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農村最大的制度”,“堅持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等論述,是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從歷史與現實的維度,這一思想無疑高瞻遠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切實落實習近平同志關于農村改革與發展的思想,需要我們作出不懈的探索,堅持深化改革與社會主義的一致性,堅持農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與農村產業結構的新的建構,應該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習近平; 農村發展; 土地制度改革
解決中國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根本靠深化改革。問題是在歷經三十多年的改革洗禮之后,農村改革面臨著激烈而復雜的多路向之爭的條件下,改革究竟應該如何改?改革的基本價值向度是什么?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農村最大的制度”,“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要在實踐的基礎上,加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組織形式、實現方式、發展趨勢等理論研究”。[1]
一、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新中國農村社會偉大變革的基礎
新中國建立后,第一個深刻影響中國農村社會的偉大變革,就是以實現“耕者有其田”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改革”。然而,由于“人多地少”的特定國情,“土地改革”雖然消滅了地主經濟,使農民基本均衡化地獲得了一份土地,但在客觀上卻造就了一個基于土地碎片化之上的汪洋大海般的小農世界。據統計,1950年全國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為3.27畝[2]。但由于區域差異,各地實際情況很不同。河北省滄州的南皮縣為4.18畝。[3]。河南安陽北關區為1.5畝[4]。湖北襄陽縣為3.71畝[5]。湖南湘潭縣為1.57畝[6],茶陵縣為1.91畝[7]。浙江土改后農村人均耕地雇農1.86畝,貧農1.44畝,中農1.84畝,富農2.78畝[8]。福建省土改后,農業人口人均土地為1.75畝[9]。廣東全省貧農人均1.3余畝,中農和富農1.4余畝,地主為1畝[10]。其中,潮汕地區揭陽縣是:地主0.685畝,半地主式富農1.29畝,富農1.05畝,小土地出租者1.076畝,中農0.993畝,貧農0.766[11]。南澳縣是:地主0.73畝,富農1.34畝,中農0.86畝,貧農0.73畝,雇農1.1畝[12]。根據中共“粵東區”黨委對于潮安、潮陽、澄海、惠來、普寧、惠陽、河源、梅縣、大埔等9縣1184個鄉的統計,土改后農村人均土地為1.084畝[13]。由于當時中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不高,農業生產條件落后,農民無法依靠土改所分得的那么一點小土地而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解放,甚至根本無力抗擊災荒和家庭風險。實際上,許多地方在土改不久,有的農民就因為各種原因開始出賣土地而重新淪為失地農民。
從國家發展和治理的角度看,碎片化而落后的農業生產體系,不僅難以大幅度提升農業產出,而且還明顯地降低農產品,尤其是糧食的商品率。這與國家日益繁重的工業化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尤其在國家不得不對于戰略性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的情況下,一家一戶就是一個小的生產單位的狀況,給這一政策的實施帶來了巨大的政治成本和行政成本。例如,1955年8月25日,國務院公布施行《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的文件,其中對于核定糧食“統購統銷”指標指出:“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應分別核定每戶農民的糧食產量,分別規定各類農戶和不生產糧食的農村居民的用糧標準,按戶計算用糧量;凡生產糧食的農戶,按照核定的糧食產量,減去用糧量和實繳公糧后,糧食有余的為余糧戶,不余不缺的為自足戶,不足的為缺糧戶,不生產糧食的農村居民也為缺糧戶;國家對余糧戶分別核定糧食交售任務進行統購,對缺糧戶分別核定糧食供應量進行統銷,對自足戶不進行統購統銷”。[14]這種直接面對農戶的統購統銷做法,可以提高政策實施的精準度,但政府直接面對上億農戶,不僅其所面臨的事務屬于天量的,也與農戶陷于直接的利益緊張與摩擦。有資料記載,在統購統銷政策實施的第一個年頭里,全國就有幾十名統購糧食的干部在與農民的沖突中喪生。
很明顯,繼續這種一家一戶就是一個小的生產單位的狀況,與農村民生改善、國家發展和社會治理等,都是不合時宜的。因此,中國農村的生產方式和農民的組織方式需要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繼續前行。這就是國家在土地改革后不久,大力推行農業合作化的根本原因。
中國的農業合作化大致經歷過初級社和高級社兩個不同的階段。初級社階段,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并實行股份分紅與按勞分配相結合的復合性分配方式。由于它是以承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為前提的集體經營,存在著一定比重的按資分配方式,通常被看作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這種性質的農業合作社由于利益關系的處理十分復雜而敏感,內部常常出現難以達成共識的緊張,影響了社員積極性的調動。例如,增產目標的達成,既有土地的因素,也有農田水利條件的完善因素,更依賴于田間管理的適時和精細等等。因此,如何合理確定股份分配和按勞分配的比例,就常常直接觸動著人們利益的敏感神經而費時費力,弄不好也影響著人們的互助熱情,甚至還影響到人們是否愿意為改善生產條件而投工投勞,以及是否愿意繼續同處于一個合作社之內的問題。高級社的出現,不同農戶的生產資料差異通過少額資金的補差填平的方式而實現了集體所有,收益分配上也基本采用較為單一的按勞分配方式。正是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和較為完全意義上的按勞分配的實現,中國農村基本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偉大進程。對于這一進程的波瀾壯闊、豐富多彩以及引發社會的深刻變化,在《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這部由毛澤東牽頭用心編輯并寫下大量按語的大型文獻中,做出了具體的、生動的歷史性記錄。
新中國農村社會主義改造最大的成就是建立起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這是新中國農村革命性變革的根本基礎。
首先,這一制度結束中國長期以來的耕地碎片化狀況,全面開啟了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新進程。
新中國出現農村土地碎片化,固然與土地改革采用基本戶均分配土地的做法直接相關,但實質上它是千百年來中國小農傳統的延續。小農生產方式決定于特定的生產力水平,但也反過來以其生產要素碎片化的固化形式,嚴重地制約著生產力要素通過活化、重新組合而形成新的生產能力。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人們通過家庭勞動去獲得利益的狹小格局,促進了農民之間統一利益機制的生成,為農村各種生產力要素的流動、聚合與配置,從而形成協作、分工,提高生產效能等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事實上,正是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拆除了分割各種生產要素的利益藩籬,中國農村在基本完成合作化這一深刻的社會革命的同時,開始了一場改變農業生產落后面貌的“生產革命”和“技術革命”。其中最為直接的表現是展開全國性的農田基本建設。這一建設是在國家沒有太多資源投入的條件下,主要依靠組織起來的農民,以“勞動積累”的方式進行的。它通過農民的勞動投入,大規模地平整土地,改造坡地,修筑梯田,保持水土,改良土壤,營造農田防護林,興修農田水利設施等等,極大地改善了農業的生產條件,為中國農業的未來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實際上,這是一個通過勞動力資源的統一調動和運用去改變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生產條件的過程。其實,通過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結束土地碎片化,對于農業生產發展的積極意義還直觀地表現在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因為隨著土地的連片整理,減少了田邊地界,至少提高既有農田的實際利用率十到十五個百分點。這對于人多地少的中國來說,意義尤其突出。這些積極的變化,在碎片化小農林立的狀態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基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之上的“生產革命”和“技術革命”的另一個突出表現,是隨著糧食生產“四、五、八”目標的提出,出現了全國性的“農業技術革命”熱潮。“科學種田”的概念被廣泛的引入,“科學種田”知識通過各類農村業余教育方式被廣泛地傳播到組織起來的農民中去。借助組織起來的優勢,通過分工協作,中國農民開始告別粗放化的農耕方式,“精耕細作”這一既反映中國農耕傳統更反映新中國農民耕作方式的詞語也在這一時期被創造出來。各種反映農業技術革命的措施在《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得到具體的表述。后來,毛澤東經一步把這些技術措施所概括為“農業八字憲法”,更加明晰的、全面的反映當時這場農業技術革命的具體內容。此外,自上而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制也被建立起來。農具改革、種子革命、土壤改良、水土保持、植物保護等等,都成為中國農耕的重要主題。可以說,正是基于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中國農民才得以組織起來,并開始自覺地走上“科學種田”,進而走上農業現代化的軌道。這是中國農業發展的重要轉折。
