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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有望走出碎片化格局

[ 作者:蒲曉磊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2-07 錄入:吳玲香 ]

“我們曾經組織學生做志愿者活動,在一條小河溝旁邊清理垃圾,一天就撿了8000多個瓶子,主要是農田施藥、施肥后丟棄的瓶子,許多瓶子里農藥還沒有用完就被扔在河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呂忠梅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講起了她過去組織學生調研時的一個細節。

或是看到記者有些吃驚,呂忠梅無奈地笑道:“我當時也被這個數字嚇了一跳,可見當地的污染有多嚴重。不僅河水、河床及邊坡會被嚴重污染,受污染的河水如果用于灌溉、洗滌等,也會對土壤造成污染。”

“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談到土壤污染,呂忠梅毫不掩飾自己的憂慮。

然而,由于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法律制度空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現無法可依狀態,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問題的有效解決。

“誰來管、管什么、受害了找誰、誰來追究責任、誰來承擔責任……因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主體、責任主體、管理范圍和對象都不十分清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碎片化、無統籌的局面。”呂忠梅說。

但這樣的不良局面,在未來有望得到改善。

在近日舉行的第五屆中國環境修復發展戰略論壇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付莎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形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工作從11月10日開始,我們向120多家機構、協會、企業、專家發放了征求意見稿,時間為一個月。力爭2017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付莎表示。

呂忠梅在研究之后認為,征求意見稿將風險防控放在了突出位置并制定了較為系統的制度,比起過去的末端治理理念有了實質性進步。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落腳點落在風險預防上,這種思路值得贊賞。

土壤污染長期積累難被察覺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桂林11月20日披露,據統計,我國每年有1200萬噸糧食受土壤重金屬污染,造成損失每年可達200億元人民幣。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趙辰昕11月30日表示,我國土壤污染加劇,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近20%。

……

近期披露出來的幾組數據,讓人們對土壤污染的“威力”感到震驚。

“土壤安全直接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安全。首先是我們如果沒有安全的食品,生命健康將受到最大的威脅。而我們的食品原料都來自于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壤中長出的食品原料,是無法通過加工變得安全的。其次是我們的住行安全,如果我們的房子蓋在被污染的土地上或者我們生活的主要場所被污染了,我們的生命健康同樣會受到威脅。”呂忠梅說,這樣的警告并非危言聳聽。

今年4月,常州外國語學校“毒地”事件被媒體曝光,導致該校641名學生被送醫檢查,有493人出現皮炎、濕疹、支氣管炎、血液指標異常、白細胞減少等異常癥狀,個別的還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惡性疾病。消息一出,國人震驚。

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2014年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披露,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等地塊及周邊土壤超標率均在20%以上,最高達36.3%。

“由于我們對所住社區用地的歷史數據幾乎一無所知,導致了一個可怕的現實——雖然沒有人愿意生活在垃圾場旁邊,但我們可能正居住在比垃圾場更具危害的‘毒地’之上。”在今年舉行的首屆中國環境資源法治高端論壇上,重慶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陳德敏教授曾發出這樣的警告。

在呂忠梅看來,與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積累性、隱蔽性、潛伏性、綜合性等特征,但是又不能像大氣污染、水污染那樣迅速而直接地被人們所感知。

“土壤中的污染物質,可以通過皮膚接觸、手口接觸和食用受污染作物等途徑進入人體,但它不會馬上造成危害,難以被察覺卻長期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嚴重的損害,有的潛伏期長達二三十年。一旦出現嚴重的公害疾病,對生命健康造成的損害將難以逆轉。比如,兒童遭受鉛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將會終生弱智,并且發育不良。”呂忠梅說。

法律缺失影響生態系統安全

土壤污染長期得不到遏制的背后,是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專項法律的缺失。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所長胡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面對土壤污染狀況日益嚴峻的態勢,我國在相關法律的制定上明顯滯后,已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因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體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也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據,發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不知道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如果這些問題不經法律明確規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碎片化、臨時性在所難免。”呂忠梅指出。

而這種碎片化的弊端,不僅僅是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影響,它還關乎生態環境保護整體。

