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的責任:現代化過程中的鄉村建設
內容提要:現代化不是城市消滅鄉村的過程,而是城市發展與鄉村再造的有機統一。鄉村會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而縮小,但不會因此而消失。鄉村依然存在,不過其結構會隨著現代化而發生深刻變化,進行自我再造。如何有效實現鄉村的再造與鄉村建設,就成為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建設面臨的重要問題。這是中國國家建設的基礎,也是國家的責任。
關鍵詞:國家 責任 鄉村建設
現代化,猶如一輛風馳電掣的火車,帶領人類向前飛奔。坐在這列火車上的人們普遍覺得現代化就是一個奔向新階段、新目標的過程,前現代的一切,猶如火車窗外的風景,不斷地被甩在車后。于是,現代替代傳統、城市替代鄉村、工業替代農業似乎就成為現代化發展的必然邏輯。其實,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覺。現代化確實意味著發展,意味著新舊的替換,但這種發展實際上是一種新結構對舊結構的替代,其實質是通過舊要素的再造以及新舊要素的組合而形成的。從這視角出發,我們就會發現,現代化所帶來的城市化,不是城市消滅鄉村的過程,而是城市發展與鄉村再造的有機統一。鄉村會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而縮小,但不會因此而消失。鄉村依然存在,不過其結構會隨著現代化而發生深刻變化,進行自我再造。所以,如何有效實現鄉村的再造與鄉村建設,就成為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建設面臨的重要問題。
在人類學看來,鄉村的自然表現形態就是村落。村落是人類生產發展的最初形態。人類最初的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就是在村落這個空間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村落是人類建立城邦國家的歷史前提,而村落的基礎是家庭。人類首先建立家庭,然后發展到村落社會,最后在村落的基礎上建立城邦。①城邦的建立,并不是要替代或消滅村落,而是為了使村落有更好的存在與發展。因為,對于城邦來說,村落是一個秩序空間。村落之所以會形成對城邦國家的渴望,是因為生產和交往的擴大使得村落的有限秩序空間無法消解生產和交往擴大所帶來的矛盾與沖突,需要更大、更強的秩序力量提供支持和幫助。相對于城邦國家來說,村落是一個自然的秩序空間,而城邦則是一個人造的秩序空間,其模本依然是村落的自然秩序。人類學的研究成果為這個歷史邏輯提供了充分的證據。
從村落到國家是人類政治文明的一大躍進。國家在更大的空間中建構權威與秩序,因而其創造的組織與秩序必然更加系統、更加復雜。但從國家治理來看,村落作為一種自然的組織和秩序空間,則是國家重要的治理單位,其與國家之間的銜接與互動直接關系到國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的基礎與效度。以中國傳統帝國體系為例,在"集家成國"的邏輯下,國家實際上形成了三層治理結構:最基本的就是族治,即以家族為單位形成的治理;其次是鄉治,即在村落的空間中,通過村落自身的力量與治理體系形成的治理;最后是官治,即基于官府權力和官僚隊伍所形成的治理,其邊界在郡縣一級。這三層治理雖然相互銜接,相互滲透,但各自相對獨立運行,在各盡其職中支撐起龐大的帝國社會。這三個層面治理體系的內在精神是相同的,因而,只有"齊家"了、才能"治國、平天下"。延伸到郡縣一級的"官治",是以"鄉治"為基礎達成的,一旦"鄉治"紊亂,官治必然陷入危機。"官治"對"鄉治"的依賴及其內在精神的一致性,使得傳統的"官治"重視"鄉治"所創造的自然秩序,保護"鄉治"的治理能力。②
