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思想概念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和啟發性。但簡單套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論來分析和解決中國農村金融問題,存在一些誤區。片面推進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特別是簡單增加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數量,并不能有效破解金融抑制。為此需要引入市場稀薄性的角度,區分農村金融的高端市場和低端市場。
農村金融之鼓勵“競爭”,乃是一種奢求。農村金融之缺乏“競爭”,也是一種假象,或者說倒果為因。依靠強化所謂“競爭”來改善“服務”,縱使果然有些效果,這種“服務”卻是大量底層農民無福消受的。引入股份制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所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并無力轉變農村金融的狀況(特別是其低端市場)。
農村金融中的信息與信用機制有其特殊的性質,因此在風險與控制機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需要借助農民組織化特別是合作化,促進農村金融深化,并在農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維護農民的利益。農村金融理論的新發展,特別是“市場不完全競爭理論”,也非常重視借款人的組織化。而借款人組織化對于農村金融來說,就是農民組織化。農民組織化與農村市場化不可偏廢。
旨在關注底層的普惠金融體系,還需要一個有效載體即普惠合作體系,金融居于合作體系的核心地位。
關鍵詞:金融深化 農民組織化 普惠金融體系 合作體系
1、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I?麥金農 (R. I. Mckinnon )和愛德華?S?肖( E. S. Shaw)提出了“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與“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理論[①]。他們主要以廣大發展中國家為樣本,研究了貨幣金融與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認為發展中國家的貧困,不僅在于資本稀缺,更重要的是資本利用效率低下,抑制了經濟增長,而政府過度干預導致金融體系的抑制和非效率。
具體來講,“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當局對各種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經營流程和市場退出,按照法律和貨幣政策實施嚴格管理,通過行政手段嚴格控制各金融機構設置及其資金運營的方式、方向、結構及空間布局。這一理論指出,如果政府過分干預金融市場,堅持實行管制的金融政策,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而且會使金融市場特別是國內資本市場發生扭曲,利率和匯率不足以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從而發生“金融抑制”現象。
麥金農和肖進而論證了“金融深化”與儲蓄、投資及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的正相關性,主張在金融領域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政府對貨幣金融體系的過多管制,提高實際利率,讓利率反映金融資產的供求狀況和真實價格,從而溝通儲蓄和投資,增加投資的總量和效率,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深化”一般表現為三個層次的動態發展:一是金融增長,即金融規模的不斷擴大;二是金融工具、金融機構的不斷優化;三是金融市場機制或市場秩序的逐步健全,金融資源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得到優化配置。
Pischke 、Adams、Donald (1987) [②]對于發展中國家農村借貸市場的實證研究,也支持金融抑制理論。其結論是:能夠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農戶僅占總體農戶的極少部分。他們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在政府推動下提高實際利率和實施金融自由化,最終實現由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轉變,特別是應促使正規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戶的資金支持。
Claudio G. Vega (2003)[③]論述了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經濟主體的關系問題,解決問題的主要手段即農村金融市場的深化,包括切實優化市場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政治環境,深化金融服務功能,擴大金融的總需求和總供給,改革發展中國家現行的金融監管方式,改進各項法規制度,完成金融結構調整等。
總的來看,從麥金農和肖開始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把核心問題定位于利率的彈性和市場的準入。主要是強調放松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管制,實行金融自由化,以使實際利率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自動趨于均衡水平,形成均衡的市場利率,從而提高儲蓄和投資率,進而促進經濟發展。
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思想概念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和啟發性。但是簡單套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論來分析和解決中國農村金融問題,特別是片面推進農村金融的市場化,容易陷入一些誤區。這是因為農村金融有其特殊性。
