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有一個問題很是關鍵: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誰?黨中央提出“舉全黨全國全社會之力”,也即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農民群眾以及他們的合作組織、村組織等都是鄉村振興的主體。無疑,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必然深深嵌入于相關利益主體的多方位互動與博弈過程之中,而農民在其中的地位和角色究竟怎樣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展和治理主要是以“行政推動”模式為核心特征。該模式對農業農村發展和減貧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實際上難以真正激發農村(特別是貧困村)的內在發展活力,在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狀況方面具有較大的局限性,而且,以“行政推動”為戰略導向的農村發展和治理實踐較為忽視農民在農業生產、農村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在提升農民參與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經濟進程的自我發展能力方面也頗顯不足。而與“行政推動”相比,“內源發展”思路則重新界定了發展的路徑和內涵,認為發展并不能夠完全依賴于外部力量的推動,農民福利狀況的改善也并非發展的唯一內容。在“內源發展”思路下,發展意味著新的生產經營組織方式的形成,意味著農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發展能力和參與現代化建設能力的拓展。因此,“內源發展”不再是結果導向的外部推動,而是機會導向的內生創新。在“內源發展”的農業農村發展與治理結構和模式中,農民群眾以及他們的各類自組織應成為鄉村振興的主要主體;外源推動也應以政府部門、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協同介入為基本方式;農民群眾、政府部門和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共同承擔激發鄉村振興潛力的職責。
顯然,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進程,應該是農民的主體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市場的基礎作用和社會的促進作用等多元主體協同作用的發展與治理進程。在此進程中,各方主體是相互關聯、協同作用、多元博弈的。
黨中央充分注意到農民的主體地位問題,明確提出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必須“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農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不斷提升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這實際上就是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農民主體觀。因此,農民主體地位的確立、自我發展能力的提升和主體作用的發揮,既是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主要目標,也是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基本原則,更是促進“三農”問題得到根本解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怎樣的農民能夠承擔鄉村振興的主體作用?
中國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進程,是一個伴隨著農村經濟社會變遷中農民應對自然、經濟、社會與政治風險的能力及其相關權利變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農民在其所卷入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與市場交易過程中的規則安排及其相關控制權問題,無疑是至為關鍵的。而一個顯著的判斷就是:農民的主體地位、規則安排、能力提升及其參與作用等,只有在組織化形態下才能得以有效、充分發揮。換言之,組織化的農民才能夠承擔鄉村振興的主體作用!農民組織化無疑是廣大農民群眾通過自身努力彰顯主體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進而獲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
何謂農民組織化?農民組織化是指以農戶為主體的農業農村要素主體,著眼于各主體之間的共同發展、提高所得和利益共享,以合作制為基礎,以利益機制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依據彼此的經濟社會關系加以整合,開展協作、合作和聯合的過程或狀態。其實質在于:實現從自然農戶向法人農戶的轉變,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實現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變,構建適應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要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發展主體、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現代農業農村治理體系。農民組織化大致包括農民的經濟組織化、社會組織化、政治組織化等,目前主要指經濟組織化,也即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部分
正如陳錫文指出的,中國發展現代農業,面臨的最薄弱環節是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社會化程度。然而,農民組織化既有合宜的問題,即如何追求效率;也有合意問題,即如何實現公平。一般而言,合宜的農民組織化,更多關注動力機制,強調激勵兼容;合意的農民組織化,則更多關注利益分配,強調利益共享。當然,理想的農民組織化,應是既合宜又合意的。
目前,單純依靠農民的內源動力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往往是不夠的,幾乎必然要有外源的介入和推動。一提到外源介入,人們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政府。當然,在中國社會政治情境下,政府主導鄉村振興戰略,承擔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責無旁貸。同時,市場機制、企業組織和各類社會主體(如農村社區、非政府組織等)等其他供給主體的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反言之,僅僅是一種沒有退出機制的或者是缺乏內在載體的外源介入,也是不可持續的。因此,在農民組織化方面,要深入思考:究竟是農民組織,還是組織農民?換言之,在政府介入時,政府的責任邊界何在?政府的賦權、扶持和規制機理究竟是什么?在企業介入時,如何平衡企業、能人與普通農戶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社會組織介入時,如何建構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鄉村社區和農戶的合作關系?
如果確認農民組織化應是農民內源發生、自我發展的過程,那么,農民組織化是大多數農民參與的組織化?還是少數農民控制的組織化?一般認為,農民組織化是以合作制為基礎,以民主控制為原則的。然而,現實的農民組織化情況更多的是不對稱的權力、不民主的結構、不規范的分配。這也是近年來農民合作社飽受詬病的原因之一。然而,如果控制權不對稱,也有效率,但決策不太民主,分配不太合意,是順其自然,還是加強規制?
