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河北定州一農地流轉案例的分析
摘要:在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土地流轉優先權雖有法律條文的規定,但主要是社會建構的結果。在河北定州的一起農村土地流轉案例中,資本角色、政府角色和農戶角色分別采取了“依法建構”“政策動員”和“趨同從眾”等行動策略,并分別建構了“村里人”優先、“支持家鄉建設與發展”以及“價格優勢”等土地流轉優先權的社會意義,通過這種社會建構順利實現了大規模土地流轉目標。從實踐建構論的視角來解讀農村土地流轉中優先權的建構過程,得到的啟示是:農村土地的屬性是復雜的,既有權屬關系問題,也存在社會邊界問題。因此,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僅要明確權屬關系,關鍵還是要解決土地流轉后的鄉村產業和社會的整合問題。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流轉;優先權;“村里人”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當前,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農業農村現代化將成為新時代“三農”發展的基本目標。在這一大背景下,維持農業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發展適度規模農業和實現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也就顯得越來越重要。無論是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模式,抑或發展適度規模的農業經營方式,還是開展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創新,都需要以土地流轉為前提。那么,就當前農村現實而言,土地流轉究竟處于什么樣的狀態?哪些農戶會轉出承包地,誰會轉入承包地呢?土地流轉實踐在農村社會產生了哪些影響?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行動者是否會考慮優先權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優先權的法律原則在實際中究竟是如何實踐的呢?本文試圖通過對河北省定州市一起農村土地流轉案例的分析,揭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踐中,人們如何建構流轉優先權,并賦予土地流轉什么樣的深層意義。
一、優先權、土地流轉及相關理論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這一條款的第五條原則也就在法律上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中集體成員享有優先權。那么,法律為何界定農村土地流轉的優先權呢?這一法律原則究竟是歷史傳統的延續,還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制度創新呢?
從歷史角度看,土地買賣中優先權的法律規定可以追溯至《唐律》,宋代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親屬及四鄰擁有土地買賣上的優先權,如“先問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四鄰俱不售,乃外召錢主”。元朝在繼承兩宋優先權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修改,優先權的適用對象受到一定的限制。直至明清,土地買賣上的優先權仍然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沿襲的習慣。雖然歷史上土地買賣的親鄰優先權一直存在,但有關“親鄰”的界定卻在不斷變化,表現出縮小的趨勢;同時優先權的實踐也表現出一定的波折。如清代河南巡撫曾廢除過土地優先權的習俗,但之后“典賣田地,偏向四鄰”的規定又再次恢復。隨著歷史時代的變遷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現象越來越具有突破鄉村宗法關系約束的特點。民國時期,河北許多農村在土地買賣上也仍然實行著一定的優先權規則。在優先權的順位上,有的村莊以典權人為第一,同族為第二;有的則正好相反,同族優先于典權人。但除了這一區別外,同村乃至村外人都是排在靠后的順位,表現出土地買賣上對群體內成員的優待。在當時的順義縣有不少對土地買賣優先權實踐的記載,農民仍然認為如果不事先問過親族的意見,買賣土地是不合規矩的行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的干預下優先權的實踐表現出逐漸衰落的趨勢性。
