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鄉村的調查
摘要:調研顯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家庭的影響呈現出地域性,有明顯的性別特征,女性土地權益在政策的穩定性與家庭成員流動性的沖突中被犧牲。土地承包經營兼具農業生產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政策、制度的設計必須兼顧效率和公平。在城鄉二元體制下,借鑒日耳曼法上的總有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權主體制度,在明晰農戶內部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系我國當前兼顧農村家庭成員間利益公平與收益效率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婚姻家庭;共有;總有;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在現實中主要有兩類:一是以家庭承包,即以農戶為主體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以其他方式取得,即以非家庭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文研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指村集體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作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包本集體組織的耕地、草地等農業用地,在承包資格的認定上總體實行本集體組織成員人人有份原則,如前述第一類土地承包經營。
2008年起,中央每年的一號文件都明確支持并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2013年一號文件更是首次提出了“家庭農場”的概念。2015年的一號文件中繼續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導向,提出“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那么,政策變動、演進的動機何在?其與政策的設計原點———家庭(戶)之間又有著怎樣的互動關系?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不僅僅是對既有政策與家庭之間關系的歷史性呈現,更是寄希望于分析現有政策對家庭的影響,并提出有效的、符合農村生產生活實際和農村婚姻家庭關系現狀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之觀察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之流變觀察
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肇始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又以土地政策的變革為基礎。自20世紀80年代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至《民法通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法律概念寫入其中,再到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支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經歷了一個由行政政策主導到土地承包制度法律化再到逐步深化創新的過程。從其內容上看,則體現為由以確立并保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為主旨的中前期政策制度到以市場經濟產權理念為主導的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的當期政策制度的深刻轉變。
1982年至1986年間,中共中央連續五年出臺五個一號文件,確立并穩定了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這一時期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以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間的合同關系為主要特征,亦即農戶對于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是以債權形式存在,農民基于土地承包合同享有對承包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寫入法律,從立法層面正式確認了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繼修訂并頒布。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更是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化基本完成。
與此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由力求“長期穩定”到允許“有序流轉”的內涵式轉變亦在悄然發生。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個1號文件,強調要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將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確規定為延長15年不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作出決定,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農戶承包權延長30年不變,并首次提出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此來保證農戶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此后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將30年的承包期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實質性的轉變發生在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的通過,該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確立了法律依據。2013年2月1日,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
