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土正義具有地方性,是建立于人情、面子、勢力等本土生活情境之中的微觀正義。田野糾紛展示出,鄉土正義的嬗變表征出鄉土利益的權利化、鄉土正義基準的混融化和鄉村秩序需求的司法化。鄉土正義意涵的流變,反映了鄉村秩序結構的法治化,農民的法律意識并未從整體上構成現代法治體系的對反,農民正以高度工具主義的態度追逐法律。鄉土正義的供給系統看似具有層級性,但在農民選擇解決糾紛的法律資源的過程中,正義供給系統的結構部件卻是扁平化的。社會結構轉型使得原有的鄉土正義系統日趨瓦解,凸顯出鄉土良序社會建構的法治困境。
關鍵詞:鄉土正義;糾紛解決;正義供給系統;法律秩序;法律意識
一、問題的提出
區別于格式化的“通過司法實現的正義”,鄉土正義所主張的是鄉土社會中以社會關系網絡、生存結構為基礎的本土利益,這種利益具有在地化、模糊化、非標準化的特征。在“鄉土中國”的理想型中,鄉土正義被表達為“差序格局”,人與人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的利益張力,社會秩序單元按照倫理、人情、臉面、勢力結構來運作。村莊社會的秩序機制是“熟人社會”,人們按照以“人情”規范為核心的“鄉土邏輯”生產、生活并解決糾紛。
鄉土正義代表村莊社會關系網絡和生存結構中各種特定利益的集合,人情法則、臉面機制、鄉土權威構成了配置、平衡這些特定利益的社會控制機制。這里的特定利益并非與司法正義中所主張的法律權利相互抵牾,只是在村莊社會語境中,這些利益具有鄉土特點,利益的獲取、主張都不是按照現代規則來運作;相反,有時吃虧也并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遭受侵害。此外,即便涉及村莊利益沖突,由于社會交往密度較高,利益早已模糊化,只要不觸犯底線,利益相關者都能夠以容忍的方式來確保鄉村秩序。
社會轉型期的鄉土正義具有復雜的秩序背景。電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不斷討要的“說法”,成為鄉土正義最質樸的表達,“秋菊的困惑”成為正式法律制度干預下鄉土正義供給困境的代名詞。可是,鄉土社會的日益陌生化早已伴隨著激烈的社會秩序變動,現今的鄉村秩序顯然已無法用“語言混亂”或“法律的語言混亂”一語概之。鄉村法律實踐展示出,鄉村社會內部的正義觀多元且相互角力,不同規則、價值之間的競爭,導致鄉村秩序的紊亂,鄉村社會和現代法律之間日益親和。面臨現實生活中生存結構和雙重利益的村民,不再是對法律不知所云的“秋菊”,而是成為了解現代司法運作的現代公民,他們懂得根據自己的生活利益去“利用法律”(playing withthe law)。同時,鄉村社會開始出現公民權利的代理人,成為“迎法入鄉”與“接近正義”的中介,農民開始追逐法律。
鄉土正義的語境復雜性在于,不同正義體系之間的交織、割據與共生,糾紛主體糾纏于不同正義體系之中。當日常生活利益遭遇侵犯,村民難以通過國家制度法規來主張正義。或許,這種張力并非源于結構性的規則—價值體系競爭,亦非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系統張力”;而是具有更深層次的社會控制機制層面上的緣由。就此而言,身處糾紛解決場域之中的行動主體,理應獲得更多的理論關注。
本文力圖論證,即使與司法正義有所區別,鄉土正義自身也處于變化之中;鄉土正義的嬗變與現代法律系統之間存在緊密關聯。其中,鄉土糾紛“過程—事件”中多方主體的社會行動及其行為邏輯,演化出鄉村社會控制與“官方的正義系統”之間的復雜互動。同時,鄉土正義的嬗變意味著,現代法律規則已經開始嵌入鄉土秩序并內化為糾紛事實的結構要件,鄉村社會的秩序維系內生出對現代司法的需求。以糾紛個案為基礎,但并不局限于追究個案的細節;而是“以個案來展示影響一定社會內部之運動變化的因素、張力、機制與邏輯”。本文以糾紛社會文本中的秩序結構及其變動為問題意識來源,力圖以糾紛事實及其解決過程——不一定是司法過程為基礎,提煉“鄉土正義”的經驗命題,展示并分析與鄉土正義相關的社會治理法治化問題,揭示鄉土正義嬗變的社會構成,從鄉村社會控制機制變動的角度,解釋鄉土正義的嬗變過程,在此基礎上,對鄉村秩序的主導理論給予討論和回應。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是法律經驗研究機制分析方法的一次嘗試,試圖在糾紛事實、鄉村社會控制機制和基層行政系統等諸多經驗環節中建立鄉土正義的意涵、嬗變與鄉土正義系統之間的因果鏈條。在具體解釋方法上,本文對糾紛事實中的社會行動者和基層社會的秩序——治理結構的假設也都是經驗性的而非形式化的。在糾紛社會文本的展開中,本文借用人類學中“延伸個案”的方法,使糾紛事實及其解決的經驗片段豐富和完整。對糾紛事實的重視,源于糾紛解決研究的“過程分析”理論。這種理論認為,由于糾紛解決的制度研究“把注意力集中在給社會相互作用過程以方向性并將其定型化的種種規范、制度及其抽象化上,結果往往容易忽略現實中使這些規范、制度運作的個人”,因而需要“把焦點對準糾紛過程中的個人,把規定他們行動的種種具體因素仔細地剖析出來”。在經驗捕獲過程中,將社會學調研方法的觸角伸入村莊糾紛史、鄉村治理機制、村莊社會權力結構、鄉鎮治理等諸多方面。