其次,這一制度的建立,為農村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開辟了廣闊前景。
中國向來都是一個農業大國。其重要標志在于擁有龐大的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口。但問題在于中國人均可耕土地不多。人多地少成為中國的基本國情。在合作化運動之前,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地表現在人浮于事。因此,有人擔心合作化運動的發展,會通過內部的協作分工,節省勞動力,造成更多的富余勞動力。但實際上,當時的農村,一方面是人浮于事,另一方面是農耕基本處于粗放狀態,惡劣的農業生產條件也得不到應有的改善。這種有人沒事做,有事沒人做的“人事錯位”狀況,都是體制性障礙所造成的。新中國發起的合作化運動,掃除了制約農村向生產的深度與廣度進軍的體制性障礙。一方面通過集體化的組織方式,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群眾性農田基本建設,推動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過科學種田的倡導,深化中國精耕細作的農耕傳統,農耕開始告別粗放化而走上精細化的發展道路。正是合作化運動帶來的這種變化,徹底改變了農村人浮于事的狀況,甚至在許多地方還出現了勞動力不足的現象。于是乎就有動員農村的婦女和其他“半勞動力”參與集體勞動的要求。“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來的。人的存在由原來無事可干而成為社會的累贅、壓力,即人們所說的人口壓力,因此而變成了創造社會財富,改變人類命運的寶貴資源。這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帶來的另一個歷史性的變化。
然而,人多地少畢竟是國情的基本存在。在基本完成農田基本建設任務以后,即使實行精耕細作,也沒有必要讓所有被組織起來的農民都去從事農耕勞動。而且隨著國家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帶來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勞動力的進一步節省一定是我國農村發展的基本趨勢。另一個方面,勞動及其熱情的保持,與人們對于勞動所得的期待直接相關。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了我國農村無法僅僅以土地的產出去滿足人們對于勞動所得的預期。因此,對我國農村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的理解,不是也不應是僅僅局限于農業生產的領域。尤其不應該把農業生產狹隘地理解為種植業。更不應該把種植業理解為僅僅是糧食、棉花、油料等國家統購統銷農產品的種植。否則,我們就會犯極大的錯誤。正是基于對問題的這種深刻認識,在合作化以及后來的人民公社化運動中,毛澤東一方面積極推薦多種經營搞得好的典型經驗,例如在《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中,選編了多個關于積極發展多種經營的典型材料,并寫下推薦性的積極性按語。另一方面不失時機地直接告誡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在抓緊抓好糧食等戰略性產品生產的同時,大力發展多種經營。1956年6月24日,毛澤東就湖南和河北兩個調查材料致信各省、市和自治區黨委,指出:“有必要號召各農業生產合作社立即注意開展多種經營,才能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員每年增加個人的收入,否則就是一個極大的偏差,甚至要犯嚴重錯誤”[15]。后來,他堅決反對把農村人民公社的產業僅僅定位在農業生產上。他強調我國的農村人民公社不能走蘇聯集體農莊的產業道路。“蘇聯的集體農莊不搞工業,只搞農業,農業又搞廣種薄收”。[16]我國農村人民公社只能實行“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方針。這個方針表明,農村人民公社的產業發展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農業的單一業態上。以我們時下的習慣說法,它應該被表述為“農工商相互融合”,或者像原南斯拉夫那樣的“農工商聯合體”(實際上,曾經引起我國高度關注的原南斯拉夫“農工商聯合體”,恰恰就是毛澤東這種思路啟發下的產物[17])。即使對于農業本身,也不應該被僅僅理解為種植業,而應該是包含廣泛意義的種、養結合的大農業。兼顧國家當時對于糧食的迫切需求和農村應有產業內涵的豐富性,毛澤東以“以糧為綱,全面發展”的提法,表達對于農村產業發展的基本要求。
由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所形成的這種構想,后來被毛澤東進一步看作是一種基于中國國情而形成的不同于西方工業化和城鎮化道路的構想。他認為,“在社會主義工業化過程中,隨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農業人口會減少。如果讓減少下來的農業人口,都擁到城市里來,使城市人口過分膨脹,那就不好。從現在起,我們就要注意這個問題。要防止這一點,就要使農村的生活水平與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樣,或者還好一些。有了公社,這個問題就可能得到解決。每個公社將來都要有經濟中心,要按照統一計劃,大辦工業,使農民就地成為工人。公社要有高等學校,培養自己所需要的高級知識分子。做到了這一些,農村的人口就不會再向城市盲目流動”。[18]
基于這種構想,他認為作為這種構想承載單位的農村人民公社,不論其幅員還是人口都不能過于狹小。否則,因地制宜發展多種產業就缺乏必要的人口和資源支持,資源配置無法有效實現,商業運行也會缺失基本的幅員與人口支撐而成為不可能。一句話,多元復合的產業價值鏈無法得到有效的建構與延伸。尤其這個構想中關于農村“經濟中心”的提出,蘊含著接受中心輻射的“邊緣”的存在。因此,相對于以往的農村合作社,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具有更大的體量和幅員,也應有更大的統籌和調撥功能。在這一意義上說,“一大二公”成為它的一種內在的前提性的要求。
總之,作為一種構想,基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度而組織起來的農村集體經濟單位,絕非產業單一的農業生產機構,而是借助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通過把農民組織起來和有效延伸在地產業價值鏈的方式,創造在地工業化和在地城鎮化的條件,從而走出一條不同于西方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道路。
再次,這一制度的建立,引導著農村的政治領域、社會領域和人的觀念的偉大變革。
舊中國的農村,有人以“愚貧弱私”對它做出標定。這種標定除了反映出標定主體帶有強烈的精英主義色彩外,還失之于現象描述的偏頗。其實,“愚貧弱私”只不過是農民失去其主體性的表現,歸根到底是農民失去了發展自身的基本經濟基礎。
新中國曾經有過以滿足農民土地要求的社會實驗。但囿于人多地少的國情以及其他的條件限制,這種實驗并不能帶來農民的真正解放,甚至還出現農民重新失地的現象。這說明,新民主主義性質的土地改革并沒有確保農民“耕者有其田”的最終實現。只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才使農民與生俱來的獲得了與他人共同使用土地的平等權利。也只有在這一基礎上,農民才能獲得與他人平等的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從而有可能與社會成員一道,以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他者的拯救去消除舊社會帶來的所謂“愚貧弱私”的歷史遺跡。因此,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對于農民的解放來說,是一種內在的必要前提。這正如馬克思所說的:“一個除了自己的勞動力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財產的人,在任何社會的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一些已經成了勞動的物質條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隸。他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生存”。[19]這就是歷史與社會的邏輯。
歷史也表明,正是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農民組織化程度迅速提高,一盤散沙的局面就迅速改變。各種流行于農村的黑、惡社會勢力開始煙消云散。長期籠罩農村的宗法勢力也受到極大地抑制。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提升,新的家庭關系得以提倡,移風易俗的社會行動實際地改造著各種舊的社會陋習。同時,隨著作為一種社會建設工程的全民識字運動和文體活動在鄉村生活中的導入,極大地促進了農村新的生活方式的形成。
在政治方面,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促進了社會成員的平等地位的生成。農村中黨、團組織的發展,培育出一批社會的積極分子。更為重要的是隨著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農民間的利益共同體隨之形成。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切和對于作為制度性安排的“經濟民主”的呼應,人們以不同的方式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決策、行使對于集體決策行為和管理者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行為的監督,并追求對于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的平等享受等。這都是基于新的經濟基礎而來的社會成員的主體地位與平等權利的體現。