至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完成了從權屬關系曖昧不明的合同債權,到基本確定屬性的用益物權,再至進一步明確用益物權性質的實質性轉變。在確權基礎上的有序流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來的發展方向。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落實之地方性考察
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在地方的具體執行中被通俗地歸納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其權利主體為戶(家庭),故其家庭成員的變動不會影響其權利標的———土地,家庭成員增加,承包的土地份數并不因此增加;反之,土地份數也不會減少。
然而在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各地、各村組的做法又有不同,本次調研對陜西、山西、河南、山東、甘肅五省的12個村組進行了訪談調查,調研過程當中呈現出的具體執行方案有如下四種:
第一,嚴格執行型,即嚴格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在土地調整和新增人口分地過程中不動一分已承包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前,不得對承包戶減地。例如,在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后灘村,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因死亡而收回,不因婚嫁而變動。對于外嫁女和嫁城女,出嫁后,她們在娘家的耕地仍然保留,在嫁到的村中不再分配耕地。家中有人去世,土地不回收,由其他親屬繼續耕種。
第二,實惠型,即“增人增地,減人不減地”。這種村子在土地承包之初已經備留足夠的機動地,新婚婦女和新生兒將從機動地中獲取耕地。例如,在山東省南縣閆村,出嫁女的耕地權益均被保留,土地由其親屬代為耕種。
第三,變通型,即“原則不動已承包土地,增地等待減地”。新婚婦女和新生兒排隊等待,從收回遷出人口、去世人口的耕地中獲得自己的份額。例如,在陜西省寶雞市眉縣湯峪鎮講渠村,只要戶口轉入即有分配資格,但要等到有閑置土地或收回土地時才可以實際取得土地。
第四,不穩定型,即耕地分配政策會隨著村干部調整和政府部門監管程度等因素變化,或嚴格執行,或變通執行。例如,在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趙蔣村,該村嚴格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原則,但在遇到具體情況時也會區別對待。課題組在調研時了解到,居住在該村的一名婦女并未同時將戶口遷入,但在此居住且形成事實婚姻,承包時村里針對這一情況,對其分配土地。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家庭關系影響之觀察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決策的影響
婚姻決策,主要包括結婚選擇和離婚決定兩個方面。課題組以前述影響應答為指標(按照有影響則為一個應答數為標準)分別在12個村組、4個區縣級婦聯、1個省級婦聯和3個縣級法院辦公室或民事審判庭開展調研,結果顯示,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變動及具體執行方案對于當事人結婚、離婚的行為選擇并無實質性的影響。在此次調研中,僅有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趙蔣村一個村報告土地經營政策對結婚的選擇有影響,該村系貧困村,一直以來都存在男性擇偶難問題。據該村支部書記介紹,這一問題將隨著村組搬遷而解決。從該例應答報告可以看出,真正解決該村男子擇偶問題的將是村組的搬遷,而非土地政策的直接影響,故而不宜將其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行為產生影響的證據。
另一例應答來自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婦聯。在該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本打算離婚,此時土地被政府征用而補償款尚未發放,女方提出等補償款下來自己得到應得的一份后再離,而男方不同意堅持馬上離婚,從而導致了糾紛。表面上看,這是一起與土地補償款有關的離婚糾紛案,但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決定發生在土地補償決定作出之前,土地補償款的發放與否僅僅影響了雙方對于離婚時間的選擇,對于離婚與否則無直接影響。因此,也不宜將其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行為產生影響的證據。
法院走訪方面,關于結婚選擇與離婚決定的影響應答數均為零,這是由離婚案件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特殊性所造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身份性,與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關,即與其戶口是否在村組有關。夫妻離婚并不能直接引起戶口的變動,進而引發土地權益糾紛,如果離婚雙方都沒有從所居村遷出戶口,他們的耕地是不會變動的。如果雙方不離婚,夫妻一方離開集體經濟組織,戶口遷移則會涉及土地問題。因此,離婚案件處理過程中不會涉及土地糾紛。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要從村集體遷出則可能涉及土地問題,即使必然涉及,爭議雙方也非離婚雙方,而是遷出方與村委會。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家庭成員的影響
本次調研搜集到的信息和案例,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指向土地政策對婚姻關系的影響,但土地政策對家庭成員利益的影響卻在多地被提及,尤其是對于婦女的影響。
在本次調研所涉及的五省12村中,每一調查地都報告了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執行過程中婦女利益受損或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其中四地報告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婦女土地權益受損事例。
甘谷縣大像山鎮郭家灣村、南街村、楊趙村三個村的第一輪土地承包分配是以“人頭”為標準的,1981年前出生的婦女都分配了承包地,1981年后出生的婦女沒有分到承包地。此后再未進行過土地調整。陜西省鳳翔縣鐵黃塬村六組自20世紀80年代初至今只調整過一次土地分配,很多婦女嫁入該村后沒有分到承包地,很多孩子出生后也未分配到承包地。
