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黨中央立足全面從嚴治黨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對于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大意義。(人民網 11月13日)
十八大以來,中央雖以前無古人之勢強力反腐,取得巨大成效,但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反腐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要形成不能腐、不愿腐的氛圍,只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等地進行改革試點,設立監察委員會,為在全國推開積累了經驗。十九大后,各地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推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僅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
懲治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全面從嚴治黨,形成高壓態勢、嚴厲懲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有效預防腐敗;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十八大之后,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現已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由此便形成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尷尬局面。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強化黨內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使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僅需要試點省市累積經驗,還需要借鑒古今中外有益經驗,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我國監察制度起源于周朝,興于秦漢,隋唐時期臻于完備,一直延續至明清。古時監察官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即糾舉彈劾百官,其官職品位不高,但是權力很大,監察范圍覆蓋財政、軍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風民情等諸方面,監察法規也十分完善。近代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的監察權,就是對百官彈劾糾舉、實施監督的權力,這一思想對我們改革監察體制也具有啟發意義。北歐等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們同樣具有參考價值。經驗表明,無論采取議會監察專員制,還是在行政系統內設監察機關,均要通過立法保障監察權獨立行使,明確監察對象的廣覆蓋。因此,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繼續深化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既是時代的要求,是我們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的表現,也是推進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強力保障。
(作者單位: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梧桐樹公司)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