當然,作為蕩滌中國農民“愚貧弱私”歷史污名的最有力體現,是新中國大量由廣大農民在改變自身命運的偉大斗爭中所成就的可歌可泣的動人事跡。“窮棒子精神”體現的是抗擊命運的不屈意志,紅旗渠則是書寫在大山上最閃亮的農民主體性和最頑強的意志力,申紀蘭為爭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斗爭,則是新中國農村婦女要頂半邊天的解放要求。所有這些都說明,歷史是群眾的事業,人民一旦掌握了自己的命運,就能創造出偉大的人間奇跡。
二、基于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發展的歷史教訓
實事求是地看待新中國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建立后到改革開放前這個時期,中國的農業在集體模式下確實取得了不可抹殺的成就。中國以占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20],并且人口預期壽命從1949年的35歲提高到1981年的67.88歲[21]。中國農村以集體經濟的體制,支撐著廣大農村大部分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如農村的合作醫療、農村的基礎教育、農村的公共治安、農村孤寡老弱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等等。尤其不應忽視的是,借助集體經濟的組織優勢,中國持續地以“勞動積累”的方式,大規模地進行農田基本建設,修建了8.6萬座水庫、619萬座塘壩[22],使灌溉面積從解放初期標準很低的2.1億畝,發展到7億畝,治理易澇面積2.7億畝、治理鹽堿地、冷浸、爛泥、銹水等低產地1億多畝[23]等等,這些都是為中國農業發展留下的恒久良好資源。
然而,歷史的基本事實也表明,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村狀況,雖然較之舊中國有很大的改善,但多數集體經濟單位仍然不富裕,許多農民的生活依然拮據,有些還十分困難。農村還沒有完全擺脫貧困的陰影。這是討論農村集體經濟時期應該正視的事實。這一事實的存在,造成人們對于以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中國農村經濟制度評價的分歧。后來,農村中出現集體經濟的轉折性改制,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沒有使農村的貧窮狀況得到有效的根本改變。
問題在于,這種狀況究竟是如何造成的?許多人把它歸因于集體化的經營體制,尤其歸因于所謂“一大二公”而導致的動力機制的缺失。然而,直面歷史,我們就會發現,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最主要的在于農村產業的單一化,從而嚴重地削弱了農村集體化體制設計的應有功能。本來,農村之所以需要集體化,就在于它有利于統籌和激活農村社會的生產要素,以利于組織農民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從而打開農村走向全面復興的康莊大道。因此,從合作化時期開始,中央就非常強調在做好“精耕細作”的同時,搞好“多種經營”。尤其在農村人民公社時期,更強調“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道路。即使面臨著巨大的糧食壓力,也仍然提出“以糧為綱,全面發展”的產業方針。但是,全國許多地方的實際發展情況卻截然相反。農村仍然被理解為只能以農為業,專事農業而抑制工業包括加工業和商業。農業又被壓縮到主要種植糧食、棉花等國家實行“統購”的產品上來,甚至出現所謂“以糧為綱,全面砍光”的狀況。也就是說,我國在完成了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之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沒有真正遵循“全面發展”的產業方針要求。這就等于把廣大農民組織起來,僅僅是為了去耕種那人均不多,且不需要那么多人去耕種的那些土地。而且,在國家實行統購統銷的政策背景下,統購糧食的價格也特別低。以廣東汕頭專區為例,1952年,國家規定四級稻谷收購價為每斤6.84分,1957年是每斤7.15分,1965年是每斤8.5分,1973年是每斤9.5分,1980年是每斤12.31分。[24]這種狀況長此下去,農村除了人浮于事、經濟困頓,民生拮據之外,還能有什么其他結局呢?因此,如果說,從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建立到改革開放前,農村之所以沒有被引導到全面復興的道路,最深刻的教訓在于農村產業發展被嚴格局限在狹隘的農業種植這一既單一又片面的產業上。
檢討這種狀況的形成,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中央在治理大躍進造成的經濟混亂中,出臺了對農村“去工業化”的政策。正如前文所示,隨著農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進程,農村的產業倡導經歷了從“精耕細作”和“多種經營”到“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過程。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兩種與這種政策倡導很不協調的情況。一種主要來自地方,尤其是基層,在農村大辦農業的同時,不切實際地大辦許多其他事業。這就是毛澤東批評的:“社辦工業太多,社攬的事情太多”。這種狀況引發了諸如對國家計劃的沖擊,許多工業產品質量低劣,有些地區農業也因用工不足而疏于管理,導致歉收甚至失收等,國家因此陷入巨大的經濟困難。另一種主要來自于上層政府尤其是中央農業的主管部門。他們擔心多種經營會影響糧食生產。其中也不排除有些人,思想上仍然束縛于蘇聯集體農莊那種“只搞農業,不搞工業”的發展模式。他們并不理解,更不認同農村發展多種經營和發展工副業的必要性。因此,在全國經濟出現混亂和危機而需要加以治理的時候,由他們主導的政策首先就指向農村“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方針。最為明顯的就是1962年的“西樓會議”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行“堅決縮短工業生產戰線和基本建設戰線”的政策,以一系列文件和黨政系統的組織行為等方式,嚴厲地制止農村“社隊企業”的發展:“農村人民公社或大隊舉辦的工業企業,凡不是為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直接服務的,不具備正常生產條件的,應該一律停辦”[25]。“農村社辦工業企業有一百二十六萬多人,攤子多,人數多,產值低,勞動生產率低,原材料浪費大,消耗商品糧不少,一般地應該停辦,人員回到生產隊”。[26]有農村人民公社憲法之稱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修正草案中,也一改向來對于“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的倡導,正式提出:“公社管理委員會,在今后若干年內,一般地不辦企業。已經舉辦的企業,不具備正常生產條件的,不受群眾歡迎的,應該一律停辦。需要保留的企業,應該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分別情況,轉給手工業合作社經營,下放給生產隊經營,或者改為個體手工業和家庭副業;個別企業,經過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由公社繼續經營,或者下放給生產大隊經營。”[27]這種政策的實際執行,不僅導致了當時農村人民公社全面“去工業化”,還嚴重地影響和約束了后續的發展。后來雖然有毛澤東著名的“五七指示”關于農村有條件的時候也要由集體辦些小工廠的說法的沖擊,但中央關于“一律停辦”的禁令依然高懸頭上。在這種政策環境下,農村就只能專事農業,甚至主要專事種植糧食這樣狹隘的生產形式了。在這樣的產業限制下,農村除了人浮于事,經濟難以發展,民生困頓不振之外,還能有什么其他結局呢!可以說,這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長期陷于困難危機的重要原因。
檢討這種狀況的形成,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黨內普遍存在著把商品生產等同于資本主義,進而對農村實行“去商業化”的傾向。從具體的國情和國家發展水平出發,中國需要通過大力發展商品來實現國家的繁榮、效率的提高以及社會關系與文化的改造。這對于毛澤東來說是有高度自覺的。為了說服全黨接受這種觀點,毛澤東倡導全黨認真讀書,弄懂馬克思主義,并反復向黨內同志宣講中國為什么必須接受商品生產的概念。毛澤東說,大躍進把有些人搞得糊里糊涂,“有些人大有要消滅商品生產之勢。他們向往共產主義,一提商品生產就發愁,覺得這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沒有分清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區別,不懂得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利用商品生產的重要性”[28]。從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上看,毛澤東說,“我國是商品生產很不發達的國家,比印度、巴西還落后。印度的鐵路、紡織比中國發達。去年我們生產糧食三千七百多億斤,其中三百億斤作為公糧,五百億斤作為商品糧賣給國家,兩項合起來商品糧還不到糧食總產量的四分之一。糧食以外的經濟作物也很不發達,例如茶、絲、麻、煙都沒有恢復到歷史的最高產量,需要有一個發展商品生產的階段,否則公社發不出工資……每個公社在生產糧食以外還要發展能賣錢的東西,發展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29]后來他在閱讀蘇聯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有針對性地指出,“人民公社是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組織,有條件實行以糧為綱,發展多種經營,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業和發展工業同時并舉。