二、糾紛社會文本中的鄉土正義經緯
(一)糾紛社會文本及其展開
這里首先提供兩個在中國中部某省農村采集到的糾紛社會文本。在嚴格的司法研究看來,這兩起社會糾紛類似于“糾紛金字塔理論”所描述的處于糾紛解決層級最低端的日常糾紛;但就本文的行文重心而言,日常生活中的“社會冤情”卻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以下是其中一起鄉村糾紛的事實概述:
2015年某日清晨,村民王貴春正在放養羊群,其中的兩只小羊仔跑到村民“青楞”家的花生地里。當時花生已經基本收割完成,小羊仔吃了“青楞”地里的幾斤花生。“青楞”發現后,當著王貴春的面對小羊拳打腳踢,將小羊的頭捏在手里相互對撞,并最終將小羊打死。緊接著,“青楞”便開始毆打王貴春,并破口大罵,同時指責王貴春的丈夫胡光寶去年沒有給其使用堰塘的水。王貴春回來后非常生氣,但并未對丈夫講述自己的遭遇。到了中午,吃過飯后,王貴春對丈夫胡光寶說:“你趕緊睡覺,我要去收花生。”待丈夫睡下,過了幾分鐘,突然女婿打來電話,說王貴春不久前打來電話,交代了存折和家里的各種事情,擔心王貴春心里想不開。胡光寶立即起床找妻子,發現妻子在家中的存儲室里上吊。后來,王貴春立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脫離生命危險。
我們最早接觸到這起糾紛是在當地鄉鎮的派出所,當時胡光寶來派出所請求民警給予幫助,但是派出所的所長和干警都表示王貴春的自殺與這起糾紛無關,并建議胡光寶向律師咨詢或委托熟人打聽相關法律規定。根據胡光寶的回憶,在糾紛發生的當日上午,“青楞”曾過來賠禮道歉,當時胡光寶并不知道小羊羔被打死和妻子被打罵的事實,便接受了“青楞”的道歉。王貴春被搶救過來后,依然“氣的不行”,覺得“青楞”當著自己的面打死小羊仔并罵人,是莫大的侮辱。經過妻子的一番訴苦,胡光寶這才知曉事情的原委。
頗有意味的是,通過對村莊糾紛史的回溯,我們發現了一起與上面這起十分類似的糾紛:
“青楞”特別喜歡欺負村里的老實人,自己喂的牛經常吃別人家的莊稼,還死不認賬。2004年,青楞”家喂養的狗咬死了張新富的羊,張新富年紀較大,前去講理,結果“青楞”死活不承認狗是自己的。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誣陷“青楞”,張新富跪立在“青楞”家門前“賭咒”,“青楞”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坐在自家房間里與兒子喝酒聊天。烈日當頭,不料張新富突發腦溢血身亡。為了及時解決糾紛,防止門頭鬧事,村干部請來派出所的民警調解糾紛,“青楞”最終向張新富的家屬賠償了3000元。
通過比較發現,這兩起相隔十余年的糾紛存在諸多相似(表1)。
以下從糾紛事實、糾紛解決主體構成、糾紛結果對上述糾紛予以初步比較:
第一,糾紛事實的異同。這兩起都是由于牲畜侵害莊稼而引發的糾紛,而且“青楞”都是當事人之一。不同之處在于,“狗咬羊”案中的侵害人“青楞”,是“羊吃花生”案中的受害人;“狗咬羊”案中“青楞”不僅沒有承認錯誤,反而導致受害人的意外死亡,而“羊吃花生”案中的“青楞”在保護自己的莊稼時顯然行為過于激烈,違反了牲畜侵害莊稼糾紛解決的鄉土規范,不僅構成了對王貴春的侵犯并引發了王貴春的自殺行為。
第二,受害方社會地位差異懸殊。“狗咬羊”案中,張新富是村里典型的老實人,老實人在熟人社會里向來循規蹈矩,做事低調,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大多忍氣吞聲。“青楞”明明欺負了自己,卻只能采用“賭咒”的方式來主張公道。“羊吃花生”案中,王貴春一家屬于村里的門頭大戶,而且是經濟能人,卻受了“青楞”的“大氣”,差點家破人亡。
