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討薪農民工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消息經媒體報道后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表示“公判大會”這種方式不可取。新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閬中法院,對方表示“正在開會研究”中。(新華網,2016年3月18日)
民工索要拖欠的工資無果后,前往景區堵大門,以此向政府施壓,達到索要工資的目的。民警勸解無效,且被民工圍住、抓扯、推搡,并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開發商施壓。事發后,8名嫌犯依法被捕,并舉行了公判大會。
“公判大會”顧名思義是指法院在群眾大會上向當事人和公眾宣布案件的判決。“公判大會”的召開,確實讓不少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不過這種做法顯然與人權保護不相符,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例不相符。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說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其目的之一就是維護審判的公平正義。但像閬中法院這樣,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的做法不可取,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對被告人造成了人格上的羞辱。
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用本身就違法的方式去建設法治社會,顯然是一則悖論。黨的十八大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是新時期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衡量標準。其中,司法的公正,不僅要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也要讓正義以法定的方式實現。不能因為司法者的自以為是,就可以為所欲為,將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文/王羊羊)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曲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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