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地經營制度變革的過去與未來
摘要:本文基于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的概念梳理認為40年來中國農地經營制度變革, 從最初農民對農地產權的爭權與國家的還權, 到后來穩定承包關系與農地確權, 其核心主線主要是圍繞產權界定來展開的, 其基本的制度目標是試圖通過賦予農民以承包土地的排他權并強化其穩定預期, 來促進農地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但是, 產權強化并未取得預期的政策效果。文章強調, 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不能僅僅局限于農地產權界定層面的制度安排, 更要探索產權實施層面的經營方式轉型。降低農地產權的實施成本, 依賴于交易制度的創新及其組織選擇。
關鍵詞:農地經營制度; 產權界定; 產權實施; 農業規模經營; 組織創新;
新中國近70年的農村變革歷程, 從土地改革到合作化運動和農業集體化, 再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都深刻表達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對中國經濟社會特別是對農村、農業與農民的根本性影響。農地經營制度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核, 一直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主線。同樣, 在近40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 農地經營制度變革也一直是最具中國特色的重要議題。
本文基于簡要的歷史回顧, 揭示中國農地經營制度形成的初始動因, 分析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的內在機理, 評估政策努力的績效與現實難境, 闡明從產權界定到產權實施的邏輯線索, 并由此提出未來變革的重點及可能方向。
一、概念梳理: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
產權是關于財產的權利, 可以理解為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使用資源時的權利, 或者說人們使用資源時的適當關系或規則以及破壞這些規則時的處罰。對于這些規則所決定的權利, Barzel (2015) 區分為“法定權利”和“經濟權利”兩個層面。“法定權利”涉及國家所承認的屬于特定主體的資產, 即行為主體依法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的權利;“經濟權利”是指主體可以如何處置資產的各種屬性的權利。一般來說, 第一, 對于經濟權利, 法律法規是一種重要的保護形式, 但在不同的環境下, 法定權利并不總是優于其他方式。因為受知識不完全和法律成本的約束, 完全界定產權所包含的全部權利面臨著高昂的交易成本, 由此現實中的產權界定總是不完全的, 從而存在法定界定之外的剩余權利 (哈特, 1998) 。第二, 法定權利既不是經濟權利的必要條件, 也非充分條件。因為法定權利既不必然帶來充分的排他性保護, 也不必然帶來產權租金的最大化*。相反, 即使產權邊界在法律上是模糊的, 相關產權主體依然能夠有效地利用其邊界上的資源。法定界定以外的權益歸誰所有, 誰擁有對資產的支配權或控制權, 這取決于產權主體的產權實施能力。所以, 巴澤爾認為, 科斯以來的文獻所使用的“產權”概念是含糊不清的。
我們將上述分類轉述為“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為了進一步說明二者的關系, 可借用Barzel (2015) 列舉的電影票例子來闡釋: (1) 1購買一張電影座位票, 就意味著電影院所有者與顧客之間締約了一份“授權顧客在電影院中擁有一個座位”的合同。如果持票顧客沒有找到空座位, 那么她 (他) 有權控告所有者違約。這就是法律賦予產權主體的排他性權利。 (2) 由于電影院票價一樣, 但不同座位的觀影效果不盡一樣, 基于效用與時間成本的比較, 有些人就可能盡早到達以便于找到一個更為合適的座位。這就是產權主體對產權的實際處置權利。 (3) 如果不存在特定的約束, 持票人可以將其電影票轉讓, 也可用較差位置的電影票外加一定的經濟補償來換取更好的座位。這當然依賴于不同顧客對潛在收益成本的評價。這就是對產權進行轉讓與交易的權利。可見, 其中的 (1) 2是指法定的產權賦權, (2) 、 (3) 是指產權的具體實施。應該說, 明晰的產權賦權與界定是重要的, 但產權主體是否具有行使其產權的行為能力或許是更為重要的。Barzel (1997) 認為, 任何個人對權利的實施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個人保護產權的努力, 二是他人企圖奪取的努力, 三是政府予以保護的努力。其中, “個人保護產權的努力”表達的正是產權主體行使產權及其行為能力的重要方面, 從而構成產權實施的核心內容。
基于上述, 可以認為, 中國的農地經營制度實際上是由兩個層面的制度所構建的。一是由農地產權制度所表達的產權界定及其法定規則 (廣義的政策規范) , 二是由農業經營制度所表達的產權實施及其契約安排。
二、從人民公社到小崗村變革:爭權與還權
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盡管結束了中國近代百年的亂局, 但共產黨面臨的卻是一個滿目瘡痍、貧窮落后的農業國家。對此, 作為政治領袖的毛澤東對此有著清晰的判斷。他指出, 中國革命靠了農民的援助才取得了勝利, 國家工業化又要靠農民的援助才能成功3。
由此, 中國仿效蘇聯, 采取了高積累、高投資、高速度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實施這一戰略, 必須解決幾個問題:一是提高儲蓄率, 加快資金原始積累;二是保證有限的資源集中投向國家確定的重點領域特別是重工業領域;三是保證高積累下社會的穩定。這三個條件都不可能在一個競爭性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獲得, 必須依托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于是制度的安排這樣形成:其一, 通過不等價交換, 農業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主要的資金積累 (包括直接征調農民工進行勞動積累) ;其二, 嚴格控制非農業勞動力和人口流動, 以控制工資成本和糧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其三, 人為壓低原材料、工資和生活必需品價格, 壓低城市居民的消費水平, 維持高積累;其四, 通過單一公有制和集中計劃體制的建立, 把有限的工商業經濟剩余最大限度地集中到國家特別是中央政府手里, 并運用行政手段投資于工業特別是重工業。與之相對應, 為了降低政府資源動員與社會管制的交易成本, 統購統銷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以及戶籍制度等體制安排得以運行。