從土地買賣優先權原則的演變歷史來看,優先權原則的內容、對象及適用范圍也在不斷調整,不同地區在習慣的實踐上也表現出或多或少的區別。土地買賣優先權原則主要依據血緣或地緣關系,強調成員之間的互助與團結,體現鄉村社會的統一性與有序性。優先權原則的存在與實踐強化了近鄰共享關系,有助于鄉村社會中的行動者將土地等資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如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華北農村,雖然每個村或多或少都有一部分土地為外人所擁有,但總體上各村內部成員仍然控制著絕大部分土地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業經營主體在維持鄉村社會秩序中的主體作用,土地優先權的實踐對鞏固村莊的共同體屬性具有重要意義。
如今,經歷40年的改革開放,“三農”發展已進入新時代。伴隨城市化、工業化及市場化等的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向非農產業及農村之外轉移,人們飲食結構發生了較大轉變,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農業出現了“隱性革命”。農村社會老齡化和空巢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土地流轉現象在逐漸增多。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不僅僅關系著“誰來種地”的問題,而且也反映了現代化進程中農村社會重構與重建問題。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流轉及其社會影響的研究,主要的理論視角大體可概括為三種:一是階層論視角,二是鄉村治理視角,三是“資本下鄉論”視角。
階層論視角的研究強調農村土地流轉與階層分化的關系。有研究認為,在現階段農業發展條件下土地流轉改變了農村的階層分化狀況以及各階層的利益分配,鄉村社會的階層結構在土地流轉的推動下不斷進行重組。也有個案研究顯示,農民之間自發的土地流轉形成了較大比例的中農階層,農村中間階層的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土地,社會生活主要在村莊內部,土地流轉對于農村中農階層的生產和生活,以及支撐農村社會常規運行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還有研究提出,在土地流轉中產生的中農階層,他們作為農業生產活動的有力承擔者,既起到向上表達著基層農民訴求的平臺作用,同時也起到為村莊連接國家政策與資源的作用。
鄉村治理視角主要從土地相關問題與鄉村治理之間關系出發,探討土地流轉之后,農民的生活和農業生產所發生的變化,及其對村莊治理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如有研究認為,與土地流轉這一過程相伴隨的是,早期建立在血緣或地緣等基礎之上的互惠機制被瓦解,鄉村社會內部逐漸失去了行動者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農村內部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或地方性的行為規范也在政府推動的大規模土地流轉中被解構。也有研究認為,地方政府出于完成任務或是政績的考慮,積極推動土地流轉,在行政推動作用下,鄉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非完全競爭市場被扭曲,由此加劇了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緊張關系,進而影響鄉村治理。
“資本下鄉”論的視角更加關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資本進村”現象,把土地流轉視為“資本下鄉”的一種方式或途徑。一些關于“資本下鄉”的研究顯示,公司在進入農業經營領域后不僅成為農業生產活動的決策者與發起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農戶或村干部成為鄉村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的主體之一,體現出“村企合一”的特點。而有觀點認為,城市工商資本是在政府的鼓勵和主導下通過流轉大量農地而進入農村社會,使得農村的農業生產出現經營主體外來化、經營過程短期化以及生產關系理性化的特點。由于外來的經營者在社會關系與社會生活等方面無法融入鄉村社會,農業生產因此逐漸脫離農村社會,去社區化的特點越來越明顯。
