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農民群體的異質化特征在不斷增強,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深刻理解農民分化現象。本文在辨析農民和農民分化概念的基礎上, 指出在經濟學維度, 要素配置方式是分析我國農民分化的恰當切入點。依據要素配置方式, 可以將我國農民劃分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五種類型。這種類型分化是農民個體差異性與制度變革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我國農民分化在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也加劇了農村內部的經濟不平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注意從農民分化中引申的理論和政策含義, 在理論層面要形成耦合本土化特征的城鄉關系分析框架, 在實踐層面要著力提高涉農政策的系統性、瞄準性和針對性。
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的市場化體制轉型不僅導致了經濟總量的持續高速增長, 而且伴隨著經濟系統中不同組成部分的結構動態變遷。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 中國長期以來存在著城鄉之間的二元結構特征, 在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 導源于商品流動性的提高和要素再配置功能的增強, 我國城鄉兩大部門的經濟社會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 這種變化同時伴隨著農村內部不同成員的行為方式轉變。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 我國農村的農民群體在職業選擇、收入來源、消費方式等方面的均齊化特征在不斷減弱, 異質性特征在持續增強。農民越來越成為一個由不同類型行為主體構成并相互產生作用的“組合體”, 將農民視為同質化概念并據此認識中國“三農”問題和城鄉融合問題正面臨著重大挑戰。考慮到發展經濟學的二元結構理論通常假設農村內部是均質的, 則中國農民的分化特征為檢視和深化已有經濟理論提供了實踐素材。
更值得強調的是, 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需要集中回應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 并在建成現代化經濟體系中強調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布的“一號文件”更是詳細闡述了新時代我國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主要思路。鄉村振興戰略是我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背景下, 圍繞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城鄉融合發展命題而做出的基本戰略部署。在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 農民是鄉村振興戰略的主要實施者、推動者和獲益者。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不能寄希望于單向度的政府行政力量, 而需要將激發農民的活力、創新力作為根本立足點, 而激發農民的活力和創新力首先需要理解農民概念的變遷及其結果。就此而言, 探究現階段我國農民分化的表征、發生機制及客觀效應, 對基于本土化實踐深刻認識二元結構理論具有重大作用, 對中國立足農民的結構特征有效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也具有實踐價值。
一、農民以及農民分化內涵的再審視
從理論上說, 農民分化意味著農民群體內部從同質格局走向異質狀態, 它本質上屬于農民或農民發展問題。人猿相揖別之后, 導源于農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地位, 人類社會以及特定國家始終存在著認識和改造農業從業者———農民的問題。“研究農民問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 或者說農民研究的全部邏輯前提是:什么是農民?” (1) 問題的困難在于:人們在定義農民時往往面臨著巨大的認識分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在闡釋“農民” (peasants) 這個概念時寫道:“很少有哪個名詞像‘農民’這樣給農村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和經濟學家造成這么多的困難。什么是‘農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西歐、時間上只限于過去1000年內, 這一定義仍是個問題。”
