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鄉村振興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我一直在關注誰來振興或者如何振興的問題。
一、鄉村振興:誰來(如何)振興?
在農村勞動力大量外流、甚至出現村莊空心化的背景下,討論鄉村振興確實是非常奇妙的事情。靠什么來推進鄉村振興?普遍認為“人、地、錢”是關鍵。
“人下鄉”——讓能人下鄉、返鄉是鄉村振興的根本。但是,在城鄉比較收益率差異如此之大的情境下,逐利的“能人”怎么會下鄉返鄉?
“地盤活”——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是鄉村振興的前提。但是,缺乏聚集經濟性與規模經濟性的情境性,土地怎么能夠盤活?
“錢進村”——資金、資本下鄉是鄉村振興的重要支撐。但是,水往低處流,錢往高處走,資金怎么可能流向回報率低的鄉村?
鄉村振興依賴于要素流動與集聚。如果要素能夠自動流向鄉村,鄉村振興當然也就不會成為“問題”。
在已有的討論中,有幾類主張值得關注:
1.新型集體經濟——集體經濟發展應該是鄉村振興的結果而不是前提,因為集體經濟的產權安排決定了能人依賴與內部人控制的內生性缺陷——靠集體經濟拉動鄉村振興發展不具有可持續性。
2.數字化賦能——能夠活躍農村產品市場。廣東揭陽的普寧市,電商交易已經從2011年的6億元增長到2022年的852.78億元——從業人數超過50萬人(占常住人口的四分之一)——但并未支持本地實體產業的發展(呈現兩張皮現象)。
3.以鄉村“鎮”興推進鄉村振興——用“鎮”來帶動鄉村振興。推進農村的城鎮化,尤其是以縣城為主體,包括中心鎮在內的鄉村振興,目的是通過縣城、中心鎮、中心村的集聚發展,來拉動城鄉融合發展——但依然是結果而不是前提(或者說是結果導向,而不是問題導向)。
二、鄉村產業振興:相容性邏輯
“人下鄉”“地盤活”“錢進村”,在本質上取決于鄉村產業振興及其可能性——振興怎樣的產業?極具規模經濟性、或者集聚經濟性的產業,顯然不適合鄉村的產業振興(最多是產業園區,對眾多村莊來說不具有普適性)。
只有那些具備資源依賴性、地理專用性、環境約束性的產業,才可能適宜于廣大鄉村——可稱之為“產業相容性”邏輯,只有在這個地方才能相容。所以適合于種植業、適合于養殖業、適合于鄉村休閑,都只是局部而言。
1.四川彭州的案例:資源(土地)依賴性產業
在四川彭州,資源(土地)依賴性跟產業形成了互補。當時汶川大地震過后有一個鎮叫做軍樂鎮,軍樂鎮的銀定新區是一個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小區——占地106畝,安置地震災民548個農戶。農戶集資1.1萬元購買天竺桂進行綠化,但稀稀落落,樹種單一,綠化效果并不好。要想辦法把小區變得漂亮,需要解決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但公共產品的供給邏輯是政府投資的,怎么變成產業呢?這是非常難的事情。再增加集資,農戶難以承受,如何解決綠化——可以用市場化的辦法嗎?
都江堰市青城山景觀創藝園林公司,經營的一項主業是園林苗木,需要長期占用土地,園林公司以采取承租銀定新區空地的方式來寄養花木,把花木栽到小區里,賣一棵補一棵。既保證了綠化效果,還給小區每年5000塊錢,并且投資60萬元進行園林化改造。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小區的綠化和苗木花卉產業形成了融合,化被動為主動,是一個將城鎮產業(園林業)與鄉村振興(苗木栽培)結合起來的典型案例——工程與設計在城鎮;具有土地依賴性的苗木栽培在鄉村。
2.關注生態資產——鄉村俱樂部專用性資產:基本依據
A.比較優勢:與城市相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與人文景觀,是農村的寶貴財富和最大優勢。綠水青山是農民擁有的最具天賦性的財富基礎。從經濟增長的遠景來說,綠水青山可以轉變為金山銀山;從人類終極目標來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是鄉村產業振興的稟賦邏輯。
B.供給側:從物品供給來說,自然生態與人文生態的不可移動性、不可替代性,決定了鄉村產權的資格的排他性;生態容量所決定的消費擁擠,則決定了行為主體的競爭性。作為一種具體集體產權性質的俱樂部物品,生態產權的價值實現不僅具備價值實現的可能性,而且因農民集體成員權的天賦性,決定了生態權益的共享性,這是農民共同富裕的產權邏輯。
C.需求側:從經濟發展與人類需求來說,隨著經濟增長與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將越發關注生態福利。數字化與平臺經濟能夠有效表達這樣的需求——碳匯產業或許是鄉村產業振興的重要方向,這是拓展產業前景的市場邏輯。園林綠化就有這樣的性質,可能成為鄉村很重要的方面,當然包括傳統農業。
村莊集體生態資產,應成為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核心基礎。著名的云南元陽哈尼梯田農耕系統,就是通過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構”創造了“山有多高,水有多高,田有多高”這種令人嘆為觀止的農耕文化與景觀奇跡。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蘇巴克(Subak)灌溉系統在2012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認為世界文化遺產。因其有效解決了稻田私人產權與灌溉集體產權的沖突,規避了“公地悲劇”而將其轉變為“集體的盛宴”,成為了注解農民集體及其俱樂部產權安排的成功范例。