(一) 人民公社的制度特征及其低效率
人民公社起源于1952年開始的“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并因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 很快過渡到1956年完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道路。1958年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1962年經過調整基本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框架。公社制度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管地。盡管法律名義上將農村土地界定為農民集體所有, 但實質上表現為國家控制。集體產權的國家控制是通過土地集體化和政社合一兩者結合而得以實現的。這大致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是重合行政邊界和集體土地邊界, 使該集體既是一個行政單位又是一個經濟組織;第二是使該集體領導既是行政官員又是經濟組織的管理者;第三是用命令和服從的行政原則使該領導執行國家計劃4。國家意志由此進入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計劃決定組織生產什么, 生產多少和如何分配。盡管該組織擁有某塊土地, 但它并不能決定如何使用。土地的控制權事實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國家手里。
二是管人。在以農為生、以農為業的農耕格局下, 由于土地被國家及公社組織所控制, 依附于土地的農村勞動力被迫由公社或生產隊統一指揮、統一調配和統一使用。而與之匹配的戶籍制度及其嚴格管制, 幾乎徹底否定了作為農民個人對私產乃至自身勞動力的產權。
三是管糧。為了降低國家獲取工業化原始積累的組織動員與交易成本, 國家限制了關系到國計民生與工業原料以外的農產品種植, “以糧為綱”與計劃指令使土地使用權在本質上服從于政府, 種什么、種多少、上繳多少“公糧”, 完全聽命于“上級”, 幾乎排除了農民的自由種植權。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制度, 通過市場關閉與價格管制, 則基本排除了農民的自由銷售權與剩余索取權。
可以認為, 人民公社所決定的農地產權, 幾乎被國家規制與壟斷, 除了范圍極小的自留地以外, 農民幾乎不具有產權實施的自主選擇空間。不恰當的產權界定, 必然帶來產權實施的低效率。由于土地資源產權都失去了具體明確的責任主體、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 其產權安排幾乎不具有排他性, 產權模糊及其普遍存在的公共領域導致嚴重的租金耗散;農業生命特性所要求的靈敏性處理機制, 必然因計劃指令的僵化性而導致生產決策失誤;在偷盜、“磨洋工”、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的情形下, 由集體來對每個農業勞動者進行監督不僅十分困難, 而且費用高昂, 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行為上的機會主義成為必然結果。分配性努力大大超過了生產性努力, 勢必導致資源浪費與勞動效率低下, 由此農業增長陷入停滯。
(二) 農民的爭權與國家的還權
農民的“爭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消極爭權, 通過以偷懶、出工不出力或“磨洋工”的方式來表達對集體化及集體勞動的不滿;二是積極爭權, 通過私自以村民集體行動的方式采用“瞞產私分”、借地、擴大自留地、劃小生產隊、部分作物或土地分季包產到戶, 甚至是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等形式進行抗爭 (高王凌, 2008) 。前者導致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 后者則誘致了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創新, 兩者共同促成了國家對農民地權的“還權”。
1959—1961年農業危機導致的大量人口非正常死亡、經濟衰退, 以及接下來低效率經濟的長期徘徊, 引發人們對“集體化”的懷疑。普遍的饑荒使人們從浮夸、表忠等政治熱情中幡然醒悟。表達農民行為偏好的一個基本沖動是追求產權的清晰化。事實表明, 農業包產到戶的做法已普遍存在, 差不多每個省、市、自治區都有發現。早在1956年下半年, 溫州、佛山等地就曾嘗試過包產到戶。1961—1962年, 安徽包產到戶的社隊達80%, 甘肅臨夏為74%, 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為70%, 廣西勝縣為42.3%, 福建連城為42%, 貴州全省為40%, 估計全國達20%。事實也同樣表明, 在長達20多年的人民公社時期, 包產到戶前后五次沖動卻又五次被壓制 (綦好東, 1998) 。“責任田”、“包產到戶”等被指責為“復辟資本主義”, 并一度上升到“階級斗爭”的政治高度。可以認為, 公社體制盡管表面上得以運行與維護, 但隱含著農民爭奪土地權利的不懈努力。
安徽省的小崗村被譽為“中國農村改革第一村”。1978年因18位農民以“托孤”的方式, 冒著極大政治風險立下生死狀, 在土地承包責任書上按下紅手印實施“大包干”, 從而成為拉開中國改革開放序幕的典型。事實上, 1977年夏剛復出的萬里受鄧小平重托被派到一直被視為“老大難”的安徽主政。安徽農村給他最突出的印象是農民普遍的饑餓與貧窮。三個月調研的結果, 就是在1977年11月25日安徽召開農村工作會議時通過的一個重要文件———《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幾個問題的規定》 (即后來被人們廣為關注的著名的“安徽省委六條”) 。應該說, 這份文件的誕生真正標志著中國農村改革的開始。
應該強調的是, 初期的改革并未徹底解構公社體制。第一, “大包干”并未變更土地的產權制度, 依然是形式上的土地集體所有。第二, “大包干”依然是完成國家統購任務的一種合約安排。在計劃種植體制下, 人民公社也是“包產 (干) 到隊”。關鍵的差異是將包干主體由“隊”改為農戶, 進行了“誰來種地”的經營主體的轉換。
為什么一個簡單的經營主體轉換能夠帶來完全不同的經濟績效?除了對經營主體的意識形態判斷的外生因素外, 其內生因素與制度嵌入的環境有關。因為在人工勞動的情景下, 農業天然地隱含著高昂的勞動監督與計量成本, 人民公社的統一經營與集體勞動必然帶來普遍的“集體行動的困境”;而家庭承包經營所包含的自然分工及其內生的靈活決策機制、行為響應的自覺性以及激勵相容的自我執行機制, 使其在農業生產活動中具有了天然合理性與得天獨厚的組織優勢。從包產到戶、包地到戶到包干到戶, 關鍵是賦予了農戶在完成統購與集體提留任務之后的排他權與剩余索取權, 由此形成了生產性努力的自我激勵與自我執行。
