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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集體所有制的主體為什么是“模糊”的?

[ 作者:郭亮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4-01 錄入:吳玲香 ]

摘要】在有限的資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資源,村社成員根本維持不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崖口村,為了實現對村莊弱者的社會保障功能,村社領導人以村社成員是否參加農業勞動作為分配集體收入的載體,從而為一種傾向勞動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這種按勞分配制度的產權基礎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沒有細化到個人,讓渡出部分利益的部分農戶并沒有產生一種強烈的個人權利意識,否則,村社土地資源的再次調配將不可能。因此,為了實現對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體的功能,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體必須是抽象的、模糊的。

關鍵詞】集體所有制;按勞分配;村社理性

一、問題的提出:土地如何實現保障功能?

按照制度經濟學的觀點,產權是一束權利,其是所有權、轉讓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權利的統一。與之相對照,由于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實行的是所有權和承包權相分離的集體產權構造,這導致土地的權利束并沒有清晰地界定到個人,個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土地權利、土地的收益如何在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等問題無法在這種產權結構中自動得到明確的說明。盡管有人不同意這種說法,但從個人所享有產權結構的不完整角度來看,土地的集體產權確實是模糊的。

面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的事實,既有的研究作出了不同的價值判斷和政策改革建言,其中主導性的意見是變模糊清晰,以使得土地產權重新回歸到產權制度的常態。關于這一點,經濟學中的模型和相關理論已經作出了充分的論證和說明,即界定模糊的產權必定損害經濟效率。正如一些學者發現,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下,由于還保留著若干集體所有制的因素,產權安排不具有排他性。在實踐中,頻繁的土地調整影響了農戶農家肥的使用、水利建設的長期投資等,只有地權的穩定才能夠促進土地的長期投資而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在堅持個體權利至上理念的學者看來,模糊的土地所有權還為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侵害農民權利提供了可乘之機,其難以實現對農戶土地權益的有效保障。

模糊的、不完整的產權結構與生產效率低下的關聯性已經得到理論和經驗的證明,但是這種產權結構是否具有非生產性的其他意義?換言之,如果說產權的模糊和不完整完成了其他若干重要的社會功能,那么這種對經濟效率的適當損害則是允許的。在這方面,最為重要的是關于土地的社會保障說。這些學者認為在國家還無法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手段的條件下,土地的均分扮演著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有所謂土地型社會保障”④和土地具有雙重功能論之說。此外,一些學者還通過實地調研發現,耕種土地大大降低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貨幣化支出,即土地之于農民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光依靠土地,農民不能維持生活所需的貨幣性開支,但完全放棄對土地的直接經營,就會大大增加農民的貨幣性支出,這遠不是農民看似豐裕的打工收入所能補償的。”⑥

然而,土地的這種社會保障功能與其本身的產權形態之間存在著何種關系,擴大農戶的地權甚至實現土地的私有化為什么將導致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喪失?一直以來,支撐這種論說的依據來自于中國革命合法性以及長期意識形態的宣稱——土地的私有化將導致土地的大量兼并,產生失地農民,進而引發社會的動蕩與革命。但是,這種論說與真實的歷史之間并非完全一致,大量的相關歷史學研究雖然都承認中國歷史上土地占有不均的事實,但對于這種不均究竟達到了哪種程度,以及對這種不均所造成的社會后果等問題卻提供了與主流意識形態相左的觀點和史料。至少,這些研究已經表明,將中國歷代王朝末期出現農民起義和動蕩的原因歸結為土地私有制的觀點似乎過于簡單,其無視了歷史本身的復雜性。而且,從生活的經驗來看,雖然不排除有少數短視、依靠土地出售來救急的農戶的存在,但在深知土地寶貴的前提下,大部分農民是不可能隨隨便便地丟掉自己土地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

面對這種新的理論挑戰,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一方需要擺脫以往似是而非的土地私有 = 土地兼并的泛意識形態化論證,重新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進行理論辯護。進一步而言,在因強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而反對土地私有化的學者那里,如要繼續堅持自己的觀點,其需要論證出,在中國農村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條件下,一個低個人化(產權模糊)的農地制度安排相比于一個高度個人化的農地制度安排更有利于農戶的社會保障,否則其觀點本身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本文將以個案的形式參與這種討論,并以故事的鋪陳來展示主題。在調研地點上,筆者曾在2010年末對廣東中山市崖口村進行了一次田野調查,它的一整套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以及類似人民公社體制的工分制度極具特色。雖然不及華西村、南街村耀眼,崖口村也早已經引起了媒體和相關學者的注意,本文將借鑒相關研究的成果,并在此基礎上與若干觀點進行商榷。相比于大規模的問卷調查,個案的研究不足以獲得對宏觀制度整體特征的認識,而只能追求一種片面的深刻。本文將在對事實與經驗進行深描和呈現的基礎之上,展現村社內部土地社會保障功能實現的機制、要素以及其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

二、扶貧濟困:一個市場經濟中的村社共同體

崖口村位于廣東中山市南朗鎮,與孫中山先生的故居——翠亨村相鄰,地處伶仃洋畔,大海之濱。根據崖口村的資料顯示,全村由8個自然村組成,共有3300人。全村總面積為4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3000畝,海灘面積為4萬畝。來到崖口時正值冬日,水稻已經收割,村莊所有的耕地全部被翻耕,正在享受冬日陽光的照射與滋潤,這被當地人稱之為犁冬曬白。據說這種傳統的農業耕作方法能夠有效地保養土地,能提高來年糧食的產量。望著這一望無際的田野,筆者暢想著稻谷收獲時一片金黃、稻穗搖曳的景象——相信這是已經高度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珠三角地區難得一見的鄉村景觀。

當然,和珠三角地區的其他農村相比,崖口村的特殊之處不僅在于其農用土地的規模,更在于其仍然堅持著真正意義上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分田單干時,因臨近港澳,國門一開,崖口村出現了大量勞動力偷渡的高潮。大批身強力壯者離開了村莊,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殘者,這意味著一旦將土地以及相應的國家稅費任務分配到戶,后者將無力承擔。在這種背景下,崖口村的干部們頂住來自上級的各種壓力,沒有將土地分田到戶,堅持由生產隊集體耕作。一直以來,我們習慣了安徽小崗村所塑造出的分田單干神話,并常常以此作為當時處在生存壓力下農民的普遍性訴求,崖口村的個案卻證明了歷史發生的復雜性,一種看似普遍的社會歷史知識同樣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不過,對筆者而言,崖口這套高度低個人化的農地制度安排將更有力地展示本文的主題。