人民公社應該按照滿足社會需要的原則,有計劃地從兩個方面發展生產,既要大力發展直接滿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給性生產,又要盡可能廣泛地發展為國家、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性生產。通過商品交換,既可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需要,又可以換回等價物資,滿足公社生產上和社員生活上日益增長的需要。如果公社只搞自給性生產,不搞商品生產,不進行商品交換,農民不把糧食等農產品和工人生產的工業品交換,那么工人怎么能有飯吃,農民怎么能有衣穿,怎么能夠得到拖拉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如果公社不把自己多余的產品賣給國家,賣給其他公社,怎么能夠得到貨幣收入,哪里有錢分給社員?京、津、滬郊區農村之所以比較富裕,是因為這些地方商品生產比較發展,商品交換比較發達。社會的需要多種多樣的,社員的需要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公社的生產不可太單調,不能只生產自己需要的東西。在發展自給性生產的同時,要多搞商品生產,要盡可能多地生產能夠交換的東西,向全省、全國、全世界交換”[30]。問題在于毛澤東的這些看法和主張,大多主要停留于談話和與黨內同志交換意見上,并沒有得到黨內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強有力的政策訴諸于實踐的過程。相反地,從上述提及的中央文件可以看到,被明令“一律停辦”的企業中,就包括“凡不是為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直接服務的”企業。這就意味著只允許那些“自給性”的生產企業存在,實際上就是對它實施了“去商業化”的處置。聯系到當時國家不斷擴大各類農產品的統購范圍,限制農貿市場的交易,農村根本就沒有被留下多少發展“商品生產”的余地。這里,我們又看到了政策執行層面確實與政策的初始設計以及毛澤東的構想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背離。
檢討這種狀況的形成,還需要考慮國家實施“統購統銷”政策的影響。建國初期國家實施“統購統銷”,這是有其根據的無奈之舉。毛澤東也是贊成實施這一政策的。但他也十分清醒地意識到,這一政策的實施意味著農民的沉重付出。因此,如何讓農民在完成國家“統購”任務的同時,獲得必要的甚至更多的經濟收入,以平衡農民“統購統銷”的負擔,成為他考慮政策配套的重要內容。因為,沒有這種配套,農民只能在人均不多的土地上主要從事糧食種植。如此狹窄的產業出路,農民除了艱難地滿足國家“統購”任務,就只能勉強過日子而難以有生活的實質性改善,政府也會因此而與農民長期處于緊張甚至沖突的狀態。所以,必須千方百計地把組織起來的農民,引導到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上來。這就是他為什么反復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大力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倡導“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重要原因。其實,這種“配套式”的政策思考,是毛澤東政治實踐的重要思維方式。在延安時期,他就批評過當時一些從事財政工作的干部,腦子終日只在單純的財政收支上打圈,不懂得“財政困難,只有從切切實實的有效的經濟發展上才能解決”[31]的道理,結果搞得怨聲載道。他認為,只知向人民要糧要錢,那是國民黨的作風。為了抗日,我們也需要人民提供財政上的支持。但共產黨與國民黨不同的是,我們不能不顧人民的困難,只顧政府和軍隊的需要,竭澤而漁,誅求無已,而是應當優先“全力幫助群眾發展生產”[32],把征稅置于幫助群眾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因此,他要求從事經濟工作的同志,“應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幫助農民增加生產,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從農民取得稅收”[33],努力做到“使人民有所失同時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34]。一旦做到這一點,稅收征集就會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共產黨就能得到人民的擁戴而永遠立于不敗之地。
然而,這種“配套式”政策的有效實施,在主觀上,要求政策的執行者不僅具有平衡不同需求的能力,更要求對于這種“配套式”政策本身具有高度的自覺和認同,在客觀上,則依賴于各種生產要素的配置具有一定的寬松度。然而,這兩個方面,在當時都是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問題的。因為“一線”工作的中央負責同志,出于國家“統購統銷”的巨大壓力,他們多數人對于發展多種經營,都采取比較謹慎或者消極的態度。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資源性約束是,在農業方面,發展多種經營,很多時候需要有更多土地的非糧化使用。這對于人多地少的國情而言,就是一個很不容易權衡的因素。廣東適合于養殖業,如果農田多一些用于開挖魚塘,發展養殖業,自然可以增加農民收入,豐富市場供給,但這勢必影響到糧食生產。因此,我們時常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屢屢發文,要求各地確保糧食種植面積,保證國家統購任務的完成。并常常把問題上升到是否走社會主義道路的高度去認識。可以說,這是嚴重制約農業多種經營的資源性障礙。另一方面,多種經營的開展,客觀上需要一定勞動力投放。只要做出合理安排,應該不會造成對于國家統購農產品的生產的。但由于當時農田基本建設任務非常繁重,人們生怕多種經營擠占勞動力,影響作為國家統購農產品的生產。當然,在人們的思想還普遍禁錮于把商品生產等同于資本主義的條件下,在國家為保證“統購統銷”政策實施而較為剛性地管控市場的條件下,發展多種經營也很難獲得應有的市場環境的支持。1959年8月毛澤東批示的廣東“番禺公社”的材料就講到,不少已經收獲的農副產品,產量比上一年度大為增加,可是“商品”部分卻少得可憐,有些原來商品程度很高的現在也變成自給了。例如,水果,過去上市量達80%,現在只達20%-30%。當年荔枝特大豐收,比上一年超過3倍以上,可是產區大隊大量分賣給社員,有的甚至分光吃光,故上市量約減少了百分之五十。牛奶蛋品一向商品率很高,現在自給多于出售。[35]這種情況在當時相當普遍。反映了社會上存在著對于市場的拒絕氛圍。對于政府來說,也有人擔心市場開放會帶來對于統購統銷的沖擊。至于超越農業領域的多種經營,搞農工商全面發展的問題,那就更難了。因為許多人仍然束縛于農村只能專事農業的傳統觀念,尤其從60年代起,中央政府一再發文,限制和禁止社隊企業的發展,非農性質的多種經營根本就難以具有發展的正常條件。
上述表明,盡管中國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度的建立,結束了農村土地碎片化的局面,也構建了農村共同利益的基礎,這為未來合理配置農村的各種生產要素,建構農村復合的產業結構,實現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從而為中國農村開創出一條既不同于蘇聯集體農莊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國家農村發展模式的新道路,創造了可能的條件。但是,囿于國家統購統銷政策的強約束,囿于國家發展過程中對于糧食等國計民生戰略性產品的強烈需求的壓力,也囿于傳統發展觀念和蘇聯農村發展模式的束縛,中國農村并沒有沿著原來設計的復合式產業道路發展,相反的卻被引導到以糧食種植為主,甚至引導到類似于“以糧為綱,全面砍光”的單一而片面的產業道路上去。可以說,這是改革開放前,中國農村長期未能實現全面繁榮發展的重要原因和深刻教訓。
三、深化農村改革必須堅持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農村的最大制度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于此前新中國農村發展狀況的反思,主要集中在它的“一大二公”及其體制的消極影響上。后來由于自由主義產權理論的介入,集體化時期幾乎就與所謂“磨洋工”、低效率相等同了。集體化由此就被學術性地進而被政治性地標定為動力機制缺失的體制。這種認識很快幾乎成了全民性的共識,也成為農村改革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后來我們也確實看到,農村改革基本就是沿著與集體化方向相反的路徑不斷演進的,生產單位由此不斷走向微型化,以至于最后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名義,實現了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的小農化過程。
然而,一旦經營單位被微型化到單家獨戶時,中國農村就基本回歸于比傳統上存在的方式還碎片化的小農狀態上去了。雖然,我們在理論上有過“宜分則分,宜統則統”,“統分結合”的說法,但由于集體化被徹底污名化后,幾乎很少有人會認真地對待這個“統”的事情。結果,在農村中,至少就農地的實際使用而言,比土地改革時期更加碎片化了。因為在絕對平均主義分配原則的支配下,幾乎所有的人都應該均衡地擁有不同級差和不同地塊的農地。同時,土地改革時期全國的農戶大約將近1.2億戶,到了重新戶均化使用農地的改革時期,農戶數已經漲到2.3億戶。實際戶均種植的農地,比土改時期還要少。在這種情況下,面對這個2.3億個微型化生產單位,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難度也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在相當的一個時期里,政府和相關管理機構還需要向農戶征收農業方面的各類稅和各種“統籌”費、“提留”費。這等于直接從農戶口袋里掏走了一把把令農民心疼不已的鈔票。后來,政府把這個向農民征收的“稅”和“費”給取消了。人們歡呼這是千古德政。但實際上,當我們的改革改到一家一戶就是一個農業生產單位時,就已經埋下了農業的稅、費無法長期征收的根子。因為直接面對二點三億農戶去征收農業的稅和費,不僅交易成本過高,政治上也直接加劇了農民與政府的摩擦,實在不是一宗可以持續的合算交易。