從公社體制轉換到家庭承包制, 可以視為是從農民爭權到國家還權的轉化, 其核心是農地產權的管制放松與農戶產權主體地位的逐步回歸。
(三) 小崗村變革的符號意義
以小崗村為標志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 基本上是對人民公社時期農民所努力爭取的剩余索取權的歸還。但由經營主體轉換所表達的農地經營制度的突破, 卻有著重要的制度溢出效應, 從而使小崗村具有了制度變革的“符號”意義———從包產到戶 (承包產量) 轉換為包干到戶 (承包土地) 以及之后的合法化與制度擴展。其中, “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的契約安排, 不僅破除公社體制的集體統一核算和統一分配, 確立農戶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 而且為撤銷人民公社體制創造條件, 為普遍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奠定基礎。其基本的邏輯是:
(1) 既然是“包產” (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 , 那么“剩下是自己的”所形成的激勵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由此農戶所獲得的農業剩余以及富余產品必然進入市場, 農貿市場得以重新發展, 從而導致“統購統銷”制度的逐步瓦解。
(2) 既然是“包干”, 就意味著賦予農民以自由種植權, 那么農戶通過資源的重新配置, 一方面著力提高糧食單產, 力求用最少的耕地完成上繳任務;另一方面將節約出來的土地耕種經濟作物, 由此誘導了農業的多種經營, 農業結構得以調整。
(3) 既然是“包地”, 在完成上繳任務的前提下, 農戶可以自主處置其土地, 部分農戶甚至干脆種植具有比較優勢的經濟作物, 然后通過農貿市場購買糧食“交公糧”, 計劃種植體制得以解體*。
(4) 既然是“家庭經營”, 由于農戶所承包的土地十分有限, 家庭農業勞動力必然由人民公社的“隱性”剩余轉變為“顯性”剩余, 農業剩余勞動力得以流動 (從早期的鄉鎮企業到后來的農民工進城) , 由此農民的擇業權開始回歸并不斷沖擊著戶籍體制。
可見, 從包產到戶到大包干的農地經營制度變革與農村微觀組織系統再造, 確定了農戶家庭經營的主導地位, 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并因此滿足了農民對土地經營的真實權利, 從而使廣大農民獲得了人民公社時期不可想象的財產支配權與經濟民主權 (包括農民的職業轉換與身份變遷) 。由此產生的激勵機制, 推動了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 農業結構調整和非農產業發展成為可能, 從而引發了農村經濟流量的迅速擴張, 有力地改變了國民經濟的原有格局與經濟流程。
三、從成員權到農地確權:賦權及其強化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初始動因是解決農民的吃飯問題。而由此帶來的農民生產積極性與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 極大鼓勵了農民土地權利的進一步強化。從“包產到戶”確立農戶農業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 到1984年中央第三個“一號文件”確定了承包給農民的土地15年不變、1993年“一號文件”進一步將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不變, 均表達了一個基本的政策取向, 即從產權界定的層面賦予農民以承包土地的排他權并強化其穩定預期。
(一) 成員權與“均分制”的困境
家庭承包經營制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家庭承包制度, 二是家庭經營制度。中國人地關系的嚴酷性, 使得土地不僅是重要的國家資源, 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在人均農地資源稟賦極少的小農經濟社會, 農民的理性原則是以生存安全為第一, 而不是追求收入的最大化, 土地均分成為了農民克服生存壓力的一個集體回應 (Scott, 1976) 。在家庭承包的制度實施中, 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普遍表達為社區集體的每個成員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利。為了保證產權分配 (界定) 的公平性, 從初始的按人 (勞) 均分土地使用權, 到因人口變化而不斷地重劃承包地, 追求產權界定公平的調整永無休止, 使得不穩定性與分散性成為內生的制度缺陷 (Nguyen, 1996;姚洋, 2000) 。具體而言:
第一, 農戶憑借其天然的成員權, 成為集體土地的“準所有者”。成員權的同質性特征, 決定了每個農戶憑借其人口數量必然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既然每個成員的土地權利是均等的, 這就意味著他們在土地數量、質量及土地負擔的分攤上是均等的, 因而, 土地遠近好壞的統一搭配, 使農戶承包的地塊不僅分散而且零碎, 造成了嚴重的規模不經濟。
第二, 保障地權穩定的效率目標總是讓位于公平目標。伴隨著人地關系的變化, 必然要求通過一次又一次的農地調整來滿足農戶對“平等”的訴求。一方面, 為了做到地權的平均分配, 每次調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面積與地塊數量及其質量, 產權的界定費用高昂;另一方面, 土地的經常性調整, 使得農戶無法形成對土地投資的長期預期, 易于誘發機會主義行為。
第三, 村莊組織 (村委會或村小組) 是地權調整的決策者與組織者, 其權力基礎是人民公社時期所形成的國家政治權力的延續, 這雖符合“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法理解釋與土地保障的“生存倫理”原則, 又體現出村莊組織傳統的路徑依賴特征 (李尚蒲、羅必良, 2015) , 但卻內含著作為國家代理人的鄉村干部在土地調整中尋租的可能性。不僅如此, 土地的每次分割要達成全體成員一致接受或認可的方案, 無疑將支付較高的談判費用。
第四, 隨著工業化與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和農業要素的快速流動, 小規模經營所決定的有限潛在收益, 必然誘導農業人力資本的流失與勞動力的弱質化, 進而導致農戶的兼業化甚至農業的副業化。