農民定義的困難導源于其性質和特征的多面性。農民是一個包含經濟、社會、文化、政治以及地域特征的綜合概念, 從不同的概念出發可形成不同的農民概念。從社會學和政治學的角度出發, 秦暉 (2) 強調農民可被視為歷史一切時代的個體農業生產者;或被視為不發達社會、宗法式社會或“農業社會”的居民;或被視為特定生產關系中的一個階級。從經濟性質來看, 高帆 (3) 指出農民也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認識線索:以“恰亞諾夫—斯科特命題”為“道義小農”假說;以“舒爾茨—波普金命題”為基礎的“理性小農”假說。前者強調農戶的經濟活動具有區別于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行為的獨特性, 即生產主要是為了自身消費, 農戶在經營中特別突出風險規避;后者則認為農戶行為與其他微觀經濟主體不存在本質差異, 他們的行為方式也是追求約束條件下的收益最大化。與上述思路相區別, Ellis (4) 則關注到農戶面臨的市場不完全特征, 進而將農民定義為:“農民是主要從農業中獲得生活資料, 在農業生產中主要利用家庭勞動的農戶。農民部分地參與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產出市場。”中國是全球人口和地理規模絕世罕見的國家, 其農業發展和農民演化的歷史極為漫長, 這也導致農民概念的多維特征極為突出。在當代中國, 農民可以依據產業性質被定義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 也可以依據區域性質被定義為“居住在人口散落鄉村地區的社會成員”, 還可以依據戶籍性質被定義為“擁有農村戶籍的居民”。盡管這些概念存在著重疊和交叉部分, 但不同定義強調的側重點是有區別的。
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 農民的定義不僅需要考慮農民自身的特征, 而且需要考慮城鄉之間的差別, 即城市或市民提供了理解農民概念的一個“參照物”。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格局下, 我國城鄉之間不僅存在著以居民收入和消費差距為標度的二元經濟結構, 而且存在以居民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為標度的二元社會結構。基于此, 農民可以被寬泛地定義為“家庭居住在農村地區, 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 其基本公共服務獲取程度 (社會身份) 與城市居民存在明顯差距的居民”。在這個定義中, 農民的居住狀態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考察的, 這意味著家庭部分成員的非農化流轉并不改變其農民特征;同時, 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 意味著農民可以進入農業生產環節, 也可以進入農業的產前產后等產業鏈延伸環節, 且部分或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也不排除非農人口進入農村地區;社會身份與城市居民存在明顯落差意味著農民面臨的不是單純的收入和消費行為問題, 也是政府、市場和微觀主體之間權利結構變動的問題。在上述定義中, 居住狀態、產業特征和社會身份并不需要完全具備, 只要具備其中的某些特征就均應納入農民范疇, 這種較為寬泛的界定為人們理解中國的農民分化問題提供了一個切入點。
即使是針對農民這個特定的群體, 導源于具有共同性的制度因素以及不同農民的回應方式, 農民的分化總會發生, 這種分化自然成為農民研究的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Ellis (5) 就認為農民并不是農民社區內同樣的、同一的、具有同等地位和前景的所有農業家庭的組合。相反地, 農民社會“在任何地方總是具有多方面的內部層次” (1) , 農民內部的層次性必然與農民分化緊密相關。從社會學角度看, 鄭杭生 (2) 、劉洪仁 (3)、許恒周等 (4) 指出, 農民分化通常被定義為農民在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由原來承擔多種功能的單一社會地位發展為承擔單一功能的多種不同社會地位的過程。這種定義突出了農民分化在社會學意義上的兩個基本特征, 即功能的單一化以及地位的多樣化。換言之, 農民分化就是指農民這個群體在生產與生活方式中出現了從同質化向異質化的轉變。就具體表征而言, 劉洪仁 (5) 強調農民分化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農民以職業分化為主要特征的水平分化;另一種是農民因職業等不同而帶來的經濟收入差距的擴大, 以及由此帶來的政治和社會地位的垂直分化。此外, 還有文獻試圖分析農民分化的發生動力學, 這通常涉及社會分層機制分析。例如, 萬能和原新 (6) 指出農民分化應關注和研究的核心問題是:人們是如何被分配到社會分層系統的某個位置上的?有哪些因素影響到這一過程?是社會結構性因素還是個體特征在起決定性作用?是先賦性因素還是獲致性因素在發揮決定性作用?