2、農村金融抑制的根源:到底是缺乏競爭,還是缺乏合作 如前所述,經濟和金融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金融抑制”現象,成為其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金融抑制”對于分析農村金融更是一個很好的概念工具。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不僅是中西部農村,即便是在東部的欠發達農村,“金融抑制”現象十分嚴重,并且近些年來愈演愈烈。
如林毅夫(2003)[④]研究認為,這其中最顯著的表現之一就是農村金融機構從機構設置、業務范圍、貸款投向等方面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具體表現包括:一是從1997年開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撤并縣以下金融機構。二是1994年成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僅僅開展糧棉收購和貸款業務,未能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應有作用。三是多年來農村郵政儲蓄只存不貸,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被形容為農村金融中的“抽水機”(縱使近年來郵政儲蓄銀行籌備成立,但也很難比其他商業銀行更貼近基層)。四是由于其自身問題以及國家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1999年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強行關閉清算。五是1998年以來,對于民間金融的防范和打壓,導致眾多曾經十分活躍的合會、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形式消失或轉入地下。六是由于以上原因事實上形成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中的壟斷地位。但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農信社陷入虧損,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曹力群,2001)[⑤]。雖然近幾年來特別是2003年6月新一輪農信社改革以來,加大了對農信社的扶持力度,并且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績(周小川,2004)[⑥],此外還開始試點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但是整個農村金融的形勢和前途依然不容樂觀。
其實,農村金融如同整個中國金融一樣,一直受到嚴格的利率管制,還長期實行貸款指標控制。這應該是金融抑制的一個核心特征。此外,農村所能享受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種類稀少,而質量低劣,特別是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和貸款難同時存在。
與金融抑制相對應的概念,是金融深化。從國際到國內的理論與實踐大都認為,為了破除金融抑制,需要促進金融深化;而要促進金融深化,主要依靠市場化即市場自由化;為了市場化,似乎又有賴于市場主體(往往默認是指供給主體即各類金融機構)在數量上的增加和競爭的強化。
例如一些學者認為,缺乏競爭,特別是市場競爭主體的缺位,是當前農村金融的根本癥結所在。如章奇(2004)[⑦]指出,必須提倡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擴大金融服務(包括數量和品種),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林毅夫(2003)[⑧]也指出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出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茅于軾(2004)[⑨]指出目前金融體制的最大問題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決途徑是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普遍放開,給地下金融以合法地位,讓合理的地下金融轉化為地上金融,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總的來看,促進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和相互競爭,幾乎成為解決當前農村金融問題的流行觀點(何廣平,1999;謝平,2001;馬曉河、姜長云,2003)[⑩]。這個邏輯進一步簡化為表現在政策導向上,就是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
但是,農村金融問題的關鍵,果真在于缺乏他們所謂的“競爭”么?甚或就是缺少幾家金融機構的問題么?恐怕不能對金融深化理論做如此簡單的套用。
筆者并不否認農村市場化包括金融市場化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但是堅持認為:對于農村金融來說,僅僅片面推進市場化還是遠遠不夠的,甚至也不是第一位的。而要深入理解本人的這一命題,需要區分農村金融的高端市場和低端市場。
2.1 農村金融市場的高端與低端
農村金融市場不是鐵板一塊,不是一個均質性的市場。在農村的遼闊區域和龐大人口中,有少部分已經較深程度地卷入工業化乃至城市化進程,甚至已經進入工商社會,這是我們所要指出的高端市場;就另外的大部分農村區域和人口而言,仍然處于低端市場,嚴格來說甚至是被金融市場邊緣化的。
近幾年來的農村金融政策導向,據說是為了促進市場的“競爭”,從而改善“服務”。可到底是誰跟誰競爭?又是誰為誰服務呢?當匯豐銀行到湖北隨州開設“村鎮銀行”[11](另外一些長期專注于城市的大銀行也陸續在一些地方跟進),與此同時,農業銀行甚至農村信用社正從廣闊農村后撤網點,其他各大商業銀行對于農村市場更是少有問津,一些人表示困惑,好像外資“學雷鋒”、“建設新農村”來了。其實這并不矛盾。匯豐試圖進入的,必然是當地農村的高端市場,特別是面向農村工商企業和少數專業大戶,這個市場同樣是內資銀行特別是信用社的必爭之地。至于內資銀行、信用社正在退出的(或者從來不曾進入的),是農村低端市場,這個市場上是農村沉默的大多數。當然按照某些“專家”關于農村“有效”的貸款需求大都得到滿足的理論,這些沉默的人們如果不是啞巴,那就是不存在。
很多討論談到人家孟加拉鄉村銀行,談到小額貸款,大都是從其作為金融機構和金融行為的一面來看,津津樂道于商業可持續,利率可自由浮動,等等。有些人從國外考察回來就主張放寬農村貸款利率限制(雖然這是不無道理的,也是勢在必行的),甚至大力鼓吹“資本下鄉”開辦金融業務。似乎只要掀開蓋頭,一個商機無限的農村金融市場就躍然眼前了?