因此, “均包制”內生著農業經營的規模不經濟。如何在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前提下, 推進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 加快構建新型農地經營體系, 成為了嚴峻的現實挑戰。
(二) 地權穩定與流轉賦權
為了改善“均分制”導致的規模不經濟, 農地經營制度變革的重點轉向了兩個方面。一是穩定地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不僅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后, 將承包期再延長30年, 而且要求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2003年施行的《農村承包土地法》更是規定“承包期內, 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二是流轉賦權。從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允許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流轉, 2001年中央發布第18號文件系統地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 到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與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將承包經營權流轉合法化, 多項法規及政策均在不斷強化對農地流轉的激勵。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則明確提出完善“三權分置”的辦法, 從而為放活土地經營權及其流轉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變革在邏輯上是相互匹配的。地權穩定具有重要的行為預期意義。市場交易本質上是交易主體的產權交易, 其前提是交易主體必須對所交易的物品擁有明確的產權。如果資源的產權主體明確, 并允許產權自由轉讓, 同時與這一轉讓相應的收益得到有效保護, 則產權主體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產權約束的范圍內配置資源以獲取最大收益。因此, 推進農地流轉依賴于農戶對農地產權的穩定預期, 賦予農戶農地流轉權, 不僅能夠深化產權界定的表達, 而且也能夠擴展農民產權實施的行為能力。
制度變革的努力有效推進了農地流轉。農業部數據顯示, 全國農地流轉率已從2006年的4.6%上升至2016年的35.1%。但是, 農地流轉的產權實施效果并不令人滿意。因為已經發生的流轉大多呈現為農戶之間的自發交易, 并表現出明顯的小規模、非契約化與短期化的非市場特征。本課題組2015年初對全國9省區2704個農戶的抽樣問卷調查表明, 高達71.37%的農地流轉發生于小農之間, 非書面的流轉合約在全部轉出樣本農戶中的占比高達54.07%, 流轉期限不確定的比例達到36.64%。更為重要的是, 農地流轉率的提升并沒有誘導土地分散化的經營格局發生根本性改觀。1996年, 經營土地規模在10畝以下的農戶占家庭承包戶總數的76%, 2015年的比重則高達85.74%;1996年經營規模在10-30畝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0.20%, 2015年則只占10.32% (表1) 。
注:1996年數據為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農戶調查數據;2011年、2015年數據來源于農業部經管司編:《全國農村經營管理資料》 (2011, 2015)
(三) 農地確權及其努力績效
科斯定理表明, 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前提下, 產權界定并不重要;一旦交易成本大于零, 產權就是重要的;如果產權初始界定導致較高的交易成本, 就應該重新界定產權 (Coase, 1960) 。重視產權界定的科斯范式, 受到了科斯追隨者的廣泛認同。Alchian (1965) 就曾經指出, 所有定價問題都是產權問題。價格如何決定的問題, 就成了產權如何界定、交換以及以何種條件交換的問題。一個不減弱的產權能夠獲得較高的價值評價, 能夠有效生成價格并促進其交易。正如Barzel (1997) 所說, 任何對產權施加的約束, 都會導致產權的“稀釋”。由此表達的核心思想是, 強化產權賦權, 增強產權的明晰與穩定性, 市場將能夠自動解決交易問題 (羅必良, 2017) 。
理論的支持與前期農地流轉率不斷提升激勵政府再次啟動強化土地賦權的改革。從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 到2011年農業部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 土地確權成為各級政府重要的工作內容。
新一輪農地確權最初始于2009—2011年的試點,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時間在全國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地確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強調“生不增、死不減”的集體成員權的身份固化, 二是強調承包權“四至”即空間邊界明晰。其核心功能在于:一方面通過排他性約束, 減少不確定性, 誘導農民的長期投資與生產行為;另一方面優化資源配置, 進一步促進農地流轉以改善規模經濟性。
然而, 至少就目前來看, 農地產權賦權及確權政策, 尚未能夠獲得農戶在土地流轉方面的積極響應。利用本課題組9省區調查獲得的2704個有效農戶樣本中, 有關農地確權問題的有效樣本為2177個。分析結果表明, 農地確權并未明顯促進土地流轉 (表2) 。
從表2可以觀察到: (1) 在農地的實際轉出中, 與未確權農戶相比, 已確權農戶的參與率并無明顯差異, 但轉出農地的面積比例卻大幅減少, 租金水平更高 (提高32.20%) , 流轉期限則具有明顯的短期化趨勢; (2) 從農地轉出的意愿來看, 與未確權農戶相比, 確權農戶的參與流轉意愿并未明顯提高, 流轉的意愿期限也并未顯著延長, 但其期望租金卻大幅增加 (提高41.46%) , 并顯著提高了農地流轉的門檻。可見, 產權界定并不必然誘導產權交易。農地確權在改善農戶產權排他性的同時, 并不能獲得農戶在農地流轉方面的一致性行為響應。顯然, 現行政策及相應的理論主張, 夸大了農地流轉的可能性及規模經濟性。
表2 土地確權狀況與農戶農地轉出行為及意愿的比較
注:*、**、***分別為0.1、0.05、0.01水平上有顯著差異 (雙側) ;意愿程度是樣本農戶按照1~5分對其參與流轉的意愿強度賦值 (1分為“很不同意”, 5分為“很同意”)
四、認識的誤區:過于關注產權界定
