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個島國,國土面積37.77萬平方公里,人口1.27億人,其中農業人口比例近30%,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國家之一,屬典型的人多地少國家。日本資源比較貧乏,山地和丘陵約占總面積的80%,耕地面積約占總面積的13.5%。日本農業是典型的小農制,戶均耕地面積1.47公頃,農業經營以分散、細小的農戶為單位。日本經過二戰后幾十年的快速發展,實現了農業現代化,這得益于日本別具特色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日本農協的有效運作。農協作為代表農民利益的流通中介,支撐著日本現代農業的發展。日本農協被公認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之一。日本農協全稱為“農業協同組合”,協同一詞,意為協作、相互扶持;組合一詞,相當于中文的組織、團體、集體,農業協同組合也可譯為農業合作組織。日本農協是一個遍布城鄉、由農民志愿聯合、自成系統的龐大的經濟合作組織,是一個服務于農戶、農業與農村的綜合性服務體系。它包括了金融部門、農業相關事業部門、生活及其他事業部門、營農指導事業部門(指主要負責對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各種指導協助的部門)等。它的業務包括對農業技術和農業經營的指導,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購置,農產品的加工儲存和銷售,直至儲蓄、信貸、保險、醫療、旅游、觀光、文化娛樂等,幾乎涉及農民從生產到生活的一切方面。
一、日本農協的發展歷程
日本農村農業經濟組織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以后出現的“同業組合”。這種“同業組合”主要存在于茶葉、蠶絲業中,由農民和手工業者自發組織,從事產品和生產資料的銷售和購買以及生產資金的相互融通,是農業經濟組織的雛形。1900年,日本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關于合作社的法律——《產業組合法》,對合作組織予以扶持和鼓勵。1905年, “大日本產業組合中央會”成立,產業組合得以普及。1920年,經濟危機席卷日本,農業生產等受到嚴重影響,產業組合也受到嚴重沖擊。從1925年開始,日本開展了“產業組合刷新運動”,以當時的地主、富農為核心,吸收普通農民作為產業組合的會員,并成立了“全國購買組合聯合會”、 “產業組合中央金庫”和“大日本生絲銷售組合聯合會”等全國性的系統組織。1929年為應對由世界性經濟大蕭條所引發的農業恐慌,日本配套實施了“農山漁村經濟更生運動”和《擴充產業組合五年計劃》。在這個過程中,針對產業組合,開展了強有力的行政指導,主要方針是:在堅持四種業務兼營化的同時,推進“一市町村一組合主義”(日本的市、町、村是同一級別的,都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耙皇蓄逡唤M合”就相當于“一村一社”的意思)。促進全體農戶都加入,對作為產業組合基層組織的農村村落予以整編。規定每一個市或者町或者村,都須至少設立一個產業組合。經過這樣的行政干預和指導,針對產業組合的政策指標,在這一時期基本得以實現。1933年,產業組合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全國稻米銷售購買組合聯合會”、“全國產業組合制絲聯合會”和“大日本柑秸銷售聯合會”。1933年至1936年是日本產業組合發展的黃金時期。這期間,雖因產業組合從事的業務沖擊了一些商業團體和商人的利益,出現了“反產運動”,但產業組合的事業仍然得到了快速擴展。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在戰時階段,產業組合失去了原有的“自主協同”作用,成為肥料、稻米等重要生產、生活資料的專營機構。1943年,日本頒布了《農業團體法》,通過對農戶實施的強制性加入方式(即廢除以前合作社原則之一的自愿入社退社原則),把產業組合改組為統治性經濟團體——“農業會”,由國家對農產品統一收購和分配。正因為如此,二戰結束之初,“農業會”被美國視為軍國主義性質的組織而加以取締。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47年制定農協法(這中間的4年,可視作日本農村合作社發展的空白時期)。
二戰后,日本百業凋敝,民不聊生。日本作為戰敗國,飽嘗了失道寡助的滋味,內外交困,苦不堪言。當時,就連首都東京,庫存糧食也僅夠支撐一個半月,居民的糧食定量每人一天只有一小碗米。解決吃飯問題,得靠增加糧食產量;而要增產,全仰仗種田人出力。日本為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解決地主與農民之間長期存在的社會矛盾,于1946年制定了《農地改革法》,實行旨在廢除半封建土地制度的“農地改革”,政府從地主手中收買土地,再以較低價格賣給佃農,使幾乎所有的農民都有了面積基本相等的歸自己所有的土地,從而確立了二戰后日本農業家庭經營的基本制度。