第三,糾紛解決主體構成的反差。“狗咬羊”案中,糾紛解決主體呈現出多元化,門頭權威、村干部、警察都參與到糾紛解決之中。正是由于糾紛解決資源的豐富,才使得在當時看來頗為困難的糾紛最終得以解決;而“羊吃花生”案中,門頭權威沒有出面,村干部的調解流于表象,派出所依照法律規定不予理會,以至于兄弟多門頭強的胡光寶只能依靠自己的個人能力去解決糾紛。
第四,糾紛解決結果大相徑庭。“狗咬羊”案中,張新富死亡的冤屈得以昭雪,盡管沒有獲得身體上的懲罰,但“青楞”賠償給死者家屬的3000元錢也許更能解決實際問題;而“羊吃花生”案中,王貴春雖然最終被搶救過來,但從情理上講,王貴春因“青楞”而自殺,搶救花費不少,“青楞”卻始終沒有以實際行動來表示歉意。可以預測,如果胡光寶自己咽不下這口氣,很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最終胡光寶反而需要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胡光寶選擇司法救濟,法院可能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司法調解或判決,這樣胡光寶不僅無法出氣,最后的執行也將是個難題。
(二)鄉土社會秩序的正義經緯
以下將剖析糾紛事實中涉及鄉村內生秩序的關鍵性經驗線索,從糾紛社會文本中提煉出鄉村秩序的正義經緯,即關于鄉土正義的相關社會規范,為理解糾紛主體的社會行動提供基礎。
1.牲畜越界問題處置的社會規范
從上述糾紛社會文本來看,兩起糾紛的發生均源于牲畜對莊稼的侵害。這種糾紛屬于日常生活瑣事中的糾紛,一般發現牲畜侵害了自己的莊稼,村民大多不會有過激行為。鄉村社會中總是存在一定的容忍度,只要不觸犯底線,大家便可相安無事。美國牧民解決牲畜的越界糾紛也大體如此,“鄰人之間要合作”構成了這類糾紛化解的主導性規范。牲畜侵害莊稼糾紛的主流解決方式是容忍,直接的暴力手段顯然很難適用于這類糾紛的解決。從上述糾紛事實可以看出,無論是“青楞”在“狗咬羊”案中置之不理的耍賴行為,還是在“羊吃花生”案中的侵犯行為,均違反了牲畜越界問題處置的社會規范,屬于熟人社會中的走極端行為。
2.村莊秩序的強弱法則
在村莊社會中,強弱法則是情、理、法之外的另一種秩序規則。尤其是在北方村莊,門戶林立,大戶意味著人多、力量大、不可欺;反之,小門小戶更加容易受欺負。不過,村莊秩序中的平衡法則是大戶不能任意欺負小戶,小戶則要守規矩不要挑戰大戶的權威而且需攀附大戶。通常,大戶小戶之間沾親帶故,一番盤根錯節之后,強弱關系也就沒那么顯現。不過,鄉村干部一般都在大戶中產生,從大戶中成長起來的鄉村體制精英需要在公共層面主持鄉土正義,而不能一味偏袒自己人。
費孝通的差序格局所指的主要是以傳統倫理為基礎的以個人為中心向四周差等有序地擴展開的圈子。當代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的變化在于,傳統的公共性規則逐漸被個體居主導地位的新規則所取代,社會分層加劇引起的層級結構嵌入農民的交往體系,鄉村社會呈現出立體的“中心—邊緣”秩序。 “青楞”是村莊社會中的邊緣人。“青楞”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屬于不參與村莊社會生活的“絕交戶”,這種門戶早已進入“社區性死亡”。“青楞”獨門獨戶,一家父子二人,平時行為怪誕,與村民幾乎絕交,不僅不走人情,而且時常主動干擾他人生產生活甚至是侵害他人利益,可謂村中公害。由于“青楞”平時歪頭歪腦,總是做出不符合常理的行為,暗中也經常遭到村民們的暴力懲罰。“青楞”在“狗咬羊”案中對責任極力推脫,是典型的欺負老實人的舉動,加上“青楞”是個釘子戶,村干部無奈之下只能借助國家權力來恢復鄉村秩序。
3.用水糾紛與社區報復
在“羊吃花生”案中,“青楞”之所以打死小羊并咒罵、毆打王貴春,主要是因為“青楞”和胡光寶之間發生過用水糾紛。原來,胡光寶承包了“青楞”所在村民小組的兩處堰塘養魚,這兩處堰塘高低相連,其中地勢較高的堰塘專門用來養魚,這個堰塘所存儲的水需要經過從地勢較低的堰塘里提灌,而地勢較低的堰塘不僅用于養魚還用于農業生產灌溉。在糾紛發生前,“青楞”曾向胡光寶提出用水要求并明確表示要用地勢高的那口堰,胡光寶覺得這屬于無理要求遂未答應,“青楞”便懷恨在心。于是,“青楞”偶然發現王貴春放羊,便抓住小羊羔侵入自己花生地的機會對胡光寶進行報復。如此,由牲畜侵害莊稼產生的糾紛中,實際上嵌套著一起農田水利的紛爭,發生于牲畜侵害現場的糾紛事實構成了用水糾紛解決的手段。
4.生活“奔頭”與農民因“氣”自縊