影響更為根本的是,這種去集體化的做法,一方面通過基本均衡化的辦法,把村里的所有人都變成了小塊土地的承包者,從而使小農普遍化。這就使得在農村中,借助人們共同利益機制的形成和豐富的人力資源條件,通過分工合作,形成多種經營的格局,越來越成為不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取代了原來的集體經營模式,也使得以前經常運用“勞動積累”的方式,去從事公共利益設施的建設,基本無法繼續。最為突出的是“農田基本建設”。建國以來,直到“分田到戶”之前,農村改造了大量農田,開拓了大量耕地,興修了大批農田水利設施,農業的生產條件得到極大地改善。這都是在國家沒有太多投入的條件下實現的,靠的是當時特有的勞動積累的方式。當時的基本做法是,在一個較大的區域內(通常是以縣域為基本單位),做出農田基本建設的整體規劃。區域內的各農村人民公社或者大隊根據整體規劃,組織屬于本單位范圍內的建設。為了確保建設的質量,各單位都在所屬的勞動力中甄選出一批能工巧匠和有一定文化基礎的人員,組成“農田基本建設專業隊”。建設的過程大多采用群眾性投工和“農田基本建設專業隊”相結合的方式。“農田基本建設專業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單位施工地段的測量、布線、工程技術指導和檢驗,以及技術含量較高內容的施工等等。這樣的過程,不僅著眼于整體利益,進行整體布局,而且需要統籌使用各種人力的和非人力的資源。可以說,這種做法,只有借助當時的集體化機制才是可能的。
客觀而言,直到分田到戶的實施,中國大部分農村的農田基本建設雖有較大進步,但遠未完成或基本完成。農田基本建設仍需持續進行。然而,隨著分田到戶政策的推行,農村利益馬上碎片化,農村中“勞動積累”的優勢也就基本喪失。以前大量通過勞動投入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基本無人問津,長期依舊。農村實際上走上了一條由利益分立而人心渙散所開始的問題之路。于是,出現了八十年代中期的糧食產量徘徊,糧食進口量加大;全國城鄉居民收入與消費比例,再次拉大;一些擁有村鎮企業的農村也由于體制機制的改變而解體;農村公共設施由于公共投入資源的枯竭而嚴重缺乏;一些地方村容村貌持續惡化。尤其那個一家一戶耕種若干塊狹小農地的農業生產方式,由于無法有效對接市場和難以滿足農民的經濟需求,催生出農村最優質勞動力大規模流向城市的過程。于是,農村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留守婦女也就開始快速出現。許多農村明顯地凋敝了,農地隨之大批撂荒。在這一苗頭浮現不久,李先念老人曾尖銳地指出:農村勞動力過早向城市轉移,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對農業生產是一種破壞。尤其是山區在基本沒有擺脫貧困,甚至一些地方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大批精壯勞動力轉移出去,是對脫貧致富的“釜底抽薪”。[36]
其實,中國農村無法在去集體化的進程中完成它的現代化轉型的看法,隨著農村發展中問題的暴露,引起了廣泛的思考。一直被當作改革典型的“小崗村”,在歷經全國許多地方和當地政府財政多年扶持后,仍然無法成長出發展的內生力,希望一直寄托于來自外部能夠為其帶來真金白銀的“第一書記”上。作為著名的“第一書記”沈浩,在參觀了重返集體經濟而實現共同致富的南街村后,感嘆小崗村是一夜越過溫飽線,二十年沒進富裕門。他在日記中寫道:“按照當前形勢,靠一家一戶的種田是不可能有希望的,怎么辦?那就需要創新,需要第二次革命,這也符合與時俱進的思想——實行股田制,戶戶參股,規模生產,集體經營,有限的土地創造出盡可能大的效益。由此我想,小崗能否來一次第二次革命——實行股田制,走合作社之路,把一家一戶的經營權收回,根據勞動力素質和自愿情況把全村勞力分成糧種隊、蔬菜隊、設施農業隊、旅游隊、物業隊……事實上,根據農業發展趨勢和外地成功的經驗,土地經營權收回,規模生產,集體經營,收益肯定會比一家一戶小耕作要高,對這一點我是自信的”。[37]這一思考,反映了小崗村的困境與基層村官的某種心聲。
不僅基層村官做出重返集體經營的思考,不少高層政治人物也形成了相同的認識。1988年6月1日,剛剛卸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彭真,來到北京郊區的順義縣考察,并指出:“社會主義條件下農業怎么搞還沒有成功的經驗。分田到戶解決了八億農民的吃飯問題,但還不是根本出路,根本出路還得走集體化道路。發展鄉鎮企業,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這些年群眾創造的形式,它可能是我們開始找到了我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道路。規模經營和鄉鎮企業是聯系在一起的。從各地經驗看來,不搞鄉鎮企業,勞動力不能轉移出來,也搞不了農業的規模經營。搞鄉鎮企業,搞規模經營,都要有條件。規模經營要適度,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按照具體條件,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38]。彭真的說法明確地指出中國農業的根本出路不是“分田到戶”,而是“集體化道路”,是集體化道路下的“適度規模經營”和“鄉鎮企業”。這里,歷史上曾經的構想,似乎得到了某種方式的重現。
長期掌管國家農業和糧食工作的李先念也高度關注中國農業在走過短暫復蘇后出現的頹勢苗頭。他反復提醒人們對于毛澤東農業構想的重視。他認為,毛澤東強調“以糧為綱,全面發展”的方針“沒有錯”,“只是以前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39]針對當時出現的糧食生產徘徊狀況,他指出,“現在不進口糧食就是一個偉大勝利,十億人口的大國光靠進口是不行的”,“農業搞不上去,別的什么都不好辦,什么四個現代化,一個現代化也沒有”[40]。要發展農業生產,“毛主席的八字方針(指‘農業八字憲法’——引者注)是不可少的,不管你怎樣說,都離不開他那個八字方針”。[41]“要保證農業增產,應該實行‘農業八字憲法’,其中至關重要的是搞好水利建設和改良土壤”。[42]面對中央高層有人否定已成新傳統的冬春農田基本建設的偏頗言論,他針鋒相對指出,“搞農業任何時候都不能偷懶……冬天也不能叫老百姓光曬太陽,要組織起來搞農田基本建設,搞勞動積累”,“只種地不養地,不建設穩產高產田,農業生產的發展是不會有后勁的”[43]。當他于1989年4月,來到完全仍然堅持集體經濟村莊劉莊的時候,感動于劉莊由集體經濟而來的農工商多產業發展和鄉村繁榮共同富裕的實踐,揮筆題詞:“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并說,中國千千萬萬人幾十年流血犧牲打天下,為了什么?還不是為了社會主義,就是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嘛![44]
事實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政策的深度調整,市場環境日益優化、完善,尤其統購統銷政策的廢除,農村獲得了發展多種產業的空前優越的政策與市場環境,從而為那些堅持集體經營鄉村的體制優勢的發揮,創造了良好的機遇。華西村、劉莊、周家莊、南街村、興十四村,以及京郊許多地方等等一大批集體經濟的村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甩開膀子,對接市場,實現了產業上的規模、結構、等級上的一次大飛躍,參與形成了被稱作“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特別景觀。集體經營與私人資本經營的最大區別在于,經濟發展所形成的收益,主要惠及集體的所有成員,并造福于集體所在社區。隨著經濟發展而來的,許多集體經濟村莊開始以集體的方式,建設新村,改造村容村貌,村莊出現了欣欣向榮的景象。這與有些地方的農村頹勢加劇,形成鮮明的對比。彭真與李先念等老一輩政治家之所以強調分田到戶不是中國農村的根本出路,“根本出路還得走集體化道路”,其基本依據正是集體經濟村莊的這種良性發展和它的共享機制帶來農村和諧與繁榮的景象。
面對實踐的變化和人們認識的變化,鄧小平同志從九十年代開始,兩次明確地表達了關于中國農業發展“兩個飛躍”的構想。他的第一次明確表達是在1990年3月3日與中央負責同志談話中。他指出:“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鄉鎮企業很重要,要發展,要提高。農業問題要始終抓得很緊。農村富起來容易,貧困下去也容易,地一耕不好農業就完了”。[45]鄧小平的第二次明確表達是在1992年7月審閱中共十四大報告稿時。他指出:“關于農業問題,現在還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我以前提出過,在一定條件下,走集體化集約化的道路還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強,不要一股風。如果農民現在還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就不要著急。條件成熟了,農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礙。北京郊區搞適度規模經營,就是集體化集約化。從長遠的觀點看,科學技術發展了,管理能力增強了,又會產生一個飛躍。我講過,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第二個飛躍就是發展集體經濟。社會主義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農業也一樣,最終要以公有制為主體。公有制不僅有國有企業那樣的全民所有制,農村集體所有制也屬于公有制范疇。現在公有制在農村第一產業方面也占優勢,鄉鎮企業就是集體所有制。農村經濟最終還是要實現集體化和集約化。有的地區農民已經提出集約化問題了。這個問題這次不提也可以,還是鞏固承包制,但是以后總會提出來的。現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機械化程度,利用科學技術發展成果,一家一戶是做不到的。特別是高科技成果的應用,有的要超過村的界線,甚至超過區的界線。僅靠雙手勞動,僅是一家一戶的耕作,不向集體化集約化經濟發展,農業現代化的實現是不可能的。就是過一百年二百年,最終還是要走這條路。我最早提出兩個飛躍思想的時候,李先念同志說他都贊成,說這是一個大思想。這個思想一直沒有闡發。”