新中國成立之后的較長時期, 我國農民群體的同質化特征極為顯著。經過1949~1953年的土地改革, 我國在1956年完成了針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與這種改造相伴隨, 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戶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導致農民具有明顯的同質化特征:農民主要從事植物栽培業或動物飼養業等單一農業;農民在集體統一組織和管理下開展生產活動;農民收入來自農業經營且具有平均主義特征;農民不能脫離所在的集體進行商品交易和要素再配置, 農民的勞動力和人口流動因戶籍制度而受到限制, 農民的農產品交易因市場管制而難以發生。然而, 1978年開始啟動改革開放戰略之后, 上述同質化格局出現松動, 進而催生了急速的異質化過程, 農民分化業已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特征事實。
依據我國農民分化的特征事實, 已有文獻研究了我國農民分化的形成動因, 例如:李憲寶和高強 (7) 、萬能和原新 (8) 強調農村改革、農村要素市場完善以及城鎮化工業化推進誘發了農民分化, 陳柏峰 (9) 認為土地流轉對農民分化有著重要影響, 李逸波和彭建強 (10) 則指出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共同對農民職業分化產生作用。文獻也研究了我國農民分化對農民土地退出意愿 (劉同山、牛立騰 (11) ) 、農房抵押貸款態度 (劉炎周等 (12) ) 、勞動者轉移行為 (秦雯 (13) ) 、耕地利用效率 (許恒周、郭玉燕、吳冠岑 (14) ) 、農地土地流轉意愿 (許恒周、石淑芹 (15) ) 、地區經濟增長 (張茗朝、姜會明 (16) ) 、農村土地制度選擇 (陳會廣、單丁潔 (17) ) 、農業補貼政策效應 (鐘甫寧、顧和軍、紀月清 (18) ) 的影響。此外, 袁松 (19) 、楊華 (20) 則從更廣泛的視角切入, 深入探究我國農民分化對社會結構、文化形態、政治組織等領域帶來的變化與影響。
農民分化自然涉及分化的具體表征, 除了動因和效應之外, 較多的文獻分析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民分化的類型。例如, 賀雪峰 (21) 認為我國存在著兩種不同類型的農民:一種是占全國絕大多數的一般農業型地區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一種是占少數的沿海發達地區、大中城市近郊以及城中村的農民。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課題組 (1) 探究了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我國“新農人”的發展狀況和主要特征, 而“新農人”在營銷手段、組織形式等方面與傳統農民存在差別。從概括的角度看, 現有文獻通常傾向于從職業、收入、消費等方面來分析我國不同時期, 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內部的階層分化和經濟社會不平等。在職業分層中, 陸學藝、張厚義、張其仔 (2) 以職業類型、使用生產資料的方式和對所使用生產資料的權力作為分層標準, 將農民劃分為農村干部、集體企業管理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勞動者、智力型職業者、鄉鎮企業職工、農業勞動者、雇工、外聘工人和無職業者等10個階層。在收入分層中, 林堅、馬彥麗 (3) 依據不同職業農民的收入水平, 將農民大致分為上層、中上層、中下層和下層, 且認為中國的農村社會階層已經呈現出“類金字塔”的格局。在消費分層中, 陳文超 (4)指出不同農民的消費理念、能力和方式是有區別的, 依據消費能力和消費內容, 可將我國農民劃分為炫耀型消費階層、攀比型消費階層、實用型消費階層、生存型消費階層、貧困型消費階層等不同類型。
現有文獻從不同維度出發來解析我國的農民分化問題, 就學科和工具而言, 這些分析主要以社會學的社會分層理論為核心范式, 且對農民分化的類型劃分通常服務于不同的研究目標, 這些努力對人們深入認識中國農民分化問題是重要的。問題的關鍵在于, 圍繞農民分化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提煉出職業、收入和消費的不同類型, 而應把握不同類型農民的差異化是如何形成的, 不同類型的農民在內部是否采取一致行動, 彼此間是否存在交互作用, 即研究重心應從側重于類型劃分延伸至不同類型農民的內部和交互行為。此外, 現有文獻分別從職業、收入和消費等角度分析了農民分化的表征, 然而, 這些分類基準并不是完全割裂的, 農民的職業變動會成為影響收入變動和收入差距的重要變量, 而收入變動和收入差距又成為農民內部消費多樣性的解釋變量;反過來說, 農民群體在收入和消費上的差異, 又可以通過人力資本投資、社會資源獲取等渠道影響其職業選擇。在這個意義上, 將職業、收入、消費等劃分基準關聯起來, 對于理解現階段的中國農民分化可能是重要的。進一步地, 從經濟學角度看, 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總是與要素配置方式緊密相關, 農民在職業、收入和消費等維度的分化可能都是農村要素配置方式變遷的結果。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組合方式出現了多樣性, 這種多樣性衍生出農民在職業、收入和消費等領域的差別。由此, 農村要素配置方式可為理解農民分化問題提供新的認識視角。尤其是, 現階段我國正處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大格局下, 鄉村振興戰略意味著農村微觀主體的經濟選擇權需要增加, 意味著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配置類型需要拓展, 配置方式需要轉變, 配置效率需要提高, 優化農村要素配置是市場化條件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主線, 是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基本命題。由此延伸開來, 從農村要素配置方式出發來理解中國的農民分化問題, 在理論上是有依據的, 在實踐中也是至關重要的。