可是,如果農村現有的金融機構都難以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甚至紛紛撤出農村(特別是農村低端市場),又如何指望更多的金融機構真正進入和有效發揮作用呢?農村金融市場之點多面廣、小額分散,管理半徑過長、管理成本過高,缺乏抵押資產,執行變現難等等問題,特別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不是增加幾家金融機構所能解決的。何況這些金融機構,無論是官辦的金融機構,還是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對于農村低端市場向來都是興味索然呢。
2.2 農村金融市場的稀薄性:鼓勵競爭是奢求,缺乏競爭是假象
農村金融之鼓勵“競爭”,乃是一種奢求。筆者認為這是由于農村市場的“稀薄性”。如果按照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在《經濟學》中的定義,市場稀薄(market thinness)是指市場的參與者極少而交易清淡的狀況,或者是由于賣方過少,或者是由于買方稀少,或者是雙方交易興趣都不大所致。但斯蒂格利茨以及西方經濟學探討“市場稀薄”,主要是從信息不對稱、及其造成的逆向淘汰、道德風險來談的,而且也并不特意針對農村市場。因此本文只是借用了市場稀薄(market thinness)這一概念。
農村市場,這里說的是欠發達地區的低端市場,當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更由于農村居民地理分布偏散、收入水準偏低,農村市場較之于城市天然地更具有“稀薄性”。對于欠發達國家、欠發達地區,尤其如此。很多時候,農村市場天然具有某種“局部壟斷”的性質。區別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農民的資本力量來“壟斷”,還是由農民自主的合作組織來“壟斷”。
林毅夫、劉遵義和羅小朋等(1998)[12]的研究也指出,與其他欠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農村的商業化非正式信貸的交易較少發生,其中一個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貸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沒有明確,如前所述它們在多數情況下被視為非法;另一方面對大多數農戶而言則沒有可資抵押的財產,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約的轉讓還未得到官方認可。
李劍閣(2003)[13]認為,在中國的一些貧困地區,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資金流量和經濟效益根本無法支撐任何商業性的金融機構的運行,這些地區的農民的資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機構來解決。另一位學者張杰(2003)考證,“我國農戶信貸需求歷來遵循以下邏輯順序:首先用非農收入增添家庭流動資金,其次則是友情借貸與國家信貸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時求助高利貸。”[14]張杰認為,中國農民是“道義小農”,從事生存性與安全性的生產,而不是經營性的生產,無法支撐任何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運行,資金需求只能依靠政策性金融機構解決。(但在筆者看來,上述討論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未必需要是國有銀行,得到政策傾斜支持的合作金融可望更好地發揮作用)。
好比在城市街區,商業、金融網點林立,果然很符合某些學者的“競爭”偏好啊。但是在農村偏遠地區,當地的有效需求可能連一個像樣的網點都不足以維持,又如何增加更多網點,以利于促進“競爭”呢?因此,很多時候,農村市場天然具有某種“局部壟斷”的性質。區別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農民的資本力量來“壟斷”,還是由農民自主的合作組織來“壟斷”。
農村金融之缺乏“競爭”,也是一種假象,或者說倒果為因。好比缺車少路,賽車運動更是無從談起的。又好比農村如果沒有公路,送汽車進去也只能當擺設。如果路況差,汽車也不愿意進來。政府首當考慮的,不是送車,而是修路。要修的首先不是高速公路,而是鄉間小路。高速公路穿村而過,但是如果沒有入戶的鄉間小路,農民也只能望車興嘆。鄉間小路也好比一個人的毛細血管,維持著血液的微循環。缺乏這樣有效的微循環機制,人體的細胞組織將會壞死,病人輸血無補;農村的金融市場將會萎縮,窮人往往是告貸無門。
故而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判斷,農村金融抑制的根源,未必是缺乏競爭,而是另有深層原因。
農村金融的微循環機制如何建立呢?如果銀行間的充分競爭都難以形成,則農民間的有效合作更為必要。這里是指合作制、合作組織意義上的合作。農民并非沒有信用,而是農民的信用隱藏在鄉土社會之中。現有的銀行體系乃是基于城市工商社會建立的,對于農民的信用無法掌握。要充分發揮乃至放大農村和農民的信用,就必須降低農民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我們可以說,金融問題,要在金融之外去尋求解決。