明晰的賦權是重要的, 但產權主體是否具有行使其產權的行為能力同樣是重要的。然而, 從“大包干”開始一直延續到新一輪的農地確權, 政策努力則集中于農地產權的界定及其穩定性安排。在私權體制下, 關于所有權的定義及權利內涵都不會造成困擾, 因為所有者就是土地所有權利的持有者和處置者 (劉守英、路乾, 2017) 。中國的地權結構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法律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前提下, 應該更多注重于賦予使用權以實際經濟含義的可操作權利。過于關注農地產權的法律界定及其強化, 并不一定能夠獲得產權實施的預期效果, 甚至可能因其加劇的稟賦效應而形成抑制作用。
(一) 稟賦效應:一個分析維度
賦予土地一種情感的和神秘的價值是農民所特有的態度 (熊彼特, 1939) , 因此農民對土地往往存在一種“價值幻覺”, 總認為自己土地的價值要比別人土地的價值高。Thaler (1980) 由此提出了“稟賦效應” (endowment effect) 并將其定義為:與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錢 (willingness to pay, WTP) 相比, 個體出讓該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錢 (willingness to accept, WTA) 通常更多。即指一旦某物品為其擁有, 人們傾向給予它更高的價值評價。Radin (1982) 進一步強調, 若一項財物損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過其他替代物得到減輕, 那么該財物就與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關。進而, 她將財產分為人格化財產和可替代財物。這意味著, 同一產權主體對不同產權客體的價值評價是不一樣的, 人格化財產相比于可替代財物, 具有更為強烈的稟賦效應。
相比于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 (如儲藏的谷物) , 農地產權表現出強烈的人格化財產特性。第一, 從賦權角度來說, 農戶持有的承包地是憑借其集體成員權而被賦予的, 因而有著強烈的天賦性、身份性及其“人格化財產”特性;第二, 經營權依附于承包權, 因而經營權流轉只有得到承包農戶的同意才能實施, 農戶對其承包地具有“產權身份壟斷”的特性;第三, 農地確權必然地對象化到每塊具體的土地上, 農地流轉也就必然地表現為具體宗地經營權的讓渡, 農戶對其所承包地塊就天然地具有“產權地理壟斷”的特性。由此可以判斷:提升可替代財產的產權強度, 可能促進市場化交易;強化人格化財產的產權強度, 則可能抑制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利用2704個樣本農戶參與農地流轉的意愿價格, 測算稟賦效應 (表3) 。結果表明: (1) 無論何種情形, 農戶對農地的稟賦效應 (WTA/WTP) 均高于1, 表明農戶在農地流轉中高估其擁有的經營權的價值, 是普遍現象; (2) 確權農戶的稟賦效應明顯高于未確權農戶, 驗證了保護農民土地權益與農地流轉抑制之間的悖論; (3) 農地產權的人格化及其壟斷性, 使農戶普遍關注農地流轉中的在位控制問題。
表3 農戶稟賦效應的測算結果
注:*、**、***分別為0.1、0.05、0.01水平上有顯著差異 (雙側) ;農戶人均耕地面積、農地質量以及地塊數, 均以均值作為分組標準;在位控制權指農戶是否關注或在意農地轉出后如何被使用。問卷采用“比較關注、一般、不太關注”的三級評價。其T值檢驗, “比較關注”與“不太關注”均是相對“一般”而言的;由于部分農戶未能回答所有問項, 因此每個觀察項的樣本量加總并不總是為2704個
可見, 農地確權強化了農民對土地的稟賦效應, 不僅未能有效促進農地流轉, 反而加劇了農地流轉的抑制程度。可以判斷, 土地流轉市場不是單純的要素流動市場, 農地的人格化財產交易也不同于一般的產權交易。農地流轉有著特殊的市場邏輯。
(二) 強化地權與農地流轉:計量分析
根據前文, 可以將中國農地經營制度改革分為兩個階段。一是以“還權賦權”的方式放松產權管制。其中, 通過“還權”賦予農戶以獨立經營權以及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通過“賦權”及其維護允許農戶在自愿、有償的前提下依法進行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以“確權強能”的方式強化農民的財產權利。其中, 通過“確權”全面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 由此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 (韓長賦, 2015) , 建立更具排他性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強能”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強化農戶對農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處置、抵押擔保、自主流轉等產權實施的行為能力。兩個階段以2009年啟動農地確權試點為時間分界點。根據農業部經管司于2006年開始發布的《全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資料》, 可以發現中國的農地流轉率也存在明顯的與之相對應的階段性特征。其中, 2006—2009年中國農地流轉的年均增長率為38.88%, 2010—2016年則下降至16.64%。農地流轉增速的放緩, 恰逢新一輪農土確權工作的全面推進期。由此引發的問題是:“確權強能”為什么沒有能夠進一步加快農地流轉?為此, 我們做進一步的計量分析。
1. 數據來源。
主要來源于農業部經管司2006年開始發布的《全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資料》 (2006—2016) 以及相應年份的《中國統計年鑒》。
2. 變量選擇。
一是因變量。因變量為農地流轉率, 采用當年農戶承包地流轉總面積與占當年農村承包地總面積的比值來刻畫。
二是自變量。其中, “還權賦權”變量采用政府推進農地流轉的力度進行表征, 通過2006—2016年歷年各省共330份政府工作報告中的有關闡述, 來捕捉地方政府加快農地流轉的政策努力。“確權強能”的變量則采用兩種方式進行刻畫:第一, 選取各省歷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發放份數刻畫農地產權穩定性;第二, 鑒于農業部從2009年以村為單位開始土地確權試點工作, 故該階段可賦值0.2, 2009年之前則賦值0;2011—2013年在數百縣開展試點, 故該階段可賦值0.5;2014年決定在全國全面鋪開, 故可賦值1。
三是其余控制變量。包括戶均承包地規模、第一產業產值占比、農機總動力、非農勞動力占比等變量。另外, 為了控制農地流轉的時間趨勢和區域特征, 識別了時間趨勢變量和省份虛擬變量。具體變量定義與說明如表4所示。
表4 變量定義與描述
3. 模型選擇與說明。