所以,在前現代社會,國家與鄉村實際上是相互合作的,國家維系鄉村,鄉村支撐國家,國家基于鄉村的基本邏輯治理整個社會。進入現代化發展階段后,由于生產形態的變化,生產的組織和運行空間從鄉村轉移到城市,城市成為國家發展與治理的重心,與此相應,國家治理社會所遵循的邏輯也就從鄉村治理的邏輯轉化為城市治理的邏輯。在這樣的情勢下,鄉村社會的治理體系漸漸地與國家治理體系產生錯位、甚至脫節;同時,現代化沖擊所帶來的鄉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也使得鄉村既有的治理體系動搖,權威與治理效力式微。在這兩方面的變化中,前者引發國家權力與制度如何重新進入鄉村社會的問題;后者引發鄉村社會治理體系與秩序結構如何重構的問題。國家權力與制度一旦無法有效地進入鄉村,其整合力與合法性就面臨挑戰;而鄉村社會一旦失序,鄉村社會的發展與國家的穩定就面臨挑戰。于是,現代化發展對國家建設提出了極富現實性和挑戰性的問題:國家如何重構與鄉村的關系。
從中國的經驗來看,在前現代社會,國家與鄉村有緊密的銜接關系,國家的治理體系是在鄉村治理體系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然后,基于國家的強力,國家將鄉村治理體系緊緊地吸附在自身的治理體系之中。但進入現代化發展階段之后,現代化從兩個維度使既有的國家與鄉村關系松解:一是市場經濟所帶來的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化;二是前面指出的城市化所帶來的國家治理重心和治理邏輯的變化。國家與鄉村的二元分化,使得鄉村社會在法律上獲得自主的地位,相對獨立于國家。這意味著國家要重構與鄉村的關系,不可能通過國家對鄉村的直接控制和吸納來完成,而必須通過國家與鄉村的雙向運動來完成:一是鄉村社會在現代化過程中的自我轉型和自治體系的再造;二是國家一體化過程中,國家整合鄉村社會的制度與機制的確立與完善。顯然,這雙向運動既是國家進入鄉村,為實現國家一體化和建設公民社會的而整合鄉村社會的過程;同時,也是鄉村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構鄉村秩序、重建自治體系的過程。世界各國的發展實踐表明,這雙向運動的水平與質量,直接考驗著國家建設的能力與水平。
在這雙向運動中,不存在誰更具有決定性的問題。因為,從國家建設的角度來看,國家建立一體化公民社會的制度與機制要進入鄉村社會,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整合,必須建筑在鄉村社會具有比較強的秩序結構和自我管理體系基礎之上;另一方面,隨著鄉村社會的生產和生活全面融入現代化過程之中,鄉村社會的轉型以及自我管理體系的再造,也不能離開國家因素的有效作用,這其中除了國家權力的因素之外,還有以國家法律與制度的名義供給的教育、公共財政和衛生醫療等方面的因素。所以,真正決定這雙向運動的是現代化發展及其所啟動的現代國家建設。
鄉村既是人們的生產空間,也是人們的生活空間,用德國學者的滕尼斯標準來看,它是一個天然共同體。③這個共同體往往基于人、自然與社會的長期互動和相互統一而形成,共同體的秩序內生于這種長期的互動之中,規范著人、自然與社會的基本關系結構,從而維系著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劉偉博士把這種秩序稱為"自生秩序"。④支撐這種"自生秩序"的公共權力,不是外在的,也內生于這個社會的組織與傳統,因而,"自生秩序"所創造的治理,必然是鄉村自治。既然鄉村是生產空間與生活空間的有機統一,那么,鄉村自治所產生的效應,不僅有生產的效應,而且有社會生活組織與協調的效應。不論在任何國家、在任何時候,鄉村自治所產生的這兩重效應,都是維護國家統治,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因素,它就很自然地被國家治理體系所容納,成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現代國家不必像前現代國家那樣,把國家治理完全建筑在有效的鄉村自治基礎之上,但依然不能忽視鄉村自治對國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像中國這樣,農業人口占相當比例的國家,其鄉村建設就是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鄉村治理將直接關系國家的穩定與發展。
