提升農戶收入水平不失為一條好的捷徑。所謂農村宅基地證券是在不喪失農村宅基地產權的基本前提下,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將不可移動、難以分割土地轉化成可以流動金融資產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作為一項重要的農村宅基地制度創新模式,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對提升農村宅基地資源的配置效率、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1、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必要性分析
我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作為一種制度創新,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對于保護耕地、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土地價值、促進農戶福利的提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1.1 可以提升農村宅基地資源的配置效率
首先,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農村宅基地證券是對目前農村宅基地資源配置模式單一的一種改革與創新。農村宅基地的投資權益資本化可以有效地緩解我國耕地面積持續減少的困境,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的糧食安全。與此同時,農村宅基地的投資權益資本化還可以有效防止農村宅基地荒蕪現象的發生,盤活了農村的閑置宅基地,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農村宅基地這一生產資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從要素流動的角度來看,農村宅基地只有流動中才能實現增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宅基地的投資權益資本化過程將閑置不用(荒廢)的農村宅基地資源有效地整合在一起,促進了農村宅基地的優化配置,提升了農村宅基地資源的利用效率,提升了農村宅基地的財富價值。
1.2 可以提高土地價值
在“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我國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比較單一,農村宅基地資源的資本價值很難得到障顯,導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然而,僅僅依靠提升農民的勞動性收入不足以彌補城鄉居民收入之間越來越大的收入差距,為此,只有將土地充分參與到與收入分配過程中,多元化農民收入結構,才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這一難題。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使農村宅基地經營權的價值實現了貨幣化,全面突破了農村地經營權不能與其它生產要素開展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通過投資權益資本化運作之后,難于流動的農村宅基地轉變成了流動性能強的證券資產,大大降低了土地流動的成本(費用),提高了提高土地價值。
1.3 可以促進農戶福利的改善
首先,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加速了農村宅基地流轉進程,使農村的土地價值(價格)得以全面彰顯,土地的財富價值得以顯現,在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過程中,農民可以自由選擇利潤分紅方式,如以農村宅基地轉讓等等,在保證農民基本權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使農民享受到一部分級差地租帶來的經濟收益,進一步改善了農民福利。
其次,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還把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從農業生產中解放了出來,全身心地投下到二三產業的工作之中,為此,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不僅增加了農民的就業機會,還增加了財產性收入。
2、德國、日本農村土地資本化制度分析及啟示
2.1 產生背景
(1)日本
為了消除農業經營規模小、成本高、效益低下、缺乏國際競爭力這種不利影響,從20世紀50至60年代開始,為最大程度地可以提高土地價值,減少小農生產低效益的負面作用,日本政府部門開展了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試驗,最先是以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為主體,主要功能在于向農民提供低息貸款。
(2)德國
德國是整個歐洲開展農村宅基地資本化最早的國家,十八世紀70年代,為了整頓、規范農村經濟秩序,保護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基本經濟利益,規范農村經濟運行秩序,避免戰亂對農業經濟實體的沖擊,德國政府在西里西亞省成立了“農村宅基地抵押信用合作社”,開始向農村生產注入大量資金。與此同時,由省級政府部門牽頭來發行農村宅基地債券,將籌集到的閑散資金貸給合作社成員,發展農業經濟。十九世紀初,土地改革運動紛紛而起,土地抵押合作社的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這些一系列措施的制定對推動德國農業融資渠道拓寬產生了積極作用。
2.2 運行模式
圖1 日本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運作模式
圖2 德國農村宅基地資本化運作模式
(1)日本
日本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運作過程相對簡單,其主要通過授權農信聯、土地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宅基地信農村宅基地債券管理,具體如圖1所示,日本農戶以入股方式參加基層農業協同工會,農業協同協會也以入股形式申請加入日本信農聯,最后,信農聯以入股方式組建農林中央金庫。在債券發行過程中,農業協同工會、信農聯、農林中央金庫三機構相互獨立、自主經營,上級組織負有向下級機構提供業務上指導、融資信息服務責任,并在下一級機構資金運轉出現困難時予以必要的資金支持。
(2)德國
在農村宅基地資本過程中,德國采用的是土地抵押信用合作模式,其基本組織機構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農地合作銀行,農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申請加入土地抵押合作社,農地合作銀行再將抵押農地為擔保,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土地債券,以獲取農業再生產所需資金,其運行機制如圖2所示。
(1)銷售渠道。農村宅基地資本化銷售渠道有“社員→投資者”、“合作社→投資者”兩種途徑,在“社員→投資者”模式中,農村宅基地債券價格漲、跌風險全部由社員個人獨自承擔,對于風險承受力較強的社員來說,此模式比較合適。
在“合作社→投資者”模式運作之下,農村宅基地債券價格上漲、下跌風險全部由合作社承擔,此模式比較適合風險承受力較弱的社員。
(2)“階梯化”攤還本金的模式。一般來說,合作社社員借(貸)款周期為10—60年,根據協議規定,其分期償還項目主要包括:利息,占貸款總額的4%左右;本金,“階梯化”攤還貸款正是體現在此階段,即初期還款數額較少,一般占貸(借)款總額0.5%左右,此后每年遞增以0.02%比例遞增,充分激發了社員的償還貸(借)款的積極性;合作社營業費用,占貸款總額的0.25%;合作社公積金,約占貸(借)款總額的0.25%。
2.3 配套制度
(1)日本
(1)完整清晰的農村宅基地產權歸屬
日本的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制度建立在農村宅基地私有制的基礎之上的,農民對農村宅基地擁有不可爭辯的所有權,清晰完整的農村宅基地產權歸屬,確保了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抵押、出售、收益等各項權利,在投資權益資本化的過程中,不會因此而產生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爭議,確保了以農村宅基地財產權轉移為中心的土地證券發行、流通與收益。