3、農村金融中的信用與信息、風險與控制 農村金融如此重要,又何以成為問題?或者說,農村金融的特殊性在那里?或者說在金融意義上、金融的社會學意義上,農村與城市的區別何在?基于城市工商社會的金融體系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和覆蓋到農村?甚至從農村積累起來的金融資源也日益疏離農村?一言以蔽之,農村金融中的信息與信用機制有其特殊的性質,因此在風險與控制機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
到底農村和城市有什么區別?恐怕不能簡單定義說,農村搞農業,城市搞工業。那么就要問:工業和農業有什么區別?恐怕也不能說,工業產品不可以吃,農業產品可以吃。因為農業也有東西是不能吃的,工業好多東西也是可以吃的。如果把農村和城市用窮和富,有文化、沒文化來區分,也不合適。筆者覺得從社會學角度來講,城市宏觀上更集中,微觀上更分散。宏觀上更集中就是高樓大廈,幾十萬、幾百萬人口集聚,微觀上更分散就是左鄰右舍,上下樓層,隔壁街坊,往往誰也不認識誰,你不認識他,你不了解他,你不知道這個人的品行、信用怎么樣。而在農村,宏觀上是分散的,微觀上很集中。宏觀上看,一個村跟另外一個村,一個鎮跟另外一個鎮相距幾里地、幾十里地,微觀上看,一個村里面,男女老少、左鄰右舍,從小到大,是一個熟人社會,相互之間知根知底,是比較了解的。就是說,在農村這個熟人社會的有效半徑內信息比較對稱,比較有信用基礎,因而信用良好,但超過這個半徑就未必那么可靠了。
費孝通在分析中國社會鄉土文化時,就指出中國人非常重視社會關系,每個人都生活在一個巨大的社會網絡之中,中國人行為也受網絡中相對地位的影響。農村社區更是典型的熟人社會,血緣、地緣、業緣、姻緣關系相互交織重疊,彼此的認同感和信任感較強,形成了一個社區網絡。費孝通指出,“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而“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們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所以“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 (費孝通,1985)[15]鄭也夫(1993)認為:社會中一個信任系統越大,其中的成員間的信任感越弱化、越單一;一個信任系統越小,其成員間的信任感越強烈、越全面。[16][
正如費孝通先生數十年前指出的,“陌生人所組成的現代社會是無法用鄉土社會的習俗來應付的”(1985,7頁)。現代市場經濟更多地是陌生人之間的匿名交易。把交易從熟人之間擴展到陌生人之間,交易機會才有可能大大增加,從而創造出巨大的社會財富。匿名交易得以發展的基礎也不同于人格化的交易或縱向交易,它需要建立在普遍主義信任的基礎之上。
如果說農村鄉土社會的信息和信用體系是“橫向”的,城市工商社會的信息和信用體系則是“縱向”的。例如城里人辦理貸款,銀行了解這個人,了解這個企業,通過房產局、土地局、工商、稅務查到資料,通過銀行征信記錄,甚至通過所在單位得到有關的工資單,這都是“縱向”的。基本上通過這幾道縱向線索,大致能夠把握。而對農民來說,這幾個手段是無能為力的。因此農村金融中的風險控制,有必要另辟蹊徑。
4、農民組織化特別是合作化,促進金融深化 農民并非沒有信用,包括農村的中下層農民也有他們的信用。確切地說是現有的銀行體系難以掌握農民的信用,無法掌握他們的相關信息,因為信息并不對稱。要充分發揮乃至放大農村和農民的信用,就必須降低農民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現在金融體系改革思路越來越貌似現代化、國際化的東西,實際上主要只適合城市社會和工商社會,而且是大中城市、發達的工商社會。事實上,即便是在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有分散的農村,乃至還有不那么商業化的城市區域,通過非正規金融、合作金融,利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通過熟人關系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信用。
農村金融中的信用與信息問題、從而風險與控制問題,需要借助農民組織化特別是合作化加以解決,從而促進農村金融深化,并在農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維護農民的利益。農村金融理論的新發展,特別是“市場不完全競爭理論”,也非常重視借款人的組織化。這也印證了我們統籌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深化和農民組織化的觀點。
而借款人組織化(對于農村金融來說,就是農民組織化)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從組織化的不同層次和不同特征來看,值得注意的有互聯信貸(Interlinked Loan)、團體信貸(Group Lending)、合會(輪轉基金ROSCAs)、儲蓄互助社(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等。其中,互聯信貸由于將信貸活動與其他市場交易聯系在一起,互相約束,降低了農戶違約的動力,同時也確保放貸者穩定的貨源。團體信貸采取成員之間“聯保”的方式,將違約的可能性降低。合會以及儲蓄互助社同樣是在一個較為穩定的團體范圍內運行的,成員間彼此了解,相互信任,信息比較對稱,社會制裁和輿論的壓力較能確保合約的實施。