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自主耕作,收獲歸己。這不僅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為二戰后初期日本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然而,由于農業生產受到分散經營、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束縛,家庭經營的弊端和問題相繼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小農生產的盲目性,供求關系經常失衡,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均得不到有效保證。這種以分散的“家族經營”為主的個體小生產,不利于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也不便于政府“指導”和管理。為解決制約農業發展的這些矛盾和問題,日本也曾效仿美國家庭農場耕地面積的辦法,但是由于日本農戶耕地面積過小,平均每戶只有1.2公頃,僅相當于美國家庭農場耕地面積的0.7%,加上日本農民特有的視土地為生命的傳統觀念影響,使日本不得不放棄實行家庭農場的做法。在這種農業背景下,1947年7月日本為建立農協制定了專門法律——《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業合作組織以“農業協同組合”(“農協”)的形式得到恢復,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農協,使日本農協走上了法制化發展軌道。《農業協同組合法》的宗旨是:“促進發展農民的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生產力和農民在社會上的經濟地位,同時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按照這一宗旨的要求,日本農民通過協作的方式來謀求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提高,發展農業生產力。
農民出資、農民管理、農民利用、農民享受,是日本農協的一個明顯特點。農協的建立,為緩和社會矛盾、保護小農和小工商業者的經濟利益、加強中小產業者自立互助的產業組合等方面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到1950年全國建立了各級農協組織,全面完成了農協組織機構的建設工作,全日本99%以上的農民都加入了農協組織。為將農協與會員緊密結合,振興農戶經濟、提高農民收入,從1955年開始,日本政府在全國各地開展“農協綜合事業計劃化運動”。1956年日本政府制定《農業整建措施法》,進一步從法律上加強了對農協的保護和支持,使各級農協在經營上趨于穩定。
隨著農產品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早期一哄而上的幾十家甚至十幾家農戶為單位組織的小規模農協越來越難以適應商品化大生產的需要,小農協向大農協合并、專門農協向綜合農協合并成為必然趨勢。從1957年開始,針對農業和農協面l臨的條件逐步惡化的狀況,開展了“農協刷新擴充3年計劃運動”,從而確立了農協的農業指導體制,擴大了農協的事業范圍。1960年,農業中央會發動“農協體質改善運動”,以改善農業經營計劃、強化專業組織活動和強化聯合會協同體制。這些運動,都對農協組織的改革和農協事業的充實起到了重要作用。1961年,日本制定了《農業基本法》,其中心之一就是“培育自立經營與促進協作”,“協作”包含了協作組織,意即對個別經營起到補充或強化作用的協作組織。同時還公布了《農業協同組合合并助成法》,推動了全國各地農協的大規模合并,農協數很快就由1960年度的28896個,銳減為1964年度的23846個。此時依據法律由基層農協與市、町、村一級政府機關聯合成立的農政協議會,則確立了農協在農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
日本進入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后,農協適應農業專業化、機械化和市場競爭的需要,在組織機構、農產品流通形式、農業范圍等方面不斷進行調整,不失時機地發揮自身優質,依循政府的農業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應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日本農業的發展,為振興日本經濟、改善農民生產,做出了重大貢獻。不過,在這一階段的前期,部分農協還不夠完善和不太成熟,原因是有的農民合作意識不強,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指導下組成的。