此外,關于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也有研究從規模、動力特征、行動主體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土地流轉狀況及特征進行了分類(表1),并認為小規模、由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流轉較為符合農村的社會結構與規范,能夠維系地方的社會秩序。而行政或資本主導的規模化土地流轉具有強制或半強制的性質,打破了鄉村社會自發的社會變遷進程,使農村社會生活失去了穩定性。那些強制或半強制的力量相對于農戶自發力量而言具有壓倒性的優勢。在行政或資本的干預下,農村內部自發的土地流轉進程常常面臨被迫中斷的窘境,由此帶來鄉村社會秩序與規范的失靈。
從大范圍的抽樣調查情況來看,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仍是有限的,僅有6.6%的農戶實際耕種土地多于承包地,意味著可能從其他農戶流轉土地。而80%左右的農戶的耕種土地與承包地是相等的,意味著既未轉出亦未轉入土地。總體來看,農戶承包和耕種土地的行為依然屬于小農家庭經營模式,承包土地和勞動力外出的規模會對其土地使用行為選擇有影響,而且耕種土地仍然是影響家庭收入的主要因素。那些耕種土地多的農戶主要是為了增加收入,而耕種土地少的農戶則主要是因為土地被征用。
從階層分化、鄉村治理以及“資本下鄉”等視角來看農村的土地流轉問題,雖然可以看到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和經營體制創新行動對鄉村社會及農業生產帶來的一些影響或沖擊。然而,從實踐建構論的視角來考察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實踐行動,或許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土地流轉在鄉村社會現實情境中的意義,以及農村土地流轉實踐又是如何在這一具體情境中得以建構的。本文正是要通過對河北定州市一個農村土地流轉實踐案例的分析,揭示土地流轉實踐中不同行動者對優先權的建構策略和內容,并解讀土地流轉優先權建構實踐所蘊含的深層意義。既然范圍較廣的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并非普遍現象,那么那些并不普遍的制度創新實踐究竟是從鄉村社會結構中新生出來的事物,還是人們在新的政策情境中互構出來的新的行動策略呢?對這一問題的深入解析,不僅有助于了解土地流轉之于鄉村社會的意義,而且由此也可看到實踐建構在鄉村社會及制度變遷中的作用,以及政府、資本和農戶在實踐建構中的相互關系。
二、一起土地流轉案例及其優先權問題
河北省定州市是華北平原的一個農業大市,共有124.9萬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49.84%。截至2016年末,定州市從事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超過2000家,土地流轉總面積超過47萬畝。選擇河北定州的案例來進行考察和分析,主要因為定州農村具有華北地區農村的典型特征。剖析具有區域典型意義的個案,可以集中反映一個區域的整體與結構特征。本文所要分析的農村土地流轉個案就是在定州市Y鄉的一起農村土地流轉實例。Y鄉是定州市下轄的一個農業鄉鎮,耕地約33000畝。在Y鄉,絕大部分農戶都有人外出務工,老人、婦女更多留在農村種地,種植的農作物主要是以一年兩季的小麥和玉米等糧食作物為主。定州的這起土地流轉案例的基本情況及實踐過程大體如下:
土地流轉的承包人宋某,現已在定州城里定居,擁有城市戶口,經營一家農機公司,并擔任公司總經理。在此之前,宋某一直從事農機及農業生產資料銷售相關的工作。2013年前后,其經營的公司面臨著轉型的需要,于是宋某想利用公司擁有的農業生產及運輸機械的優勢來開展規模化的糧食生產。要發展規模化農業生產經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要進行土地流轉。那么,到哪里去承包耕地呢?作為從農村走出去的小企業主,宋某首先想到的便是自己的家鄉Y鄉。優先選擇自己的家鄉流轉農地,并開展規模化農業生產經營:一方面是因為自己對家鄉比較熟悉;另一方面宋某的戶口雖然已經不是農村戶口,但其老家是Y鄉甲村人,其父親曾在該鄉拖拉機站擔任技術員,在乙村工作和生活期間擁有一塊宅基地以及不少熟人關系。
