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農村土地集體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盡管國家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農民在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認知上與國家法律規定是否一致?恐怕情況并非那么樂觀!
農地圈平臺曾經發過一篇文章,農民能否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由的蓋房子,結果是農民即使在自家的宅基地上蓋房子也需要審批。這篇文章被廣大農民朋友吐槽,由此可見,農民對于土地產權的認知和國家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不小的偏差。
據農地圈了解,眾多學者對此進行了卓有意義的調查。據龔啟圣等人1994年對浙江、吉林、河南、江西4省8縣800戶農戶的調查顯示,86%的農戶認為土地所有權屬國家,46.5%的農戶認為土地所有權屬集體,46.5%的農戶認為土地所有權屬農戶,余下2.5%的農戶則在此問題上持其他態度。
據徐旭等人2001年對浙江瑞安、桐鄉、德清、東陽、紹興、蕭山以及海寧、臺州等地1014戶農戶的調查顯示,26.8%的被調查農戶認為承包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48.7%的農戶認為承包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22.8%的農戶認為承包地的所有權屬于個人。
據鄒秀清等人2006年對江蘇、江西、廣西3省6縣區(武進縣、高郵市、星子縣、進賢縣、荔浦縣、覃潭區)529戶農戶的調查顯示,認為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比例最高,達到被調查戶的42.16%;認為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農戶所占的比例其次,達到27.79%;認為土地屬于農民個人所有的占21.74%,居第三;而認為土地屬于鄉(鎮)政府或村民小組所有的,均不到5%。據肖屹等人2007年對江蘇南京市231戶農戶的調查顯示,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33.8%,認為土地屬于村集體的占23.9%,認為土地屬于農民個人的占37.8%,沒有回答和回答不清楚的分別占0.5%和4.0%。
據晉洪濤等人2007年對河南24縣494戶農戶的調查顯示,認為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占52.4%,認為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占19.8%,認為土地屬于農民個人所有的占11.7%,剩余農戶則表示不知道或回答其他答案(行政村所有、縣鄉政府所有、個人與集體共有、個人與國家共有)。
據施建剛2007年對寧夏銀川市3鎮112戶農戶的調查顯示,43%的農戶認為土地歸國家所有,32%的農戶認為土地歸村集體和村民小組所有,17%的農戶認為土地歸個人所有,8%的農戶則回答不清楚。
據羅紅云等人2009年對浙江、江蘇、安徽、湖北、河南、甘肅、新疆8省292戶農戶的調查顯示,有51.03%的被調查者認為其承包的土地歸國家所有,35.27%的被調查者認為其承包的土地歸集體所有(鄉鎮、村和村小組),還有10.96%的被調查者認為其承包的土地歸個人所有。
據閔桂林等人2009年對江西南昌、永休、武寧3縣60個鄉鎮629戶農戶的調查顯示,認為土地屬于國家或政府所有的占41.9%,認為土地屬于村委會所有的占15.3%,回答土地屬于農民個體所有的占4.2%,剩下38.5%的農民則回答不知道或不清楚。
據王凱等人2010年對四川成都市6縣(區)13個鄉(鎮)24個行政村292戶農戶的調查顯示,46.5%的農戶認為土地歸國家所有,22.0%的農戶認為土地屬于集體所有,31.5%的農戶認為土地歸農民自己所有。
據竇祥銘2011年10月對太和縣6鄉(鎮)346戶農戶的調查顯示,45.1%的被調查農戶認為土地屬于國家所有,20.2%的農戶認為土地屬于集體所有,6.4%的農戶認為土地屬于農民所有,余下28.3%的農戶則表示不清楚。
以上不同地區的絕大多數調查結果顯示,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農戶要比認為土地屬于集體的要多,農民“泛國家意識”明顯。所謂“泛國家意識”,是指在現實中只要不是個人私有的,凡是屬于國家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甚至村委會所有的財物都會被農民稱為是國家的或是公家的。
如此的調查結果似乎令人驚詫,但也恰恰說明了農村土地在法律上的產權主體在現實中被“架空”的客觀事實(突出表現為主體“虛位”)。既然確實存在“農民集體”這樣一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那么它就應該具有法律上的人格,韓松認為是“成員個人的人格集合成了成員的集體人格”,這在理論及邏輯上是完全講得通的,但問題是“‘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其當然不是作為個體的成員的人格,也沒有一個能直接代表其的主體人格。基于此,不少學者批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并將其視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大弊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地圈 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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