(一)不平等的村莊分配

從廣泛的意義上講,崖口村的土地事實上包括兩部分:一是3000畝的基本農田;二是圍墾出4萬畝海灘(養殖場)。在崖口,基本農田全部由本村的勞動者直接經營和耕種,圍墾出的海灘則采取出租的方式經營。相比于基本農田,由于地處海濱,村莊周圍有大量的沿海灘涂,這構成了崖口村巨大的資源和財富。從上世紀80年代起,崖口村委會采取與外來公司合作的方式進行近海圍墾,經過20多年的開墾,終于積累下如此面積的圍墾土地。由于海洋養殖行業的利潤較高,大批養殖者紛紛承租崖口村的海灘進行養殖??梢钥闯?,崖口村絕不是一些媒體所宣揚的中國最后一個人民公社,它從不排除市場經濟的活動,相反,市場經濟的收入構成了崖口村重要的經濟基礎。

由于一直堅持農業立村的基本理念,崖口村不愿意以犧牲土地為代價,引入太多的外來工業。目前全村只有兩家小型工廠,依靠租賃村集體的廠房進行生產。相應地,村莊的集體收入主要來自以上三個方面:一是農業收入;二是圍墾海灘的出租收入;三是廠房的租金。以2010年為例,全年稻谷產量310萬斤,按照該年的市場價格每斤1.25元計算,計387萬元,外加國家的糧食補貼150萬元,糧食生產的毛收入共計537萬??鄢?、種子、農藥、機耕費等各項費用140萬之后,可用于農戶分配的收入是397萬。與此同時,2010年村海灘發包的總收入為1200萬左右,廠房租金在150萬左右。這意味著,該年度崖口村的總收入在1747萬左右,其中村委會可支配收入約為1247萬。雖然從村民個體家庭的角度看,崖口村的村民并不比其他村莊富裕多少,但村集體的富裕程度卻是周圍其他村莊望塵莫及的。

崖口村的收入中主要用于以下四項開支:一是村干部和村莊管理人員的工資,約40萬元;二是村莊的公共衛生、社會治安、公共福利,約400萬元;三是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包括道路維修、水利設施建設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約200萬元;四是農業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約600萬元。在這所有的開支中,前三項開支是在維持村莊的公共秩序,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共開支,因為所有的村社成員都能從一個良好的村莊環境和秩序中受益。與之相比,第四項開支只針對本村的農業勞動者,而這項開支正是崖口村收入分配制度中最與眾不同的地方。

在崖口村,目前共有勞動力1600名左右,留守在村莊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數大約600人。就農業勞動者而言,由于參加了村莊的農業生產,他們理應獲得自身的勞動力價值,但是崖口村的分配模式有意地增加勞動者分配的權重。在2010年,農業生產的純收入(包括國家補貼)為397萬元,但村莊對農業勞動者分配的總收入卻達到了600多萬,這表明勞動者所能得到的收入和分配并不是自己的勞動所得,而是要遠遠地大于后者,中間的巨大差額則來自于村社海灘發包收入的轉移支付。

圍繞著崖口村的所有爭論事實上都是圍繞著這種補貼的合理性來展開。按照一般的做法,在集體所有制下,每一個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村集體的收入如果要進行分配的話,就理應在全體村社成員中均分,但崖口村將本來人人有份的相當一部分集體收入補貼到農業生產中去,只有參加農業生產的村民才能得到分配。

崖口村為什么要補貼農業?這種補貼農業的做法又是如何來實現的呢?

(二)村社分配的價值:保護弱者

為什么要補貼農業,這首先是和村社領導人的理念有關。目前的村支部書記陸漢滿已經73歲,他連續擔任了該村32年的村支部書記。陸漢滿在全村享有崇高的威望,人稱滿叔?;蛟S與自己從小的窮苦生活有關,滿叔對勞動者有著天然的同情,他所堅持的基本理念是只雪中送炭,不錦上添花

從人群特征上看,崖口村留守在村莊中從事農業生產和村莊管理的人群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類是40歲以上的中年人,他們一般缺少外出技能、文化層次偏低,農業往往是他們唯一能從事的行業;另一類則是外出打工失敗,而不得不回村務農的村民,其中不乏在外面沒有找到工作的年輕人。這些人之所以愿意回來,或者能夠回來,正得益于村莊農業所能夠提供的工作機會以及一份能夠維持生存的收入。沒有這600萬元的農業補貼,單純地依靠農業本身的收入,在農業低效率、低附加值的結構性困境下,勞動者根本不足以維持正常的生活,農業生產就不具有吸引力。

為了拉平農業與其他行業在當前所存在的收入差距,村社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補貼,而在資金有限不能讓所有的村社成員都能獲益的前提下,村社就只能將資金重點投向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群。{11}設想一下,如果崖口村每年將600萬的集體收入均分給社員,每個人也只能得到3000多元的收入。這對于在外有著穩定收入的村民只是一件錦上添花的好事,但對于農業勞動者卻無法實現雪中送炭功能,因為在珠三角地區的消費水平下,該收入不足以應對一個正常家庭的全年開支。而如今,通過將資金集中補貼到農業,崖口村的農業勞動者獲得了一份穩定和體面的收入和工作。

譚曉葉是村莊的一名社員,她講述了自己的故事:

丈夫原來請人開大巴,當時生活還是不錯的。后來,丈夫去澳門賭博,輸掉了幾十萬。車也輸掉了,還欠了債。我原來在針織衫(廠)上班,一個月能賺兩三千塊,但辛苦,一個月起碼七八天加班到通宵。到珠海、中山也打過工。后來眼睛不好,(不要我了),只好回生產隊勞動了。在外面很趕,在生產隊很輕松。

現在丈夫也在生產隊勞動,但還是賭博,生產隊的活不經常去,一年只能拿5000多。一天打三場麻將。今年分的錢,兩天就輸光了?,F在想來,如果分了田,像其他村一樣,什么也沒有了。我現在每年能有1.4萬多元的收入,錢自己管著,生活是夠了。{12}

當丈夫好賭,輸掉了全部的積蓄后,自己又由于身體的原因失去了在外打工的工作,這個婦女的講述展現了一個家庭曾經面臨的經濟危機。正是崖口村的看似低效率的農業生產體制為他們提供了一份保障,這種保障絕不類似于民政部門的救濟,而是一份有著穩定收入、有著尊嚴的工作。這或許是真正有價值的保障!