為探究強化地權對農地流轉的影響機制, 引入“還權賦權”和“確權強能”變量的獨立估計模型。基本表達式如下:
其中, transferrateit表示i省t期農地流轉率;Tit-1表示i省t-1期的“還權賦權”或“確權強能”程度。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政府推進力度”變量是采用各省政府工作報告刻畫的, 這類文件均是在當年年初或上一年年末發布實施, 是當年農地流轉的嚴格前定變量。其余變量均以滯后一期形式引入模型, Dmit-1表示各省的第一產業產值占比、戶均承包地規模、農機總動力、農地流轉合同等變量的滯后一期。a0為常數項, a1和a2m為待估計系數。uit表示個體異質性的截距項, εit為隨個體與時間而改變的擾動項, 且與uit不相關。
4. 實證結果與分析。
表5中, 估計1報告了“還權賦權”影響農地流轉率的模型估計結果。它表明, 在控制了農地流轉的自發趨勢后, 政府的政策努力確實在放松管制與促進農地流轉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估計2和估計3表明, 土地承包合同尤其是農地確權, 未能有效促進農地流轉率的提升。農地流轉的階段性與農地制度變革的階段性的確具有時間的對應性。
基于實證結果可以推測, 中國農地的產權管制在“還權賦權”階段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放松, 農地流轉已經接近制度環境下的極限, 試圖通過新階段的“確權強能”來進一步推動農地流轉, 并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第一, 2009年之前對農地流轉管制放松與各類法律法規的強化, 使得“還權賦權”已經將產權公共域中的租值基本內部化, 進一步擴大農地流轉的潛在收益空間有限;第二, “確權強能”階段更側重于提高農戶地權的排他性和功能性, 包括延長農地承包期、強化經營權、賦予抵押、擔保權能等, 而不僅限于農地流轉, 因而對強化農地流轉權的邊際效果不大;第三, 農地對于農民是一種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財產, 而“賦權強能”所決定的排他性增強, 將進一步由賦權的身份化 (成員權) 、確權的法律化 (地塊、面積、合同、證書的“四到戶”) 、持有的長久化 (長久承包權) 而增強其“人格化財產”特征, 由此誘發的稟賦效應將加劇對農地流轉的抑制。因此, 從通過農地流轉來改善農業規模經濟性的角度來說, 產權界定及強化地權并不能取得一勞永逸的效果。
表5“還權賦權”與“確權強能”對農地流轉率的影響
注:***、**和*分別表示在1%, 5%和10%水平上顯著;括號內為標準誤
(三) 反思科斯定理:交易制度問題
在中國情景下, 農地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戶家庭, 盡管能夠大大超越公社體制的生產性激勵, 但卻不能化解稟賦效應及其產權交易所包含的高昂交易成本。應該說, 科斯范式, 即產權界定及其生產制度安排, 并非是解決“現實問題”的唯一方式。
有必要進一步關注科斯定理暗含的幾個基本假定:第一, 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該定理排除了人格化產權交易的情景, 未能顧及人格化財產的不可分性問題。第二, 產權主體對其擁有的產權客體是“冷酷無情”的。一方面, 產權主體對物品 (或產權屬性) 潛在價值的發現僅僅依據其排他能力與處置能力所決定的產權租金;另一方面, 產權主體只對物品市場價格做出反應 (持有或買賣) 。該定理沒有考慮到“人—物”、“人—人”的相互關系、稟賦效應及其交易性質問題。第三, 產權是重要的, 產權的重新界定有可能實現潛在的利益, 但忽視了產權固化且不可調整的情形。如我國新一輪農地確權按照地塊“四至”所形成的空間產權固化與“生不增、死不減”原則所導致的身份產權固化。
需要指出的是, 稟賦效應理論關注于交易過程中的“人—物”關系, 忽視了不同交易主體之間“人—人”的情景差異。事實上, 同一個產權主體所擁有的物品, 面對不同交易主體時的稟賦效應亦有差異 (見表6) 。
表6 交易情景與稟賦效應
根據表6, 可以將交易情景分為四種類型。在新古典經濟學傳統中, 關于市場性質及其機理的研究, 大多是圍繞“純市場交易”情景展開的*。即使是現代產權理論, 亦忽視了人格化財產的交易性質問題。應該說, 無論是對交易主體來說, 還是對交易客體而言, 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同質化市場。顯然, 農地作為人格化財產以及農戶對農地的在位控制權偏好, 相對易于在“熟人”之間進行交易;而在“非熟人”之間, 因較高的稟賦效應, 其交易會受到抑制。所以, 關注中國情景下的農地產權實施及其流轉, 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能夠發現與科斯定理強調產權界定不一樣的市場邏輯;二是能夠發現人格化財產的特殊交易性質。因此, 有必要尋找人格化財產的產權交易制度及路徑。
五、產權實施與組織創新:未來變革的方向
過于關注產權界定及其制度安排, 并不僅僅是受到科斯范式的影響, 事實上更是表達了對小規模分散經營格局低效率的擔憂與對農業規模經營的向往。無論是還權賦權, 還是確權強能, 核心的目標都在于促進農地流轉以加快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業經營方式的轉型。
(一) 農地流轉與土地規模經營:產權實施的難境
農業生產依賴于土地, 但是土地生產率的高低并不單一地由土地本身決定, 而是由土地質量、種子種苗、栽培技術、植保以及灌溉條件等多種要素表達的生產函數決定。不同特性資源的相互配置, 無疑會決定經營組織形式。比如, 干旱地區的土地產出率, 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質量決定, 而是更多地依賴于灌溉條件。第一, 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 (如農戶各自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井) , 并不會產生特別的土地規模要求。但卻會導致更加稀缺的水資源的浪費;第二, 如果灌溉設施不具有可分性, 就會對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提出新的要求。由此而言, 干旱地區選擇家庭分散經營并不一定是最適宜的經營方式;第三, 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務 (中間性產品) , 那么家庭經營規模就轉換為灌溉的服務規模問題。
即使不考慮要素配置, 僅僅就土地的性質而言, 推進規模經營也將是困難重重:第一, 農業土地及其經營的立地條件, 決定了地理上的不可移動性, 農地的流轉及其相對集中面臨技術約束;第二, 農地的流轉只能是經營權的流轉, 而規模的形成依賴于多個不同的農戶, 面臨租賃成本、締約及其監督執行等交易費用的限制;第三, 規模經濟是成本與收益的對比, 而成本與收益高低對于不同的農戶或者行為主體來說是不同的, 因為行為能力的不同, 使得適度規模并不具有一致性與同質性;第四, 農地流轉市場不是單純的要素流動市場, 其稟賦效應與人格化交易性質, 使得農地流轉有著特殊的市場邏輯。Hayami等 (1993) 曾經抱怨說, 農業經濟學文獻嚴重忽視了對土地市場的分析。同樣, 已有文獻忽視了中國情景下農地資源特性所包含的產權含義, 同時也夸大了農地規模擴大所隱含的經濟性。