[46]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兩個飛躍”的思想,既充分肯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積極意義,包括當下和未來相當長時間里,在全國范圍內繼續保留它的意義,也強調中國農業未來發展回歸集體化和集約化道路的必然走向,并指出回歸集體化和集約化道路必須基于農民的“自愿”、現代化農業生產條件的成熟和農村中管理能力的提高。這實際上是對于各種批評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意見的抑制,也是對于各種變更這種責任制的主張的遏制。另一方面,它強調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尤其強調不能動搖對于“土地是公有的”這一基本規定的堅持。這里實際上包含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可以有多種體現形式的思想,即既可以體現為“家庭承包”這一當下存在于多數農村的經營方式,也可以體現為未來的“集體化”和“集約化”的形式。這種彈性化的制度思想為新的經營制度的探索留下了廣闊的空間。但不論經營制度有何種形式和變化,都是以基本的經濟制度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尤其土地“公有”制度,是農村各種經營制度的基礎和實質。也許鄧小平的這一論述存在著對公有制理解失之于過寬的問題,尤其他把由原來集體化時期的“社隊企業”演變而來“鄉鎮企業”都指稱為“集體所有制”,但不論如何,他始終堅持把“農村集體所有制”,尤其把“土地是公有的”作為農村基本經濟制度不可移易的基礎,這是富有遠見的原則性堅持。因為一旦失去這個基礎,中國的農村改革就會斷絕了未來在條件成熟時向“集體化”的“飛躍”的任何可能,甚至徹底放棄農村發展的社會主義道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的繼承黨在建設時期和改革開放時期所形成的關于農村發展與改革的積極思想。始終堅持沿著改革的思路推進深化改革的實踐,始終堅持改革與社會主義道路的一致性,積極謀劃農村發展的新圖景,形成了一系列關于農村改革與發展的明確思想。
第一,堅定不移地高舉改革的旗幟,積極探索實施深化改革的實踐。當下中國農村的發展,面臨著與改革初期完全不同的問題。其突出的問題是土地的過分碎片化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過分碎片化。這兩種碎片化既無法承載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也無法承載農民在農村安身立命的經濟需求,更無法承載任何旨在引導農村復興乃至抑制和扭轉農村凋敝頹勢的社會計劃。因此,在新的時期里,改革的施策指向,顯然不應是繼續固化由分田到戶確定下來的土地碎片化格局。在這種新的問題背景下,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關于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深化改革的思路,指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好好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改革前,農村集體土地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搞家庭聯產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現在,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這將有利于更好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好保障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推進現代農業發展”[47]。土地“三權分置”的突出創新點在于為土地流轉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政策依據,從而為走出土地碎片化和基于這種碎片化基礎上的農業生產碎片化的泥淖,創造更為便利的條件。對于實施這種改革后,農村農業生產的可能格局,他說,“家家包地,戶戶務農,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本實現形式。家庭承包、專業大戶經營,家庭承包、家庭農村經營,家庭承包、集體經營,家庭承包、合作經營,家庭承包、企業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新的實現形式。說到底,要以不變應萬變,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不變,來適應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推動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48]顯然,這里遵循的是在既有改革形成的基本向度上深化的思路,而不是既有改革思路的中斷,因而,是一種“深化改革”的思路。繼承與發展的脈動在這里交響。
第二,旗幟鮮明地捍衛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本制度,堅守未來農村發展的社會主義前景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持有自由主義主張的人群,幾乎都在千方百計地動搖、削弱乃至徹底消解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甚至有些黨政背景的大人物,也在公開出版物中,談論“土地私有化”何以可能的問題。有一本標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迎接黨的十八大主題出版重點出版物”字樣的大圖書,就公開宣稱:“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土地產權歸私有是主流,也是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基礎”。“中國是否推行土地私有化應當考慮路徑依賴和意識形態。當前反對私有化的主要理由是擔心土地私有將導致土地兼并、社會動蕩等問題。但是,在當今世界各國都看不到這一點。而由于土地私有化和自由流轉,出現了土地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現代化進程。從中國當前的情況看,推行農地私有化應當考慮路徑依賴問題。土地私有的一個困難是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于人口的動態性,土地的不動產性,現有集體所有權造成的‘平均主義’的認同感,以及歷史、文化、家族形成的土地傳承的路徑依賴,將使得土地私有化改革成本變得巨大。尤其是在土地增值程度很高的城鄉結合部,改革的矛盾將尤為突出。除了路徑依賴,土地私有化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意識形態。實行土地所有權的變革必然要受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剛性約束,只能在在現有的政治經濟格局下進行,否則會因為缺乏政治上的支持而擱淺”。[49]在這些人看來,土地私有化是大勢所趨,一旦條件成熟,中國農村土地私有化則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顯然,不論如何解釋,這都是一條與鄧小平的路線非常難以協調的邏輯。正是在這種邏輯支配下,中國一些政府部門和社會精英群體不時地刮起了土地私有化的輿論狂風。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繼承包括鄧小平思想在內的社會主義道路,旗幟鮮明地:“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農村最大的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和本位。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50]他還極具針對性的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產量改下去了,不能把農民的利益損害了”。[51]這實際上為農村的改革劃出了明晰的底線。這個底線,既關乎與國家的基本制度,也關乎于國家農業發展戰略,尤其是國家的糧食安全,還關乎于農民的利益保護等等。這里關于“魂”的強調,關于“農村最大的制度”的強調,所表達的是,一旦動搖和顛覆了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一制度,農村改革必將失魂落魄,必將犯下顛覆性的錯誤。因此,這一強調實際上為中國農村的改革與發展排除干擾,“壓艙定向”。
第三,強調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魂”的“三權分置”改革要防止“一刀切”和“急性病”。關于這一改革的直接目的,習近平認為,就是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動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提高農業經營集約化、規模化、組織化、社會化、產業化水平”[52]。但是,各地具體的改革實踐,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防止“一刀切”的粗暴做法。他說:“從各地實踐看,各種經營主體、各種經營形式,各有特色、各具優勢,在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環節都有各自的適應性和發展空間,不能只追求一個模式,一個標準。要根據各地實際,根據不同農產品生產特點,讓農民自主選擇他們滿意的經營形式”。[53]他還特別要求各地在推進這一改革時,要有大歷史的思維,甚至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改變分散的、粗放的農業經營方式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需要時間和條件,不可操之過急,很多問題要放在歷史大進程中審視,一時看不清的不要急著去動”。他特別警示人們,“農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鎮待不住,就容易引發大問題。這在歷史上是有過深刻教訓的。這是大歷史,不是一時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54]