綜合12村的調研情況,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損的情形主要發生在出嫁女、離婚女性群體中,她們的土地承包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是婚姻關系變動。此外,上述因長期未調整土地承包分配而導致的農村婦女失地情形,大多緣于村組在分配方案制訂時對女性的歧視和對其權益的漠視。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婚姻家庭關系影響之特點
土地承包經營政策是長期以來調整我國農村人地關系的基本政策之一,其政策設計以土地的固定性為基礎,以農戶為基本單元,進而形成了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標志的基本土地政策。
如前所述,人口的流動性與土地的固定性矛盾,導致了該項政策在執行階段的尷尬境地,而以“戶”為基本單元的設計方案,又導致政策的直接作用點在于整體的農戶,對于個人行為選擇的影響較小。調研顯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變化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影響有一定的地域性
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主旨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方針保持了高度的穩定性,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總有不同的變通情形。政策及其執行本身對婚姻行為或家庭關系的影響帶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在經濟條件較好地區的城郊,土地的分配會影響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婚姻行為的選擇,如若有拆遷或耕地補償政策發布,則會出現突然的結婚或離婚;在經濟條件較好的遠郊區,人們多選擇采用其他方式獲取較高的補償款,而非采取結婚或離婚的方式;在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人們更多地將婚姻問題的解決寄希望于土地分配。
陜西省寶雞市眉縣湯峪鎮講渠村系經濟條件較好地區的遠郊區村落,該村一般不會發生用結婚、離婚的形式來獲取更多補償款的方法,而是多采用及時給地里種果樹的形式來獲得更多補償。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趙蔣村是一個貧困村,該村一直存在“小伙子找對象難”的情形,村民將解決這一問題的希望寄托于近兩年可能發生的拆遷,希望能夠通過國家補助資金進行重新建設,扭轉村中的貧困面貌,進而解決婚姻難題。
上述兩村的具體情形反映了土地政策對婚姻家庭關系影響的地域性特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影響具有明顯的性別特征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對家庭成員個人的作用明顯,并且帶有鮮明的性別特征,即影響直接及于家庭成員中的女性。
縱觀此次鄉村調查,課題組感觸最大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政策看似一個與性別無關的話題,但在真正的實踐過程中,牽扯最多的是婦女的利益,尤其是出嫁女和離異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陜西省主要數據顯示,2010年有21.4%的農村女性沒有土地,其中從未分到過土地的占42.1%,因結婚或再婚后失去土地的占26.2%。
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農戶”主體的性別導向;二是鄉土社會對女性權益的漠視。
1.“農戶”主體的性別導向作用盡管土地政策的設計單位為與性別無涉的“農戶”,但基于傳統觀念和習俗,男性多被認為是“一戶之主”,除自然死亡和出生外,“農戶”中人員的流入、流出主要是女性成員,如出嫁、離異。因此,“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所影響的大部分群體為女性。大部分婦女出嫁、離異、喪偶后離開原居住地,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戶”,權利的讓渡須在“農戶”之間進行,法律并未賦予作為家庭成員的婦女在家庭中可分割出應有的承包經營權或讓渡其承包經營權。更有甚者,婦女從一開始就被隔離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利體系。課題組在陜西省寶雞市眉縣湯峪鎮講渠村調研期間了解到,該村婦女很少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的比例遠遠低于男性。
2.鄉土社會對女性權益的漠視除了上述制度設計的性別缺失,鄉土社會一直以來重男輕女、漠視女性利益的傳統思想亦是造成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維護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社會意識的整體漠視消解婦女土地權益。在調研中,課題組發現,對于婦女權益的漠視幾乎成為了個別村莊的群體意識,甚至是婦女自身,亦不認可女性的土地權益。以下言論即是對此種情形的最好詮釋:
“我們這里婦女結婚就收回土地,也未給過出嫁女土地補償款,更不用說給她們宅基地,沒有婦女來反映過這類問題,我們這里民風好,婦女挺聽話的。”
“這些婦女可以在外村得到土地,卻因為本村富裕就不出去,明擺著婦女在與村民爭利,搶娘家人的飯碗。”
“來反映土地問題的婦女都是些刁民,她們整天沒事干,沒地就沒地唄,誰讓她們是女的,她們可以出去打工呀。”
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否定婦女合法土地權益。“以村規民約為由,限制或剝奪‘出嫁女’、離異或喪偶婦女參與征地補償費分配的權利”被農業部門認為是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表現之一。重男輕女的不平等思想意識通過村民自治的方式獲取了合法性依據,婦女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權益被堂而皇之地否定。此種情形下,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顯得尤為艱難。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變化對家庭內部關系無實質性影響
