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三五”期間,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是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特殊群體脫貧問題的關鍵舉措,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支撐。當前,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要求。“十四五”期間,要適度擴大保障對象和范圍,進一步豐富救助項目和內容,進一步拓展救助功能和效應,進一步提升救助治理和水平,切實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質量,切實提高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打下堅實基礎。
【關鍵詞】農村社會救助 鄉村振興 脫貧攻堅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描繪了“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和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遠景目標,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當前,我國正處于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重要歷史節點。應該看到,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依然十分繁重。
2021年2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中系統性地闡述了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和方向,明確了鄉村振興戰略下社會保障的地位和作用,強調“要把農村社會救助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統籌謀劃”,這對健全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時代意義,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也有重要意義。這一要求反映了鄉村振興的內在邏輯,也是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的全新要求。要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不僅要靠產業興旺帶來生活富裕,也需要構建嚴密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健全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來保障民生。“十三五”期間,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特殊群體脫貧問題的關鍵舉措,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支撐;在這一過程中,社會救助也得了相應的發展和實踐創新。“十四五”期間,要在充分總結社會救助與脫貧攻堅、鄉村振興銜接互嵌、共同促進的經驗基礎上,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統籌謀劃農村社會救助事業。
“十三五”期間社會救助制度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支撐
作為脫貧攻堅“五個一批”之一的社會保障兜底扶貧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多次對兜底保障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并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各項工作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著力保基本兜底線,織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網”。當前,我國識別出來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老弱病殘人口占比較高,與農村的一般家庭相比,他們的勞動能力明顯不足,缺乏穩定可持續的收入來源。要解決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等弱能群體的貧困問題,必須通過社會救助來保障這些群體的基本生活,發揮社會救助在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脫貧攻堅中兜底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漸擴大,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已全部納入兜底保障范圍。2016年以來,民政部等相關部門連續三年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的政策文件,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時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現“應保盡保”。截至2020年11月,已有2004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兩項制度實現了有效銜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分別惠及困難殘疾人1153萬人、重度殘疾人1433萬人;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實現全覆蓋,更多貧困兒童享受到關愛服務。[1]為了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減少困難群眾陷入貧困和返貧的風險,各地對兜底保障的標準和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展,突破了傳統的認定標準,對剛性支出等指標進行權衡和優化,適度擴大社會救助覆蓋范圍。如上海、湖南、山東、河北等地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范圍,并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對因家人患大病重病以及面臨教育費用增加等情況的剛性支出予以適當扣減。廣東省于2019年出臺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將支出型貧困、低保邊緣家庭納入救助范圍,重度殘疾人、3級4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社會救助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充分發揮了兜底保障對貧困人口減少支出和預防貧困的作用。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預防貧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通過提高兜底保障水平,確保最低收入群體的收入高于貧困標準,保障他們的基本收入;二是通過政策補貼,減少貧困人口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大額支出來預防貧困的發生。從保障收入角度來看,農村低保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脫貧攻堅中發揮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脫貧攻堅以來,我國農村低保標準增幅持續提升并穩超國家貧困標準,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為每人每年5336元,占當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的33.3%,所有縣(市、區)農村低保標準全部動態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其中,22個脫貧攻堅任務重的省份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為每人每年4697元,全國深度貧困縣平均標準達到每人每年4199元,“三區三州”所轄縣平均標準為每人每年4068元,均高于該年國家貧困線。[2]近年來,低保標準的穩定增長已成為實現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的重要舉措,低保收入的穩定性也有效地發揮了防貧效應。因醫療和教育支出過大而產生的新增貧困和返貧也是脫貧攻堅中關注的主要問題。針對貧困家庭構建的差異化、多層次醫療救助體系和全學段、全類型教育資助體系,大大減輕了困難群眾的家庭支出負擔,對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起到了有效的替代作用,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降低防貧致貧風險中起到了根本的穩定性作用。