二、要素配置方式與中國農民分化的內在機制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 任何經濟主體的行為總是與約束條件下的資源配置相聯系, 農民的經濟行為也總是與農村勞動力、土地、資本等要素的組合或配置緊密相關, 這種要素配置狀態進而成為影響農民職業選擇、收入水平、消費方式的核心變量。改革開放之前, 我國農村的勞動力、土地、資本等要素均由集體統一配置, 而集體統一配置又導源于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等國家特定目標, 作為個體的農民往往是集體配置要素方案的“最終實施者”, 以及結果的“具體承擔者”。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 農民分散化、自主性實施要素配置是受到抑制的, 在制度層面也是缺乏條件的, 這就導致農民在職業、收入、消費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均齊化性質。
改革開放之后, 市場化經濟體制轉型不僅賦予了農民的微觀經濟主體地位, 而且通過持續的制度變革增強了城鄉要素的流動性和再配置功能。在這種背景下, 我國農民開展經濟活動時面對的要素獲取渠道得到了拓展:勞動力要素可以來自家庭內部, 也可以來自外部雇用;土地要素可以使用家庭承包的土地, 也可以使用其他家庭流出的土地;資本要素可以來自家庭內部的積累, 也可以來自家庭或農村社區之外的外部引入。在上述各類要素中, 我國農村土地特指不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農用地, 且這種農用地產權在農民承包期內被允許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流轉。例如, 2003年3月我國開始實施的《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在承包期內的流轉意味著土地產權的細分和產權結構的創新, 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分解為承包權和經營權, 農用地的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成為我國農村的特征事實。2014年中央發布的“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 穩定農戶承包權, 放活土地經營權, 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三權分置”隨即被視為我國新時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的重要方向, 而這種變革方向進一步擴大了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組合形態。概括起來,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農民要素來源的拓展導致了不同要素組合方式的多樣化, 不同的要素組合方式對應著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 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則意味著農民內部分化為不同類型。我國的農民分化是與農村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樣性相伴而生的。從要素配置方式角度出發, 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已經出現了如下五種農民類型:
我國農村的農民群體可分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五種類型, 這五種類型的農民在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要素配置方式上存在著明顯差別:
第一類是傳統農民。這里的“傳統”不是指新中國成立之前, 或者改革開放之前的農民類型, 而是指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形成的主要農民類型。這類農民是其他類型農民的“原發狀態”, 因此相對于其他衍生的農民類型具有“傳統性”。1978年我國以農村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帷幕, 直至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了聯產承包制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性質。由此, “我國在農村逐步確立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而以人民公社制為核心的農村土地制度也快速讓位于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新型土地制度” (1)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普遍實施的背景下, 我國廣大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 直接耕作或使用土地, 并利用家庭內部的資本積累進行農業投資, 農業經營使用的勞動力也來自家庭成員, 這樣就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了農村內部的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結合。值得強調的是, 在改革開放初始階段, 農民承包土地并直接使用土地是經濟制度變遷的隱含假定, 并在政策文本中被嚴格規定下來。例如, 1982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社員承包的土地, 不準買賣, 不準出租, 不準轉讓, 不準荒廢, 否則, 集體有權收回”。相對于人民公社制, 農民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直接結合賦予了農民農業經營的自主權, 其經濟收入也與經營決策直接關聯起來, 這樣就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業生產力, 農民普遍從家庭聯產承包制中獲取了收入和福利改善。由于放活了農民的農業經營選擇權, 迄今為止農民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直接結合仍具有活力, 傳統農民仍是我國農民群體中的基本類型, 在我國農村地區 (特別是中西部農村地區) 仍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根據CEIC數據庫提供的數據, 2013年我國農村中農林牧漁從業人員數量為2.66億人, 其占鄉村從業人員的比重為49.3%。