農民組織化與農村市場化不可偏廢。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最大瓶頸,仍然是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金融的缺失。商業銀行面對高度分散的弱小農戶,難以產生競爭性的貸款市場。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其他商業銀行與農民是兩個利益主體,無法有效解決金融市場主體地位對稱和大市場與小生產的矛盾。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問題是提高農民主體金融組織化程度,由為農民服務到允許農民自我服務,由一家一戶與外部市場進行交易轉變為互助組織內部交易,通過互助組織與外部市場主體交易,如此才能改變農戶交易的弱勢地位。
無論傳統上的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還是新近成為熱點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在原有的運行邏輯和利益本位上繼續打轉,都不足以解決農村金融特別是農村中下層的金融問題。至于依靠強化所謂“競爭”來改善“服務”,縱使果然有些效果,這種“服務”卻是大量底層農民無福消受的。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這些現實中的試點產物,幾乎無一例外地,都熱衷與當地的工商企業以及農村中的富戶、大戶打成一片,其不過是在瓜分農村高端市場的利益罷了。雖然這在商業邏輯上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與政策上的本來意圖則是日益南轅北轍。
5、引入股份制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無力轉變農村金融狀況(特別是其低端市場)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這句話似乎引起的關注還不多,卻是《決定》最大的亮點之一,是重要的新意所在。
此前,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把金融合作(信用合作)排除在外的,這在立法過程中就引起了不少爭議和遺憾。另外還有些人則望文生義,把信用合作等同于現有的“信用社”(信用社屬于傳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范疇,其實并非真正的合作制),這也造成了很多誤解和困擾。
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按照“低門檻、嚴監管”原則,允許社會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市場,允許新設村鎮銀行、貸款子公司(專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子公司)和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并在四川、甘肅、吉林等6省(區)進行試點。2007年10月以后,銀監會又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31個省(市、區)。
2006年銀監會《意見》中所謂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后來被銀監會定名為“資金互助社”,在一些地區開始試點。其實,所謂資金互助,就是信用合作。只是在中國部門分割的體制下,農口部門談“合作”,金融監管部門談“互助”,各執一端罷了。農村合作組織,以及合作的綜合、聯合、整合,特別是金融合作在農村合作中的地位與作用,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思考。
至于村鎮銀行、貸款子公司(專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子公司),此前與之類似的例子是所謂“小額貸款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早在2005年5月開始在山西極其有限的范圍內進行試點,設立由民間資本全額出資、只貸不存、市場化運作的股份制小額貸款公司。此后沉寂了多時。200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督會聯合發出《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2008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就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設立資金來源和運用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給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轉制明確了條件,放寬了一些限制。隨后,2008年7月,浙江省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支持下,出臺了《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各縣市大張旗鼓的試辦小額貸款公司,一時之間,很多民營資本趨之若鶩。全國其他省市也開始積極推動。