第四,強調“農民的地農民種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取向”。[55]既旗幟鮮明地抑制工商資本下鄉圈地的現象,也積極鼓勵構建以農民為主體的新的經營方式。
從農業的經營成本看,“農民的地農民種”是一種最為節省的經營方式。因為這是由在地農民經營的“在地農業”。在這種經營方式下,農民既是勞動的主體,也是享受經營成果的直接利益主體,擁有“在地性”的天時、地利與人和等優勢。這對于應對由農業生產所固有的自然特性而來的農業勞動方式的季節性、周期性以及投工投勞的靈活機動性,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顯然,這種天然的優勢,是工商資本下鄉的雇傭性農業難以具有的。
在農地管理上,臺灣的教訓值得汲取。臺灣向來都實行嚴格的“農地農用”和“農地農有”政策。農地流動嚴格地限制在農民中進行,堅決拒絕非農人員對于農地的染指。自2000年以來,在李登輝當局推動下,臺灣修正了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案,“農地農用”政策雖然保留著,但取消了“農地農有”的限制,由此引來了大批權貴和工商資本下鄉圈地。這一做法,雖然拉動了農地價格,出賣土地的農民可以得到更多貨幣收入,但卻造成了時下臺灣農地出現許多插花式的“民宿”、別墅等,成為有錢人的“后花園”,也成為有些人經營鄉村旅游的樂園,許多農地實際上已經被非農化使用。可以說,農地制度的這一改革是臺灣當局農治過程中的一大敗筆,它還不時激發起臺灣政壇上的陣陣惡斗。這是深刻的教訓。時下我們流轉的雖然僅僅是土地經營權,但對于工商資本下鄉圈地的復雜效應如果欠缺清醒和冷靜的思考,也可能導致某種難以逆轉的錯誤。由工商資本下鄉圈地經營的農業,本質上屬于一種高成本的農業。有人說,在這種模式下,即使搬動一把椅子,也是需要付費的。資本的本性在于增值。一旦經營成本過高,影響資本增值目標的實現,勢必引發其他復雜效應,包括引發土地的非糧化,甚至非農化使用,以及與土地流出方發生利益上的糾紛等等。所以,在推動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對于工商資本下鄉圈地問題,必須持有十分慎重的態度。正是基于這種謹慎的態度,習近平指出:“公司和企業租賃農地,要有嚴格的門檻,租賃的耕地只能種地搞農業,不能改變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農家樂,不能搞房子搞別墅、私人會所,不能違規搞非農建設。當然,耕地也不能都搞成果園,花卉園、菜地,那樣的話經濟效益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糧就落不到實處了。”[56]其實,如果不恰當地放任工商資本下鄉圈地,農民與資本的地位就會逆轉:資本會成為農村開發、發展的主體,農民則只能成為資本的附庸,成為資本開發所需要的某種要素。一旦發生這種地位逆轉,所謂“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就會成為徹底被虛置的對象,甚至徹底變質。這是需要嚴肅警醒的問題。
強調“農民的地農民種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取向”,直接的積極意義在于強調在地農民經營在地農業的重要性。把問題與解決土地碎片化和堅持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度的要求聯系起來,實際上強調了創新以農民為主體的土地集約化經營的新的農業經營方式的要求。這種新的經營方式究竟是什么,答案應該是開放的。但至少,習近平所強調的“集體經營”方式,應該可以成為一種重要的選項。事實上,許多集體經濟村莊,不論就其經濟發展,還是社會治理和群眾生活狀況等等,都體現出巨大的優越性。這里留下了與鄧小平“兩個飛躍”思想接軌的巨大空間。當然,習近平仍然十分關注普通農戶的經營方式,指出:“創新農業經營體系,不能忽視了普通農戶。要看到的是,經營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農戶畢竟仍占大多數,這個情況在相當長時期內還難以根本改變。還要看到,有不少地方的農戶,因自然條件限制,生產活動即便只能解決自身溫飽問題,也是對國家做出的貢獻”。[57]
第五,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布局農村長期繁榮昌盛的產業基礎。農村的發展主要依靠農民,農民是農村建設的主體。這不僅是“人民主體論”合乎邏輯的延伸,也是實現農村有效的可持續發展的理性選擇。強調“農民的地農民種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取向”,某種意義上也是這一邏輯的體現。問題是中國農村人多地少是長期存在的制約性條件。這一條件決定了中國并不需要那么多人去種田。因此,要實現農村的持續發展,在搞好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時,還需要實行產業變革,以改變農村產業單一化和粗放化現狀,促進各地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經營,從而創造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的條件。習近平早年不論在河北正定,還是在福建寧德任職時,都非常重視發展農村多種經營。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既抓深化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又抓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革。習近平明確要求各地有條件的農村,要以市場需求為“導航燈”,以資源稟賦為“定位器”,建構起“種養加銷全產業鏈”[58],“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59]。在這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深化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革,是一套關于農村改革的組合拳。前者引導碎片化的土地,向著有利于集約化生產的方向流轉,從而使一批勞動力從狹小的土地束縛中解放出來。后者,通過產業價值鏈的有效延伸,通過“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提高農村經濟結構的質量,促進農村經濟不斷增值,并創造出大量新的勞動崗位,使從土地流轉種解放出來的勞動力,轉移到新延伸的價值鏈上來,共同參與新農村的建設,從而形成農村發展的良性循環。
嚴格說來,這種構想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于新中國以來農村發展經驗的發揚光大。中國農村的發展無法僅靠單一的農業生產。這是新中國以來,毛澤東一直堅持和捍衛的重要思想。從合作化時期他所倡導的“精耕細作”和“多種經營”,到人民公社化時期的“工農商學兵,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宣示,都明晰地展現出一個因地制宜,實現多產業發展的新的農村發展戰略構想。改革開放以來,鄧小平強調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的意義,基本也是對于同一思路的延續。經過國家多年來的改革,市場環境的不斷改善,農村獲得了對接市場,全面發展多種產業的空前優越的條件。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明確要求農村建構“種養加銷全產業鏈”,“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尤其提出“要在穩定糧食生產、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基礎上,發展畜牧業、園藝業、水產業,發展高附加值、高品質農產品,發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業,優化農業區域布局”[60]等,這都是對既有發展邏輯的繼承,也是它的發揚和光大。
當然,如何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這種構想,仍然有著許多新的問題與挑戰。例如,在經營主體上,中央雖然提出了大戶經營、家庭農場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等,但究竟何種經營方式與“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農村最大的制度”具有更大的契合性?如果失去對于這一維度的考量,不論“全產業鏈”的延伸,還是“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都可能成為資本的盛宴,而對于農民利益的實現意義甚微。同時,延伸“全產業鏈”和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都需要金融支持。在目前的金融制度下,與體現“農村最大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的經營主體不一定能夠得到金融界的實質性支持等等。實際上,不論歷史還是現實的經驗都表明,在諸多經營方式中,最能體現“農村最大的制度”的,最有益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最有助于促進共同富裕的經營方式的,應該是管理完善的集體經營的方式。在這里,也許我們應該對于鄧小平同志關于“兩個飛躍”的構想,有著更多的想象與期待。至少,我們應該有勇氣去支持一些農村重回集體的試點。這個新的集體不是農民接受政府指令,去從事單調的糧食種植的集體,而是農民可以根據在地資源稟賦,對接市場需求,建構“種養加銷全產業鏈”和“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新型集體!這種意義的集體,絕對不是回歸老路,而是一種全新的飛躍。
(徐俊忠: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現代化研究所暨哲學系教授、廣州大學臺灣研究院院長)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重點課題:“人民民主的理論與實踐探索研究”(13JJD720019)的階段性成果。文章修改后刊發于《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7年第4期。