在談到崖口村的分配方案時,陸漢滿這樣說道:

我們種糧是為了安排弱勢群體就業,使他們能從勞動中賺取有尊嚴的報酬,改善家庭生活,按照中國農村的傳統觀念,安居樂業,建成平等、富裕、和諧的村莊。我們是想從勞動中汲取財富,為子孫后代生活、生存、生產奠下基礎。

作為共產黨員,不能從農民身上賺錢。我們的體制是不考慮經濟成本的,維持農業就業是保護弱者的手段,不是為了經濟目的,是政治目的(的考慮)。{13}

由此可見,在價值取向上,相比于制度的生產功能和效率理念,崖口村更注重社會的平等。雖然它從不反對社員在市場經濟中追求財富,但卻更致力于保護勞動者和弱者。因此,從社員的生活水平上看,崖口村不是一個富裕的村莊,但它卻是一個真正沒有窮人的村莊。對于弱者來說,村莊是他們生活的最大依靠,崖口村的農業勞動者是這種體制的實際受益者。

(三)村社分配的基本依據:勞動

出于同情弱者和勞動者的理念,崖口村完全可以將出租海灘的收入直接發給它所認為的勞動者和弱者,為何還要繞這么大一個圈子,以補貼的方式來維持一個低效率的農業生產?

1. 工分制

在強大的村莊集體經濟支撐下,崖口村的農業生產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實現了機械化,農業生產早已經告別了繁重的體力勞動。目前,村集體擁有各種大型農業機械60多臺,其中收割機20臺,插秧機10多臺,大型拖拉機20多臺,此外,還有一個人數在35人左右的農機隊,專門在農忙時幫助各個生產隊進行收割、運輸。由于高度機械化的農業生產條件,崖口村農業需要的勞動力數量要遠遠地低于實際參加農業生產的人數。按照村里的規定,村民每天勞動時間只在4個小時左右,但他們花費 2個小時就足以完成全天的農業生產,大量的剩余時間由他們自己支配。有時,社員還會將麻將桌搬到田埂上,在勞動之余娛樂一下,足見勞動者那種輕松、隨意、悠閑的心態。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崖口村的農業體制無疑是低效率的,具有傳統人民公社體制的種種弊端。但是,由于有來自海灘發包的租金收入,與人民公社下的農業體制不同,崖口村的農業并不主要是在完成生產功能,盡管其客觀上仍然在生產糧食。

在崖口村,農業生產有兩個關鍵性的環節,第一個是記工分。在農業的生產和管理體制上,崖口村至今仍然有13個生產隊,一般一個自然村分成 2個生產隊,而在各個生產隊中,隊長、副隊長、記分員等職位一應俱全。每年年末時,村社成員自愿報名參加下一年的農業勞動,在新的一年中,他們則根據自己每天的出工情況和工種,在生產隊內得到相應的工分。比如,在收割時由于勞動強度較大每人每天可以得到100  150個工分,而在平時做些諸如打藥、施肥之類的農活,每人每天一般能得到20個工分。

第二個環節是計算工分的分值。在一個生產隊內,每一個工分的分值是與該隊每年生產的糧食總量相關。在崖口村,生產隊生產出的糧食不是直接面向市場的,而是出售給村委會,由村委會以高于市場的價格收購。在2010年,國家的糧食市場價格為每斤1.25元左右,但村委會的收購價格卻達到1.77元。村委會在收購糧食之后,一部分留作村莊的基本口糧,其余部分再以市場的價格賣出。通過高價購買、低價售出的方式,每年崖口村委會將集體經濟中的數百萬元收入補貼到了農業中,這就極大地增加了每一個工分的分值。每年底,村會計用每一個生產隊的現金總收入除以該隊的工分總數就可以得出每一個工分的分值。對于社員而言,他每年的工分總數是獲得村莊資金分配的唯一依據(參見表1)。

在崖口村,通過這種方式,村委會可以名正言順地將村集體的收入向本村的勞動者傾斜。而在農業補貼存在的前提下,一種按勞分配的體制得以建立,勞動者依據自己的工分得到相應的勞動收入,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

2. 自由選擇

設想一種可能,如果將農業補貼直接發給留守在村莊中的所謂村民,那么是否可行,是否能達到長期救助弱者的目標?可以想象得出,一旦采取這種方法,那些在村莊外部就業的村民必定會表示不滿,同樣是本村的合法社員,為什么不分給我而只分給他?如今,村委會通過勞動的中介為自己尋找到了一個重要的合法性依據,誰讓你沒參加勞動呢?在崖口村,勞動者的邊界并不固定,只要是村莊成員,且符合年齡的規定,并在每年年初時報名,隨時可以進入生產隊勞動。

問:你們的這套體制被一些媒體稱為最后一個人民公社,你怎么看?

答:我們和人民公社體制是不同的,它是強制性的,我們是自由選擇的。雖然現在在外打工分不到村里的口糧,但你隨時可以回來,村里的農業勞動對任何人都是開放的。{14}

外出的村民雖然沒有享有到村集體的農業補貼,但卻無法將這種不滿合乎情理地表達出來。因為,在這種體制下,每一個人要想從土地中獲得收益就必須參加勞動。在很大程度上,誰能否獲得村莊的補貼分配并不是村委會所決定,而是村社成員本身的自由選擇。從實踐來看,在外面有著穩定工作的村民很少回到村莊務農,真正回到村莊的都是些在外工作不穩定、市場競爭力不強的村民,這就保障了村社的補貼始終分配給需要幫助的弱者。在這個意義上,崖口村分配制度的巧妙之處正在于,集體的收入不是直接發給農業生產者,而是依附在他們的勞動之上。以勞動作為分配的中介,向勞動者傾斜的分配制度的合法性得以建立了起來。

如果說保護弱者是崖口村的制度價值和基本理念,那么按勞分配則是與之相匹配的分配手段。一項力圖長期救助弱者的制度存在光憑領導者的熱情和同情心是不夠的,更需要一種政治智慧。至今,崖口村的這套體制已經堅守了30年,與傳統的手扶相望的村社類似,崖口村通過這一整套農業生產和分配制度真正實現了村莊土地的扶貧濟困功能。

但是,以勞動作為分配的依據卻是需要條件的,它需要相應的產權基礎相配套。村莊的土地不屬于任何一個人,而是屬于一個抽象的我們,只有這樣,村社才能以較小的制度運轉成本實現對集體土地資源收益的統一調配。一旦個人對土地的合法性支配權利建立起來,村社面對的一個尷尬問題是,你(村社)憑什么來處置我的土地收益?隨著社會宏觀形勢的變化,農地制度中的個體權利話語日益強大,這樣一個問題日益困擾著崖口村的村社領導人。