但是顯而易見,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出臺的政策,幾種所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設立和運營,跟真正的農民沒有多大關系,而日益成為工商資本逐利金融的通道和工具。這一輪“改革”,總體指導思想看來還是在金融市場化的習慣導向下,片面倚重外來資本的力量。
2006年銀監會《意見》中,所謂專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子公司,要求有一家銀行參與出資,除此之外與人民銀行推動的“小額貸款公司”,并無根本不同。我們這里統稱其為“貸款公司”。這種“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其實相當于一個功能不全的村鎮銀行,莫如說是村鎮銀行的一個變種。只不過銀監會審批村鎮銀行,人民銀行審批小額貸款公司,各行其政罷了。我們以功能比較完整的“村鎮銀行”為例,來進行分析:
村鎮銀行,是指為當地農戶或企業提供服務的銀行機構。區別于銀行的分支機構,村鎮銀行屬一級法人機構。如此看來,所謂村鎮銀行,其實就是一種股份制小型社區銀行, 其基本的法律規定性在于“股份制”、“銀行”,至于小型、社區這些特征乃是自身經營上的選擇。因此不妨在統一的商業銀行法上設置這樣一個較低的銀行“門檻”,根據銀行的經營實力在經營區域上有所限制即可。
如同公司法不需要區分“城市公司法”、“農村公司法”或者“大公司法”、“小公司法”,“村鎮銀行”可以是管理或統計上一種權宜的分類,但是未必作為法律上的一種特殊主體。例如當年的“鄉鎮企業”,作為一種過渡性的概念,現在已經少有提起。
我國銀行業包括股份制社區銀行的市場準入有待放寬,如果能夠在農村地區率先有所突破,固然不是一個壞消息。但是,有關部門給出的理由是為了“促進農村的金融競爭”,隱含的意思似乎是說城市的金融競爭已經很充分了——難道就不需要類似的金融機構了?這是值得商榷的。競爭程度較高,并不意味著市場潛力就一定較小。例如溫州等地,金融市場競爭非常激烈,仍不斷有外來銀行新設網點試圖分取市場一杯羹。投資者進入市場,應當自行評估和承擔風險,又何必監管部門越俎代庖?以現有競爭程度較高為由限制城市金融的市場準入,客觀上維護了現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利益,而且忽視了城市金融的巨大潛力。城市的小企業與鄉村的小農,都是潛在的巨大市場。縱使城市金融競爭趨于飽和,反倒可能促進金融機構自發地向農村拓展業務,這應該是我們所樂見的。
再者,村鎮銀行如果“辦垮了”,固然可能損害農民的利益和金融的穩定,但是“辦好了”又將如何呢?按照股份制資本的逐利本性,自然會朝“做大做強”的方向發展,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和經營區域,日益疏遠農民特別是小農——如同我們在現有金融機構身上所看到的。這就是資本的邏輯。
更重要的是,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不僅是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而且要盡可能使得金融服務環節的利潤留在農村、留給農民。這就不是股份制所能保障的,而需要合作制來維護農民的利益。在農村加工、流通領域,由于較早開放,已經基本被大小工商資本所盤踞。農民在這些加工、流通領域似乎較為容易得到各種“服務”,但是服務環節的利潤是被資本拿走了,農民大多只能求個溫飽。這是一個重要教訓。由于長期以來嚴格的金融管制,恰恰在農村造成了較大的金融真空,我們更應當鼓勵農民合作組織優先進入這個真空地帶,這是農村金融值得期待的新型主體。
盡管銀監會后來也發布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但試點各省市紛紛熱衷于興辦村鎮銀行。開展村鎮銀行試點的某個省份甚至表示,希望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村鎮銀行的發起人,而拒絕中小銀行參與試點。但除國開行和建設銀行外,參與組建村鎮銀行積極性最高的,大都是網點較少的地方性銀行和信用社,如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南充市商業銀行、遼源市城市信用社等。甚至還出現了洋銀行“趁虛而入”、也來“建設新農村”。至于銀行以外的社會投資者,更是熱衷村鎮銀行。
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有意規避風險,恐怕是一個重要原因。農村資金互助社點多面廣,很難監管到位,怕出現風險承擔責任。而村鎮銀行(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子公司)要么是由現有銀行參股,要么是現有銀行的全資子公司,參股銀行能直接對其進行控制。從監管上講,即使村鎮銀行出現問題,可由持股銀行收購或重組,這就很大程度地激勵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熱衷于村鎮銀行。也有人不免懷疑,在審批和監管環節,村鎮銀行可以提供的尋租空間更大。