面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服務和福利供給力度持續加大,提升了兜底保障的水平和質量。隨著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的不斷完善,各類社會服務供給也不斷增強。近年來,各地出臺優惠政策對農村敬老院進行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提升了機構建設管理及服務水平。有些地區的敬老院面向社會貧困和困難老人開放,對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但事實無力供養的貧困、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老人,采取低償或無償的方式予以接收。例如,河南省積極發揮慈善總會的主體作用,積極開展“慈善+扶貧”、“慈善+助學”和“慈善+助醫”等活動;內蒙古林西縣創新實施“精準扶貧+智慧養老”模式,采取貧困老年人分戶集中居住的政策,設法兜住老年貧困人口致貧、返貧的底線;湖南省建立留守老年人、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完善兜底保障對象“一對一”黨員干部聯系幫扶制度,開展“戶幫戶親幫親、互助脫貧奔小康”活動;甘肅渭源縣以特殊教育學校為載體,構建了以隨班就讀為主體、特教學校為骨干、“送教上門”為補充的教育幫扶體系。
“十三五”期間社會救助在助力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中得到創新發展
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中,圍繞有效防止返貧和減少返貧致貧風險,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通過基本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政策的有效組合,如發放精準的社會救助金、創新多樣化的社會救助服務等,切實提高了不同困難群體接受救助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同時,在實踐中探索發展商業保險救助項目,實現了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的高質量發展,推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民眾。
建立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織密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工作,以系統化思維全面推進基本民生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及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專項救助工作,不斷加大基本民生的保障和兜底力度,有效保障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通過基本救助和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政策的有效組合,使不同困難群體精準地享受到有效的救助政策。
從不同類別的救助對象看,基本生活性的救助主要圍繞低保和特困人群,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對于不同對象的覆蓋發揮了較大作用。例如,甘肅省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低保和特困人員)補貼制度,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江西省對入學前戶籍在省內,18周歲前被認定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后就讀于全日制院校的中專、大專、本科和碩士研究生,設立每人每學年1萬元的資助標準;江西寧都縣探索實行面向困境兒童和困境家庭兒童的救助補貼(困境兒童270元/月,困境家庭兒童420元/月),補貼發放一直延續到大學畢業;山東菏澤市開展“福彩扶老助行”活動,設立福彩公益金幫助貧困老人解決出行難問題,以提高當地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廣西對收入不穩定、持續增收能力較弱、返貧風險較高的已脫貧人口及時跟進實施臨時救助,積極防止其返貧。
建立困難群眾預警和主動發現機制,防止規模性返貧現象。有效防止貧困是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工作重點。近年來,各地構建了以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為基礎,同時與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相關救助情況銜接的監測預警機制。該機制依托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平臺,打破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數據壁壘,推動醫保、民政、公安、住建和應急管理等部門進行信息交流共享,對困難對象在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致貧風險進行排查監測并及時預警、核實并開展救助;同時,對監測對象家庭的人口基本生活、收支狀況、生產經營等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研判困難群眾的生活情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有些地方還探索增加了家庭勞動力、家庭成員教育和健康、家庭大額支出情況等監測指標,對突發事件和災害的識別和監測結果實行等級劃分和標識管理,提高了困難群眾識別的精準性,增強了社會救助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北京、安徽、黑龍江等地在原有社會救助框架下探索了功能性的“圈層管理”模式,其中核心圈層著眼于對農村老弱病殘等生理脆弱性群體的保護,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相關的醫療、就業、住房等專項救助服務,并進一步拓展社會救助內容,組織動員社工機構、養老機構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困難群體的兜底保障項目,提供專業的社會救助服務,從而提高困難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福利水平。外延圈層著眼于對低收入困難人群的保護,一方面根據實際困難情況全面考慮致貧風險和個體脆弱性特征,給予其相應的專項救助,如加強養老保險和養老福利、不斷提升針對殘疾人和困難弱能老人的“兩項補貼”項目;另一方面,提高困難勞動力的抗風險能力,積極拓展他們的生計活動選擇空間,設置適合本地發展需要的公益性崗位。其中,就業援助與救助服務相結合的社會服務性公益崗位,既為救助對象提供了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等服務,也有效提高了困難人口的收入水平。最外部圈層著眼于因遭受突發事件而陷入困境的普通社會民眾,根據其困難類型和困難程度,通過發放現金或實物補貼等措施和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等制度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的防貧功能,有效化解城鄉群眾遭遇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促進農村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豐富社會救助服務的內容。隨著社會服務資源供給力度的不斷擴大,救助內容也由傳統以資金救助為主的方式向“資金+物質+社會服務”的多樣化社會救助方式轉變。各地通過對現有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愛心超市等機構閑置資源改造,為貧困老人、殘疾人、兒童提供兜底保障服務。面對農村老齡化趨勢愈發嚴峻以及養老服務資源配置不平衡的問題,河南省南陽市針對農村無自理能力或半自理能力人員、80歲以上獨居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其他需要集中兜底人員等三類重點人員,聚焦特困供養人員、重度殘疾人員、重癥慢性病人員、失能半失能人員、孤兒、孤寡老人等六類人群,因人而宜,在村、鄉鎮、縣和市四個層級,探索實施村級幸福大院集中托管、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社會福利機構集中托養、醫療機構醫養結合、集中康復等為主的“四集中”模式,從根本上解決建檔立卡特殊貧困群體面臨的生活難、自理難、照料難、護理難、醫療難等問題。