俱樂部產權的不可分性,決定了集體組織的功能地位。集體資產的對外排他性、農民成員權的天賦性、生態財富的共享性構成了盤活鄉村生態資產,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基本邏輯。最大難題是尋找實現集體資產價值的市場化運作機制——我們提出了一個基于資產性福利改善的農民(戶)賬戶方案。我說這些,目的就是沒有相應的資產,沒有相應的資源跟他對接,鄉村振興的任何產業都可能是白說。
三、鄉村產業振興:一個案例
2013年以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規模逐年增加,并從2013年的394億元增至2020年的1461億元,年均增長率高達20.59%。中央財政給鄉村振興大量的資金扶持,是否意味著這些錢扔到鄉村達到了效果?地方政府配套的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也從2013年的432.52億元大幅增至2020年的4143.04億元,累計投入規模超過1.78萬億,年均增長率達到38.1%。但績效分析表明,財政轉移支付對地方經濟增長的影響是有限的。估計結果顯示,財政扶貧專項收入和專項轉移支付收入與脫貧地區虛擬變量的交互項均對人均GDP存在正向影響,但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與脫貧地區虛擬變量的交互項對人均GDP無顯著影響。
2021年6月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強調幫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課題組收集了廣東省2021年10個鎮幫鎮扶村資金預算項目庫資料,在10鎮入庫項目中,產業發展立項數僅為86個,只占總數1643個的5%;占預算總資金116.8億元的28%。也就是說鄉村振興的錢大部分被拿去干非產業了,即便這些產業是虛的,發揮的實際效果也非常有限。因此,如何提高幫扶資金使用效率,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確保農民穩定就業增收,是值得重視的現實重大問題。
2020年云浮市新興縣政府與溫氏共謀“政+銀+企+村+農戶”合作模式,把政府、銀行、企業、村莊和農戶結合起來,稱做“政銀企村農”的合作模式,在稔村鎮布辰村建設標準化養殖小區。該模式的核心是:整合政府、銀行、企業、村集體與農戶各自的比較優勢,實現五位一體的“共建、共營、共享”合作機制。本質在于如何使用有限資金,盤活土地資源,帶動農民有效就業增收,同時推動集體經濟的發展,為鄉村產業振興和壯大集體經濟提供了新思路。小區占地440畝,共建有45棟H籠養雞舍,于2021年4月投產運營。每年上市肉雞1000余萬羽,年產值約2億元。
1.運作方式
政府投資建設養殖小區——新興縣成立投資平臺公司(農業投資開發公司),統籌使用銀行專項貸款與駐鎮扶村專項資金。政府統一辦理養殖用地與環保許可等手續,按溫氏養殖小區標準投資1.13億元建成,溫氏參與項目選址與驗收。
溫氏專業化運營養殖小區——養殖小區資產歸平臺公司所有,托管給溫氏運營管理,租期10年。溫氏每年按投資的10%向平臺公司支付1133萬元租金(扣除銀行本息后,返回給村集體),并獨立承擔養殖小區的技術風險與市場風險。
村集體出租土地——平臺公司與村集體商定土地流轉租賃合同。養殖小區建設共占有集體土地440畝,地租每畝800元。村集體由此以股份的方式獲得集體經濟收益。
農戶進入養殖小區就業——優先安排返貧監測中三類重點人群就業。已帶動本地農民就業120人。其中,每1個養戶(夫妻或親友2人)管理1棟雞舍,每批次4萬羽,人均年上市量24萬羽。就業農民人均年純收益可達10萬元以上。很好地解決了相對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的發展問題。
溫氏集團給予全程的服務,在產前進行成本控制,產后給市場出清,獲得保底利潤,這樣形成了所謂公司和農戶的有效合作。目前,溫氏與云浮市合作的養殖小區已經達到16個——總占地面積3196畝。總計增加本地就業崗位6000多個,帶動農戶3411戶。預計2023年底,項目涉及到的村集體年收入將全部突破15萬元。
2.可能的啟示
有為政府——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統籌協調、政策服務功能,尤其在產業布局、土地利用、環境合規方面發揮了重要的背書功能。
有效市場——整合了銀行專項信貸資金、三農專項財政扶持資金;成功俘獲和生成了農業企業家能力;帶動了養殖業向規模化、集約化和工廠化的現代化轉型,推進了小農戶的組織化與專業化轉型。
集體經濟——村集體通過“抱團入股”建設養殖小區,盤活了農村土地,推進了土地資源的資產化,保障了集體財產性收入的穩定來源。
該案例提供的答案:(1)誰來推進小農戶融入現代農業發展進程?經由市場機制競爭所選擇的龍頭企業,是重要的依托主體,必須強調“公司+農戶”在中國式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2)誰為小農戶提供要素、技術、管理與市場服務?由龍頭企業進行的迂回投資與生產性服務,是小農戶卷入分工經濟的重要路徑。在鄉村產業振興中,誘導農戶的農場化、專業化與“車間化”,是將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的重要方式。
總體來說,該模式為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化“三農”幫扶資金配置、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拓展農民就近就業空間、改善養殖生態環境、促進農民共同富裕等多目標的兼容做出了有益探索。
(作者系中國農村發展學會副會長,華南農業大學文科資深教授;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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