第二類是離鄉農民。相對于傳統農民, 離鄉農民的最大特點是勞動力配置并不局限在家庭內部, 甚至也不局限在農民所在的農村社區內部, 土地配置也并不是農民承包土地后就直接使用土地, 而是通過土地流轉將土地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個人或組織。農民在勞動力非農化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背景下, 通過勞動力與外部資本的結合來擴大要素配置范圍, 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增加家庭經濟效益。顯而易見, 離鄉農民是從傳統農民中派生出來的, 即農民之所以能夠進行勞動力非農化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 首先是因為在傳統農民背景下已經獲得了勞動力和土地自發配置的權利。然而, 這個類型農民又不同于傳統農民。傳統農民是實現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的直接結合, 但離鄉農民實現的是勞動力跨產業、跨地區的再配置, 以及土地在不同農戶或組織之間的再配置, 其要素配置的范圍被拓展了, 要素配置的方式也被改變了。從實踐背景來看,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 我國城鄉戶籍制度開始松動, 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開始加速, 特別是融入全球化進程需要我國發展以勞動力密集為特征的制造業。在此背景下, 規模龐大的農村居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 通過勞動力流轉實現與非農部門資本、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區非農部門資本的對接, “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鄉關系變遷中的獨特經濟現象。農民工意味著農民仍保有農民身份以及農村土地的承包權, 但其從事的職業主要為城市部門的制造業、建筑業以及服務業, 離鄉農民也隨即從傳統農民中分化出來而成為新生的農民類型。根據CEIC數據庫提供的數據, 2017年底我國農民工數量為2.87億人, 其中跨越戶籍所在鄉鎮的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72億人。農業部的統計數據也顯示:2015年底我國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4.468億畝, 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比重為33.3%;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數為6329.5萬戶, 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數的比重為27.5% (1) 。
第三類是離土農民。離鄉農民離開農村在外地進行勞動力和資本的對接, 但仍保留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與此相區別, 離土農民不僅勞動力和資本在農村之外進行結合, 而且其不再擁有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由此衍生的經營權。換言之, 離土農民已經割裂了與農用地的承包經營關系, 放棄或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此形成了區別于傳統農民和離鄉農民的新類型。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離土農民的產生主要源于兩種情形:一是在農民非農化勞動力流轉的過程中, 其通過創業或務工在城市部門覓到穩定的就業形式, 獲取了較高的經濟收入, 并相信個人或整個家庭有較強的能力融入城市, 從而基于在城鄉之間的經濟比較而放棄了農村土地的承包權, 其承包的土地交由所在集體重新配置。這部分農民實質上是由離鄉農民衍生而來的, 是離鄉農民中具有顯著城市融入能力的“精英群體”, 也是離鄉農民在城市就業、居住、生活等方面選擇權擴展的體現。二是在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 伴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農村土地征用并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 城市近郊的部分農民喪失了農用地, 從而出現了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同時滅失。這類農民會獲得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相應補償, 但其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配置狀態發生了深刻變化, 至少他們不能利用家庭內部的勞動力直接經營自己承包的土地了。上述兩種情形中的農民由于社會保障與城市戶籍居民仍存在差別, 因此其仍具有“農民”身份。此外, 農民要徹底放棄土地權益通常對個人能力有很高要求, 除非是農村居民中的“個別精英”, 否則很難做出這種選擇;土地征用導致的農民失地也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周邊。因此, 現階段離土農民的規模總體較小, 且在空間分布上也很不均衡。按照農業部的統計數據, 2013~2018年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數從2.301億戶下降至2.287億戶 (1) , 這說明我國離土農民是存在的, 而由此派生的農村居民之城市融入問題也應放在現代化進程中的突出位置。