20世紀70年代以后,伴隨著農業內外部條件的深刻變化,日本農協的發展出現了新的趨向:一是加速合并與大型化,二是農協經營的企業化和農協組織的脫農化,三是農協事業的綜合化。20世紀70年代中期,日本經濟進入穩定發展階段,這一階段國內農產品出現過剩,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客觀上要求調整農業結構、穩定農業收入、強化農業經營。農協適時的完成了角色轉換,工作的主導思想不再是單純的農業發展,而是以農村全面發展為主,把農業發展與農村發展結合起來開展各項工作。如對農產品基地實行價格補貼、信貸支持、資料供應等政策,穩定農業生產;實行土地計劃利用,強化土地經營;開展農村經濟、文化、消費、生活等多方面合作,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振興。這一階段的農協體系已發生變化,通過組織合并,改變了與行政區域完全重合的組織結構。在1979年召開的第15次農協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了“建立區域合作社,振興地區農業”的設想,并將這一設想作為20世紀80年代農協組織的發展方向,從而改變了農協組織二戰后40年來一直奉行的維護自耕農制度的宗旨。大會決定,振興地區農業要從增進土地利用率、重視地區農業生產的特性著手,同時要圍繞提高全地區居民生活質量開展經營活動。
20世紀80年代中期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農業以國際化、自由化為中心,呈現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給農協的生存與發展帶來了新的挑戰,使其進入了調整、改革的新的轉折時期。在1988年農協召開的第18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將建立區域合作社社會、振興地區農業作為“面向21世紀農協發展戰略”的議案,大會指出,要提高農協組織事業的靈活性、競爭能力和經營效益,就要從改革三級組織制度體系和增強各級組織的職能著眼,基層農協可以與縣聯合會建立業務關系,也可以直接與農協中央建立業務關系。
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農協根據農業、農村所面臨環境發生的變化,開始強化組織建設以支持農業新發展。這一時期,農村組織制度開始全面調整。受專業農協組織效益的啟示,1991年3月,在日本全國農協中央會上,提出了業務組織二級形式的調整原則,在縣級及國家級系統組織中,設立“農協系統組織完善推進委員會”。隨著國際化時代的到來,日本社會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為了適應新形勢,第19屆全國農業協同組合大會通過決議,提出“為迎接21世紀的挑戰與改革”,農協要實現三大目標:建立新的農業觀和有利于區域農業發展的新型日本農業;以振興農村經濟為基礎,致力建設新農村;提高農協在會員與地區協同組織中的威望。1994年的第20次農協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建立2l世紀農業和農協的改革方案”,提出在區域農協和基層的市町村分別設立農協的農業經營中心,負責設計和部署區域農業經濟發展規劃和農協經營戰略,承擔和協調農協的經營項目。1996年農協中央針對1994年開始實施的《新糧食法》及農協組織和經營狀況,制定了“農協改革綱要”,對農協的組織事業發展方向重新做了戰略部署,并且為切實提高農協事業的經營效益,在增進組織職能、精簡和調整組織機構、強化組織監督管理體系等方面的提出了具體改革目標。而為了加快實現將全國基層農協合并成524.個組織等項體制改革目標,1998年在農協中央特別設立了“推進農協組織整頓和經營體制改革委員會”。
迄今為止,農協在日本農業與農村中始終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農村各項事業活動均離不開各級各類農協組織的參與。因為農協的合理有效運作,輕勞作、反季節、優品種、高收入成了現代日本農業的典型特征。重要農產品幾乎全是依靠農協來加工、存儲和運銷的,農戶所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七成以上是通過農協得到的,農戶所需農業資金的絕大部分也靠農協信用部門來提供。此外,農協系統還是執政黨不敢小視的“票田”,政府對農業的行政指導與農業政策,也要通過農協系統來貫徹實施。總之,在日本,農協的政治影響力巨大,經濟輻射力遍及農村的各個角落。
二、日本農協的組織體系
日本農協是適應日本社會制度和具體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發展起來的組織體系,具有獨特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和運行機制,是國家與農民之間必不可少的紐帶和橋梁。日本農協是靠自己獨特的組織原則和經營原則組織發展起來的特殊法人。其原則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協作、限制出資配額、促進教育發展和剩余資金分配等。日本農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各基層組合推薦,并經全體會員選舉產生的總代表大會。