更進一步地思考,就農民合作社發展而言,我們究竟要的是符合普世原則的農民合作社,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合作社?換言之,在成員異質性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情境下,如何在國際合作社原則與中國農民合作社實踐之間獲得平衡?如何使農民合作組織內部制度安排兼顧效率與公平?毋庸諱言的事實是,端始于環境條件的時空改變,作為舶來品的合作社在中國大地上明顯有偏于經典合作社形態,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本土特色。盡管不少合作社表現出內部運行亟待規范、合作社帶頭人亟待培育、農民合作意識亟待提高、各種所謂“假合作社”或“翻牌合作社”亟待引導等諸多問題,我們依然認為,當前中國大多數運營正常的農民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屬性,是產業化和制度性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且為過渡型)中間組織,這些合作社并非異化的或偽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國本土特色的創新形態。而且,可以預見,合作社組織形式將在鄉村治理、社會經濟發展、供應鏈管理、扶貧開發等廣闊視野中進一步延展其獨特的制度魅力和組織功能。
第四部分
在鄉村振興中,就農民組織化而言,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問題值得深入思考:我們更需要的是基于專業合作的農民組織化?還是基于社區合作的農民組織化?
似乎這個問題毋庸討論,因為鄉村振興必然落腳于“村社”,這涉及中國鄉村社會的基本結構和農村發展的現實基礎。而且在村社情境中,農民合作組織獲得“嵌入性生長”,受益“地方性知識”,也孕育其“現代性指向”;同時,村社也或強或弱地對合作社起到支持或制約的干預性作用。其實,這個問題特別需要關注,因為其實質是農民合作組織以何種方式通過互動來參與鄉村治理秩序的重構。就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而言,農民組織起來不僅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更是當務之急。但需要進一步回答的是,應該建構地緣式的農村還是業緣式的農村?如何實現農民組織化呢?
目前,農民合作社是我國農民(農業)組織化的基本形式;長期以來,也有主張綜合農協模式的;近年來,中央政府開始提倡生產、供銷、信用綜合合作(浙江省正建構以農合聯為主要形式的“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組織體系)。在理論上,國內也有幾種有關農民組織化的路徑建議,如李昌平更傾向基于村集體的鄉建道路,賀雪峰更趨向基于個體家庭的鄉建道路,溫鐵軍、楊團等更傾向進行農村綜合合作(其實,溫鐵軍與楊團的取向并不相同,楊團更提倡走日韓綜合農協模式)。而筆者認為,農民組織化不僅要關注組織形式建設,即以科學的民主的方式進行管理而非個人和少數人獨斷,還需關注組織形態的轉換和進步,即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緣組織屬性進行積極改造(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同時,積極培育以農民合作社為主流形態的業緣性農民組織和其他民間互助團體,以現代化組織形態和科學的組織形式推進農民組織化。簡言之,應該大力發展以農民合作社為主流形態的業緣組織,進而以現代組織形態為載體,撐托起農村治理現代化和農村整體現代化。
具體的,在當前農村社區、基層組織及其集體資源發生深刻變化的情形下,合作社與農村社區組織如何建構合理的互動關系?在鄉村振興進程中,農村社區的社會資本價值何在?合作機制怎樣?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如何創造性地利用合作社的制度資源?這些問題都是值得認真思考的。
第五部分
無論如何,當我們將農民組織化視為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題中之義,就應該注意在對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原則的尊重與對國內現實的農民合作實踐的認同之間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著眼于堅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則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對本土歷史現實的適應和創新。因此,在農業農村變革背景下研究農民組織化,既不能孤立地去研究合作社或預設“以合作社為中心”,也不能迂腐地質疑現實實踐中農民合作與聯合的豐富形態,以及往往并不符合合作社經典模式的合作形狀。
我們首先應致力于提高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組織化程度,同時也需提高農民文化和組織程度,提高其對資源的控制能力、社會行動和利益表達能力。
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農民組織化(農民合作組織)的社會價值或利益的重要,合作社一直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部分之一。對于農民而言,農民組織化(農民合作組織)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組織無法賦予的利益——進入市場、價格改進、降低交易費用、特殊服務、降低風險等——也許更為重要的,它是一所學校,是一所在非工業、非城市環境下促進農民(尤其是合作社成員)現代性的學校,農民將從中學會合作、學會民主、學會營銷、學會科技,進而走向市場、走向現代化、走向未來。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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