第四類是內源式新型農民。我國農村勞動力非農化流轉不僅導致農民與外部要素的組合方式變化, 而且導致農村內部不同要素的配置方式轉變。特別是, 在傳統農民分化出離鄉農民、離土農民的情形下, 部分農民因外出就業而放棄了農村土地的使用權, 隨即導致農村內部有可能發生不同農戶之間的土地再配置, 內源式新型農民也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內源”是指這類農民來源于某個特定的農村社區, 或者說土地流轉是發生在同一農村集體內部的不同成員之間。“新型”是指這類農民的勞動力、土地、資本等組合關系區別于傳統農民, 其使用的土地包括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 也包括通過土地流轉獲取的其他農戶的土地。土地的流入戶和流出戶均來源于同一農村集體, 且通過流轉合同界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流入農戶通過支付流轉費用的方式獲得其他農戶某個時段的土地使用權。
正是存在著集體內部的土地流轉, 內源式新型農民的農業經營規模就明顯擴大了, 適度規模經營成為內源式新型農民的重要特征。進一步地, 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導致這類農戶更加“專業化”地從事農業經營, 導致其不僅使用家庭內部勞動力, 而且通過勞動力市場使用家庭外部勞動力;不僅使用家庭內部積累的資本, 而且通過金融市場使用家庭外部的資本。顯然, 內源式新型農民已不滿足于家庭內部勞動力、土地、資本的直接結合, 而是在家庭內部要素供給的基礎上, 借助各類要素市場獲取外部的要素支持, 立足家庭內部要素并利用外部要素, 構成了內源式新型農民的基本屬性。這種性質導致其能在規模化、專業化經營的基礎上, 獲取與外出務工或從事其他職業大致相同的經濟收益。從實踐來看, 近年來我國農村地區涌現出眾多的內源式新型農民, 特別是出現了大量的家庭農場, “現代家庭農場從耕種的土地面積或產出總量來看, 已非傳統小農所能望其項背” (2) 。例如, 上海糧食“家庭農場”經營者必須為本地專業農民, 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從事生產活動, 季節性、臨時性雇用短期工, 2015年該地糧食家庭農場戶均水稻經營面積為127.8畝, 糧食家庭農場總數達到3555戶。 (3) 農業部的統計數據還顯示:2015年底我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入農戶的面積為2.621億畝, 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的比重為58.7%。截至2015年底, 我國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納入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超過34萬戶, 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家庭農場達到42.5萬戶, 分別比2013年增長了1倍和3倍。
第五類是外源式新型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是自農村社區內部形成的。在城鄉要素流動性增強的格局下, 農村之外的勞動力和資本也會基于逐利動機而流入農村, 與農村的土地要素結合并開展涉農經濟活動, 這樣就在傳統農民的基礎上形成了外源式新型農民。這里的“外源”主要是指農業經營主體來自農村社區之外, 特別是來自城市地區, 即通常被表述為知識下鄉、技術下鄉、信息下鄉、資本下鄉。“新型”主要是指農業經營的規模遠超過傳統農民, 一般也超過內源式新型農民;農業經營所需的勞動力依靠要素市場雇用獲取, 而不是來自家庭內部;農業經營所需的資本依靠城市的金融供給, 也不是來自家庭內部。農業經營者雖然不擁有土地承包權, 但通過土地流轉獲取并行使了其他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據此, 農村內部的土地就與外部的資本等要素實現了重新組合。這種組合區別于其他類型的要素配置方式, 由此也就派生了外源式新型農民這種獨特的農民類型。
從實踐中看, 在農村勞動力非農化轉移、土地“三權分置”推進以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的背景下, 經過改造后的現代農業往往蘊含著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和資本回報率, 我國城市知識、技術、信息、資本下鄉的態勢日漸活躍, 以企業+基地+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為形態的龍頭企業正成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 農村也出現了一批具有較高科學文化素質、掌握農業生產技能和管理經驗、能夠敏銳捕捉市場信息并善于利用信息技術、以專業態度和需求導向從事涉農產業的“新農人”。農業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農村承包耕地流轉入企業的面積已達到0.42億畝, 約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的9.5%。就地區分布而言, 外源式新型農民在我國各地農村均存在, 但在土地流轉活躍的地區, 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優勢突出, 往往更能帶動外源式新型農民的形成。此外, 大城市周邊的都市現代農業經濟效益更為顯著, 這也容易產生外源式新型農民。就產業形態而言, 外源式新型農民往往善于利用資本和知識優勢推動大規模經營, 或推動農業產業鏈延伸和休閑、生態等服務功能的發揮, 其從事的活動往往具有以農業為基礎但三次產業交互融合的性質。2017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針對鄉村振興戰略, 明確強調“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 消除阻礙要素下鄉各種障礙”, 這意味著外源式新型農民很可能會因制度支撐而得到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農民面臨著多種類型的要素配置方式, 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樣性以及選擇差別, 就形成了經濟學視角下的農民群體分化。