由總代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農協最高領導層。理事會及領導成員的工作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一般人們把日本的農協當成合作社組織,這并不確切。從現象上看,日本農協組織規模龐大,組織體系十分嚴密,對農村社會經濟的覆蓋面很廣,政治、經濟、生活、文化各方面的功能齊全。這與日本農民在歷史上很強的分散性與很弱的組織性形成鮮明對比,用“合作社”來概括農協是說明不了問題的。從組織來看,農協是系統的組織,完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從社會作用來看,可以稱之為農村的“第二政府”;從經濟上看,像是壟斷了農村市場的超級公司。因此,農協應被視為不同于合作社的、反映日本獨特性的社會組織。但是日本的農協又與西方的社會團體不同。在組織發生上,它不是共同目標者自愿、自主聯合起來而形成的,而是根據政府的旨意,在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產生的,是政府扶助下形成的社會性組織。政府培育農協,不是去形成自己的機構,而是培育一個民間組織,能將成千上萬的小農經濟型農戶集中于農協這個經濟共同體內,成為實現政府在農村的發展目標與執行政府農業政策的中樞。在組織運作上,農協并未使自己的經濟活動限于“羅奇戴爾原則”,而是廣泛地運用市場經濟原則。比如,中層的農協組織是由基層農協組織入股而建立的。農協中的金融機構,一方面按照服務標準為成員開展信貸服務,一方面按照商業原則對外開展信貸業務。由于農協是政府農業優惠政策的承受者,農協可以一面按優惠價格為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產前、產中、產后,或者說供應、技術、信息、資金、銷售等);一面在經濟上自我維持,保持組織的有效運作。在組織維系上,日本的《農協法》對農協各類組織的運作范圍與規范做了很具體的規定,各級農協既接受成員的監督,又接受各級監察部門的監督。
日本的行政管理分為市、町、村,都道、府、縣和中央三級。日本農協的組織機構設置也自上而下分三級:市、町、村級,以農戶為會員,設基層農協;都、道、府、縣級(相當于我國的省級),以基層農協為會員,組成縣級聯合會;中央級則以縣級聯合會為會員,組成全國聯合會。基層農協分為以農戶為服務對象的綜合農協和以特定農業生產者為服務對象的專業農協。綜合農協從事《農協法》規定的包括銷售、購買、信用、共濟、倉庫、指導等各種業務。專業農協是以特定的農畜產品銷售為目的,由從事同一專業生產的農家組成,主要存在于養蠶、畜產、園藝等專業領域。綜合農協分布在全國各地,其業務除涉及整個農業生產外,還設有金融機構和商店。和專業農協相比,綜合農協與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關系更為密切,其規模通常也比專業農協大。日本農協的縣級組織主要包括縣級農協中央會、縣級供銷聯合會、縣級保險聯合會、縣合作信貸聯合會、縣級專業農協聯合會等。各種縣級聯合會是基層農協通過入股方式而聯合組成的組織,它們又聯合成立縣級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日本農協的中央級組織由基層農協和縣級聯合會人股組成,它與縣級組織基本上保持了對應關系。中央及縣級組織有兩大系統:一個是從事指導業務的“農協中央會”系統,是農協的綜合性指導機關,主要任務是對下一級農協的組織、業務及經營進行指導,協調各聯合會之間的聯系和調節糾紛,就農協和農業政策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另一個是主要從事經濟運作的“農協聯合會”系統,是民間組織。《農協法》對農協各類各級組織的業務范圍規定的十分詳細,不準交叉經營,上級農協不得剝奪下級的權利,各級農協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接受成員及各級監察部門的監督。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宏觀環境的變化,為了減輕負擔,提高效率、規模和實力,日本農協進行了改革,將原來的“市、町、村一都、道、府、縣一全國”三級組織體系改為二級,把都、道、府、縣聯合會并到中央,并將基層農協進行合并,從原來的1萬多個精簡到2000年的1411到目前只剩1000個左右。全國中央會下設生產、生活、總務及金融四個委員會,分別與都、道、府、縣中央會的農協經濟聯、共濟聯、福利聯和金融聯進行對口聯系,都、道、府、縣農協只對市、町、村農協進行業務指導,是一種聯合協作的關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權,從而保證了基層農協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三、日本農協的主要功能
日本農協為農民服務,并與農民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基本上做到了農民需要什么服務就提供什么服務。日本農協自成立以來,不僅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日本的經濟、政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影響。其功能主要表現在:
1.生產指導服務。農協通過營農指導協會與官辦農業推廣體系協調農業推廣事宜,在涉及農業生產、經營等多方面給農民以指導。它主要是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提供各種指導服務,各個農協都配備負責這類指導服務的專職指導員。農業指導員的職責主要是提供農業經營、生產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具體內容包括:(1)幫助農戶制定長期經營計劃。根據農戶的土地、資金、勞力等情況,計劃好如何經營。對土地所有者來說,要計劃好是自營作業還是委托他人作業。(2)幫助農戶處理生產中遇到的問題,例如生產什么品種,選用什么生產資料,如何解決生產資金問題,如何保證產品質量。(3)幫助農戶提高技術水平,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有組織地推廣實施新技術。(4)進行地方農業規劃。掌握地方農地資源和利用情況,發揮地方優勢,必要時進行調整,從而更有效地利用農地。通過上述各項指導,使農民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生產,避免了生產的盲目性,提高了農民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農民的經濟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2.農產品銷售服務。農產品生產相對容易,而銷售難,這是農民深有體會的事情。對農民來說,只有農產品銷售出去了,自己的勞動收益才能真正得到實現。銷售是農產品得以實現其價值、農民獲得生產收益的關鍵環節。集中銷售農產品是日本農協重要的日常工作。為了使農產品銷售過程合理化,從而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日本各農協建立了加工和包裝廠、冷藏庫、運輸中心以及地方批發市場等,并在全國大中城市的74個中央批發市場建立了分支機構。日本農協在組建批發市場和集配中心,組織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結賬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一方面推動日本政府建設高質量、高標準的農產品流通各級批發市場,同時也直接參與組建各大、中、小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鶎愚r協一般都建有農產品集貿所,向本地區農協會員售種,并負責對其產品進行挑選、包裝、冷藏,然后輸送到市場。農協的銷售系統是:農戶(會員)—農協—經濟聯—全農。農協作為銷售中介的方式有四種:一是全利用方式。在市場較穩定時,會員共同利用協會提供的市場信息、選果、運輸條件,以降低流通成本。二是無條件委托方式。在市場有較大變動的情況下,會員委托農協抓住市場有利時機出售。三是手續費方式。農協從交易額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以彌補工作人員工資、通訊、差旅費等項成本。四是共同計算方式。計算一定時期內同品種同質農產品的平均價格,以此為標準支付給農戶。農協系統實行這一其他企業不具有的獨特農產品銷售方式,不僅極大地保護了農戶的利益,同時還能夠促進農協與中間商之間形成計劃銷售體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賴的合作關系,使農業生產更有組織性和計劃性,使市場有穩定的供應,避免了盲目生產,既確保了供求的平衡,又確保了農民收入的穩定。
3.生產生活資料集中采購。農戶購入的各種生產資料,有相當大比例是通過農協進行采購的。農協為減少生產資料流通中的環節和降低成本,根據會員的需要,組織農用生產資料的集中采購,由農協統一與生產廠家訂貨,再分售給各會員。對加入農協的農民的日常生活用品,農協也組織統一購買,這樣使農民享受了廠價或批發價,減少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流通的中間環節,降低了成本。農民通過農協采購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繁瑣的事務由農協一手包辦,集合了共同采購的成本優勢,避免了分散銷售的惡性壓價,這種批量買賣的方式讓農民在價格上得到實惠,增加了農民收入。農協也將接受農家委托作為自身的業務,舉辦或設置了許多農民個人無力購置的大型設施,比如為農業生產和銷售服務的大型農用機械、農機具修理工廠、共用肥料配合設施、蔬菜育苗設施、農產品加工儲藏設施等。農協提供的各種社會化服務,有利于促進農業的集約化,提高農業生產要素利用的規模效益。從1953年開始,隨著農協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生活用品的合作購買活動開始在全國農協逐漸普及。現在,生活用品的合作購買活動已構成了農協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服務。