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載億萬農民期待,凝聚頂層設計匠心與各方民智民力,歷經三次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4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6月1日,鄉村振興促進法正式實施。自此,三農領域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落地生根。
鄉村振興促進法聚焦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提升農村文明程度等核心任務,對鄉村振興的總目標、總方針、總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重要制度、重要機制固定下來,闡明鄉村振興往哪走、怎么走、跟誰走等重大問題,成為當之無愧的三農法治重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表示,鄉村振興促進法與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共同構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四梁八柱",而且是"頂梁柱",必將更好地發揮法律的規范、引領和推動作用,持之以恒、馳而不息促進鄉村振興,確保黨中央關于鄉村振興戰略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充分凝聚立法智慧,方能鑄就重器良法。回顧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制定過程,立法機關始終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起草過程中,黨中央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積極參與,群策群力,多次召開各種層次的座談會,充分討論交流,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并深入地方調研,總結實踐經驗,特別是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先后書面征求50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意見,最終成就這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的重器良法。
01群策群力
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后,中央進行一系列部署,特別是在2017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都明確提出,要制定鄉村振興法。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后,中央把牽頭制定這部法律的責任落實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進行一系列調查研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匯報之后,征求各方意見,也征得中央同意,最后明確這部法律名稱為鄉村振興促進法。
自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繪就五年立法規劃藍圖以來,鄉村振興促進法的立法工作一直牽動社會關注。鄉村振興涉及范圍廣、立法難度高,如何甄別和提煉問題,選擇適合通過立法進行規范的重點內容,實實在在考驗立法智慧。
2019年1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成立鄉村振興促進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擔任組長,時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為領導小組副組長。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農業農村部法規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相關處室參加工作小組。
2019年3月,陳錫文接受采訪時表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將是一部有關鄉村發展、城鄉融合的上位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真刀真槍、真金白銀地干,這就需要依靠法律來保障。
2019年4月,農業農村部在江西省南昌市召開鄉村振興立法工作座談會。來自全國各地農業農村法規系統的與會代表見仁見智、各抒己見,呼吁進一步明確、細化依法護航鄉村振興的具體內容,明確需要通過法律規定鄉村振興最低限度必須做成什么樣,明確必須依法保障鄉村有人振興、有地務農、有錢發展。
2019年12月,鄉村振興促進法起草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初稿進行審議討論并完善。隨后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
2020年2月,農業農村部就司法部轉來的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按照時任農業農村部領導指示要求和有關司局意見建議,從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方針、增強法律針對性和約束力方面,形成進一步細化實化財政、金融、用地等有關扶持措施條款的具體修改建議。
02千錘百煉
2020年6月,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陳錫文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鄉村振興促進法重點在促進,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不取代農業法等其他涉農法律,與其他涉農法律共同構成農業農村法律制度體系,在起草過程中注意處理好與現有涉農法律的銜接,同時也作出一些創新性規定。
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到陜西調研,聽取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交換意見,共同研究。
與此同時,一審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我國擬立法保障鄉村五大振興的公共討論頻現。2020年8月,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通報,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期里,共收到978位公眾提出的1752條意見,另外收到群眾來信52件。一些社會公眾建議草案進一步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提高相關舉措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等。
2020年11月,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形成的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一審后修改稿),農業農村部再次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建議細化實化支持保護措施、推動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方針落地,遵循村莊發展規律,防止村莊規劃、整治中搞"一刀切"等。
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農業農村部等赴山東青島、濰坊兩地,就鄉村振興促進法進行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地方人大、農業農村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同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131全體會議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
2020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展開二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二次審議稿作出主要修改:首先,更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目標任務和指導原則,突出黨對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及促進鄉村振興應當遵循的原則;其次,完善鄉村建設管理、改善鄉村人居環境的內容,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再次,增加推進節約糧食,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的規定。另外,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等。
03再三打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141人提出的300條意見,另收到群眾來信11封。意見主要集中在增加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的規定、加強鄉村法律服務、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完善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制度措施等方面。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北京、山東等地調研,聽取地方意見,并多次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
2021年1月,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鄉村振興局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根據中央農村工作會議、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全國農業農村廳局長會議等精神,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加快推進法律制定進程。
2021年3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針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就充實完善糧食安全戰略、抓好種子和耕地"兩個要害"、農業生產"三品一標"、規范村莊撤并、加強傳統村落和傳統文化保護等有關內容提出一系列重要修改意見。
2021年3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修改座談會;3月26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4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通過前評估會,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基層立法聯系點、基層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村干部和農民等方面的代表進行評估。4月20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再次進行審議。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展開三次審議。根據各方意見,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主要修改在于進一步強調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保障種子安全等內容;在總則中突出鄉村文化振興的內容,并增加中國農民豐收節的規定;健全支持鄉村產業發展的內容;完善對鄉村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定;充實支持城鄉融合發展的內容,并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加大鄉村振興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規定等。
04民主立法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扛起立法責任,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將黨中央有關鄉村振興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制度化,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將其轉化為國家意志和全社會行為準則。這決定了鄉村振興促進法必然以人為本、以糧為天,立足復興,面向未來,不僅要為跨越30年的鄉村振興戰略提供長久制度保障,而且要因應我國農業農村現代化加速推進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的歷史使命。
億萬農民翹首期待,社會各界高度關切,鄉村振興促進法制定的臺前幕后,代表委員提案里、三次分組審議時、歷次立法調研間、公開征集民意期,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故事均屢見不鮮。
直到2021年4月27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還在逐條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草案三次審議稿發表的審議意見,針對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等提出具體修改建議:增加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支持醫師到鄉村普及醫療衛生知識等規定;將第四章章名"文化傳承"修改為"文化繁榮",在有關條款中增加提倡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等規定;增加加強鄉村環境治理,因地制宜推廣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規定;增加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加強對殘疾人的關愛服務,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等規定;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等。
如何確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調整對象,特別是鄉村振興中鄉村的范圍,起草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看法。"鄉村"的定義,草案原本表述為"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最終,在充分討論后,頒布的法律中對鄉村的定義表述為"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從調整方法區分,法律有主體法、行為法、促進法等不同類型,歷經立法調研和三次審議期間的百家爭鳴,最終明確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重心,系規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行為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屬于典型的促進法類型。
值得一提的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主體內容是明確政府及其部門促進鄉村振興的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持手段、支持措施等制度,在責任制度的設定上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責任,而是通過加強黨的領導、行政管理體制的層級約束、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約束等保障法律的實施。除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設定職責外,還專章規定監督檢查制度,從考核評價、評估、報告、檢查、監督等方面明確責任追究體系,確保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法律全文中"政府應當"的表述出現51次,都是為政府設定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濫權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法律也做出嚴格的實體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
針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制定,此前社會各界期待主要圍繞如下領域:重點解決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產業之間的發展差距問題;突出對相對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的傾斜政策;兼顧鄉村振興中的多元目標;嚴格限定政府行為防止政府及其部門濫權損害農民利益;做好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盼望法律規定的相關措施更好體現可操作性。最終頒布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對上述群眾期待均有回應,并作出相關規定。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