三、均分:一次分配規則的被改變

在制度經濟學看來,產權總是要在確定的個人和確定的資產之間建立起一種關系,基于這種關系,個人和組織有權享有他們擁有的資產,有權以他們自主確定的方式運用這樣的資產,有權占有源于資產運用的收益,有權按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他們的資產{15}在一個推崇并保護私有產權的社會中,當私人產權的合法性建立之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承認產權收益的排他性,即使產權主體不參加勞動,他同樣可以憑借對物的產權占有身份獲得收益。

但是,當以對資產的產權身份參與社會收益的分配時,這會帶來相應的社會后果,即資產收益分配的固定化。在不征得產權主體同意的前提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將屬于某個人的收益用于社會的再次調配,任何可能的劫富濟貧都被視為對產權完整性的嚴重侵害。因此,在以平等為訴求的理想社會主義形態中,它天然地反對私有產權,通過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來為國家最大限度地調控社會資源提供運作的制度空間。離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這一經濟基礎,作為上層建筑的按勞分配方式是無法完成的。

作為一種理想,崖口延續了社會主義的主流價值,推崇勞動的意義,但是當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和經濟基礎發生變更時,崖口村的堅守便顯得孤獨和另類。尤其是當外部社會重新承認產權收益的合法性時,它越來越無法獨善其身。一種基于個體權利的觀念和行動正在從實踐上改變它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表現形態,由此導致了村社濟困功能的逐步瓦解。

(一)地租經濟:個體權利意識的啟蒙

土地的價值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勞動者親自在土地之上從事農業生產,獲得農業作物的收益;二是自己不參加勞動,而通過將土地出租,或者改變土地的用途,來獲得土地的級差地租。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浪潮下,珠三角一帶的土地資源稀缺導致土地出租的租金和征收價格不斷上漲。按照當前的市場行情,一畝用于種植甘蔗、香蕉等高效農業的土地租金在每年800  1000元左右。與之相比,由于堅持種植基本的糧食作物,崖口村每畝水稻兩季產出的純收益大抵與之相當,甚至有時會低于這個租金。一些不明白崖口模式內在機制而單純從經濟效率角度思考問題的村民當然地認為,既然不勞動也可以獲得賺錢,那么為什么不能將土地出租?

其實,相當部分村社成員更希望自己村莊的土地被國家征收。按照廣東省的相關規定,一畝土地被征收之后,農戶所能得到的土地補償在5萬元左右,而崖口村有如此廣闊面積的土地和海灘,即使征用一部分,每一個村民都將分到一筆巨大的收入。在一天深夜,一群堅決主張賣地的社員找到筆者傾訴,其中大部分人的年齡在30  40歲之間,一個人講道:

我想不通,我們村有那么多的山、土地,為什么這么窮呢?有次我和外村的一個朋友聊天,問他有沒有地,(他說)沒有地,(也)挺好的,可以做生意,也可以存入銀行,沒有地過得更好了。

我不去開工還沒錢,(賣地)一樣有錢,我為什么還要去做,不干比干的還要多,我想不通。

這一代過好了,誰還想以后。那時會有辦法,現在沒錢讀不起書,(到時)給你再多也沒有用。{16}

當地租經濟出現并足夠強大之后,即使不通過自己的勞動,村民可以獲得同樣甚至更多的收益。這意味著,從實現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將土地出租或者征收都是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于是,很多人的觀念改變了,繼續從事農業勞動被視為愚昧、落后、保守的表現,村社內勞動的意義遭到了經濟理性的消解。

在地租經濟尤其是土地征收面前,人性中的享樂主義和不勞而獲成為了可能,作為個體的村社成員不會將考慮問題的重點放在子孫后代的福利和生活上,而更看重自己當下生活境遇的改善。作為村社領導人,他們卻希望能夠保護住土地,能夠為子孫后代躲避外部市場的風險提供一個安全的港灣。對于這些依靠出賣土地維持生活的想法,一份資料顯示了村社領導人憤懣的態度:

中國歷代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提出了一些有理、有節、有利的治國治家理念,他們認為創業、固本、強基,給子孫后代留有余地。對于一些不肖的子孫,無能守業,出賣祖業、田地的,認為是家門不幸,出了敗家子弟,為社會、人們唾棄。

部分黨員在討論解放思想卻大肆宣揚出賣土地,想吃掉創業人的碩果,也想吃掉后人的資源,真是不知羞恥為何事。{17}

當滿叔還將賣地者比作傳統宗族社會中的不肖子孫時,不肖子孫卻在新的社會政治、法律環境下獲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價值。在宗族社會中,無論是作為大傳統的儒家倫理,還是作為小傳統的地方習慣,都是以家族和村社共同體的建設為本位,一切違背整體和長遠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家族、家法的嚴厲懲罰。而如今,申張個體性的權利成為了一項法律保護的事實,任何地方性的規范都無法在以國家強力為后盾的國家法律面前保持正當性,基于個體權利所表現出的民意具有高度的合法性。

不僅是那些一直未參與村莊農業補貼的村民,就連享受村莊福利的村民也越來越多地愿意將土地收益一次性變現,這套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制度無法得到勞動者本人的支持,這正是崖口村的體制在當前所面臨的悖論。

(二)股份制與股東大會:個體權利的合法化

不久,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開始向崖口村襲來。盡管這種改革是在堅持不改變集體所有性質的表述下進行,但是從實踐效果來看,卻改變了崖口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表現形態。{18}

2002年,崖口村主動率先進行了股份制的改造。{19}通過計算,崖口村得出了一個能夠維持現有社會管理成本(包括村民的就業補貼、社會福利承擔、生產管理、資產資源管理、社會博弈成本所需要的費用)的土地資源數量,大約為13000畝,除此之外的圍墾海灘,包括燕石圍、將軍圍、將軍南圍虎池圍將軍下圍在內的約17000畝土地直接劃撥到本村的農戶,每人分配了約5.5畝的土地。這些土地雖然仍然由村集體發包,但村民對土地已經享有了法律意義上的承包權。為了對這些土地統一經營、收取租金,崖口村成立了村民自我管理的組織——土地基金會。每年,由該組織收取租金,管理資金,并負責在村民中分紅,以及為村民定期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據說,在配股之后,很多崖口村民這樣說道,現在配股了,我也是老板了。這表明村社成員自我身份認同的轉換,他們認為自己已經有權利來決定集體土地的處置權。在這部分直接量化到個人的土地資源中,土地產權性質的實質變化為個體表達權利奠定了合法性基礎。一旦遇到合適的機會,這種觀念將轉換為行動。

