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國務院國發38號文《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于調整設市標準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適當調整市標準,對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進城市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以前的新設市中,不少市的市政建設和第二、三產業是有明顯進展的,對促進區域城市化是有一定意義的,其中不失有部分市的設置是合理的。
然而,由于各地對“城市化”不甚理解,某些縣市的設置打亂了行政區域的劃分和行政機構的合理設置,造成對城市化的誤導,并利用建市圈地出賣謀利等,出現了種種弊端。1997年國務院作出了“暫停審批縣改市”的決定,民政部也對撤縣設市進入了嚴格管理與控制的階段。
1997年國務院停止“縣改市”,有些地方又將目光轉向“縣改區”,“建制城市化”仍在繼續。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原有的撤縣設區標準和條件,在今天看來已經明顯偏低,如果單從指標考慮許多縣已經達到設市設區的條件,因此,才會出現各地提出撤縣設區的縣排隊現象。
我國地域遼闊,各大城市之間以及單個城市內部城區之間在區位、規模、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特色等方面有較大差異,因此不能相互效仿、一哄而起。要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調查研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合理調整大中城市市區行政區劃,從嚴控制縣改區,適當地提高“門檻”、嚴格把關,防止大中城市市區范圍不合理地盲目擴大。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曾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不是所有的縣,也不是多數縣能夠改市、改區,只有人口密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集聚的人口,尤其是非農業人口達到城市化的標準,并且各項經濟總量指標達到城市化的程度,才構成撤縣設市和撤縣設區的條件。”
撤縣設區,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能跟風,更不能沖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陜西日報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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