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口縣下桃花鋁土礦違法越界開采、無土地審批手續等問題,呂梁市紀委在今年8月對交口縣國土局、安監局、康城派出所相關人員做出黨內警告等處分。記者發現,交口縣現任國土局長王高也在該處分通報官員之列,事由是其任呂梁市中陽縣國土局長期間不依法履行職責,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因下桃花鋁礦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原交口縣國土局長馮建平則是現任中陽縣國土局長。(10月8日《京華時報》)
兩位不同縣的國土局局長在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后,居然相互調換了職位,還繼續當國土局局長。這事看上去挺荒唐、可笑,很容易讓人覺得這是一起異地官復原職的做法,實質上是對受處分官員的一種庇護,所謂對官員的處分只不過是地方政府的一種危機公關手段,應對輿論壓力罷了。大家的這種認識毫無疑問是有道理的,也是對的。而且,按照干部任用的慣例,縣局局長這類科級干部基本上不會跨縣調動,更不可能出現對調現象。但即便如此,關鍵問題是,從法律法規層面說,只是被給予警告處分的官員互換職位并不違法違規,完全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之內。
按照規定,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不同于撤職、開除處分,對官員原有的職位并不產生任何的實質性影響,官員只是在處分期間(行政警告期限為6個月時間,黨內警告期限為1年時間)不能升職加薪,根本就不存在大眾想的直接摘掉官員頭頂上烏紗帽的問題。換句話說,兩位縣國土局局長在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后,互換職務,在法律層面只能算是普通的工作調動,跟一般的官員職務調整、調動沒有任何的本質區別,完全符合規定,這才是受處分官員互換職務最荒唐的地方所在。
當然,換個角度看,兩名縣國土局局長在被處分后,不按常規的調離本地,互換職位,不管這么做的初衷是什么,但足以表明當地政府認識到了這兩位被處分官員不適合繼續擔任原職,繼續在本地擔任原職會損耗政府公信力,也會讓礦場違法越界開采等問題繼續發酵。
事實上近年來,對官員的處分頻頻引起社會爭議,除了被處分官員事后偷偷摸摸的異地官復原職之外,官員被給予處分的過程本身就不夠透明,大多數地方紀檢部門只是給出對存在違紀違規行為官員給予處分的結果,并沒有詳細說明給出這條處分的理由和依據,讓人看不到這樣的處分與其所犯的錯誤和罪過相比較,究竟是適當的,還是重了或者輕了。因此,維護黨紀政紀處分的公信力和嚴肅性,還有必要進一步細化黨紀政紀處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被處分官員職務調整要細化,讓人們明明白白的看到官員被處分的依據,以及被處分官員職務調整的必要性、正當性。
作者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東城新貴15號樓2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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