在配股的圍墾海灘之中,有一處溫泉,在歷史上為陸氏家族養蠔之用。泉涌達數平方米,熱氣環繞,如果開發利用的話將成為一處絕好的溫泉旅游度假區。對于這塊寶地,許多外來的房地產開發商覬覦已久,早就想將之占為己有。2008年,中山市政府做出了開發東部沿海地區的戰略部署,這塊地方正處在該市開發范圍之內。根據計算,包括崖口村溫泉在內9536畝的海灘土地將作為度假區和房地產項目開發?;诒Wo村莊土地的傳統思路,崖口村領導人不愿意將土地一次性被征收——因為這意味著崖口村將永遠地失去該海灘資源,經過與中山市國土局下屬的土地儲備中心多次的談判,決定以出租的方式使用該海灘。通過采用這種方式,雖然得不到一次性的巨額補償,但農戶以后每年都能得到相當于土地產出的收益,而且至少能持續70年。{20}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崖口村堅持以每年一號大米價格為補償的參考依據,村社領導人的思路仍然是盡可能地為村民和子孫后代提供一份永久性的社會保障。

但是,這時的村社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繼續為民做主。每一個村民也在心里算了一筆賬,如果將這近萬畝的海灘一次性出讓所有權,平攤下來,每人可以得到約14萬的補償,這對于一個家庭來說收入就相當可觀,幾乎是一夜暴富。因此,相比于出租,一次性補償到位的方式因資金巨大而更具有誘惑力,盡管這將以村莊永久性地喪失土地所有權為代價。于是,當村民得知村委會制定方案是租地而不是賣地時,不滿和抗議開始在村莊中蔓延。

2008723日,一張傳單張貼在崖口村楊西自然村的公示墻上,其赫然質疑這次租地的方式,上面提出了一連串的問題:

中山市土地儲備中心是一個事業單位還是政府部門?假若是政府部門有沒有政府委托文件?不明確是收購、征用、儲備還是直接開發?補償款為什么不能一次性付清股民?履行期為什么加周期兩個字?中山市土地儲備中心倒閉或者破產后我們的租金找誰去要?{21}

其實,大部分的村民并不是真的想把這些問題搞清楚,而是以此為借口反對租地的用地模式。在723日晚,超過1000名的村民突然同時涌向村委會,其中有六七十名沖進辦公室,將村干部團團包圍,要求對此次租地行為作出解釋,并對村干部進行各種語言攻擊。此后,連續數天,天天晚上都有村民聚集在村委會的周圍。當時的情景描述如下:

一些群眾涌入辦公室,帶頭的是幾個勞釋人員以及刑滿釋放人員,他們再次團團圍著村干部及肖副鎮長要求解釋這解釋那。其時,村委會有部分干部以及村法律顧問正在檔案室整理資料,幾個個勞釋人員以及刑滿釋放人員、部分群眾在外叫嚷,質問村干部以及法律顧問是否收了賄賂?甚至威脅要放一把火,把檔案室里面的人趕出來,場面一度混亂。直到中午12點多,群眾才開始散去。{22}

時值奧運會開幕,全國上下各級政府正以社會穩定為當前工作的大局,恰在這節骨眼上出現了如此大規模的突發事件,這不得不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極端事件,鎮政府協調派出所派出了幾十名民警現場維持秩序。面對現場一觸即發的緊張局勢,鎮政府盡量地與村民進行協商,并最終答應以股民大會投票的方式來重新決定該塊海灘的利用方式。

當然,也并不是全部的村民都同意賣掉土地,其中一些頭腦清醒的村民更是意識到保護現有的土地和海灘是崖口村獨特模式的基礎。然而,由于他們在數量上不占優勢,且主張賣地的都是最為活躍的分子,后者的聲音主導了整個村莊的輿論,面對被煽動的情緒,任何與之相悖的訴求都有可能觸犯眾怒而不敢表現出來。一個大學生由于不滿征地的價格,不主張賣地,被一群社會青年得知后大聲辱罵,叫嚷著誰不愿意賣地,就他媽的給我滾出來。更為關鍵的是,面對一家人即將分到幾十萬元的巨大利益,不主張賣地的想法都顯得不再堅定。試問在一個貨幣化壓力如此之大的時代,又有多少人能夠基于未來的考量而真正拒絕金錢的誘惑呢?729日,崖村進行了關于土地開發方式的表決,其結果見表2。

作為村莊中的一位成員,滿叔是28名反對者之一,他堅決拒絕在賣地的協議上簽字。當賣地之后每人可以分到14萬元錢時,他又拒絕領取,以自己的行動來表示不滿。

從股份制所奠定的合法性基礎,到一人一票式的民主表決,崖口村實行了一次個人權利的極度申張。

(三)均分而非濟困:個體權利申張的后果

在更多的時候,滿叔像一個宗族社會中的族長在守衛著村莊的資源,并千方百計地為村莊子孫后代的長遠福祉考慮。如果將滿叔所考慮的長遠發展和村社的保障功能看作是一種村社理性的話,那么村社理性卻常常與個體的經濟理性相矛盾。村社理性是長遠發展的、節儉主張的、整體本位的,而個人理性是短視的、消費主張的、權利本位的。在土地征收之后,村社內出現了若干新的變化,這正是個體理性的表現:第一,村莊出現建房的高潮,據村委會副主任估算,大致新建包括在建房有200棟,平均每棟花費約在40  60萬之間;第二,村莊內出現買車的高潮;第三,生活消費水平提高,各種高消費的酒店在村莊中開張;第四,打麻將的增多,一個村莊的麻將館由原來的十幾家增加到30多家;第五,外出旅游增多,其中跨省游和出境游成為主流。

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無可厚非,但一旦進入消費主義的生活邏輯和理念之中,村民的生活就需要足夠的、穩定的收入支撐,而崖口村所采取的細水長流式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可能維系這種生活方式。在一部分人手頭的錢消費大半之后,他們再次瞄準了剩余的1萬多畝海灘,第一次賣地是脫貧,第二次賣地是致富的說法開始流行。隨著土地的陸續被征收,農業勞動的空間越來越小,崖口村的濟困制度正在一點一點地被侵蝕。

而且,這種侵蝕的表現不僅是作為勞動載體的土地的喪失,還在于不平等分配方式的被改變。在有限的村莊資源下,為了實現濟困的目標,村社必須改變原來人人有份的資源分配方式,通過對一部分村民的權利剝奪來增加另一部分村民的收益。但是,這種分配模式的前提在于被剝奪權利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所在,一旦他們的個體權利意識建立,并且付諸所謂民主的行動,那么村社必須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則重新分配資源。在權利話語面前,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是平等的權利主體,誰能否認任何一位村民的權利呢?在這一點上,滿叔早已經意識到賣地所可能導致的后果:

假設賣地一次性分配,怎樣分法?統一管理,不分給個人的話,各人都來爭吵、吵鬧,無日安寧,而且放在任何地方都不安全,也會貶值。分吧,怎么分?死去了的人是否有份?今后出生的如何領???遷居海外的還分給其否?是不容易分的。{23}

面對巨大的利益,期待村社再能像以前那樣將收益向勞動者和弱者傾斜已經是不可能,因為作為中介的勞動已經消失,每一個村民都基于自身的合法權利要求獲得利益分配。依靠那部分未量化到個人的土地資源,崖口村的模式至今仍然在艱難地維持,仍然在繼續著這場發生場域雖小但卻意義重大的社會實驗。然而,在外部社會環境發生變化的條件下,這種特殊模式的維持變得日益困難。崖口村將何去何從,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我們知道的卻是,一旦崖口的模式徹底解體,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者和研究者將失去一個得以與宏觀制度相對照,進而對其社會后果進行反思的對象。

四、村莊共同體是如何可能的?