一個耐人尋味的事實是王貴春的自殺。“氣”是“人們在村莊生活中,未能達到期待的常識性正義衡平感覺時,針對相關人和事所生發的一種激烈情感”。王貴春的“氣”首先源于“青楞”對小羊羔所采取的殘忍處理方式。這種行為具有儀式性,小羊羔在侵犯現場成為王貴春的替身,對王貴春的攻擊就是對自己全家人的無情進攻,因而在村莊語境中,“青楞”的行為構成了侵害程度極高的復仇行為。通過語言和身體上的暴力侵害,“青楞”引發出王貴春正義衡平感的嚴重缺失。在王貴春看來,作為邊緣人的“青楞”居然敢于挑戰胡家的地位,“活著憋屈,不如死了有志氣”。實際上,“活著憋屈”就是生活沒了“奔頭”。作為村中大戶,受到“青楞”的欺負而無法找回鄉土正義,王貴春深刻地體驗到生活“奔頭”落空的失敗感和挫折感。
三、鄉土正義命題的展開
現代司法正義講究“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這種格式化、標準化的規則之治所力圖維護的是抽象的法律權利和規則利益。這種現代司法的理想型被韋伯形象地描述為“法的自動販賣機”。實際上,現代司法實踐遠未實現法的形式理性化,正如蘇力所分析的,如果糾紛事實本身無法實現社會格式化,那么格式化的基層司法也注定要糾纏于事實與法律之間。尚未完全格式化的司法實踐并無法與鄉土正義本土利益訴求完全對接。鄉土正義的供給很大程度上需要在由國家制定法所容納的社會規范體系中提供保障。“青楞”在“狗咬羊”案中對張新富的置之不理和在“羊吃花生”案中以牲畜侵害莊稼為借口公然發起的極端報復行為,都有違鄉土正義;而在這些糾紛中事實上遭受侵害的村民,他們的利益是無法格式化為法律權益的。
結合以上分析,本文暫且將鄉土正義界定為以社會強弱關系結構為基礎,以中心—邊緣秩序為底線,以正義衡平感為社會意識形態的地方性正義。鄉土正義本質上是建立于人情、面子、勢力等本土生活情境之中的微觀正義,“是地方性知識的集合形式,是自發的本土文化的倫理道德之凝練”。生活在鄉村社會中的個體,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在所難免,糾紛解決所遵循的規范并非是非之斷,而是在鄉土社會關系中自然形成的利益平衡機制。以下將結合糾紛社會文本,展現鄉土正義的相關命題。
(一)鄉土正義受損的“表達—恢復”機制
鄉土正義并非抽象的法律權利正義,“賭咒”和“氣”都是一種正義受損的社會表達機制。“賭咒”是一種通過采取對自己利益有損的方式來爭取社會正義的方式,而“氣”是正義喪失后的心理情感狀態,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情緒。“賭咒”“氣”和鄉土正義互為表里,其中“氣”的發生可能是由于鄉土正義的喪失,而鄉土正義的恢復則伴隨著“氣”的消解。作為一種發誓的形式,“賭咒”的最終目的是實現正義心證,而“氣”只有得到排解和宣泄,正義才算獲得伸張。
由于是對自己利益的傷害,在客觀上,張新富的“賭咒”行為一般會帶來正義恢復的社會后果,“狗咬羊”案中張新富的死亡屬于意外,恰好也是這一點,才更加證明了“青楞”的錯誤。對于“氣”,暴力懲罰具有恢復正義的功能。在本文的糾紛中,鄉土正義的找尋需要通過懲罰“青楞”以出氣的方式才能實現。按照鄉村秩序的一貫邏輯,“青楞”是邊緣人而王貴春一家是大戶,“青楞”一般不會挑戰大戶。如果大戶受到了“青楞”的挑戰,通常會通過暴力懲罰的方式出氣,以獲得“常識性的正義衡平感覺”。如果能夠將“青楞”暴打一頓,王貴春的“氣”也就消了,村莊的強弱法則與“中心—邊緣”秩序也得到了維持。
按照傳統鄉土社會行動的邏輯,“氣”是“中國人在人情社會中擺脫生活困境、追求社會尊嚴和實現道德人格的社會行動的根本促動力”。其中“以忍御氣”即相互容忍是主流行為,而“以氣立人”即忍無可忍情形下“為承認而斗爭”的“活氣的邏輯”屬于補充行為。“青楞”也欺負到頭上來,以后沒法在村里活,“路越活越窄”,這才是王貴春生“氣”的根源。王貴春的自殺顯然將“青楞”的行為提升到村莊社會的公共輿論平臺上,村民自然會將自殺行為和“青楞”的侵害行為結合起來。盡管王貴春的自殺無法為自己伸張正義,但自殺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氣”的迸發,在村莊語境中屬于“有志氣”的表現。無論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王春貴都通過對鄉村社會中“承認的政治”的追求,為自己的家庭挽回了顏面。
(二)鄉土正義觀的文化競合
王貴春知道,如果丈夫動手打人,按照現在的法律,法律責任是逃不了的,“萬一打出問題,丈夫甚至有可能被判刑”。進一步,萬一丈夫打了人,“‘青楞’狠心伺機報復,向魚塘里下毒,以后家里的經濟也毀了”。也就是說,王貴春并非欠缺“基礎性知識”的“挑戰性法盲”,而是無法使心中的“氣”按照常規的方式排泄出來,于是“氣不過”,激動之下,便選擇了自殺。