李昌平(2009)[17]更擔心,片面支持發展村鎮銀行,可能加速農村黑社會化的趨勢。銀監會《意見》中,給農民互助合作金融組織的權利是有限的,給私人村鎮銀行的權利是很充分的。農村現在的狀況是弱勢農民合作難,強勢的私人資本辦銀行簡單。如果不加區別的開放農村金融,結果必然是帶黑社會性質的私人銀行迅速發展,而農民互助合作金融組織被壓制。李昌平(2009)進而認為,如果銀監會《意見》使農村私人銀行飛速發展,農民就會失去組織起來的最后一次機會。。
6、建立以金融為核心的普惠合作體系 本文提出“普惠合作體系”,部分地也是受到“普惠金融體系”的啟發。
“普惠金融體系”(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是聯合國系統在2005年國際小額信貸年期間倡導的新概念。其宗旨是實現“千年發展目標”(MDG),主張要為所有存在金融服務需求的個人和企業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務,其中特別強調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發展,并將其納入整個金融體系(焦瑾璞,2009)[18]。聯合國呼吁各國政府制定政策和相應的監管措施,促進普惠金融體系的發展。2009年,聯合國和中國政府有關部門還共同開啟了“構建中國普惠金融體系”項目,旨在為廣大農村貧困人口提供價格低廉且更具針對性的金融服務(賀斌,2009)[19]。
讓所有人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務,是建設普惠金融體系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檢驗標準。由于大企業和富人已經較多擁有了金融服務的機會,建立普惠金融體系的主要任務就是為傳統金融機構服務不到低端客戶甚至是貧困人口提供機會,這主要就是小額信貸或微型金融——為貧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普惠金融體系強調包容性,惠及所有人,尤其是那些被傳統金融所忽視的農村地區、城鄉貧困群體、微小型企業。
但是,特別是就小農社會而言,普惠金融體系的有效載體,需要一個普惠合作體系,金融居于其中的核心地位。
世界主要國家,包括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其農業、農村、農民大都是按照合作制組織起來的。日本在20世紀的整整一百年時間內,更立法規定公司法人不得進入“三農”領域,將“三農”領域的所有盈余包括金融盈余留給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這是日本在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能夠維持農村穩定的重要原因所在。
所不同者,在歐美國家,農業的規模化、專業化程度較高,合作組織一般是按照專業設置的,農村信用社也通常是單獨設置、自成體系的。而在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是典型的東亞小農社會,農業經營的規模既小、專業化程度又低,純粹的專業合作組織是難以維持的,因此普遍建立了綜合農協體系,涵蓋了農業生產、加工、流通、金融等各個環節,小農受到全方位的保護。
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銀監會出臺的《意見》也提到要發展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如果村鎮銀行是可以允許的,信用合作則是更加值得鼓勵的。問題在于,歷史的教訓以及國際的經驗都已表明,小農社會條件下的單獨的“信用合作”是難以有效存活的。
農村金融深化與農民組織化,乃是同一個硬幣的兩面。為了降低組織成本,提高組織效率,需要對農村現有組織資源進行必要整合。如浙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試點省,又一直在供銷社、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領域處于全國前列,自2006年以來推進的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建設,正是為了給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一個廣闊平臺,建立一個以金融為核心的普惠合作體系。
現在的問題是,農業、供銷和金融主管部門各自為政,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各行其道,我國三農學界對于金融問題缺乏專門研究,我國金融學界對于三農問題缺乏整體思考。要打破這些部門分割、學科分割,農村金融所期待的新型主體和普惠合作體系,還有待茁壯成長。正如金融深化論的創始人愛得華?肖所指出的,“金融體制缺乏效率的問題,不可能只由金融機構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決。金融體制的改革應與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進行”。[20]
主要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金融研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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