在一定意義上,濟困是村社共同體的重要表現,離開了村社的濟困功能,村社就僅僅只是一個地緣和血緣的聚居單位。那么基于崖口村的這種變遷,我們需要追問的是,村社共同體維持的條件是什么?

在對崖口村進行過長期調研的曹正漢看來,崖口村采用濟困而非均分模式的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一個合格的村社代理人。與他的感受類似,筆者同樣在村莊中發現了一個極為罕見、高度清廉且有著超凡智慧的村社領導人。在崖口村,無論是滿叔的支持者,還是反對派,他們對于滿叔本人道德自律和個人能力的判斷卻是高度一致的。正是滿叔憑借著他的社會關系,帶領村民圍墾海灘,守業創業,才為今天的崖口創造了如此巨大的財富。而30多年來,滿叔從來沒有吃過公家的一頓飯,即使重要領導來參觀訪問。在所有的村干部中,滿叔只拿基本的工資,他主動放棄每一個村干部所能享受的每月200元津貼。然而,在筆者看來,村社共同體的維系除了個人的努力這一偶然性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來自村社內部一種穩定的結構性機制的支撐?;蛘哒f,滿叔個人的超凡魅力只是體現在其對這套機制的維護上,一旦機制喪失,即使個人魅力猶存,也無力回天。不然,何以在滿叔仍然任職時,就已經在看著自己一手創辦的家業被一點一點地蠶食。面對巨大的分裂性力量,如果沒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僅僅依靠個人的道德和情感是無法與之抗衡的。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合格的村社代理人只是土地保障功能實現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

事實上,崖口村這套救助弱者的機制有兩個重要的制度基礎:一是按勞分配;二是土地的集體產權制度。在崖口村,盡管飽含著救助弱者的理念,但村社領導人從來沒有將資源直接分配給農業勞動者——這種做法無異于蠻干,而不可能長久地維系。為了村社的長遠存在,崖口村社領導人必須建立起村社內部分配的合法性,能夠讓所有的村社成員,尤其是那些讓渡出利益的成員心甘情愿地接受。在這一制度生成時,這一問題事實上被回避了,作為對人民公社體制的直接繼承,崖口村的堅守在當時的條件下對于外出者和留守者都是一種帕累托的最優。但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崖口村濟困制度維持的成本越來越高,而降低成本的應對措施就是不斷地推崇勞動的價值。以下是崖口村領導人的勞動觀:

一個社會如果只坐享其成的話是沒有意義的,無事可做,這個地方就不太平。分配只有和勞動結合起來,才能體會到樂趣、尊嚴,這個地方才有生命力。這樣的社會才是和諧社會。

其他村莊的工業不是你自己的工業,工廠不屬于你(指珠三角地區大量的三來一補企業),農民建些房屋出租給工人,完全依賴這種方式生活,這是一種牽?;ǎㄒ栏叫裕┑纳鏍顟B。{24}

在周圍的村莊中,由于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的收入,大量的村社成員無事可做,成為不創造社會財富的寄生階層,由此村莊內黃、賭、毒泛濫。在崖口村社領導人看來,這種糜爛生活存在的根源正在于完全以個人的產權身份參與收益分配,這就使得勞動與分配相分離,不勞而獲成為了可能。為了避免陷入這種生活,崖口村始終堅持勞動至上的觀念,以此來壓制個人權利的申張和表達。在這個意義上,村社內部的勞動和產權構成了一對零和博弈關系:對勞動意義和作用的強調必然壓制權利參與分配的作用,而對權利的申張則是否認勞動的價值。

因此,與按勞分配相適應的產權形態只能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后者以一個抽象的集體建立了看似人人有份但卻沒有將權利細化到個人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從實踐來看,一套以通過一部分成員讓渡出在村社內的利益,而實現對另一部分成員保障的制度往往是一套強加性的制度。離開了強加,希冀通過村社成員一人一票式的民主選擇達成這一制度將面臨巨大的博弈成本。一個救助弱者并盡量減少不平等的制度天然地壓制個人權利的表達,而崖口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正扮演了這種壓制的角色。在有限的資源面前,只有壓制剝奪個人權利,村社才能有足夠的資源調配,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社保障功能。{25}

按勞分配和集體所有制度構成了一枚硬幣的正反面,二者共同構成崖口村扶貧濟困的制度模式的基礎。這種關系可以用如下邏輯結構圖展示:

一旦村社每一個成員掌握了足夠的土地支配權利,他們越有不服從村社共同體整體調配的權利,土地的出租、征收都將由個人決定,在崖口村所在的珠三角地區,相信很少有人能真正地抵御利益的誘惑,原本用于農耕的土地很快地將被高樓大廈所代替,正如其他村莊一樣。城市化實現了,村莊卻消失了,后者再也不能為弱者、勞動者乃至子孫后代提供一份保障。人人成為原子化的個人,一切的市場風險和社會后果都將由個人和國家來承擔。這表明:村社理性的實現不僅不是個體理性選擇的結果,個體理性的無限擴張反而會導致村社理性的瓦解。當前的崖口村無疑正在被裹挾到這一條道路上去。

臨別時,滿叔的一句話令人印象深刻——“當這個地方繁華了,它也就不屬于崖口了。

五、耕者有其田:漸去的社會理想

無論在哪一個層面,崖口村都是一個極為特殊的個案。就它的土地制度而言,已經和中國農村普遍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可同日而語,盡管后者還保留著集體所有制的宣稱。然而,崖口村的經驗中卻內涵著一套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機制,它展示了土地保障功能的村社制度基礎。因此,從邏輯代表性而非經驗代表性的角度來看,對崖口村制度模式的理論提煉能夠為我們分析更為宏觀的農地制度變遷提供視角。

