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析馬克思《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馬克思的法學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主義也是指導我國進行各項事業建設的指導理論。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就體現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提高。建設法治是新時代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時代的應有之義。馬克思的著作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學思想。
一、正確認識馬克思法學思想
馬克思出生在律師世家,深受法國啟蒙運動的影響,年輕的馬克思追求自由、平等、人權等一系列先進的思想。他先后在波恩和柏林大學攻讀法學。馬克思早期的著作反映著他豐富的法學思想,特別是在《萊茵報》時期,他先后發表了《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議會記錄的辯論》《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等一系列有關法律的著作。
19世紀初的普魯士仍然是封建農奴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制度,但資產階級在工業革命的發展浪潮中發展壯大。法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達,地主們便充分利用他們在政治上的優勢,制定專門保障自己權力的法律,自身階級的局限性在法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而當時馬克思受到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多位哲學家觀點的影響,追求的是一種具有強烈的價值內涵社會治理模式、要求對權力的制約和對權力的保障的法治。在實在無視理性法下,在法律被私利操縱下,在底層群眾被殘酷剝削下,馬克思發表了《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今天重新分析馬克思的《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發現馬克思在當時所揭示的一些法治建設方面的經驗教訓在今天仍有重大的借鑒價值。
二、通過批判領悟馬克思的法學思想
要了解馬克思的精神要義,必須能夠透過馬克思所做的批判窺視其背后的深意。馬克思發表的《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更是從頭到尾充滿著批判精神,只有充分解析批判的內容,我們才能更加準確地把握馬克思的法學思想。
1.批判省議會
馬克思認為省議會作為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理應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為己任,而在審議林木盜竊法時,省議會卻與林木所有者一道,通過了一系列極不人道、極不合理的提議,為了維護林木所有者的利益違背人民利益、捍衛等級特權。馬克思這樣寫道:“省議會早已就政府放棄對自己臣民的保護的問題同政府講過價錢,而省議會仍然在討價還價。”省議會作為統治階級的機構,它的使命只能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存在,偶然的讓步充其量也只是緩和階級對立的矛盾而已。隨著會議的進行,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所得票數遠遠超過法的原則的票數,省議會的真實面目徹底表現了出來,“它根據自己的任務,維護了一定的特殊利益并把它作為最終目的。”馬克思在批判完省議會后仍不忘表明自己的立場:“從法律上說,省等級會議不僅受權代表私人利益,而且也受權代表全省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該毫不猶豫地為了代表全省而犧牲特殊利益的任務。”馬克思仍寄希望于省議會能夠良心發現,而殘酷的事實證明,廣大人民被統治的情況下,人民是沒有任何權益可言的。
2.批判林木盜竊法
撿拾枯枝和盜竊林木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盜竊林木是明顯侵害林木所有者的行為,而撿拾枯枝是占有已經不再屬于林木的東西,它也并沒有施加暴力將枯枝和林木分離開,枯枝是自然的賦予物,撿拾枯枝是貧民的天然權利。由此可見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行為,而現在法律卻要強行把撿拾枯枝認定為盜竊。“如果法律把那種未必能叫作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成為盜竊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謊,而窮人就會成為合法謊言的犧牲品”。而說謊的法律給社會造成的破壞力是巨大的,懲罰本是法律制裁犯罪行為的必然結果,而現在法律卻把懲罰用到不是犯罪行為的撿拾枯枝上,這就導致了人們看到的是懲罰,但是看不到罪行,這種顛倒是非的法律必定是無可救藥的。
3.批判貴族的習慣法
原本法律的懲罰力度是由犯罪行為的惡性程度所決定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差別,那么懲罰的結果就會不同。而現在在省議會任意的選擇是否承認這些差別,“當問題涉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的利益時,它抹殺了這些行為之間的差別,”認為撿拾枯枝、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和盜竊林木是無差別的盜竊林木的行為,都應給予盜竊林木罪的相應懲罰。而在問題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時,他們甚至還煞費苦心地區分實用斧頭還是鋸子截斷活樹從而考慮是否加重治罪。
馬克思認為,特權者的習慣產生于人類史還是自然史時期,這種習慣從本質上來說:“并不是法的人類內容,而是法的動物形式。”貴族的習慣追求的是不自由、不平等,如若有自由和平等,那也是僅限于貴族內部成員之間。“貴族的習慣法按其內容來說時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對立的。它們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為它們是無視法律的形態。這些習慣法按其內容來說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這也就證明,它們是習慣的不法行為。“貧民在自己的活動中已經發現了自己的權利。人類社會的自然階級在撿拾活動中接觸到自然界自然力的產物,并把它們加以處理。那些野生果實的情況就是這樣,它們只不過是財產的十分偶然的附屬品,這種附屬品是這樣的微不足道,因此它不可能成為真正所有者的活動對象;撿拾收割后落在地里的谷穗以及和諸如此類的習慣法也是這樣。由此可見,在貧苦階級的這些習慣中存在著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識,這些習慣的根源是實際的和合法的,而習慣法的形式在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所以馬克思大聲呼吁:“我們要為窮人要求習慣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習慣法,而是一切國家的習慣法。我們還要進一步說明,這種習慣法按其本質來說只能是這些最底層的、一無所有的基本群眾的法。“