為解決農村留守、獨居及分散供養老人的養老難問題,針對農村留守老年人、特困供養老人、高齡老人以及生活困難的弱能老年群體,各地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互助養老模式,解決了農村老年人分散居住的現實困難和青壯年人口大量流出的后顧之憂;同時,探索建立了積分制度以及設置興趣小組、建立志愿者隊伍、配備公益性崗位等常態化活動機制,充分發揮互助組織的凝聚力和協同性。此外,一些地方在農村社區建立“留守兒童之家”,解決留守兒童午休、晚放照管等問題,并引入專業的社工團隊為留守兒童提供專業的心理疏導服務;針對不同類型的困難群眾,實施救助型和適度普惠型等不同類型的救助政策,提升區域性和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福利水平,大大激發了鄉村發展的內生動力。
統籌謀劃社會救助,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當前“兩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突出問題已得到解決,絕對貧困現象得到消除。但低收入人口、返貧風險較大的群體還會長期存在,他們的自我發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較弱,其生活和發展的質量則與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的實施情況緊密相關,完善困難群眾兜底保障的相關配套政策要與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相吻合。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相對于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民生需求,當前我國的兜底保障服務仍然存在可及性不強、服務質量不高和發展不均衡等問題和短板。“十四五”時期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過渡期,應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銜接工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工作。要保持社會救助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不斷創新農村社會救助體系,把社會救助體系有機地嵌入到鄉村振興戰略中,切實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把社會救助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統籌謀劃。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是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中長期的全國性的宏大戰略,是對脫貧攻堅成果的鞏固拓展,其目標任務主要包括產業興旺、生活富裕、生態宜居、鄉風文明和治理有效五個方面。鄉村振興戰略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新發展思想和理念的集中體現,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改革發展成果由廣大人民群眾共享。
從鄉村振興五大任務的角度統籌謀劃社會救助,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第一,社會救助助力產業興旺,社會救助中的一些專項救助如教育救助、就業救助可以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基本生活救助也能夠為產業發展解除后顧之憂;第二,生活富裕是鄉村振興的根本要求,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但農村社會發展的不均衡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一些困難群體無法依靠個人能力獲得足夠的收入,社會救助應不斷提升救助水平,確保這些人群生活無虞;第三,加強農村社區的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提升農村失能半失能老人、殘疾人基本服務的可及性,加大欠發達地區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覆蓋面,繼續完善危房改造和廚改廁改等住房救助政策,推進鄉村生活宜居化;第四,弘揚鄉村扶貧濟困、孝老敬老等優良傳統文化,支持各地建設“幸福大院”等社區互助項目,培育文明鄉風;第五,社會救助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是基層治理中的敏感問題、熱點問題,要把社會救助資源和服務的充分性、公平性和有效供給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考核內容和指標。
提升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福利水平,鞏固脫貧成果。2020年,中國已完成消除絕對貧困的目標。當前還有一部分低收入人口、返貧風險較大的群體發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較弱,主要依靠兜底保障實現脫貧,這部分特殊困難群體也是農村相對貧困治理的重點對象,其生活和發展的質量與兜底保障政策的實施情況緊密相關。該類人群一方面收入水平低,另一方面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或基本公共服務不均等因素導致部分家庭或個體的福利水平處于社會平均水平之下。[3]從農村困難群眾接受救助的情況來看,基本生活救助和政策補貼的覆蓋使得他們在物質生活各個方面的嚴重困難逐步得到解決,但在社會融入、心理調適等服務方面的需求還難以解決[4]。新發展階段,提升區域性和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福利水平是減緩農村相對貧困的重要路徑。在社會救助制度兜底覆蓋的基礎上,應提供更充分的綜合性服務,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教育、醫療、就業、住房、養老等普惠性服務的基本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逐步擴大救助對象的覆蓋范圍,完善特殊群體如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困境兒童的社會福利服務;給予困難流動人口(農民工)更多的重視與關注,合理界定農民工身份,逐步破除農民工持續參保的制度障礙,落實就業與參保之間的關聯,充分保護其勞動權益,有效降低群體貧困風險。[5]
加強農村社會救助服務體系建設,滿足農村老弱殘脆弱性群體的基本服務需求。建立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專項救助為支撐、創新救助為輔助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把面向困難群體的救助服務作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升和改善其對于農村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積極的外溢效應。農村老弱病殘幼等特殊困難群體屬于脫貧不穩定和邊緣易貧人群,他們的生計資本抗風險能力極其脆弱,可供這類群體選擇的生計方式也較為狹窄,應健全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整合縣級福利中心和養護院、鄉鎮敬老院和衛生院、村級幸福大院等資源,開展日間照料,提供助餐、助浴、康復護理、日間照料等服務,減輕農村家庭養老負擔;把保障殘疾人發展權(接受教育和就業的權利)作為兜底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升農村特殊教育的普及水平、保障措施和教育質量,進一步拓展就業服務供給質量和方式,完善優化無障礙設施、輔具適配服務;提升對于農村地區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的關愛服務水平,進一步健全涵蓋監護、生活、教育、醫療的關愛服務體系。