宋某的公司在經營轉型過程中,選擇在規模化農業生產方面進行投資,這與其以前所經營的農業機械等現代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和服務有著密切的關系。宋某的公司經營了近40年的農機銷售業務,因而推進農業生產機械化和規模化與其公司的以往業務有著內在一致性的聯系。宋某選擇在Y鄉進行土地流轉和規模農業生產經營的投資,主要看中了Y鄉的6000多畝耕地。在這個鄉,主要交通公路兩旁的甲村和乙村以及其他幾個村子的耕地面積較為廣闊,且有交通便利的優勢(圖1)。按照宋某公司的規劃,他們希望能在幾年時間里將Y鄉所有耕地全部流轉到公司名下,建立規模化農業生產的園區。
2014年夏末秋初,宋某的公司投入了500萬元人民幣,在Y鄉流轉了約500畝地,并且在主要公路邊利用四五畝的空地建立了簡易的辦公室和倉庫。Y鄉各村干部及主管農業的副鄉長參加了宋某辦公場地的落成儀式,由此宋某的公司也與各村的干部建立了較為密切的聯系。2015年夏末秋初,出于擴大規模并將之前流轉的土地盡可能連成一片的目的,宋某在Y鄉繼續流轉了約500畝土地。形成了總面積約1000畝、分東西兩大塊的規模化經營。東片區面積約400畝,西片區面積約600畝。在東片區的土地流轉過程中,宋某得到了當地村委的支持,村干部一戶戶走訪村民,勸說其將土地流轉給宋某的公司。截至2016年1月,該村將約1/3的耕地面積流轉給了宋某的園區,并計劃在接下來一年繼續流轉200畝。
在完成兩批土地流轉任務的過程中,宋某非常重視鄉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為了盡快獲得規模化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辦公場所以及機械存放場地,宋某和鄉政府密切溝通,讓政府在類似場地審批過程中簡化程序并加快進度。此外,由于規模化經營勢必會涉及與不同村莊及內部村民的互動,宋某也請求Y鄉政府幫其與各村兩委干部建立聯系,從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提供信息和協調上的便利。還有,雖然最近幾年Y鄉下轄各村道路硬化工作取得了相當程度的進展,但由于農村道路比較狹窄,大型農業機械在通過時往往可能面臨被農戶的車輛或其他物資阻擋,同時機械通過時的噪音也可能對農民生活造成干擾。宋某希望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能通過各村兩委的干部進行協調。Y鄉出于招商引資的目的,對宋某的計劃也表示歡迎與支持,同時也積極配合,開展與相關村的協調工作,以推動規模化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在土地流轉的價格上,村民之間自發的及一些非正式的土地流轉,通常的流轉價格是在每畝400~600元之間。宋某為了更順利地完成集中流轉土地的目標,公司給出的流轉價格要比這一水平更高,最高達到每畝1000元。公司與農戶一家家地談土地流轉事宜,并簽訂了正式的書面流轉合同,流轉期限通常在五六年左右,合同中規定每年9月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到2016年1月,宋某規模化經營已經進入到第三季作物的種植階段,之前種的小麥和玉米已經全部銷售出去,根據他的初步測算,土地流轉之后的規模生產經營處于“不賠不賺”的狀態。不過在宋某看來,機械化代替人工耕作的環節中仍有進一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的空間,所以宋某的公司還希望通過未來進一步擴大土地流轉的規模以擴大農業生產規模,使農業機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并以此來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
三、土地流轉中優先權的建構過程
按照《土地承包法》法律條文對農村土地流轉原則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上享有土地流轉的優先權,這一優先權的確定原則與傳統的血緣、親緣及地緣關系優先原則等既存在聯系,也有一定的區別。集體經濟組織產生于1950年代的農業集體化運動時期,目前農業基本生產經營制度是家庭承包責任制,亦即以家庭為單位的獨立生產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在具體實踐中一般以戶籍作為主要依據。那么,在定州市宋某的土地流轉案例中,土地流轉的具體實踐是對法律原則遵從的結果,還是在行動中建構著特定的土地流轉優先權的意義呢?從過程分析角度來看,定州市這起土地流轉實踐更多地反映出流轉優先權主要是參與土地流轉過程的三個行動者——資本角色、政府角色和農戶角色,在特定情境中展開互動和社會建構的結果。
第一,就資本角色的建構過程而言,案例中的土地承包者宋某及其公司在這一土地流轉的“實踐戲劇”中扮演主角。宋某的實踐建構策略可以概括為“依法建構”,其社會建構的主要內容就是“村里人”的優先權。