日本農協制度是明治后期(1889—1914年)從西歐引進的,但受當時德國信用合作社的影響更大。因此,可以說日本農協從一開始就特別重視經營信用業務。現在日本農協的信用業務遍布全國農村以及城市郊區,其信用資本成為日本金融界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同時,農協的信用業務也是整個農協經濟的中流砥柱。日本農協發展成為日本最大的企業,其關鍵是以信用為主軸。日本的法律規定,農協可以自辦信用事業,它包括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債務保證和國內匯兌交易等項內容。日本農協從組建后就搞自己的金融系統,以獨立于商業銀行的方式,組織以農協會員為對象的信貸業務,這給會員和農協提供了資金保障。由于農協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銀行(一般高0.1個百分點),同時營業網點遍及農村基層,而且工作人員定期上門動員和收取存款,故吸引了大量農民存款。農協吸收的農民存款也始終保持在農民存款總額的50%以上。據統計,截至1992年,平均月末僅綜合農協存款余額就達58萬億日元,其中定期存款49萬億日元,平均每一農協存款167億日元。農戶所需農業資金的絕大部分也依靠農協的信用事業,1975年這一比重曾高達83.1%。農協的貸款以會員的存款為基礎,本著為會員服務、不追求盈利的目的,貸款主要用于農民的借貸、農協自身經營的周轉金以及各項發展事業投資。其對農業和農民的貸款占到貸款總額的90%以上,且貸款利息通常低于社會其他銀行0.1%個百分點,一般不需要擔保。
農協信用合作的主要業務是向農協成員發放支持農業生產的低息貸款,同時還利用吸收農民和居民存款向系統外其他部門提供資金,幫助農民解決富余資金的出路難題。農協信用合作事業一直是日本農協的骨干事業之一,成為農協最大的盈利部門。另外,農協還負責為農戶辦理國家對農業發放的補助金和長期低息貸款業務,利用“政策金融”導人國家資金,實現國家通過金融來推動農業發展的政策意圖。其中主要的農業“政策金融”包括:農業現代化資金貸款、農業改良資金、農村漁業金融公庫低利貸款、改善和擴大農業經營貸款和自然災害救濟貸款。農協在日本農業金融中處于核心地位,為農業產業化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基礎及資金保障。
日本全國的農協銀行是農林中央金庫,農協必須加入中央金庫,并必須有15%的農林中央金庫保證金,否則不予承認。農林中央金庫原本是一個半官方組織,到1959年金庫償還了全部政府出資,成為純粹的民間專業金融組織。它的業務包括金庫固有業務和按政府法令規定辦理的委托代理業務。前者包括對會員單位的存、貸、匯兌業務和農林債券的發行業務,后者主要是農林漁業公庫的委托放款和糧食收購款的代理支付業務。金庫的存款主要是縣信聯的轉存款,利率高于一般存款,而且還加付系統利用獎勵金。進口的貸款投向主要是信聯,在資金充裕的條件下,經主管大臣批準也可以向與農業有關的行業企業發放短期貸款。農林中央金庫及其支庫與全國信聯組成了一個覆蓋全國的農協匯兌網絡,為其所屬團體辦理匯兌業務。此外,農林中央金庫還經營農林債券發放業務、委托代理業務和剩余資金利用業務等。其已成為日本全國經營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
5.保險服務。日本在世界上較早地實行了農業保險,并于1938年4月和1947年12月先后頒布了《農業保險法》和《農業損失賠償法》,參加保險的農戶很普遍。日本農協的保險業位居全國保險業第一位。日本的農業雖相對發達,但在國民經濟中也顯薄弱,極易受到市場和自然條件的制約。為此,日本農協建立了風險基金制度,它是通過會員之間的相互合作,應付生命、財產、受災等不利事件的發生,減輕或盡快彌補經濟損失。農協的保險事業就是當會員遇到災害時進行保賠。農協的保險分長期保險和短期保險:長期保險包括年金(養老金)保險、養老人壽保險、兒童保險、建筑物更新保險、農機具更新保險等險種,除年金保險是投保人到一定年齡之后以年金形式領取保險金外,其余均為發生事故或在投保期滿時,領取保險金;短期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汽車保險、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傷害保險等。農協的保險資金在系統內封閉運行,并作為中長期的農業資金和生活環境整治資金加以盤活。根據1947年2月頒布的《農業損失賠償法》而建立的農業保險,其保險范圍不僅包括農作物,也包括牲畜。另外,政府還以賠付金等形式對農業保險給予支持。1992年3月末,全國綜合農協僅吸收年金保險、兒童保險、火災保險、汽車保險等候項保險費即達324..9萬億日元。在生命保險方面,農協系統所持有的保險金額在全國位于第二,僅次于日本生命保險公司。2006年度,農協生命共濟保險保有件數1822萬人件,居全國第一;建筑物保險保有1310萬人件,位居第一;機動車保險保有859萬人件,位居第二。
日本養老保險方面采取法定國民年金保險加自愿補充養老年金的制度。農業勞動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各占50%。農民還參加由農協經辦的補充養老年金保險,以提高老年生活收人。