[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主編:《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668頁,第671頁。
[2]中國社科院、中央檔案館編《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農村經濟體制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頁。
[3]河北省南皮縣農業局:《南皮縣農業志》1998年版,第20頁。
[4]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農業科:《北關區農業志》,1986年版,第5頁。
[5]襄陽縣農業局《農業志》編纂小組:《農業志》1984年版,第106頁。、
[6]湘潭縣農業局:《湘潭縣農業志》,1992年版,第44頁。
[7]《茶陵縣農業志》編纂委員會:《茶陵縣農業志》,1990年版,第55頁。
[8]中共浙江省委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浙江歷史》第二卷,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頁。
[9]參見《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農村經濟體制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第408頁。
[10]參見《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農村經濟體制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405頁。
[11]汕頭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汕頭市志》第2冊,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第772頁。
[12]《南澳縣志》,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270-271頁。
[13]汕頭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汕頭市志》第二冊,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第772頁。
[14]《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7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頁。
[15]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16]黃道霞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匯編》,中共黨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29頁。
[17]見劉艷《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回顧與思考(1978-1983)》,《中共黨史研究》2015年第5期,第73頁。
[18]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頁。
[1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1995年第2版,第298頁。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新中國農業的三十五年》,載《光輝的成就》(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頁。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人民衛生事業的巨大發展》,載《光輝的成就》(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7頁。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當代中國的水利事業》,載《光輝的成就》(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頁。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當代中國的水利事業》,載《光輝的成就》(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5-146頁。
[24]《汕頭市志》第2冊,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第780頁。
[25]《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頁。
[26]《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頁。
[27]《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頁。
[28]《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頁。
[29]《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436頁。
[30]《毛澤東讀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批注和談話(清樣本)》上冊,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學會,1998年,第38-39頁。
[31]《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2頁。
[32]《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2頁。
[33]《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1頁。
[34]《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4頁。
[35]《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匯編》,第579頁。
[36]參見《建國以來李先念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頁。
[37]《沈浩日記》,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頁。
[38]《彭真年譜》第五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第428-429頁。
[39]《建國以來李先念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頁。
[40]《李先念年譜》第6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443頁。
[41]《李先念傳》(1949-1992)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0頁。
[42]《建國以來李先念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頁。
[43]《李先念傳》(1949-1992)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9頁。
[44]《李先念年譜》第6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476頁。
[45]《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頁。
[46]《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1350頁。
[47]《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70頁。
[48]《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70-671頁。
[49]韓俊等著:《中國農村改革(2002-2020)》,上海遠東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6頁。
[50]《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68頁。
[51]《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71頁。
[5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201-202頁。
[53]《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69-670頁。
[54]習近平:《在農村改革座談會上的講話》(2016年4月25日)。
[55]《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論述摘編》,第186頁。
[56]《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71-672頁。
[57]《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672頁。
[58]《習近平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論述摘編》,第186頁。
[59]習近平:《在農村改革座談會上的講話》(2016年4月25日)。
[60]習近平:《在農村改革座談會上的講話》(2016年4月25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冷眼向洋看世界2017(微信公眾號)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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