在土地流轉的動員、協商、談判過程中,宋某一直強調自己具有“村里人”的身份,盡管其已經沒有Y鄉的農業戶口。在與農戶的溝通和協商過程中,宋某強調自己是 “自己人”,更多的是以“溫情脈脈”的方式來建立與村民之間的關系,而非通過冷冰冰的法律條文確認自己的權利。通過強調建立在親緣、地緣及業緣等方面之上的熟人關系,宋某希望甲、乙兩村的農民能以群體內部的權利義務結構作為社會交往、土地流轉以及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相互間的行為規范。這樣的實踐意味著行動者主動對鄉村社會環境的融入以及一定程度上對內部行為規范的接受與遵從,體現出鄉村社會內部的文化與規范對于外部資本或行動者的約束。宋某及其公司在Y鄉的土地流轉過程中,之所以要把自己建構為“村里人”和“自己人”,某種意義上是對有關農村土地流轉法律資源的利用,同時也是將法律資源與鄉土資源結合起來的一種策略。按照宋某的說法:
按國家法律規定是讓集體內部的人先流轉,集體所在的人不流轉的情況下才讓外人流轉。比如乙村的地先由乙村人流轉,村里人不流轉才接著讓其他人流轉。對我來說我出生在甲村,后來我家在乙村也有宅基地。這樣我雖然不是農村戶口,不在農村居住,但是我家在村里有地的話起碼也能算上是這村的后人。……要是在其他鄉鎮,有農民提出來說“他就不是這村的人,憑什么包村里的地?我還想包地呢!”這時候土地流轉可能就進行不下去了。現在最起碼我有這村里的地,算這個集體的人。(宋某訪談資料)
從宋某的表述中可以了解,農村土地流轉實際上不只是承包權屬的流轉,還涉及群體邊界的認同問題。無論是歷史上的土地買賣優先權,還是當前土地流轉優先權,都是建立在群體成員身份基礎之上的制度結構,意味著對“村里人”與“外人”,即“我群”與“他群”的劃分。這一對群體邊界的劃定并不一定按照正式的法規為依據,村規民約等習俗中自有一套地方認知邏輯。宋某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選擇“村里人”和“自己人”的身份,主要目的就是重新建構身份以規避鄉村社會成員的群體認同邊界沖突。對宋某來說,不同類別的對象意味著不同的行為期待,換句話說亦即對“我群”成員而言有著內部的權利義務結構。在這樣的實踐中,形成了如巴斯所述的實踐中的群體邊界,村莊的社會邊界由此得到了表述與維系。
宋某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會以群體內成員的身份與甲乙兩村農民互動,如在與農戶溝通和協商時總是自我介紹,“我是某組某某的兒子” “我家在村里有宅基地”。這樣的介紹能讓其在與村民的交往中迅速獲得村民的認可。宋某每一次對“村里人”身份的聲明,皆以此實踐來建構與當地農民的“我群”認同。同時宋某會向農民宣傳農業機械的效果,并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如噴藥機之類的小型農業機械;而買到機械的農民在日常生活與社會交往中也會向其他農民講述自己的購買經歷。此外,宋某規模化的農業經營園區吸引了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的項目與資金,在水利設施、土地肥力以及田間道路等方面宋某將周邊農戶的耕地一并納入提升及建設范圍。這可能是出于對今后擴大園區規模的考慮,但在現階段的實踐中起到了將農戶與政府在基礎建設上的投資連接起來的作用。這些互動意味著在進行了是否將一個行動者視為群體內部成員的判斷后,宋某與村民的交往體現了群體內成員之間的互惠性特點。
類似互惠性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意味著宋某以及村民在社會交往實踐中需要遵循鄉村社會內部的行為規范。宋某不能在自己的規模化經營中損害村民的利益,或打破村莊正常秩序。同時,宋某建構“自己人”的身份,其意義不僅僅限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之中,而且還著眼于土地流轉之后的村企關系。在宋某看來,如果村民把自己認同為“村里人”,那么作為回報,村民就不會無理阻撓土地流轉進程,在農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矛盾糾紛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內部規范進行調解。這意味著宋某對“村里人”的建構在帶來社會關系方面聯系的同時,也相應地建立了行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行為規范體系。新的行動者由此不斷被納入村莊內部,在確立村莊社會邊界的同時,鄉村社會秩序也得到維系及更新。換句話說,宋某對“村里人”身份的尋求不僅反映了鄉村社會的內部規范,更是在實踐中不斷地更新著鄉村社會規范的意義體系,因此是對鄉村社會內部秩序的認可及表達。