在中國農村,由于人均不到一畝、戶均不到十畝的基本人地關系,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土地的產出根本不足以維持一家人的生存。如果將土地資源在全體村社成員中進行均分,土地生存保障的功能無法實現,那些缺少外出技能而只能種田為生的農戶將無法獲得一份維持生活的收入。為了盡量地減少土地資源的稀缺問題,一直以來,大部分農村地區實行的是一種減人減地、增人增地的土地制度實踐。針對那些死亡人口、外嫁人口以及非農化轉移出去的人口,通過收回他們的土地,留守在本村的其他村社成員可以得到更多的土地資源。由于土地的權利沒有細化到個人,每一個村社成員的權利不是永恒不變的,他們會因離開村莊而放棄土地權利,也會因再次回到村莊而重新獲得權利。一個可以預見的情景是,隨著城市化規模的擴大,當越來越多的農戶在城市中獲得了穩定工作和收入時,土地面積的逐漸增多將不斷增加村社內勞動者的福祉,實現土地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功能——這將是一個和緩的、有序的城市化進程。

只有外出農戶放棄對村社土地占有的部分權利,土地的產出才能更多地集中在勞動者手中,村社的土地才能保持完整性。當村社勞動者既是土地收益和權利的享有者,又是土地的耕種者時,村社真正踐行了耕者有其田的社會理想。在筆者看來,所謂耕者有其田所宣揚的不只是對土地集中和兼并的不滿,它的一個重要社會功能在于實現村社成員生活場所和生產場所的統一,以及財富盡可能地保留在村社內部。從古今中外的經驗來看,脫離村莊的大都是能力較強,并且適應外部社會競爭法則的強勢階層。由于生活的場所已經脫離了村莊,一旦非耕者擁有永恒的土地占有權利,他們將成為不在村地主,進而分享有限的農業產出。在農業產出本身就不足以維持生存保障的前提下,一部分農業收入流向外部,這將使得土地更加難以實現保障功能。從宏觀上看,當土地因規模或收益有限而不足以維持一個正常家庭的生活時,農村社會為中國現代化所提供的穩定器蓄水池作用也將無從談起。

正如在傳統的村社中,除了私有土地之外,村莊往往保留著大量的族田、公田,以此來實現村莊的公共開支和對貧困子弟的救濟。{26}在當下,土地保障功能的實現同樣需要一個主體模糊的公有產權形態。在這種產權形態中,村社成員既屬于產權主體中的一員,又可能被產權主體所排斥,這其中的辯證法正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內涵。在這個意義上,盡管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誕生是國家與農民社會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具有臨時性的特點,{27}但其在農村社會中扮演的功能并不受制度生成邏輯的影響。當社會主流逐漸以權利、效率、是否有利于城市化等新的標準作為評斷依據時,{28}土地集體所有制顯示了它的弊端,但其優勢也是經濟效率論者所不具備的。毋寧說,兩種產權制度是服務于不同的價值、理念和社會發展模式,從而構成兩條并行不悖、不存在價值優劣的路徑選擇。離開了土地制度設計背后所蘊含的社會政治內涵,缺乏一種同情式的理解,而一味單純地指責和批判,這將極大地不利于體察改革所可能遭遇的復雜性。

支撐土地私有化的一個理由在于相信農民不會輕易地放棄土地,他們能夠為自己的長遠生活考慮,在土地私有化的條件下,農民將比集體所有制下掌握更多土地處置權的官員更珍惜土地。{29}筆者同意這種判斷,當然相信農民是理性的,但恰恰是這種理性將導致村社土地保障功能的無法實現,而非他們所言的不受影響。由此可見,這種主張不理解土地保障功能實現的機制,脫離了土地保障功能所必須依賴的村社載體。這也意味著,擴大地權的理念和實踐看似符合政治正確卻也會帶來意外性的后果。從法律上看,盡管《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仍然將土地承包資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由于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大量非農化轉移出去的村社成員就仍然能夠合法地占有土地;從實踐來看,隨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被貫徹,土地的權利意識深入民心,村社對土地資源的調配被視為對部分村社成員權利的侵犯,村社理性的制度基礎逐漸喪失。{30}

這一切都是在保護和擴大農民權利的名義下發生,盡管這種制度建設可能具有生產效率上的重大意義。在這一正當性的名義下,村社的土地產出正在不斷地流向外部,村社內部的利益關系發生了重新調整。不僅如此,由于當前地方政府的推動,大量的土地正在被流轉給所謂的種田大戶,有限的農業收入再次被分割。這種趨勢繼續下去,一方面原本依附在農業上的勞動者將無法依靠有限的土地和農業產出生存,另一方面外出打工而無法制度性融入城市并在某一天不得不回到農村的農民工將無法順利地返鄉,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喪失。因此,在社會轉型和農民高度分化的當下,我們所需要的不是一個意識形態化的權利口號,更需要細致化的追問:所謂保護農民的權利究竟是在保護哪一部分農民的權利?否則,一個看似誘人且正確的口號遮蔽了更復雜的社會現實。

歷史已經并將再次證明,土地制度變革的方向和路徑是與一個社會的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密切關聯,前者只是社會政治變遷的一個注腳。

【注釋】

關于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有一種看法認為集體產權并非是模糊的。比如申靜、王漢升認為,從動態的過程來看,土地的集體所有產權不斷地在實踐中被界定,集體產權事實上存在著一個清晰的邊界,并表現出了清晰的排他性特點。在這個意義上,集體產權并不存在產權主體不明晰的缺陷。具體參見申靜、王漢生:《集體產權在中國鄉村生活中的實踐邏輯——社會學視角下的產權建構過程》,載《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1期。本文則是從個體對土地的控制權來定義模糊產權,即在集體所有制下,盡管村社作為一個產權單位表現出清晰的特點,但村社內部的個體成員卻沒有與土地建立確定性的關系,個體所享有的土地權利不是排他性的、永恒不變的。

②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No. 3 1960.