6.權益保障。農協是貫徹政府農業政策的力量,然而政府的農業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充分聽取農協的意見之后制定出來的。因此,日本農協成為連接政府和農民的紐帶和橋梁。一方面,政府的農村方針政策的落實是通過農協最終實現的,協助政府推行農村基本經濟政策,是農協的責任和義務。政府的惠農措施、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普及、低息貸款的發放,都是通過農協落實到每個農戶的。農協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置于國家的影響之下,成為政府政策落實和與農戶之間協調的中介。另一方面,農協是農民利益的代言人。日本政府在制定農業政策時,經常聽取農協的意見和建議,與農協進行討論協商。農協的最高一級組織可以代表農民意愿和利益要求,反映到決策層,施加政治影響。農協在面對政府與議會時是一個強大的壓力集團,它代表農民的意見,反映農民的呼聲。農協還通過由農民選出的國會議員,在審議法律和政府預算時表達、維護農民的利益。農協不但在國內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保護農業,還對本國政府的國際貿易活動施加壓力,以維護自身利益。
由此不難看出,日本農協不僅在農業生產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在農民生活中也提供廣泛的服務。此外,農協不僅是農民經濟利益的代表,也是農民政治利益的代表。作為重要的農民組織和政治力量,農協長期被視為自民黨一些黨派的票倉,對政黨選舉及日本政治產生重大影響。凡到過日本的外國人,幾乎都會驚訝當地食品價格的昂貴。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報告,東京食品價格比世界其他主要城市高出25%—100%。如此高的食品價格與日本農業的保護政策分不開,而這種保護政策的支持者和守護者正是農民及其農協組織。
四、日本農協的基本經驗
1.農戶自愿參與市場的客觀需要是日本農協產生和發展的動力。農戶自愿參與。日本農協把分散農戶組織起來,以共同組織生產、進入市場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堅持服務第一,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日本農協有一個響亮的口號“一人為萬人,萬人為一人”,體現的正是自治、自立、自助的原則。農戶踴躍參加農協,服從農協的指導,保證了農協發展有堅實的基礎。這在農協成立之初表現得最為明顯。只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受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影響,加之日本農協本身的一些原因,才使農戶對農協的依賴程度有所下降。農戶生產圍繞著市場進行。日本農業的一個鮮明特點,即一家一戶在狹小的地塊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并通過發展高效、精致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取得了可觀的家庭收入??梢哉f,日本的家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完全圍繞著市場來進行的,其中聯結農戶與市場的橋梁,就是以農協為代表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日本農協的做法證明,農業要發展,離不開農業產業化的帶動,必須把農業作為一個產業來經營,通過農協等產業化組織形式,帶動農民進入農產品市場,實現農產品的標準化、專業化生產,發展優質、高效農業。在整個產業化鏈條中,不是農戶直接面對市場,而是由農戶組成的農協直接面對市場,形成了一種“公司+農協+農戶”的產業化模式。農協所擁有或參股的加工企業,接收來自基層農協的農戶所生產的農產品,進行加工、增值,所贏得的利潤向農民返還。這種產業化模式,既保證了農協企業的原料來源,又保證了農戶的穩定收益。農戶需要有一種合作經濟組織為其提供各種社會化服務。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提供者,具有政府機構所不具備的優勢。政府從事農業社會服務工作,必須設置固定機構,擁有一批工作人員,這勢必增加政府開支,而且也很難保證效率;而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來從事這項工作,由于它的市場屬性,并且和農民具有天然聯系,則既節約了開支,又保證了效率。
