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河長制 更大力度保護水環境
萬眾期盼的治理水污染的環保“大錘”終于落下。
6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防法》),并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據記者了解,這是《水防法》實行8年以來首次大規模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水防法》在老版本的基礎上對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飲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許可制度等方面都進行細化和加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水防法》首次引入了河長制管理制度,并落實了責任主體與水環境治理的系統性管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博士生導師于法穩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新修改的《防治法》可以概括為“1432X”,即一個核心,將水環境質量改善作為核心;“四大原則”,即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三大統籌”,即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兩水共治”,即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X種措施”,即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搞好水環境治理。
河長制入法是強有力“武器”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繼2015年1月1日新的環境保護法、2016年1月1日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開始實施以來,與民生關切的環境防治立法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據悉,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系在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可以說,水污染防治的實施對我國水環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快速推進,我國生態污染狀況呈現出日益嚴重的態勢,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急劇下降、水生態受損程度及范圍日益擴大,由此帶來的環境隱患愈來愈多。
據記者觀察,在2016年,有24個省份在人大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環保這一問題,這足以表明,環保治理已是社會共識,盡快治理時不我待。
因此,近些年來,以水污染治理為案例,其監管層的政策及治理手段也在層層加碼。
稍早之前,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通過“十二五”時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條”發布以來,我國的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去年1-9月份,全國有監測數據的1922個監測斷面中,1351個水質是Ⅲ類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個百分點;166個是劣Ⅴ類,占總數的8.6%,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
雖然水污染防治在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地方環保部門的全力治理下,目前我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引用水源水質達標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脅水源地安全的隱患仍然比較突出。
為進一步加強河湖防治污染,2016年底,中辦、國辦印發了《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河長制的“誕生”,也再次彰顯了中央政府對江河湖海治污的決心以及對改善水污染的用心良苦。
河長制出臺后,一些業內專家也紛紛建議,只有行政命令,還略顯單薄,河長制實施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要在新修訂的《水防法》中引入河長制,這樣更加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眾望所歸,在業內的建議及呼吁下,河長制順理成章地被納入《水防法》中。那么,入法的河長制會對河湖等水環境保護產生怎樣的影響呢?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理事、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姜文來看來,將河長制納入到法律中來,是本次《水防法》的一大亮點。河長制有了法律基礎,這對河長制的推廣和應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治理河水污染強有力的“武器”。
“河長制的納入,將會對河湖水質帶來積極的影響,有利于水質量的提升。”姜文來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黨政領導都負有責任,會納入他們的考核之中,對他們的晉升獎懲等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地方會更加重視水質的保護。目前從實踐上來看,河長制運行總體效果較好,可以合理預估,河長制對河湖質量的提升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河長制不僅僅是我國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更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生態安全的制度創新。”于法穩建議,應該考慮建立與河長制緊密相關的更細的考核實施方案,明確河湖水質監測評估主體,真正擺脫地方領導對評估主體的影響,以真正客觀公正地對河湖水質進行評估,并將監測評估報告結果進行公開,讓全社會進行監督,以此作為河長考核、晉升的重要內容之一。
于法穩認為,在河長任職期內,如果其所管轄的河湖發生嚴重的水污染事故,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不但不能晉升,還要追究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河長制的積極作用。
農村治污迎新契機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如此唯美的山村風光似乎只出現在詩詞歌賦、文學及影視作品中。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去農村的人會看到這樣的場景:生活垃圾隨便堆、人畜糞便隨意堆放在道路兩旁或田間地頭、生活污水隨意倒進坑或池塘里……
不僅如此,隨著城市產業格局的不斷優化和升級,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也被搬遷至郊外和邊遠的農村,廢水、廢渣等污染物也會再一次給本就污染不堪的農村“增負”。
于法穩說,之所以農村會有如此嚴重的污染,一方面體現在農村居民環保意識薄弱,對生活污水治理認識不足;另一方面,農村環保基礎設施投入嚴重不足,再加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適應性較差,以及農村還缺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護機制和生活污水治理的評估和監督機制。
“當前,農村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不再源于單一的不當行為,而是生活、生產、生態三種不當行為的疊加。”于法穩表示,首先,源于農民生活行為的污染日益成為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源于農民生產行為的污染依然相當嚴重,而且污染程度在加重。再次,源于工業企業生產行為的污染程度日益加重,從城郊蔓延到廣大農村,從地表到地下。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而農業中化肥以及農藥在使用量方面占比較大。稍早之前,記者通過對沈陽郊區種糧農民進行了系統性采訪后了解到,部分農民在過量使用化肥、農藥,這不僅會對土壤造成二次污染,還會污染地下水源等。
除此之外,在農業污染方面,蔬菜大棚地膜的不當使用也會帶來土壤污染。例如,冬天在一些農村的田地里會經常看到隨風飄揚的白色地膜,而這些殘留的地膜并不能得到有效降解,因此,也會對土壤造成不小的污染,從而影響地下水源。
記者還了解到,當前在我國一些農村,一些養殖大戶在飼養禽畜中未對禽畜糞便進行有效處理,在“還田”使用率中很低,這些得不到妥善處理的禽畜糞便必然對地下水源造成嚴重威脅。
“農村污染防治是最難的。”姜文來告訴記者,農村污染大部分是面源污染,面廣而分散,難以集中處理。治理技術、資金限制以及人才缺乏都是制約農村污染防治的“三座大山”。
那么,農業、農村的水污染該怎么治理呢?于法穩認為,加強農村生態治理,特別是水污染治理,可以從如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力度,逐步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設立專項資金、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投入等;二是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機制,包括制定科學規劃、加快農村污水治理技術的研發、探索不同區域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模式、建立有效的生活污水設施運營機制、建立評估與監督的有效機制等;三是鼓勵農村居民廣泛參與生活污水的治理,包括增強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強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意識、建立區域的補助制度等。
不過,隨著《水防法》的修改,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今后農村污染、垃圾處理及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問題預計將會得到妥善的解決。
那么,未來我國農村會不會引來億萬環保市場的發展呢?姜文來認為,從總的需求情況來看,農村污染治理的確有億萬級環保市場的需求和潛力,但其能否轉化為市場實實在在的“蛋糕”,一方面取決于國家的支持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投入力度。就從目前整體情況來看,國家和地方政府會向農村污染治理傾斜,但整體資金投入還不是想象得那么大;另一方面,取決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利潤回報率,如果農村污染治理無錢可賺或者利潤偏低,其吸引資金的力度也會減弱,潛力難以轉化為現實的動力。如果國家農村污染的治理政策好,也會對投資者有足夠的吸引力,會產生磁吸效應,吸引資本投入,市場會盤活和更加活躍。
“隨著國家支持農村在治污方面的力度,也會為環保產業的發展提供巨大的潛在市場。”于法穩說,然而,仍然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出有效機制作保障,方可以真正形成億萬級環保產業市場。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浪財經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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