關于這種論說,可參見[美]普羅斯特曼(R Prosterman):《解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現存問題的途徑探討》,載繆建平(編):《中外學者論農村》,北京:華夏出版社1994年版;姚洋:《中國農地制度與農村社會保障》,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第31期(2000年秋季號);黨國英:《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模式的轉變》,載《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2期;厲以寧:《論城鄉二元體制改革》,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

姚洋:《中國農地制度:一個分析框架》,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年版,第288  299頁。

胡聰慧、彭春城:《中國中部農戶土地利用方式與其收益的關系——對湖北襄樊市典型農村的調查剖析》,載《社科縱橫》2008年第2期。

在關于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的基本判斷上,一直存在著不同于革命敘事的解釋理路。在他們看來,由于中國社會遵循的不是一種長子繼承的制度,而是一種分家析產、諸子平分的制度,這就導致所謂富不過三代的現象。家庭的代際關系與財產轉移模式成為牽制地權集中的相反力量,以私有產權為主體的土地經營模式事實上并沒有產生土地集中的趨勢,地主與富農的土地的占有率應該在1 / 3  1 / 2之間而非傳統觀點所說的70%  80%??蓞⒁娳w岡:《中國傳統農村的地權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  128頁;秦暉:《問題與主義:秦暉文選》,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章有義:《本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地權分配的再估計》,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舊中國土地占有狀況及發展趨勢》,載《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4期;烏廷玉:《舊中國地主富農占有多少土地》,載《史學集刊》1998年第1期。

曹正漢、羅必良等學者對崖口村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可參見曹正漢:《土地集體所有制:均平易、濟困難——一個特殊村莊案例的一般意義》,載《社會學研究》20073期;曹正漢:《觀念如何塑造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羅必良:《新制度經濟學》,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吳毅:《何以個案,為何敘述——對經典農村研究方法質疑的反思》,載《探索與爭鳴》2007年第4

由于崖口村在2008年進行了土地股份制的改造,約有1.7萬畝的海灘劃歸為股民所有,該面積海灘的出租收入約為500萬元不歸村委會支配,而是由股民的自治組織——土地基金會自行管理。關于這一點,下文還將專門論述。

{11}其實,在村社領導人那里,每年的農業分配方案要參考外部社會的一般收入水平,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如果農業收入高過外出打工收入的話,大批的村社成員就會涌入農業生產,導致村集體的收入不足以支撐勞動的分配;如果太低,農業勞動又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產生不了吸引力。

{12}20101223日,崖口村,被訪者:村民譚曉葉。

{13}201113日,崖口村,被訪者:村支部書記陸漢滿。

{14}201115日,崖口村,被訪者:村法律顧問譚順寧。

{15}[德]柯武剛、史漫飛(Wolfgang Kasper & Manfred Estreit):《新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12頁。

{16}201116日,崖口村,被訪者:村民譚某。

{17}《崖口村資料匯編》,第215頁。崖口村檔案室于200710月、20104月分別編纂印刷了《崖口村資料匯編》和《崖口村資料續編》,主要匯集了崖口村2000年至20103月的重要檔案資料,是研究崖口村制度變遷的重要依據。

{18}在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由于村莊擁有巨大的集體資源和利益分配,一些已經在城市中有了穩定工作的村民往往不愿意放棄村莊的戶籍和成員身份,從而影響了城市化的進程。為了使村民所享有的集體資源不受村民的遷移、進城等因素影響,進而適應并加快城市化的進程,也防止新移民進入村莊分享原有的集體收益,這些地方大力推動股份制的改革運動。在改造中,一般首先將村莊所有的固定資產估價,再按照村社現有人口一次性平均量化,之后,村社的集體資產分配不再受村社成員數量變化的影響,實現生不增、死不減。對于村民來說,他擁有了村社集體資產的一份股份,而股份的繼承、轉移都要經過他本人同意才行,村社不能在調配村社的集體資產收益,因為集體的邊界已經由于股份制的實行而徹底地被固化。

{19}崖口村之所以要主動實行股份制的改造,其最初的想法是想從正面避開來自上級政府的壓力。隨著周圍房地產形勢發展的愈演愈烈,在未經過崖口村同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已經將崖口的相當部分土地納入到了房地產開發的規劃之中。由于村委會在當前政治結構中所處的位置,其不可能與地方政府進行直接的抵抗,如今通過股份制的改造,每一個村民都成為了合法的股民,這意味著任何土地的征收與否都要經過全體股民的同意才行,從而為抵制政府的征地行為提供一個理由。但從以后的實踐后果來看,崖口村的領導人低估了村民與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一致性,股份制的改革為村民表達個人權利大開了方便之門。

{20}按照法律規定,村集體的土地被改變用途必須經過國家征收,任何以租代征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但是,由于崖口開發的土地主要是沿海的灘涂,而在灘涂的所有權上則存在著習俗權和正式法律的沖突。按照法律規定,沿海的灘涂原則上屬于國家所有,但這種籠統的規定難以形成對現實生活的規范。在更具針對性的法理法規出臺之前,在珠三角地區,盡管在法律上不予承認,但地方政府一般都在事實上承認了村莊對其周圍海灘所享有的所有權,典型的表現就是政府在圍墾、開發海灘時往往都要向村莊繳納租金。當海灘的所有權出現表達與實踐的背離時,這恰可能給更具靈活性的土地開發方式提供了可能。關于這一點具體可參見曹正漢:《地權界定中的法律、習俗與政治力量——對珠江三角洲灘涂糾紛案例的研究》,載張曙光(主編):《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

{21}《崖口村資料續編》,第292頁。

{22}《崖口村資料續編》,第323  324頁。

{23}《崖口村資料匯編》,第603頁。

{24}20101220日,崖口村,被訪者:村支部書記陸漢滿。

{25}需要指出的是,村社理性與基層組織的理性并不重合,后者不一定能代表村社理性。正如在許多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中,村干部利用自己作為集體所有制代理人的角色大肆侵犯村民的權利和集體利益。但是,不能以基層組織自身的問題來否認村社理性的合理性價值,基層組織對村社理性的偏離可以通過村莊的民主制度建設來解決。崖口村的意義正在于此,它展示了在一系列相關條件的支撐下,依附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之上的村社理性所可能實現的價值和功能。

{26}中國歷史上的公田一般包括族田、祭田、廟田、社田等。在某種意義上,公田的設置是一種民間保險的方式,除了滿足公共支出外,還以每年的收益救濟敗落貧困的族人,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關于公田的系統性研究可參見張研:《清代族田與基層社會結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此外,據溫鐵軍對14省(區)歷史資料的統計,南方省份的公田比例高于北方,其中廣西的公田在所有土地中的比例最高,達到了12.56%,參見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第110頁。

{27}趙陽:《共有與私用——中國農地制度的經濟學分析》,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22頁。

{28}秦暉:《農村地權六論》,載《社會科學論壇(學術評論卷)》2007年第5期。

{29}正如注{18}所指出,由于基層組織的理性并不天然地代表村社理性,在土地調整中,就不乏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損公肥私的事情發生,這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國家保護農戶土地權利的決心。

{30}楊小凱、江濡平:《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于土地制度改革》,載《戰略與管理》2002年第5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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