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茂義“一言堂”決定“危房戶”,不走任何民主程序;排除異己,村“兩委”抱團成“小圈子”;肆意妄為,騙取扶貧貸款用于營利活動……江蘇省東海縣查處的一起“村霸”典型案件讓人深思(1月23日 中國紀檢監察報)
村支書,雖不在國家行政官僚體系之列,但他是“前哨站”,是“最后一米”,其貪腐行為不容忽視。尤其在此案中,高茂義身上既讓人看到了“村貪”所具有的普遍共性,又在共性中凸顯獨特個性。比如 一般“土皇帝”有恃無恐的背后都有不小的權力“保護傘”撐腰,而高某身兼這“兩職”更無法無天,還叫囂 “查我是大炮打蚊子”,不僅讓人覺得可恨,更覺得可笑。
剖析這個村支書,不妨連問三個為什么?
為什么可以控制“權”?不少地方村級選舉存在“重才能輕黨性”的片面觀。高茂義在選舉時可以給40余名黨員每人3千元,“財”能方面非同一般。當選之后排除異己,達到事事“全票通過”,看似“一團和氣”,實則“烏煙瘴氣”。鎮縣級黨組織不能光“壓任務”,村支部有些是能力有限,有些是經驗不足,需要上級加強指導。選舉前做好 “甄選”工作。選舉中全程“監控”,嚴防利用送錢“盯梢”等方式買通黨員,激勵更多的外鄉大學生任職村官,引進外鄉能人交叉任職。
為什么可以控制“錢”?出現“村貪”的鄉村通常背后呈現出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變成村官或村干部包辦代替。高茂義可以輕而易舉的轉標獲利,繼而在村中形成有錢才辦事的“潛規則”,跟其非官亦官雙重代理身份密切相關。他是官又不是“官”。從法理上看,他的職權沒有法律依據,不適用法律規定的職責,不免有更多欺上瞞下、中飽私囊的貪腐機會。因此,村賬鎮管不能只是一項制度,要嚴格執行,通過“拉遠看”形成有效監督,同時發揮好紀檢監督的作用,杜絕“一些村干部沒有帶領大家富起來,自己卻很快富起來了”怪象。
為什么可以牟取“利”?高某可以屢屢為“圈中人”謀利與找到畸形的斂財之道有關,也與村級財政制度不健全有關。偽造審批表,將空地低價轉讓給,直接上報親友享受危房改造待遇。為親朋好友謀點好處,就只是說句話那么簡單。可以說高某的無法無天完全是被“激發”出來的。監督不嚴,過于放權,部分地方給了村官權力但沒有很好地管住他們,而其他村民已經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輪訓村干部,尤其是可以嘗試讓支部書記“能上能下”,當一段支部書記后去當一段時間普通黨員,反觀自己的工作和作風問題,才能有效防止 “一幫子”,“發圣旨”。
(作者地址:綿陽市游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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