就基本動因而言, 農民分化首先導源于農民的稟賦條件存在著差異, 不同的農民家庭在人口結構、年齡特征、人力資本、社會資源、資本積累、對土地的依賴程度等方面并不相同, 這種個體差別客觀上會導致農民的經濟選擇不一致, 由此就蘊含著農民之間產生社會分工和群體分化的可能。除了個體因素之外, 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 我國市場化的體制轉型拓展了農民的經濟選擇空間, 并為農民選擇的不同要素配置方式提供了制度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導致農民在承包期內能夠進行土地使用的自主決策, 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的變革導致農民可以進行農產品交易對象的自主選擇, 戶籍制度的逐漸放松則導致農民可在城鄉之間進行勞動力的自由配置。尤其是, 土地產權制度的不斷細分和權利結構創新, 為農村內部和城鄉之間的要素組合提供了廣闊空間。我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背景下形成了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組合, 而“三權分置”進一步形成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使用權的新型權利結構。這激發了農村內部不同農戶之間, 以及農民和城市社會成員之間的要素社會化配置, 進而為內源式新型農民和外源式新型農民的形成提供了條件。概括起來, 我國農民分化是農民個體因素和整個社會的制度變革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由于農民個體的差別和制度變革進程具有漸進特征, 因此, 我國農民分化也是漸進的、連續的并在不斷嘗試中展開的。不同類型的農民都是從傳統農民中逐步派生出來的, 離土農民和離鄉農民客觀上也為兩類新型農民的發育提供了動力。可以說, 倘無部分勞動力的非農化流動甚至城市化融入, 那么新型農民的農業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等外部要素的引入都不可能發生。在這個意義上, 從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 到內源式新型農民和外源式新型農民, 體現的正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及農民市場參與的漸進演變特征。
三、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我國農民分化的理論和政策含義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農民從同質群體演變為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外源式新型農民等多種類型。與農民分化相伴隨的是, 農民的選擇空間從農業種植擴大到農村和城鎮非農領域, 產業形態從單純的農業生產擴大到農業產業鏈的各個環節, 要素來源從家庭和農村內部擴大到城鄉兩大部門, 組織形式也從單純的家庭小規模經營擴大到多種規模的新經營方式。概言之, 農民分化意味著農村經濟管制的放松, 意味著農民經濟自主權的擴展, 也意味著城鄉要素流動性的增強以及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自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的提高、農業產業結構的轉化、農民收入和消費能力的增強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 均與農民分化這種特征事實相伴而生。
農民分化不僅意味著要素配置優化和經濟總量增長, 而且意味著農村不同類型農民的異質性增強。雖然市場化體制改革在制度層面擴大了農民的選擇空間, 但由于個體因素的差別, 農民參與、利用這種制度變革的態度和能力是不一致的, 不同農村居民在自發決策的基礎上也就形成了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 這必然引致農民在職業、收入、消費等方面出現落差。CEIC數據庫的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呈現出持續縮減態勢, 2009~2017年城鄉收入差距已從3.33倍持續縮減至2.72倍, 但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經濟差距卻在持續擴大。如果將我國農村居民按照收入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高收入戶五種類型, 則2000~2013年高收入戶和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從6.47倍持續擴大至8.24倍, 中高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之間的人均純收入差距也從1.92倍持續擴大至2.06倍。總體上看, 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別所形成的農民分化, 導致農村內部不同類型農民的經濟不平等特征變得更為突出了。
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建成現代化強國, 需要通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來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鄉村振興戰略既需要不斷釋放城鄉要素配置效率, 也需要促使不同社會成員能夠相對均等地分享發展成果, 這實際上也是貫徹落實創新、協調、共享等新發展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從這個角度看, 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就必須立足于農業、農村的變化趨勢, 理解、研判和把握農民分化這個重要的經濟社會現象, 而農民分化也促使人們對此前的相關經濟理論和政策進行重新思考。簡單地說, 農民同質條件下的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民分化格局下的鄉村振興戰略是有區別的, 從農民分化這個特征事實出發, 人們需要引申出針對城鄉融合發展命題的理論和政策含義。