土地之于農村社會來說有著某種特殊的“共同屬性”,也就是所有農戶的土地共同組成一個村莊,即便制度上的規定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然而,當土地發生流轉時,意味著土地權屬的共同邊界就會受到影響。法律條文之所以確立集體成員流轉優先權,可能也考慮到農村土地的這一特殊屬性。宋某為了順利流轉Y鄉的農村土地,于是在流轉實踐過程中也依法建構“村里人”對土地流轉享有的優先權。這一社會建構的意義在于規避和消解村莊土地流轉帶來的群體認同沖突。
第二,在土地流轉的實踐建構中,政府扮演著不可忽視的角色。政府角色主要是由鄉政府和村干部來承擔的,他們對土地流轉的順利實現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從定州的這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案例來看,政府角色的實踐建構策略主要是政策動員,而對流轉優先權所建構的內容則是“支持家鄉農村建設與發展”。
在土地流轉的實施過程中,宋某及其公司與Y鄉政府及下轄的村干部之間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和互動關系。Y鄉政府的領導以及下轄的村干部所反映的情況表明,鄉政府和村干部之所以積極參與宋某公司的土地流轉,并在其中積極協調各方的關系,一個重要動機就是落實上級的政策精神,并在落實政策中獲得相應的激勵。
對于鄉鎮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來說,他們的基本職能就是“上傳下達”,“上傳”就是向上級政府傳達基層的狀況和需求,“下達”就是向基層民眾傳達政策精神,并具體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和推動農村土地流轉是當前農村政策的重要方向,為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培育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為落實這一方針政策,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于是便采取 “政策動員”策略,積極地“招商引資”和“跑項目”。在出現像宋某這樣有“下鄉”意向的企業或資本時,也就會積極配合工商資本開展土地流轉的社會建構行動,以促成土地流轉目標的順利實現。
政府的政策動員行動是在承包公司和農戶之間開展的,為了動員起農村土地流轉,Y鄉政府及部分村干部賦予了土地流轉實踐以“支持家鄉農村建設和發展”的意義。一方面,為歡迎和配合“資本下鄉”,Y鄉政府建構了宋某到家鄉承包土地并發展農業規模生產的計劃是“支持家鄉的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意義;另一方面,為動員農戶流轉出土地,鄉政府和村干部對農民所做的思想和協調工作,也就是建構和宣傳宋某公司承包村土地是“為家鄉作貢獻”。因此,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政府實際上將流轉優先權建構為一種公益性的行動。也就是說,宋某及其公司之所以可優先承包Y鄉的土地,是因為這一土地流轉具有促進“家鄉發展”的公益意義,因而與政策精神相吻合。
第三,農戶其實也參與了土地流轉優先權的社會建構。那么,對于Y鄉的農民來說,他們究竟是如何看待和理解宋某公司及政府推動的村土地流轉呢?他們又是以什么樣行動建構了宋某公司的土地流轉優先權呢?
在宋某的土地流轉案例中,農戶建構流轉優先權的行動策略主要是熟悉情境中的從眾策略,實踐建構的具體內容就是流轉的價格優待。在Y鄉的田野調查中,當問及轉出自家承包地的想法時,較多農民反映:承包土地的是熟人,和大家都比較熟,別的人家都已經簽了流轉合同,如果自己不愿轉出,這樣在村里不好做人,好在承包價格也沒有讓我們吃虧,所以跟大家一起就簽了。在農戶的觀念里,宋某之享有土地流轉的優先權,主要是基于其在村里是熟人,因而與其交往也就要遵從熟悉社會的趨同從眾規則。猶如費孝通提出,鄉土社會是一種熟悉的社會,人們彼此相互熟悉,對物及規則也都熟悉,按照熟悉的禮俗規則來行動常常是“合適的”。因而農戶選擇趨同從眾并接受土地流轉協議也就是共同建構的結果。
現實中,并非所有農戶都樂意將自己承包地流轉出去,因為有些農戶家里有充足的勞動力,且年齡較大不愿再外出找事做,他們自己耕種自家承包地,雖然收入與流轉價格差不多,但在家有些事做對自己來說也是好事。由于土地流轉需要村里集中統一流轉,所以即便有農戶想保留承包地自己耕種也很困難,他們的承包權只能屈從流轉優先權。