王貴春的“氣”與“自殺”不僅能夠從本土社會行為理論中獲得解釋,需要放置于社會文化變遷的結構中進行理解。美國社會學家奧格本最早提出“文化墮距”的概念,用以說明社會變遷中社會各部分變化不一致而產生的種種問題。一般來說,制度首先會發生變遷或變遷的速度稍快,其次是民風民德的變遷,最慢的是價值觀念的變遷。王貴春的自殺行為包含了對生活利益的理性衡量。這可以視之為鄉土利益與現代司法規則的文化競合,鄉土糾紛中的這種文化競合也屬于文化墮距的一種形態:鄉土正義的獨特利益訴求和司法正義規則之間發生激烈沖突,并嵌入糾紛事實的結構之中。
顯然,王貴春并非不知國家法律為何,自己的丈夫在知曉糾紛真相后以私暴力懲罰“青楞”而需要擔負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成為她隱匿糾紛事實的主要原因。但是,王貴春無法真正在內心接受“青楞”對自己家庭的侵犯;相反,作為家庭女性成員的王貴春受到了巨大的情感沖擊,感覺自己幾乎無法在村莊里活下去。擺在王貴春面前的是一種兩難選擇:如果告訴丈夫,自己的“氣”會消除一些,可基于暴力懲罰之上的國家刑事法律規則,丈夫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全家將遭遇“青楞”新一輪的報復;如果選擇隱忍,按照鄉村社會的邏輯,自己就只能一直隱忍下去,而對于王貴春而言,村莊生活將變得毫無意義,家庭生活的安全感將很難重新樹立,由此而生產出的“氣”如果無處發泄,王貴春將生不如死。
(三)鄉土正義的供給體系
按照鄉村司法理論,在鄉村法治中承擔一定司法功能的組織大體可納入鄉村司法的范疇,其中大致可分為基層法官的司法和鄉村干部的司法。鄉土正義的供給體系主要是指,能夠為村民主張鄉土利益促進糾紛解決的社會控制層級系統,大體包含內生自發型、內生體制型和基層官僚型三種類型,分別對應的糾紛解決主體是民間權威、村干部和國家機關。
如果恢復鄉土正義受損的社會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社會糾紛的解決便依賴鄉土正義的供給體系。門頭勢力是最初級的正義供給體系,一旦門頭內或門頭之間出現糾紛,門頭中的權威人物都能夠說得上話。在“狗咬羊”案中,民間權威積極參與其中,為糾紛的順利解決提供一臂之力。村民之所以服膺于民間權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村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民間權威。民間權威具有文化權力優勢,能夠不斷累積面子和權威。但現在民間權威日益瓦解,門頭中有臉面的人物不樂意出面解決糾紛,“原生型權威”的式微使得初級正義供給體系瓦解失效。
村干部的權威很大程度上來源于體制性身份。農業稅費時期的村干部能夠利用體制性身份解決農業生產的公共品供給問題,村干部和農民之間存在體制性的依賴關系。農業稅取消后,村干部開始向公共服務者轉型,村干部在村莊社會中的權威開始快速下降,現在已經喪失了昔日解決糾紛的能力。鄉鎮政府也是重要的正義供給體系。廣義上的鄉鎮機關包括司法所、派出所,鄉鎮干部之所以曾經能夠解決糾紛,主要緣于村民對國家權力的敬畏。農業稅費取消后,基層政權開始“懸浮化”,鄉鎮政府的權威不斷下降。國家要求鄉鎮政府依法行政,鄉鎮政府的糾紛解決開始走向法制化軌道,很難有效回應鄉土正義的獨特利益訴求。
四、鄉土正義嬗變與正義系統的結構轉型
(一)鄉土正義的嬗變
盡管鄉土正義沒有司法正義那般可以轉譯為法律條文,但對于村民來說,鄉土正義不僅真實,而且其往往意味著比法律正義更重要的特殊“權利”。本文的糾紛社會文本展示出的實際上是一種處于嬗變階段的鄉土秩序及其中鄉土正義的面貌。嬗變中的鄉土正義包含兩個層面的特征:一是鄉土正義具有整合性。鄉土利益和現代規則體系下的糾紛利益被共同整合進鄉土正義中。從這方面來看,社會轉型期的鄉土正義本身是一種混合型正義觀;二是鄉土正義具有現代性。鄉土正義的現代性是指在鄉土正義的整合結構中,現代規則開始逐步占據主導地位,現代司法正義的規則價值已經融入原有的傳統鄉土正義的內核之中。鄉土正義的復雜結構是深度轉型中的鄉土社會所展露出來的獨有秩序面向,通過對鄉土正義的追究,可以獲取解讀鄉村社會秩序變遷的鑰匙。鄉土正義的嬗變至少包含鄉土利益意涵、鄉土正義基準和司法需求三個方面。
1.鄉土利益的權利化