三、馬克思法學思想對我國農村“村霸”治理的啟示
2018年憲法將“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社會主義法治”,更加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推動了依法治國理念的新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憲法制定與修改過程中實現從法制到法治的變化,實則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不斷強化與發展,馬克思在《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反映的法學思想對我國農村“村霸”治理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以及鄉村治理體系的不斷轉型發展,基層組織不健全、法治宣傳不到位、農民知識結構脫節、傳統道德崩潰、公共安全體系薄弱等問題逐漸凸顯,為農村地區各類犯罪問題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有利條件,村霸現象是近年來具有典型性與代表性的農村黑惡勢力犯罪。法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社會治理的基礎性保障,在鄉村社會治理這一層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是建設法治鄉村、進行“村霸”治理的堅實基礎。在農村政治經濟文化飛速發展,脫貧攻堅戰取得全面勝利,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的時代大背景下,鄉村社會治理的任務愈發繁重,關于打擊“村霸”、農村黑惡勢力、鄉村違法犯罪的法律法規在質量與數量上尚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同時由于缺乏綱領性的關于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法律,在整治“村霸”過程中容易出現法律援引困難、現行法律法規之間彼此難以有效銜接等問題,加之由于現有規范性文件層次不高、相關規定內容過于原則化,在實際工作中造成可適用的法律少、操作性差、實際執法困難等問題,從而無法適應時代的變化。具體來說,首先,我國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對“村霸”行為進行明確界定,也未將“村霸”問題劃入其效力范圍。雖然在“村霸”違法犯罪中,可以將其危害行為納入刑法的某個條款或某個具體罪名中,但這只能在刑法有規定的情況下對“村霸”進行處罰和制裁,不具有普適性,更無法凸顯打擊“村霸”違法犯罪的嚴峻性與必要性。其次,職權立法模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例,它雖規定村民委員會負有促進農村生產建設、經濟發展、管理村內集體資源以及宣傳憲法、法律等數項職責,但缺乏對村委會各部門、各組織及相應成員具體任務分工的規定,這就致使某些權力觀異化的村干部在獲得了鄉村內部的權力后,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最后,現有法律法規對“村霸”懲處力度弱,其違法犯罪成本低。例如,在我國并未有關于懲處“村霸”非法擾亂村委會及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只能通過上級政府或當地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處理。這些相關法律的斷層失位都致使“村霸”現象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村霸現象存在于社會治理末端, 表面看來所犯事項不大、影響范圍不廣, 不構成顛覆社會穩定的危害性, 但事實上, 農村黑惡勢力已成為鄉村治理有序的重要滯礙因素。務求從源頭上遏制村霸的產生, 實現正本清源、標本兼治。在“村霸”治理過程中:
1.以良法為導向
法治建設需要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符合時代發展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法規。良好的法律能引導人民向善,有缺陷的法律則為犯法之人提供了可靠依據。孟德斯鳩曾說:“有兩種腐敗現象,一種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法律本身使人民腐敗;后一種弊病是無可救藥的,因為藥物本身就包含著這種弊病。”法律就是為了懲罰犯罪、指引人民向善,若法律自身出了問題,則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是非常巨大的。我們“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我們要協調推進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建設,盡量保持程序法與實體法兩者之間的平衡。除此之外,我們還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范,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通過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我國的立法體制,通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國的立法質量,通過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保障黨和人民事業的順利開展。
2.以公正司法為保障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也特別強調,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就需要我們一是完善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防止個別領導和黨政機關干預司法活動。二是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防止暗箱操作的情況。三是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護辯論等權利以保障案件合情合理。四是要加強司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查處帶頭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
3.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注重法治化引領。
面對日益復雜艱巨的農村社會治理任務,要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領農村社會治理,用法治思維謀劃農村社會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農村社會治理的難題,有效實現依法推進農村社會治理創新。一是要著力抓好農村學校道德法治教育,充分發揮學校教育輻射作用;二是要廣泛利用互聯網信息量大、傳播快、互動性強、范圍廣等優勢,創建道德法治教育的新陣地。除此之外,還要引導村干部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問題,樹立權力制約意識,將村級事務運行納入法制化軌道,構建鄉村干部法律培養的長效機制。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