農民之所以說自己在土地流轉中享受了價格優待,如果從理性選擇的角度看,那么我們會以為農戶將自家承包地流轉出去是一種效益優化的理性決策。其實,農戶參與并接受土地流轉合約的行為,并非完全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如果土地流轉對農戶來說都是效益最大化的選擇,那么土地流轉為何在農村社會并不普遍呢?在定州的這起農村土地流轉案例中,農戶的參與行動實際上也在努力地將流轉價格優待建構為優先權。因為鄉村社會內部的土地流轉價格一般在每畝400~600元,而宋某給出的流轉價格則達到每畝1000元。相比之下,宋某公司的出價明顯具有價格上的優勢。此外,面對更高的土地流轉價格,農戶再與自己生產經營的收入情況作比較,也會感覺到流轉土地與自己經營在經濟收入方面基本相當。于是,農戶便順勢將土地流轉價格上的優勢建構成自己流轉土地的理由,并將宋某的價格優勢建構成土地流轉優先權。也就是說,在村民的觀念里,既然宋某也是“自己人”或“村里人”,而且給出比其他村里人更高的流轉價格,那么把承包地優先轉給宋某也就在情理之中。
從這一土地流轉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農村土地流轉實踐并非只要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條文和完全的市場競爭原則,承包人與農戶就可以面對面地討價還價并達成流轉協議。土地流轉的過程其實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建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資本角色、政府角色和農戶角色都可能要根據特定的社會情境選擇各自的行動策略,并圍繞土地流轉目標建構起流轉優先權的社會意義,也就是要賦予農村土地權屬和邊界的變動以合適的理由或解釋,即為什么要進行土地流轉,為什么要把土地流轉給特定承包者。
四、結論與討論
中國鄉村社會已經并正在經歷一場巨變,鄉土社會已邁入“后鄉土社會”。在后鄉土中國,鄉村社會仍廣泛存在,而鄉村人口卻大量外流,農業在鄉村依然留存但已不是主業,土地之于鄉村社會仍很重要但意義卻發生變化。當前,隨著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現象越來越多,無論在土地流轉總量方面,還是在流轉的比例方面,都有不斷增長的趨勢。農村土地流轉不僅是發展農業規模化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之一,也可能是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創新的突破口之一,因而是現行國家政策所鼓勵的方向,也是法律所允許的。然而現實是,農村土地問題是一個復雜問題,而非簡單的產權問題,如在很多村民的觀念里,村級土地屬于本村的財產。這種土地觀念不是簡單的土地集體所有與土地私人所有之分的產權觀念,而是一種由權屬關系與認同邊界綜合構成的土地觀念。像土地流轉的優先權問題,就充分體現了農民的土地觀念在農村土地制度實踐中所具有的社會效應,同時也反映出農村土地流轉實踐所面臨以及所要面對的問題。
定州市宋某的土地流轉案例雖只是一個個案,也不能代表“社區本位的農業規模經營”模式,但卻是“資本返鄉”的一個典型形式。對這一案例中土地流轉優先權的實踐建構的意義解讀,讓我們理解到農村土地流轉不僅意味著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權屬結構變動,而且也意味著“資本下鄉”還需要突破鄉村社會認同的邊界問題。“外來的”資本進入鄉村社會,如果不解決鄉村社會認同邊界的融合問題,那么就可能埋下較多的沖突風險:一是規模化農業生產與鄉村家庭農業的沖突,二是外來經營者與當地農民的沖突。政府、資本和農戶之所以要共同建構土地流轉優先權,并賦予土地流轉以合適的社會意義,其功能就在于要解決統一的、大規模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的邊界融合問題。
通過對農村土地流轉優先權的社會建構過程的解析,讓我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鄉村社會的地權邏輯和實踐規則,由此可更好地把握農村土地流轉以及農業轉型的社會機制及具體可能性。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于明確和穩定農村土地權屬關系,為推動和擴大農村土地流轉創造更加有利的制度條件。然而,農村土地流轉優先權的建構實踐給我們一種啟示:農村土地流轉所面臨的問題不只是產權問題,而且還面臨著伴隨土地流轉而產生的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如何與地方性社會進行整合和融合問題,實際上也就是新時代鄉村社會的產業如何更加協調、更加順利地整合這一大問題。
作者簡介:
陸益龍,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龍,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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