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率的講,剛才聽文老師講有點失望。文老師的文章(《真正的土地市場才能改變分類比例的扭曲》)我幾乎都看,說得可能有些不禮貌,我覺得進步不大,一直是拿著中級微觀經濟學的那套理論形成的政策建議來講。產權私有很關鍵、私有以后市場化交易或者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些話放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來講振聾發聵,放在今天講都是共識。而且我們和政府官員私下接觸,他們甚至講得比我們還透徹。所以,我想現在最關鍵的其實不是告訴他們私有化很關鍵,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要起決定性作用,而是需要進一步思考,這套邏輯為什么一直不能徹底落地。
我最近12年一直在研究醫改。我逐漸形成一個認識,我們過去講產權非常重要,一直強調私有化是關鍵,但醫院這類機構,國際上通常都是非營利機構占主體。非營利機構有一個明確特征:產權是無主的,既不屬于政府也不屬于私人。對于這些非營利機構,治理機制是一項非常關鍵的制度安排。由此延伸到土地,文老師說土地是一個生產要素,這沒有問題。如果再往下深化,土地這種生產要素,我個人至少認為的確和其他可移動的生產要素有差異。我想說的是,土地制度中產權是關鍵,能自由交易是關鍵,它后面的治理機制也是關鍵。
第一,借用香港的例子,我覺得我們在糾結所有權時,也要看到所有權實際落地的機制和治理機制也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第二,按照文老師講的這套邏輯,農村土地私有,自由流動,自由交易,似乎適合大江南北,但是中國北方農民和南方農民有很大的差異。因為地理條件不一樣,導致思想觀念不一樣。黃宗智講華北農民和江南農民的那兩本書,很典型地展現了這兩個地方的治理機制是不一樣的。在治理機制差異很大的前提下,不是簡單的土地私有、自由流轉就能帶來一個很好的效果,結論其實不像文老師講的那么簡單。
我個人是推崇產權明晰和市場化的,但是醫療這樣的行業的確具有社會屬性,治理機制可能比產權還要復雜。由此延伸到土地方面,我覺得也有類似的特征。
關于趙教授的觀點,以前在群里和他有過爭論,我覺得趙教授是典型的國內現在一類學者的思維模式——事后根據結果倒推原因,但推出的原因不是真實的原因,盡管邏輯上可以自洽。為什么我們形成這樣的土地政策?是因為這樣的土地財政融資融得比較好。放到30年前,哪個偉大的學者或者偉大的決策者想出了這種融資模式?沒有。是建國以后的國有土地制度讓政府通過出賣土地,很容易就融到資金,然后出現了土地財政。
我前幾年寫文章,經常說的一句話是,政府經常把管制的結果當成管制的理由。政府準入管得很嚴,結果奉公守法的拿不到執照,所以好大夫辦不了醫院。莆田系不拿執照,就遍地開花辦醫院了,因為短期化預期,所以導致短期化行為,坑蒙拐騙很多。然后政府說如果不嚴格管制,怎么能行呢?完全是把自己管制的后果說成了自己管制的理由。趙教授的問題也在這里。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經濟所副所長
文貫中回應
朱教授認為我這20年討論的東西始終沒有進步,更令人意外的是,似乎今天講的東西早已是共識。對他的這種判斷,我想先回應一下,以我來看,沒有進步的是中國的土地制度改革。
我在 《抵達劉易斯拐點的中國道路及其社會后果》一文中指出,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土地的獲得基于人頭而不是效率,成員沒有退出機制。農地所有權在農戶這一生產的基本單位之間不可交易,造成農村留下老弱病殘婦和留守兒童,農業全面喪失比較優勢,同時進城的農民工又不愿放棄自己承包地,使現代農場難以成長。這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對農地制度的徹底改革。所以,我呼吁土地制度改革,不僅涉及城市郊區的土地,還涉及純農區以及城市用地。之所以談了20年,是因為老問題依然存在。
朱教授舉發達國家出現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說明私有、公有甚至無主都可以。我不明白其中的邏輯。我今天涉及的確實是經濟學最基本層次上的一個概念,在這個層次上,和土地要素這個概念對等的概念只有資本和勞動,而不是作為一種特殊產品的醫療。土地和醫療是完全不同層次和不同性質的概念,兩者對經濟的影響是完全不對等的。
據本人在美國幾十年的生活和工作經驗,那里是有公立或慈善性的醫院,但日常生活中民眾首先打交道的是無處不在的私人診所,它們都直接以營利為目的。離開普遍存在的私人診所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猶如在汪洋大海的私有制中,找到了幾個公有制或國有制的例子,以此暗示它們代表的治理結構已經比所有權,特別是私有權更為重要,十分有誤導性。
朱教授并沒有針對我的五點具體建議做實質性的點評。除非朱教授能證明,在現有的土地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下,我們能夠達到土地的正確的分類比例,不然,為何不應該繼續提倡所有制的研究?我知道朱教授在其他場合并不反對私有,但是在這次點評時對所有制問題所發出的意見卻是有誤導性的。
在國外討論產權的文獻中,由于私有制是作為前提存在的,就像空氣普遍存在,不再需要強調其重要性,學者著重研究的是土地私有的缺點及改進之道??戳诉@類文獻,如果以為人家在否定土地私有,那就大錯特錯了。在中國不但土地私有這個概念不被允許出現在正式的討論中,在現實中,也沒有一寸土地可以合法私有。所以,在允許土地私有的體制下發展出來的各種所有制治理結構,在土地私有不被允許的體制下能否通過自發演化而再現,即使出現了,是否有憲法和法律的保障,會不會隨時被風吹雨打去,是值得學者思考和警惕的。
正因為此,我20多年來,呼吁的是要允許土地合法私有。這里之所以用允許兩個字,是防止有人認為我要搞強制性的私有。恰恰相反,我反對強制性的集體所有,也反對強制性的私有。我主張將是否私有或集體所有留給農民自己去解決。如果回避農民的所有權而去談產權治理結構,對農民來說,沒有實質意義。對民族來說,是誤導性的,因為這和允許土地私有的地方所演化出來的公有制或無營利性的所有制是兩碼事。人家有退出機制,中國沒有。
(本內容來自“產權安排與要素流轉——農村改革與城市化”研討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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