因此, 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不能僅僅局限于農地產權層面的制度安排, 更要探索產權實施層面的經營方式轉型。
(二) 人格化財產與交易裝置:“科斯定理”拓展
產權界定并不能決定產權實施。不僅如此, 產權實施尤其是產權交易, 不僅依賴于產權客體特性, 還依賴于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的可分離程度。現實的難題就在于, 如何改善“不可分性”的產權配置效率, 如何盤活農地經營權尤其是促進人格化財產的有效實施?*
規模經濟的本質是分工經濟。因此, 改善人格化產權的交易效率, 我們需要借鑒科斯范式, 并由此將科斯定理從生產的制度結構拓展到交易的制度結構。如前所述,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 由于市場存在交易成本, 而產權界定可以節省交易成本, 但不同的產權界定隱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 因此應該尋求交易成本相對較低的產權制度安排來改善總的福利效果。鑒于新一輪農地確權不再存在產權重新界定與調整的空間, 我們將科斯的思想范式進一步拓展到產權交易———可稱之為“擴展的科斯定理”:由于存在交易成本, 如果不能通過產權的重新調整來改善效率, 且不同的交易方式隱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 那么就應該尋求恰當的產權交易裝置進行匹配來改善總的福利效果。
龐巴維克 (Bohm-Bawerk, 1889) 最早提出“迂回生產”概念, 并由Young (1928) 發展為報酬遞增的重要解釋機制。迂回生產是相對直接生產而言的, 它是指為了生產某種最終產品, 先生產某種中間產品, 然后通過使用中間產品再去生產最終產品時, 生產效率會得到提高。與之相對應, 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 (Roundabout Transaction) 概念。但是, “交易裝置” (Transaction Configuration) 的概念要比“迂回交易”的內容更為廣泛, 它包含三重含義: (1) 通過B交易來改善A交易, 即迂回交易; (2) 由于A交易的交易成本過高, 可以選擇B交易進行替代, 即替代交易; (3) A交易難以獨立運行, 通過B交易的匹配, 能夠改善交易效率, 即匹配交易。
產權細分與交易方式是保障交易裝置有效匹配的兩個重要方面:
第一, 產權細分及其交易空間的擴展尤為重要。在很多情形下, 一個物品或者一類財產, 進行整體的產權交易可能是困難的。幸運的是, 物品或財產的價值屬性并非單一, 而是多維的。如果存在產權細分的可能性, 那么就能夠拓展交易空間。這類贏利機會顯然能夠被企業家發現。科斯等人將產權明晰作為市場交易 (解決外部性) 的前提, 卻忽視了企業家才能及作用機制**。事實上,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出的經營權, 還可做進一步的產權細分。一方面, 農地經營權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權利, 而是可以表達為對經營權的主體選擇、權利范圍以及享益權分配等各種權利 (權利束) 的進一步細化, 于是經營權的細分及其產權實施就可以有不同的類型與形式;另一方面, 農業生產環節與農事活動的多樣性, 同樣可以有不同的產權交易及其主體進入, 農業的分工活動安排也可以多種多樣。最具制度潛力的是, 經營權的細分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委托代理市場, 農事活動的分工有利于發育外包服務市場, 由此擴展產權交易裝置的選擇空間。
第二, 交易效率與分工格局緊密相關: (1) 如果土地交易效率改進得比勞務交易效率快, 農場會通過規模擴張來改善內部分工 (專業種類增加) , 由此走向土地規模經營; (2) 如果勞務 (服務) 交易效率改進得比土地交易效率快, 分工通過服務市場在農場之外發展, 農場外提供專業服務的種類增加, 農場土地規模可以不變, 但其生產經營種類減少, 效率卻上升。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市場的發育, 農業中的服務交易效率無疑會高于土地經營權的交易效率, 因此, 農業能夠以服務規模經營替代土地規模經營, 農戶則通過卷入分工分享外部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
可見, 新的交易裝置是在尊重農民土地人格化財產特征前提下盤活農地經營權, 改善農業的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性。這實際上意味著產權細分與分工深化的組織創新。分工活動的顯著特征是專業化、大規模生產以及組織化交易 (羅必良, 2018) 。
(三) 組織創新及其演化邏輯
為便于分析, 我們將農戶家庭經營或家庭農場視為一個“企業”。康芒斯 (2009) 從兩個方面理解企業的本質, 一是從“人—物”關系出發, 認為企業是利用資源的協同效應, 從而將分散資源集結并向市場提供產品和服務, 著重體現為生產決策屬性;二是從“人—人”關系出發, 認為企業是利用“權威”代替市場價格機制, 對企業內各要素的所有者進行協調, 即具有交易選擇屬性。為此, 可以將農戶的經營能力細分為生產經營能力與交易經營能力兩個層面, 前者傾向于擴大農地經營規模 (內部一體化, 表現為土地要素的聚合) , 后者傾向于參與社會化分工或生產性服務外包 (外部市場化, 表現為中間性服務產品的交易) 。
假定農戶是異質的。那么, 在開放條件下農戶分化與組織創新所形成的演化邏輯是:
第一, 在家庭承包制度背景下, 農地規模經營必然依賴于農地經營權的流轉。對于農戶而言, 只有那些具有比較生產經營能力優勢的農戶, 才可能走向農地的規模經營。顯然, 農戶生產經營能力的差異及其分化, 是農地流轉及規模經營的前提條件。
第二, 農業生產經營包含生產決策及多種農事活動。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 如果所有的農事活動均由一個家庭經營主體獨自處理, 那么現場處理的復雜性及其多樣性, 必定超出農戶的行為能力。從短期來看, 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決定著農業用工旺季與淡季的交替, 勢必引發時間上過剩與不足的結構性矛盾;從中長期來說, 家庭人口與勞動力的變化, 也必然導致農戶經營過程中勞動力需求與供給總量上的結構性問題。因此, 隨著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 結構性矛盾將內生出農戶的雇工經營與農業勞動力要素市場的發育。這意味著專業化的勞動服務組織就有了生成的可能性。