“土壤、大氣、水都是地球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相互之間進行著物質循環、能量流動和信息傳遞。大氣中的污染物質會通過降水落到地表水和滲透到地下水中,受污染的河流又通過灌溉造成灌溉區土壤污染。如果我們只在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立法,而不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會出現環境介質污染防治的漏洞,無法形成閉環系統。”在呂忠梅看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缺失,已經影響到了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

盡管現行法律中有一些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但在呂忠梅看來,這些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規定甚至明顯滯后,難以滿足當前和今后土壤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

呂忠梅解釋說,即使每一部法律中都有一兩條規定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也無法保證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有效進行。“土壤與大氣、水為三大環境要素,幾乎所有的污染最終都會通過某種途徑進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整體、綜合性的保護對策,零星、分散的規定顯然無法滿足要求。”

而且,由于缺乏有效法律支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職責不清的問題也十分突出,其中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管理主體和管理流程等均沒有明確規定,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實。

“我國還沒有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污染地塊和農用地環境監管的部門規章也沒有出臺,監管無法可依。”在11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中,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答復委員提問時表示。

明確政府企業公眾防治義務

如何改變現有的碎片化防治格局,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重大難題。

呂忠梅指出,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已經陷入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惡性循環,這與“污染者負擔”的國際通行原則明顯不符。

對此,征求意見稿在規定污染者擔責原則的同時,明確了政府、企業、公眾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義務。

“這三者是土壤污染防治三大主體,在征求意見稿中我們規定了不同的責任。”付莎介紹,政府義務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體制、政府責任、目標責任與考核;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一般性權利義務,尤其是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事實上,在土壤污染防治環節中涉及到多個主體,每個環節涉及到的主體都應當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例如,單位建樓,該單位就是土地使用權人,如果不履行地塊調查的義務,樓建好后出現了‘毒地’污染問題,該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商品房開發,開發商也要對地塊土壤狀況進行詳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如果以后出現了‘毒樓’,也要被追究責任。”呂忠梅舉例解釋。

標準調查和規劃制度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在進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時的重要任務。

付莎介紹,征求意見稿規定要建立土壤環境的標準體系,規定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環境狀況普查。同時,為了彌補普查時間跨度較大的不足,還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擇期開展規劃調查以及建立監測網絡。“我們希望整合現有各個部門的監測網絡,統一設置一個監測網絡,按照統一規范進行監測,數據要上傳統一數據網絡,進行共享。”

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與數據共享機制。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農業、住建、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將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規劃,省級層面上可以制訂和批準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在企業和個人層面,征求意見稿規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承擔年度匯報、定期監測義務,污染責任人依法公開土壤污染相關信息,以便于公眾對此監督。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基本原則是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配管理,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綜合治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付莎介紹。

解決防治資金投入不足問題

我國土壤污染修復工作進展緩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資金不足。

在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白云鄉,有一座1500多年歷史的全亞洲最大的雄黃礦,當地上萬畝土地長期籠罩在砷污染的陰影中。2014年,石門砷污染修復被列入環保部當年工作計劃中全國6個土壤修復治理重點試點項目。

然而,由于投入不足,進度并沒有達到預期。據湖南省環保廳副廳長潘碧靈介紹,如果要治理修復核心污染區的8000畝到10000畝農田,需要13.5億元左右。

“因為老企業早已不存在,所以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難以落地,所有的錢都是由政府來出。然而,地方財政要拿出這么多錢來相當困難。”潘碧靈說。

“事實上,土地復墾、土壤污染修復資金在現行法律法規中都有涉及,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就規定,土地出讓金中的一部分應該用于土地復墾。”呂忠梅指出。

“現在的問題是法律規定沒有執行到位,如何確定土壤整治標準,將各種相關資金集中使用并因地施策,不搞土壤修復一刀切,才是關鍵問題。”呂忠梅說。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專門設置了“經濟措施”章節,提出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法律試圖通過多種方式,解決資金籌集問題。首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投入。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規定了基金的來源和使用。”付莎表示。

付莎介紹,基金有一套自己的運作模式,通過基金運作能夠更有效地解決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

“我們希望政府組織的調查、標準制定、科研等常規性工作,能夠通過財政的渠道按部就班進行。而另外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例如沒辦法找到污染責任人的土壤污染的場地,能夠通過基金來解決。”付莎說。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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