鄉土糾紛的事實構成中,鄉土利益正在不斷權利化。從法社會學原理來看,秩序與規則所維護的東西就是法利益,鄉土利益自然也是一種民間法意義上的法利益。將鄉土利益與法律權利對立,是一種國家中心主義法律觀的產物。廣義地看,鄉土利益本身也是一種獨特的“權利”。只是,在現代社會,國家制定法占據主導地位,尤其是“送法下鄉”的不斷深入,民間法已經龜縮到“鄉規民約”的地步,幾乎再難在大部分村莊發揮重要的秩序維系作用。在鄉村社會內部的日常沖突中,侵犯、侵害的說法是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社會糾紛經歷過國家法律系統后,侵犯和侵害就只被轉化為侵權問題。村民想要主張自己的利益,需要經過與侵權有關的法律系統的轉譯。正是如此,盡管糾紛主體最后得到的不一定是最初所想要的,但在司法過程中,鄉土利益開始不斷權利化,胡光寶為妻子所主張的只可能是財產受損、人身受損之后的民事賠償,而不再可能是生存空間壓縮、社會地位下降之后本土利益的恢復。
2.鄉土正義基準的混融化
鄉土正義的基準在于鄉土利益的維護,但社會轉型期的鄉土正義的結構并不單一,鄉土利益的權力化,使得鄉土正義的意涵不斷混融化。鄉土正義混融化并不意味著多種正義觀的完全整合,具有傳統性的本土正義觀和具有現代性的法律正義觀共同存在,兩種正義觀都在鄉村中具有經驗基礎和適用群體,并且在特定的社會沖突中發生競爭甚至出現緊張的交織局面。從社會變遷來看,這種正義混融的特征是情、理與法、利之間的張力導致的,這種獨特的狀況可以視為鄉土利益在鄉村秩序層面的競合。鄉土正義的混融而非融貫,使得秩序結構紊亂不堪。村莊社會中的強弱法則和中心—邊緣秩序具有根本性,邊緣人的崛起,對鄉村秩序的顛覆效應是巨大的。“羊吃花生”案發生后,村莊輿論一時議論紛紛,村民都覺得要對“青楞”予以嚴懲,但誰都知道“誰動手誰坐牢”的規矩。自殺行為將這種鄉村秩序的變動演化為公共事件,一旦“青楞”最終逍遙“法”外,那么村莊秩序結構的松動將更加嚴重。舊有規則的打破成為必然,而新規則的建立卻非輕而易舉。
3.鄉村秩序需求的司法化
鄉土正義是一種混合正義,情、理、法、利都被包含其中。一旦鄉土利益權利化,鄉土正義的基準不斷具有現代規則的內涵,鄉村秩序需求也開始司法化。秩序需求司法化的狀態并非單向度,鄉土正義的主張在初始階段主要以“秋菊的困惑”居多,后來隨著鄉土秩序的變動,鄉土利益逐漸被現代法律權利所俘獲。鄉村秩序需求司法化是現代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相互強化的結果,司法裁判過程同時是生產司法化鄉村秩序需求的過程。在現代司法系統那里,與“法”和“利”相關的利益訴求在司法渠道中將被不斷放大,而偏向“情”和“理”的利益表達將不斷被壓縮。進一步,從司法系統那里傳達出來的信息將通過司法調解、法庭訴訟甚至是具體的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文書送達等法律環節傳遞到鄉村社會中,進而重塑鄉土社會的秩序觀。
(二)鄉土正義供給系統的結構轉型
鄉土嬗變帶來的秩序變動需要放置于正義系統的結構轉型中理解。鄉村秩序的變動導致內生自發型鄉土正義供給體系的坍塌,而內生體制型鄉土正義供給體系解決糾紛的能力日益萎靡,鄉村社會的糾紛開始大量溢出涌入基層官僚型鄉土正義供給環節。基層官僚鄉土正義供給體系不僅需要承接大量社會糾紛,同時需要響應國家的行政規范化、治理法治化要求,最終呈現出鄉村內部秩序控制機制瓦解、基層官僚鄉土正義供給體系日益科層化、鄉土正義供給乏力的整體格局。在這種宏觀結構轉型的背景下,鄉村糾紛中的特定利益訴求缺乏滿足渠道,鄉土正義的供給面臨特定的無解難題。
1.鄉村“力治”秩序的消解
鄉土正義不僅包含了獨特的鄉土利益訴求,而且具有復雜的秩序結構基礎。在鄉村社會,暴力通過宗派或門頭勢力展現出來,通過比較門頭勢力的大小,就能夠決定自身在村莊中的強弱格局。內生秩序中最為顯著的變動是長老權威的式微和村莊“力治”的消解。
在本文的糾紛社會文本中,作為社會邊緣人的“青楞”是相對穩定的秩序變量。“社會邊緣者的行為更有可能從一開始就被界定為犯罪或違法”“不論什么地方出了差錯,那些處于社會生活邊緣的人都更可能受到指責”。 “青楞”在村莊中不勝枚舉的越軌行為如隨口罵人、任由牲畜侵害他人莊稼、在村民的堰塘里洗澡等,一般都會受到暴力的懲罰。按照是否遵循規范和是否被他人視為越軌行為兩個維度,越軌行為可分為順從行為、純粹越軌、被錯判的越軌行為和秘密越軌行為四種類型。在暴力興盛時期,“青楞”的這種“純粹越軌”會遭遇暴力懲罰。作為社會文化的邊緣者,時常最先感知到社會秩序的變動,甚至可能成為率先向秩序中心發起沖擊的社會行動者。“青楞”的報復行為就是對式微的門頭勢力的反擊。