第三, 由于農業的經營特性, 與農地規模經營相匹配的勞動要素配置隱含著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是農業勞動力非農轉移引發的農業雇工成本不斷上升;二是農業季節性與勞動用工的不平衡性, 會加劇農業雇工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成本;三是農業的生命節律特性, 必然導致勞動質量的監督困難, 內生高昂的考核成本。因此, 隨著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 通過采用機械替代勞動力以節省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 勢必成為農戶改善要素匹配效率的恰當選擇。但對農戶來說, 作為專用性資產的農機投資卻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機械化作業無疑會要求土地經營規模的匹配, 另一方面有限的使用頻率必然導致投資效率的低下。因此, 農戶會傾向于將投資門檻或資產專用性較高的生產活動卷入分工體系當中, 即以迂回投資的方式通過購買生產性服務來替代直接投資, 由此將家庭經營卷入社會化分工并擴展其效率生存空間。因此, 發育多樣化、專業化的生產性服務組織, 具有決定性的行為發生學意義。
第四, 農戶小規模生產與地域分布的分散性, 會使得從農戶經營活動分離出來的生產環節或工序, 可能在時間連續性與區域聚集性方面, 均難以滿足專業化外包服務的大規模生產組織的要求。如果農戶的服務需求有限, 不可能誘導專業化的服務供給 (市場容量約束分工) 。只有當多個農戶的服務外包需求達到一定規模時 (連片種植與生產布局專業化) , 具有交易經營能力優勢的主體就可能成為專業化服務經營主體 (市場容量促進分工) ;當專業化服務具有比較成本優勢, 則能夠誘導農戶外包服務需求的擴大 (分工反過來增進市場容量) 。由此可以判斷, 農戶的生產經營能力及其組織管理成本是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的決定因素, 而農戶及其他主體的交易經營能力及其分工交易成本則是服務經營規模的決定因素。事實上, 任何發達國家的家庭農場總是同一個巨大而有效率的社會化服務網絡密切聯系在一起 (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 1984) 。由此, 橫向分工的組織化 (農戶專業化與區域連片化) 、縱向分工的組織化 (如代耕、代種、代收, 甚至是職業經理人的“代營”等各類迂回投資與中間性服務) 、服務交易的組織化 (如構建生產性服務交易平臺以降低交易成本、構建迂回投資機制以規避農戶投資門檻及風險、構建準入準出的競爭機制以保障服務價格的有效生成與質量甄別) , 將成為必然的趨勢。
可見, 對于農業而言, 通過流轉土地以擴大農地規模經營, 或者通過購買生產性社會服務的規模化供給, 是兩種相互關聯的規模經營策略。但從產權實施的層面來說, 將小農融入現代農業的發展軌道, 將農戶家庭經營活動卷入社會化分工網絡而分享規模經濟與分工經濟, 意味著從土地規模經營轉向服務規模經營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發展的重要路徑。
從產權界定及其強化轉向產權實施及其組織構造是必然的選擇。Coase (1937) 指出, 市場運行是要花費成本的, 而市場與企業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手段。企業是一種巧妙的交易方式, 它可以把一些交易成本極高的活動卷入分工, 又可以避免對這類活動的直接定價和直接交易。同樣, 農地經營權細分、迂回交易及其組織化, 促進了農業分工深化, 規避了稟賦效應對人格化財產交易的約束以及直接交易所面臨的高昂成本。因此, 降低產權的實施成本, 依賴于與經營權盤活相關聯的生產組織和交易組織的選擇與匹配。其中, 培育和造就生產組織的企業家、服務組織的企業家、市場運作的企業家, 是尤為重要的。
六、簡要的結論
總結全文, 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與啟示:
1.產權經濟學區分了兩個重要的概念, 一是產權賦權, 二是產權實施。明晰的賦權是重要的, 但產權主體是否具有行使其產權的行為能力同樣是重要的。回顧過去40年來的農地經營制度變革, 從最初農民對農地產權的爭權與國家的還權, 到后來穩定承包關系與廣泛開展的農地確權, 其基本的主線一直是圍繞產權賦權來展開的, 即從產權界定的層面賦予農民以承包土地的排他權并強化其穩定預期。
2.公社體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 表現出“集體統一經營”的特點;家庭承包制的核心特征是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合一, 表現出“家庭分散經營”的特點。盡管二者都具有“兩權合一”的“經營”特性, 但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 不僅賦予了農戶以獨立經營的主體地位以及真實的財產性權利, 而且大大改善了產權的排他性及其生產性努力, 有力地促進了農業效率的改善并誘致了廣泛的溢出效應。
3.由“均包制”引發的規模不經濟, 使得農地流轉及其規模經營成為了政策努力的重要方向。但單純地推進土地的流轉集中與規模經營, 存在重大的政策缺陷。由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性以及因產權強化而加劇的稟賦效應, 表明土地流轉市場并非一個純粹的要素定價市場, 從而有著特殊的市場邏輯。從以農地流轉來改善農業規模經濟性的角度來說, 產權界定及強化地權并不能取得一勞永逸的效果。
4.從產權界定轉向產權實施及其組織構造有著最重要的理論與政策含義。交易裝置是改善產權實施效率的重要機制。企業是一種巧妙的交易機制, 它可以把一些交易成本極高的活動卷入分工, 又可以避免對這類活動的直接定價和直接交易。同樣, 農地經營權細分和迂回交易促進了農業分工深化, 規避了人格化財產交易中產生的稟賦效應對農地流轉的約束以及直接交易所面臨的高昂成本。由此, 降低產權的實施成本, 依賴于有效的生產組織和交易組織的選擇與匹配。
5.在“三權分置”的制度背景下, 從農地經營權流轉轉向農地經營權的產權細分與盤活, 通過分工深化擴展相關要素市場及其配置空間, 實現農戶土地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性服務交易與企業家能力交易的對接與匹配, 進而促進農業家庭經營向多元化經營主體以及多樣化、多形式的分工經濟與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轉型, 可能是進一步深化農地經營制度改革的創新性方向。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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