三十多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政策基本穩定,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因此,各地在執行過程中亦未進行實質性的修正。縱觀三十年來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維持農戶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是政策的主旨。在這一主旨的指導下,我國土地政策的走向沿循了淺層和深層兩個基本脈絡。
淺層脈絡以確保農戶土地承包期限的長期固定為基本特征,以土地承包期在一個長期的時間內不變為基本內容。概言之,農戶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政策導向一直未有變化。
在此基礎上,1995年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首開肯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先河。2007年物權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進而從權利屬性上提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理根據。自此,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從淺層的以確保承包期限來保證承包關系穩定的脈絡,發展至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促進該項權益有效實現的深層脈絡。
這一政策深淺兩個層次雖各有側重,但其前提保持高度一致,即肯認農戶對于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及其權屬關系的穩定性,政策主旨并未變更。
與此同時,土地政策主體設計的封閉性導致了本就沒有根本性變化的土地政策對于婚姻家庭的內部關系并未產生實質性影響。
課題組在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后灘村的調研顯示,無論是土地承包政策還是宅基地分配政策,一般都是以戶為單位,按戶分配,按戶補償,而家庭內部的具體分配并無進一步詳細規定。正如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后灘村支部書記所言:“家中有家屬去世,土地不回收,由其親屬繼續耕種,具體由誰,一般是去世人的意愿或者是共同協商的結果。”
20世紀80年代頒布實施的《民法通則》基于農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將其確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使其“在從事經營活動中可以以戶的名義出現”。2002年8月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并將“農戶”確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這一規定再次凸顯了“農戶”的法律地位。立法強化“農戶”的整體性和獨立性,更多關注的是“農戶”與其他法律主體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土地政策的穩定性使得其作用下的家庭關系失去了發生變動的外力因素,而制度政策主體的整體性設計,又使得家庭成員間的關系被淹沒在其中,缺少內在變化的環境。這樣一來,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就必然顯得微弱。
四、婚姻家庭視域下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之完善
(一)婚姻家庭視域下現行政策之瑕疵
以上分析呈現了土地承包經營政策與婚姻家庭之間的關系。若將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置于婚姻家庭的視角之下進行一番審視,則不難看出其政策存在的瑕疵和缺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人口的流動性與土地的固定性矛盾,導致了該政策執行階段的尷尬境地。婚姻家庭結構不是穩固不變的,婚姻的締結、解除,家庭成員的新生、死亡均會導致家庭結構的變化。當家庭中的成員發生變化時,土地分配仍保持固定不變,則必然會導致權益的沖突,一方面,有的個體獲取了更多的權利;另一方面,一定是其他個體土地權益喪失。
第二,政策設計的性別失衡使得婦女土地權益長期得不到有效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政策是以“戶”為基本單元的設計方案,在權益分配上亦以“戶”為單位,相較于那些家庭身份較為固定的成員,流動性大的家庭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則更易受到侵害。依照中國鄉土社會的傳統觀點和習俗,真正發生流動的主要是婦女群體,她們通過婚姻關系的締結和解除實現從一個家庭到另一個家庭的轉移,在轉移過程中,土地權益隨之消解。正是由于把“戶”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而忽視家庭成員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該享有的權利,使得婦女的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
(二)婚姻家庭視域下現行政策完善之路徑
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直接關涉農民經濟收入,而其經濟狀況好壞會對擇偶或其他婚姻行為有直接影響。政策的最終目的在于發展農業生產,改善農村生活,增加農民福祉。因此,在設計完善既有制度的策略和路徑時,要同時考慮公平與效率,即一方面平衡家庭成員間的利益,保證家庭成員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另一方面,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開發利用,提高其收益率。有鑒于此,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1.修正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來源于土地承包經營實踐,在以戶籍制度為單位構建的城鄉二元體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被賦予了社會保障功能,“不過是身披私權外衣的社會保障之替代品”,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農戶化”,實質上是社會治理“戶籍化”在鄉村生活中的邏輯敘事。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以“戶”為主體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忽略了家庭成員個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家庭內部的性別歧視,女性的土地權益容易被“合法”剝奪。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我國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土地承包經營政策是其中重要內容。由于以戶為單位的農業耕作傳統依舊持續,而該種耕作經營模式亦符合我國當前農業生產的現實需求,在既有制度之下,對主體制度進行配套完善更為可行。具體完善思路如下:
首先,厘清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內部產權關系。在對外關系上,仍保持“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地位,以“戶”為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內部關系上,借鑒日耳曼法的總有制度,規制家庭成員間的權利關系。
總有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體對于土地的管理與分配權及其成員的用益權的總稱1。在總有模式下,共同體享有管理權與分配權,成員享有用益權,成員的用益權以其資格為前提。“團體的成員身份相對確定但不固定,團體的成員因取得成員的身份而自然享有權利,因喪失成員的身份而自然喪失權利。”總有模式具有強烈的團體色彩,重用益而輕管領。這一方面與農戶主體的非法人團體性質相符,另一方面也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從“重歸屬”到“重利用”的發展脈絡和方向暗合。將農戶內部家庭成員間的產權關系定位為總有關系,家庭成員因其成員資格而享有用益權,家庭成員發生流動時,應評估其流動的原因,若因喪失成員資格,即脫離“戶”,則必然喪失該總有之下的用益權;若僅為現實上的人地分離,并未實質地脫離“戶”(如“戶籍”尚未轉出),則不應剝奪其用益權。
其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為保護婦女權益,婦女出嫁后,村委會不應急于收回土地,原居住方和現居住方村委會應建立溝通機制,對于收回或者新分得的土地情況向對方通報(如開具土地回收或新分土地證明),避免因不同村組執行政策的差異而導致婦女土地權益在流動中受損。
2.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由于流轉本身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使物理上固定不動的土地在制度上運轉起來,將會對農村婚姻家庭關系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
一方面,流轉的實現必然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所附帶的經濟效益。權利人可以采取出租、抵押等多種形式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得以擴充其基本功能,其原有的社會保障功能將從保證基本生存的“生存保障”向“發展保障”功能提升。
另一方面,土地的有序流轉可以解決人員流動性和土地固定性矛盾,也有利于婦女土地權利的維護。如前所述,原有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直接導致的問題是“人地分離”,人在遷入地,而其耕地仍在遷出地,這就會導致“耕種不能”或耕種成本上升。在男性主導的中國鄉村權力體系中,女性與土地的分離亦將導致其土地權益的實際獲得不能。而在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政策精神下,遷出人口盡管無法直接耕種土地,但可以通過租賃、抵押、轉讓等手段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利益。土地在制度上的流動性消解了其在物理上的固定性,進而與人員的流動性相契合,從而解決了原有土地政策下的固有矛盾,客觀上有利于婦女土地權利的維護。
此外,流轉本身可以最大程度地提升土地的盈利能力。土地流轉是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形式,能夠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與生產要素緊密結合,實現農村土地的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村土地的產值。除以其用益物權性質而可行使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外,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更是明確表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肯認了這一政策信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金融運作使得土地流轉頻率加大,激發了土地的金融價值,進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的紅利,獲取經濟利益,從而解決前述貧困村組因收入低而導致的結婚難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地區差異性較大,西部地區與中東部地區農戶的流轉意愿、土地流轉規模等都不盡相同,所以在具體政策的制定過程中要在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兼顧地區差異,如各地區可因地制宜地選擇本地區的流轉形式。
五、結語
作為一項萌芽于中國鄉土社會的土地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觀察和分析都不能脫離中國語境。不同于城市家庭,中國農村家庭的生產職能更為顯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僅是一種農業生產經營模式、一項農村基本土地政策,也是農村家庭生產職能實現的途徑、方式。既有政策制度設計在主體上的缺漏導致了家庭成員尤其是女性家庭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受損,主體內部產權不明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埋下隱患。因此,改革土地承包權主體制度,在明晰農戶內部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系我國當前兼顧農村家庭成員間利益公平與收益效率的有效路徑。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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