(2)完善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是特殊的專業組織,承擔了連接農村宅基地抵押權與資本市場之間交易的中介橋梁作用,是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中的關鍵組織,信用社為日本土地投資權益資本化的中介組織。
(3)專業化、規范化的法律體系
對任何一國而言,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制度是專業化的融資制度,沒有完善的法律是很難以健康、運轉的,如日本的“農村宅基地抵押法”,專業化、規范化的法律制度確保了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市場運轉規范,又詳細確定了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制度體系中各級組織、各部門的職能分工,避免了不適當的干預麻煩。
(2)德國
(1)完整、清晰的農地產權
德國農村宅基地資本化制度是建立在農業土地所有權私有基礎之上的,農民(農場主)對土地擁有不可爭辯(清晰)的所有權,明確、完整的產權制度確保了農民(農場主)對農業用地享有完整的占有、抵押、出租等各項權利(益),確保了在土地資本化的過程中,不會發生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爭議,為以農地財產權轉移為中心的土地證券發行、流通與收益確立了產權基礎。
(2)完善的法律體系
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農業土地資本化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很難開展的,為此,德國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律,如農地證券法等。專業化、規范化的法律即確保了農村宅基地資本化市場運轉規范,又詳細確定了農地資本化組織(部門)職能分工,避免了不適當行性干預。
(3)專業性的中介組織
成立專業性的中介組織(機構)是農村宅基地資本化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德國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及土地合作銀行是中介機構,其在社員、投資方兩方起到了“橋梁”作用,社員可以選擇將償還利息直接償還給合作社,由合作社代其向投資者直接償還;償還本金時,合作社社員也可以直接將本金交付合作社。合作社將本金以“償債基金”的形式償還貸款利息,向金融市場購回部分農村宅基地債券,確保了農村宅基地債券的循環流動。
2.4 效果分析
日本、德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成功地將農民土地資產轉換成了收益固定的投資權益資本化資產,農民從中獲得了穩定、可靠經濟收益,大大減少了由于經營管理方式落后、技術水平不高等因素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對減少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因素帶來的經營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
3、基于日本、德國經驗的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模式設計
3.1 基本流程設計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變的大前提之下,結合我國農村宅基地資本市場的運行環境,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具體流程如圖2所示。
第一步,農村宅基地所有者(即原始權益人)為了提前將土地在未來一定時期的現金收益或預期收益變現,就將此種未來經濟收益“真實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
第二步,設置信托機構組建資產池,利用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全面提升信托財產即土地未來經濟收益的信用度,之后,通過證券承銷商向社會公開發售農村宅基地收益證券;
第三步,原始權益人在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全面監督之下,將農村宅基地未來經濟收益全額部交給資金保管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在扣除中介服務組織的服務費用等支出之后,最終將其余收益分配給投資者。
3.2 保障措施設計
3.2.1 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相關主體地位
進一步完善《債券法》、《信托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賦予各方主體的穩定且有力的保障預期,充分明確從事農村宅基地債券的發行、出售等業務的組織的權利、義務。比如,可以賦予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充分的農村宅基地資產經營管理權,并授權其以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身份或代理人角色開展農村宅基地債券業務。同時,應制定相關優惠政策以減少稅收費用,為金融機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運作提借供法律保障。
3.2.2 深化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
清晰、明確的農村宅基地產權既可以確保農村宅基地流轉順利開展,又可以保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的真正實現。與此同時,要立農村宅基地生活保障的替代機制,向農民提供可靠的就業、生存保障條件,弱化農村宅基地的養老、生活等基本保障功能,擴展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切實排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3.2.3 完善農村宅基地流轉機制
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建立我國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是我國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完善的市場體系,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就無從談起。政府及集體組織運用行政權力強制、禁止農村宅基地流轉現象仍十分嚴重,進一步弱化了市場在配置農村宅基地資源過程中的基礎性作用。為此,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市場的基礎設施與組織建設力度,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3.2.4 切實發揮供求主體的能動性
目前,農村宅基地流轉供、需雙方的主體性約束是制約我國土地投資權益資本化發展的主要因素與瓶頸。而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要求供、需雙方必須具備完全的市場主體資格與行為能力。因此,要推動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全面發展就必須重新賦予供、需雙方完全的市場主體資格與行為能力,切實發揮其主觀能動性。
一是切實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即由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直接推動者角色向間接調控者改變。進一步“減政”、“放權”,在農村宅基地流轉交易過程中,給予供、需雙方發揮能動性的充足空間。
二是增加農民再教育投入力度,增強其談判能力。談判能力的強、弱是關系到主體能動性能否充分發揮的核心指標,是完全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的健康發展必須要保障交易雙方有公平競爭的起點,即具備相當的談判能力,其中任何一方談判能力的缺失都會引起市場天平的傾斜,都會導致農村宅基地投資權益資本化本質目標的顛覆。因此,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民再教育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農民自身的發展能力與談判能力,才是保護農民在農村宅基地資本化中權益的根本之策。
作者單位:河南財政金融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廣東土地科學201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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