從理論的角度看,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類似, 我國自上世紀中期以來長期存在著城鄉二元結構, 這導致人們側重于利用發展經濟學的二元經濟理論分析中國的城鄉關系問題, 該理論強調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對二元結構轉化的關鍵作用。二元經濟理論隱含地假設:農村居民是同質的, 他們面對市場信號會做出相同反應, 且農村勞動力的職業轉變 (工業化) 和身份轉換 (城市化) 是同步的, 因此其分析重心是兩個同質化的部門———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聯關系, 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關聯問題并未進入該分析框架。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不僅存在著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化轉移, 而且存在著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持續分化。在農村勞動力轉移中存在著獨特的“農民工”現象, 即農民的職業轉變和身份轉化不同步, 而農村內部不同群體的分化更是一個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相關、但取決于個體因素和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復雜過程。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差別所形成的農民分化, 很可能導致二元經濟理論不能完全刻畫中國的城鄉關系演變。例如, 中國現階段的農民已演變為由多個類型的“子系統”組成的復雜概念, 不同類型農民對市場信號和制度變革的反應并不相同, 且城市資本等要素進入農村并與土地和勞動力結合, 會改變農村勞動力非農化流轉這種二元結構轉化路徑。在這個意義上, 我國需要在引入個體因素和制度因素演變的基礎上理解農民分化的發生機制, 并立足于農民分化來分析不同類型農民的交互作用, 特別是要研究不同類型農民的轉化條件、行為溢出及其利益分享機制, 從而在農民類型存在著“譜系”且與城市部門關聯存在差別的條件下分析二元結構問題, 通過總結與提煉, 推動城鄉關系理論的創新和發展。
從實踐的角度看, 我國農民分化對城鄉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農民同質的條件下, 城鄉發展政策往往集中在農業或農村單個部門, 且某項政策往往會引致農民的“一致行動”。例如,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因為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權, 結果導致農民在改革開放初期普遍增加了對土地的投資。但在農民分化的條件下, 城鄉發展政策必定涉及多個部門, 且某項政策往往會面對不同類型農民的差異化反應。就此而言, 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凸顯農民的主體作用, 而凸顯農民的主體作用就必須認識農民分化的特征事實, 采取更具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安排, 來提高政策效力并達到城鄉融合發展的目標。具體地說, 我國政府首先需要尊重和保護農民的自我選擇權利。農村內部存在著傳統農民、離鄉農民、離土農民、內源式新型農民和外源式新型農民, 必定是不同農民結合個體因素和制度因素而做出的理性反應。針對農民的不同類型, 不能先驗地預判哪種類型農民必定優越于其他類型農民, 各級政府不能強制性地要求所有農民轉變為某種統一類型。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 “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 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 就體現了尊重農民差異化經濟選擇、強調不同類型農民協同發展的政策取向。此外, 不同類型農民具有差異化的要素配置方式, 因此也就有著差異化的經濟性質、產業形態和空間分布, 而我國在政策實施中更應強調目標和工具的瞄準性。例如, 涉農政策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小農戶的收入水平, 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傳統農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農民市民化的水平和能力, 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離土農民而制定;如果主要定位于提高農產品的供給能力, 那么這種政策就應主要圍繞內源式和外源式新型農民而制定。涉農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精準性”是農民分化背景下的客觀要求。更重要的是, 農民分化體現了市場化體制轉型背景下農民選擇空間的擴大, 而不同類型農民之間也可能存在動態轉換問題。就此而言, 我國不僅要持續深化勞動力、土地、資本的市場化改革, 在提高要素社會化配置的前提下推動鄉村振興戰略, 而且要加快推進城鄉在基本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障領域的均等化進程, 增強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跨城鄉、跨地域、跨產業的可轉換程度, 進而為我國在農民分化背景下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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