社會組織作為參與社會協同治理多元主體中的重要力量,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推動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6]社會組織中的慈善力量因其靈活性和及時性在兜底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應將慈善工作引入社會救助體系,形成以各地慈善協會為依托,各類社會組織為依靠的慈善工作網絡。通過整合各類慈善資源,探索實施慈善助學、慈善助醫、慈善養老、慈善扶幼等慈善救助項目,進一步激發社會各界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全社會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圍,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創新發展型社會救助項目,促進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可持續發展。除了“濟貧”性質的現金幫扶和實物救助外,要實施積極的社會救助政策,把“解困”性質的社會服務和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未來農村社會救助的工作重點。應加強和創新基層公共社會服務的機構和網點建設,推進民生保障服務站點和人員行政村級制度性覆蓋,拓展內容豐富和形式多樣的社會救助項目,包括以工代賑、公益崗位兜底保障等。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尚不完備的情況下,依托農村現有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愛心超市等機構為農村老人、殘疾人、兒童等群體提供兜底保障服務。針對有就業意愿和勞動能力的年齡偏大人群、留守婦女等就業能力相對較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設計養老、托幼、助殘和照料病患四類互助性公益性崗位;為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群體盡可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積極拓展他們的生計活動選擇空間。堅持以農村勞動力培訓需求為導向,確保困難人群至少掌握一項專業技能;提供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的就業技能培訓,進一步拓寬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渠道,提升他們在生計活動中初次分配的獲得份額,提升他們的就業質量和就業穩定性。
探索實施防貧綜合保障,建立防貧致貧長效機制。為有效鞏固當前的脫貧攻堅成果,建立穩定防止返貧和預防貧困長效機制,各地創建了應對各種災害與事故風險的普惠性保險項目。河南、江西、內蒙古、貴州等地探索實施“防貧保”工程,整合民政救助等各類資金,從源頭上建立“未貧先防、返貧預警、驟貧兜底、脫貧保穩”機制,以當年扶貧線為標準設置定額保費標準,通過組織農村居民購買“防貧”保險,保障因學、因病、因災、因突發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致貧風險的農戶和存在返貧風險的脫貧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達到扶貧線標準。例如,河北省出臺了《關于設立社會救助基金的指導意見》,成立省、市、縣三級防貧防返貧社會救助基金會,明確規定:在落實各項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或扶貧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戶、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其他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特殊困難群眾,如遇重大疾病、重大家庭變故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可以申請救助基金。[7]山東省創新性地設立了覆蓋全民的災害民生綜合保險,使因遭遇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十四五”期間,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應對各種災害與事故風險的普惠性保險項目,探索“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服務”等多種保險模式,建立防貧減貧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急難型重大突發事件的兜底保障成效,防止規模性貧困的產生。
“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作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遠景目標之一。當前,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要求。應重點解決不同群體、區域和項目之間的資源配置不平衡問題,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統籌謀劃農村社會救助,適度擴大保障對象和范圍,進一步豐富救助項目和內容,進一步拓展救助功能和效應,進一步提升救助質量和水平,推動民生保障水平穩步提升,切實提高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打下堅實基礎。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為:21AZD038 )
注釋
[1]《國新辦舉行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情況新聞發布會》,2020年11月23日,http://wwwcpdis.cpad.gov.cn/art/2020/11/23/art_2241_506.html。
[2]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2020年中國農村貧困監測報告》,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9年,第90頁。
[3]凌經球:《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中國貧困治理戰略轉型探析》,《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
[4]關信平:《當前我國反貧困進程及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議題》,《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
[5]左停、李世雄:《2020年后中國農村貧困的類型、表現與應對路徑》,《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6]馬德坤:《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組織治理的政策演變、成就與經驗啟示》,《山東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2期。
[7]河北省民政廳:《河北設立省市縣三級社會救助基金》,2020年9月21日,http://www.mca.gov.cn/article/xw/dfdt/202009/20200900029523.shtml。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家委員、中國農業大學國家鄉村振興研究院副院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1年10月下 )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