但是,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鄉村秩序與鄉村治理,往往會受到革命、現代化和民主化三大力量的沖擊。革命往往會沖擊鄉村既有的權力體系與制度體系,從而使鄉村既有的秩序結構和治理體系發生深刻變化;現代化往往會沖擊鄉村的生產與生活的關系,分化鄉村社會既有的組織與結構,從而動搖鄉村社會既有秩序與治理體系的社會基礎;而民主化則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鄉村治理的制度安排與自治形態,或者在革命洗禮中,或者在潛移默化中,實現自治形態的轉型。所以,現代化的過程也是鄉村秩序與治理結構再造的過程,再造的鄉村秩序與治理體系的成熟度,將成了一個國家現代化發展與國家建設成熟度的標尺。應該說,只有再造的鄉村秩序與治理形成了相對持久穩定的狀態,現代化發展所啟動的現代國家建設才算基本完成。由此,我們可以理解中國的新農村建設與國家建設之間的內在關系了。只有在新農村建設中再造比較成熟的鄉村秩序與治理體系,國家建設才能真正邁上新臺階。
然而,鄉村社會的特點決定了鄉村秩序與治理體系的再造,依然要基于鄉村社會秩序與治理的內生性。因為,鄉村社會與城市不同,它再怎么樣,都不可能像城市那樣是通過一定的制度與組織體系聚合人和物而建立起來的社會,它本質上依然是基于一定的歷史、自然和傳統形成的共同體。共同體必須具有"自生權威"與"自生秩序"的能力,失去了這種能力,共同體也就失去了存續的基礎。不可否認,現代化對鄉村的沖擊會影響鄉村共同體內生權威與秩序的能力,但只要我們還需要鄉村存在,就必須把鄉村維系在共同體的狀態,因而也就必須維護鄉村社會內生權威與秩序的能力。
鄉村社會的這種能力應該說是天生的。但當鄉村社會被納入國家組織與治理的框架之后,這種天生的能力就不再直接取決于鄉村社會自身了,它還必須取決于國家。因為,不論是在前現代,還是在現代,面對國家,鄉村社會多少都是被動的,無法完全獨立于強大的國家權力控制之外。相比較而言,前現代鄉村社會所面臨的國家因素要少于現代鄉村社會。因此,鄉村社會擁有內生權威與秩序的能力,多少取決于國家給鄉村社會的自主空間和支持力量有多大。在現代化過程中,國家是在現代國家建設框架下把鄉村社會納入國家體系之中,國家對制度一體化的追求以及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構,使各種國家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地進入鄉村社會,從而在許多方面直接將鄉村社會整合到國家體系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尊重鄉村社會的自治天性以及能夠給鄉村社會多大的自主空間,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鄉村社會發揮其共同體的天性,實現有效自治的能力與水平。這就要求國家在整合鄉村社會的同時,應該保障和發展鄉村社會的自治體系,提高其自治的能力與水平,例如,國家雖然不可能讓鄉村社會逐漸凋敝的傳統組織完全復原,但可以幫助鄉村社會建構現代的鄉村組織,讓農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力量,實現生產與生活的自我維護與管理。如果有了這些現代鄉村組織,鄉村社會就可能在現代化過程中實現社會秩序和自治體系的再造。顯然,國家重構與鄉村社會關系所需要的雙向運動必須以國家到位為前提,國家一旦在這方面出現缺位,那么國家重構與鄉村關系所需要的雙向運動就無法有效展開,鄉村社會在現代化轉型的過程中就會失序,甚至面臨危機。
在鄉村社會的現代化轉型過程中,國家的缺位主要不是表現為國家權力放棄鄉村社會,而是表現為轉型中的國家體系無法有效地整合鄉村社會,具體的表現是:鄉村社會在國家權力控制之中,但不在國家制度體系之內。中國鄉村社會轉型面臨的問題體現得正是這種狀況。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從放權鄉村社會開始的。國家在放權鄉村社會的同時,也在制度上逐漸改變了鄉村社會的治理結構,即從同時具有政權化和單位化的公社體制轉變為"鄉村二元"體制,鄉為基層政權,村為群眾自治組織,即村民自治。由此,村從國家政權體系中"獨立"出來,成為群眾自治單位,從而在制度上獲得了自我組織與自我管理的權力。⑤由于這種自治明確是在黨的領導下展開的,所以,它雖然"獨立"于國家政權體系,但依然在國家權力控制之中。然而,伴隨這種"獨立"的不是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對鄉村社會的整合,而是鄉村社會與國家基本制度體系的脫節:農民在獲得土地、并回到土地的同時,也就遠離了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同樣,農民在獲得"自治"的同時,農民也就流落到國家秩序的邊緣。