隨著村莊邊界的不斷開放,外出務工人口不斷增加,農民的經濟理性占據主導地位,人口接觸密度的降低和門頭團結度的減弱,都導致暴力無法構成村莊內生秩序的基礎。暴力規則的消解不僅源于內生秩序基礎的變動,而且源于國家權力對鄉村暴力的監控和懲罰。在十多年前,鄉村社會中斗架極為正常,派出所一般不予理會。現在只要一動拳頭,村民就會報警。“有多少錢才能打多大的架”,派出所的介入使得村民都不再依靠暴力解決問題,村莊社會秩序的文明程度提高了很多。暴力原本是村莊內部的一種秩序維系機制,尤其是對村莊中的邊緣人或越軌者具有懲罰功能。現在暴力的社會基礎瓦解,國家權力實現了對私人暴力的有效規訓。那么,邊緣人的越軌行為就很難得到鄉土社會控制機制的懲罰。
2.警察權威在正義供給中的退場
暴力秩序的消解并不一定意味著越軌行為的不受控制。在鄉村社會內生秩序變動過程中,警察權威構成了基層糾紛解決系統中的重要環節。派出所的警察權威填補了秩序真空,發揮了重要的社會控制功能。警察權力運作的規范化使得警察參與調解制度逐步從權威型調解向合意型調解演變,警察調解的范圍不斷增加。警察調解的法律實踐顯示,警察調解制度的規范化導致了派出所對鄉土糾紛調解能力的下降。十多年前,村民好酒,民風剽悍,村民打架成風。打架過后,只要“掂框兒”過去送點雞蛋、煙酒,事情就解決了,關系尚能恢復。當時警察主要發揮著協調而非執法的角色,警察調解糾紛主要是借助自身國家暴力機關的權威,而非具體的警察調解法律制度規定。在2004年的“狗咬羊”案中,“青楞”的行為屬于欺負老實人,村干部為了息事寧人,才請派出所下鄉解決糾紛。按照當時的經濟水平,3000元是一筆不小的賠償。這對于“青楞”來說是較大的賠償,而且張新富屬于意外死亡,按照法律規定“青楞”并不需要承擔責任。由于當時警務規范化程度低,派出所權威很高,為了實現較好的社會效果,民警利用自己的大蓋帽威脅“青楞”,將“青楞”的行為和老人的死亡關聯起來,同時村委會和兩邊的熟人都做思想工作,最終能夠使其接受同意賠償。
現在當地鄉鎮派出所警力嚴重不足。由于基層警務需要承擔大量的人口管理事務,兩勞釋放人員、精神病人、重點信訪人員都屬于基層警務的職責內容。警察執法在村莊社會中的重點是鄉村治安,解決糾紛只是派出所功能的一部分。在“羊吃花生”案中,“青楞”故意制造糾紛以報復自己用水不得。“青楞”侵犯的對象是村里的門頭大戶,“青楞”知道現在不能用拳頭解決問題,于是才敢公然挑戰權威勢力。按理,“青楞”的行為應該受到制裁,但村干部的調解無法解決問題,而派出所嚴格依法辦事,也不再理會警務職責之外的鄉土利益訴求。
3.基層行政調解的科層化
近年來,基層政府的行政不斷規范化,不屬于直接由鄉鎮政府管理的專業機構的行政壁壘不斷增加,司法所、派出所的職業性開始凸顯出來。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很早便開始啟動。1996年,司法部出臺《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制度化、規范化建設,要指導、幫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內部管理運作機制和廉政自律機制,實行司法所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幫助落實司法所經費保障、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備”。司法所建設的規范化在糾紛解決中著重強調程序規范化,而非解決糾紛能力建設。司法所糾紛解決機制的程式化帶來的是社會矛盾大量積壓,無力回應鄉村社會秩序需求。2000年,“兩所分離”后,當地的司法所僅有一名由鄉鎮政府干部兼任的司法助理員,人手嚴重不足;在糾紛解決中,司法所也不再堅持群眾路線,而是越來越科層化。
五、總結及討論
鄉土正義是把握鄉村社會法律秩序的重要窗口。本文力圖管中窺豹,以糾紛社會文本為切口,著重討論鄉土正義命題及其嬗變背后的社會秩序問題,以下是一個初步的總結與討論。
1.鄉土正義意涵的流變
以費孝通的“鄉土中國”理想類型為基礎,鄉土正義在學理上大多被理解為與現代法律正義相對應的本土利益訴求的集合。蘇力早年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以本土法律資源來反思強大的現代法制建設方案,而對鄉土正義的分析主要是反思性的,其解構的主要對象是法律移植主義或法制本本主義。本文的研究顯示,鄉土正義這一概念的經驗基礎具有流動性,鄉土正義的意涵及其經驗結構正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鄉村社會中的本土正義觀及其社會規范體系尚具有鮮明的傳統面向,而現今的鄉土正義已經開始向法律規范體系不斷靠近,原有的鄉村正義衡平感被不斷打破,而正義的恢復機制顯然并未建立;在社會秩序結構層面,鄉土利益很難通過本土的社會控制機制得以維護,鄉村秩序需求整體上已經開始司法化。