2.政府是日本農協得以發展的強力支撐。日本農協從小到大,從弱到強,成為亞洲乃至世界最為成功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同國家對農協的法律保障、政府對農業的大力支持分不開的。法律保障。日本國家把農協制度作為發展農業的組織措施,以法治社,為其發展創造前提條件。農協組織得以順利運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其發展之初就取得了合法的社會地位。從1900年算起,日本先后頒布了《產業組合法》、《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漁業組合再建整備法》、《農業基本法》和《農協合并成法》等5部與農協相關的法律。這些法律在農協的不同發展階段出臺,從不同方面和層次給予指導和支持,幫助農協度過難關,促進農協良性發展。法律保障不僅為農協確立了明確的合法地位,同時也規范與保證了農協活動的法制化。政府扶持。有了法律保護的日本農協,在發展過程中同樣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日本農協是政府授權興辦的,又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成長壯大,協助政府辦實事。當農民與政府發生矛盾時,農協站在政府一邊,為政府做工作,成為政府的得力助手。而日本的分級建制的體制,又使政府能多渠道傾聽農民的意見,對正確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日本農業是分散的小規模家庭經營,因此,巨額的投資不可能通過農戶自身的積累來完成,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靠國家的財政投資和優惠的金融政策來實現。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撥款大約10億日元對農業進行補貼,主要用于大型水利設施的建造、農產品的價格補貼等。與財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過為農民提供低息貸款,解決了農業資金短缺的問題。同時,政府還給農協優惠于一般私人企業的稅收政策,如壟斷法不適用于農協經營的農產品和農資,農協的法人稅比一般企業低10%等。這些政策的特點是:與法律保持高度一致性,促進農業向規模經營和集約化方向發展,使農民得到實惠,促進農業基地化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堅持以經濟手段調整農業,而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如政府在農業新品種推廣、農業基地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及產品加工設備建設、穩定蔬菜生產等方面都是通過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來完成的,不僅使政府的計劃得以實現,也保證農民得到實惠。各種政策對農協的扶持,使農協的發展具有了強大的后勁。政府主導。日本農協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動的結果,沒有政府強有力的參與和推動,就不會有現在規模的農協。在日本農協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一直是主導,一直在拉著農民往前走。1900年以來,日本政府為配合相關法律的實施,先后發起了五次農業運動,即“農村經濟更生運動”、“農協綜合事業計劃化運動”、“農協刷新擴充三年計劃運動”、 “農協體質改善運動”和“綜合三年計劃”,推進“生活基本構想”計劃的實施。
3.日本農協非常重視農民教育和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與人才的培養。農協不僅是把農民組織起來,更重要的是把農業搞上去,改善和提高地域的農業技術和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發展農協的過程中,農民教育工作特別重要,全國農業者農政運動組織聯盟總干事代理甚至提出“農協運動始于教育終于教育”。不同的農民有不同的需求,大戶和小戶各有自己的“算計”,如何在他們之間尋求利益共同點,對于組織發展十分重要。為改變農民的傳統意識與觀念,日本農協非常重視開展農民教育運動。
日本政府一貫重視農業科研與推廣工作,通過正規教育和社會教育并舉的辦法,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培養農業科技人才。日本農協也建有完整的教育體系,用協同共濟精神培養農協人才。國家設有農協中央學院,各地方有40多所農協大學及各種研修中心。日本農協有嚴密的科學研究體制,向農民普及農業技術和科技新知識,傳播農業經營、市場動向、品種改良等信息的農業經營服務業和農事改良普及實業(如農業試驗場,農業技術普及站等)遍及全國各地。日本農協發展過程中一條比較重要的經驗就是重視對人才的培養,特別是農協帶頭人或核心成員的培養。一個農協組織中,只要培養出5%的核心成員,他們就能夠帶動20%的組織成員,20%的成員就能帶動更多的組織成員。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市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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