因而,這種"獨立"所獲得的自由,是無根的自由;所獲得的"自治",是無奈的自治。無根的自由,是沒有基礎與保障的自由,無奈的自治,是邊緣化、無序化的鄉村的無奈選擇。從現代化過程中的社會轉型來看,這種格局的出現是可以理解與容忍的,因為,國家基本制度體系的轉型所帶來的制度真空以及新生制度的稚嫩,不可避免地殃及鄉村社會;但從鄉村建設和國家建設的來看這種格局是必須改變的,因為,整合不了鄉村的國家是不可能走向成熟的;同樣,沒有國家基本制度保障的現代鄉村是不可能作為共同體存在的。
顯然,在現代化過程中,鄉村社會對國家的需求,從根本上講,不是對國家權力的需求,而是對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對其整合的需求。這種需求的本質是:具有自主性的鄉村社會要求國家應該承擔起對鄉村社會的基本責任和使命。這意味著國家在推進鄉村社會自治的同時,必須承擔起建設和發展鄉村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基本責任與使命。沒有后者,前者的自治自然是無根基的,也是無奈的。所以,從國家建設的角度來看,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雙重的:一是鄉村社會,二是國家;新農村建設的使命也是雙重的:在現代國家制度體系整合鄉村社會的同時,增強鄉村社會生產和維護"自生秩序"的能力,重塑鄉村社會的自治體系。
鄉村社會是天然的共同體,國家對鄉村社會的責任和使命,不是要消解這個共同體,相反,而是要維系和發展這個共同體。這就要求國家基本制度體系對鄉村社會的整合,不能僅僅考慮國家的邏輯,必須充分考慮鄉村社會的邏輯,因而,這種整合應該具有充分的彈性空間,應該是國家與農民共同協商與合作的結果。如果能夠這樣來把握國家重構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過程,那么,這樣的過程就完全可能成為上述的國家與鄉村的雙向運動過程:即國家整合鄉村與鄉村自治再造。在這樣的過程中,農民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鄉村社會不簡單是被整合的對象,而應同時也是創造整合的主體;國家制度體系不是為控制鄉村而進入,而是為充實鄉村社會自我生存、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能力而進入。國家要創造這樣的理想狀態,首要的前提是要充分尊重農民,尊重鄉村社會;其次,要尊重民主,尊重制度與法律的尊嚴;最后,要尊重自身,尊重國家的責任、使命與誠信。
鄉村社會是中國的半壁江山。中國的現代化不是要消滅這半壁江山,而是要使這半壁江山春光明媚,繁花似錦。因此,國家建設過程中的鄉村再造,應該是中國社會發展濃墨重彩的一筆。鄉村再造的關鍵就是國家要再度放活鄉村,在放活鄉村的基礎上實現國家對鄉村的整合,而這種整合的內在機制就是鄉村自主發展過程中所孕育的"自生秩序"有機地與國家秩序形成銜接。鄉村中的政黨無疑是實現這種銜接的重要粘合力量。實際上,中國改革開放所尋求的第一推動力就是從放活鄉村開始的,國家給農民權力,讓其自主,農民因此所獲得的解放成為促進改革的強大力量。今天,中國的發展需要再度放活鄉村,國家給鄉村權力,讓其走向比較充分的自治,從而使傳統的鄉村共同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獲得再生和發展。從放權農民到放權鄉村,無疑是一個進步。中國的新農村建設應該把這種進步轉為實實在在的鄉村社會建設,轉化為鄉村共同體的強化和完善。這是中國國家建設的基礎,國家有責任促成其實踐和發展。②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年版,第205-238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杭州) 200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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