2.農民法律意識的工具主義
基于對法律人類學新整體主義認識論反思視角下的再反思,秉持舊整體主義法律認識論的“結構混亂”所指稱的是,“當前鄉村社會內部村莊兩套甚至多套正義觀和價值系統,它們互相沖突卻能在鄉村社會找到村莊的基礎”。顯然,中國農民的法律意識并非從整體上構成現代法制知識體系的對反,農民對待法律知識的態度是曖昧不清的,甚至是高度工具主義的。一旦現代法律規則開始在鄉土社會扎下根,區別于國家主義法制觀的“本土情境”顯然面臨說服力和解釋力的不足。
然而,與“法律的語言混亂”相類似的是,“結構混亂”對鄉村社會秩序的觀察視角依然是解讀式的,只是相比之下,其對農村法律現象的描述力之所以更深刻,解釋力更強,這是因為其對農村社會經驗的把握是全景式的,其解讀視角是結構—功能主義的。西方法律人類學理論曾將人的法律意識區分為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對抗法律三種類型。在我國鄉土社會的秩序語境中,對待法律的不同態度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和不同的糾紛解決場景中發生。總體而言,“利用法律”構成了當前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的主導類型。本文糾紛社會文本中的農民王貴春不僅具備了基本的法律知識,而且能夠根據村莊社會結構的變化來預測相關的法律后果和社會后果,進而在糾紛解決中采用相關的策略行為。王貴春的丈夫胡光寶在糾紛處理中的態度更加務實,妻子身體、精神以及家庭財產的受損都是次要的,而為了挽救妻子而支出的醫療費才是其最為關心的現實利益。中國農民在糾紛解決中對法律系統的利用實際上充斥著工具理性的面向。
3.鄉土正義供給系統結構的扁平化
在民事糾紛解決的途徑選擇研究中,當代法律社會學者曾歸納出三種因果關系機制,分別是因特定群體遭遇特定類型糾紛而決定的糾紛解決路徑、基于特定的主觀合法性認同而產生的糾紛解決路徑選擇偏好和基于理性選擇、有效性計算而形成的糾紛解決選擇方案。
在農民力圖接近正義的過程中,法律系統已經并不陌生,盡管大多數民事糾紛主要依靠基層糾紛解決系統來供給正義,但政府部門和人民法院顯然也成為農民理性自主選擇糾紛解決工具箱中的維權武器之一。就本文深度分析的糾紛社會文本而言,“青楞”的行為盡管涉及社會治安問題,但糾紛事實的主體依然是民事的,動手打人也很難和暴力犯罪直接掛鉤。對于王貴春一家而言,不同糾紛解決系統實際上是平行的,法律系統距離的遠近已經不是農村社會糾紛解決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對于中國農民而言,“糾紛寶塔理論”所刻畫的由下至上的糾紛解決層級結構并非是一個需要“攀爬”的實體,而是一個可以靈活選擇而跳躍達至的扁平結構。鄉土正義系統是糾紛解決過程中以農民的法律資源選擇為主的法律秩序公共品集合體。就本文的分析所及,鄉土正義供給系統看似具有層級性,但在農民進行法律資源選擇的過程中,正義系統中的部件結構卻是扁平化的,農民既可以找村干部調解糾紛,也可以向派出所尋求幫助,也可以綜合利用鄉鎮政府的熟人關系網絡來促成糾紛的解決。
4.良序鄉土社會的法治困境
在傳統時期,鄉土社會固然是良序的:鄉土正義本身蘊含著一套社會規范體系,具有鄉村社會范圍內的本土公共性,構成了一個良序的村落共同體的基本憲章。只是,社會結構轉型所帶來的村莊社會的巨變使得原有的鄉土正義系統面目全非,鄉土正義嬗變所帶來的秩序變動將產出諸多不良社會后果:第一,社會生活預期縮短。村民的生活預期的長短是測量鄉村秩序結構的基礎性社會指標,社會生活預期的縮短將改變村民對生活利益的態度,進而影響到生活行為的選擇。第二,部分社會群體利益受損。社會邊緣力量對中心秩序的沖擊,必然會導致部分社會群體利益無法獲得正義保障。隨著社會轉型期的完成,傳統鄉土正義體系中的某些特定利益將遭到摒棄,這個過程將成為不可避免的鄉土正義嬗變之痛。第三,鄉村秩序的波動不安。鄉村社會的秩序需求同時具有本土秩序和現代秩序兩重性。在秩序變動之時,村莊社會的秩序期待將主要由國家提供的法律規則公共品來補充,但是在“迎法下鄉”時代,鄉村社會的秩序真空中甚至存在大量的灰色治理地帶。一旦鄉土秩序兼具本土、現代與灰色多重面向,實際的社會秩序必然更加波動不安。
作者簡介:印子,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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