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中國農地流轉制度改革與選擇”
“庇古傳統”已眾所周知。同樣,科斯理論也成為了一個傳統。科斯思想的核心是:關于稀缺資源的產權應該賦予或界定給更有能力的主體。這就是他所關注的“生產的制度結構”。本文將其稱之為“科斯傳統”。
“科斯傳統”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1)交易成本的替代問題。科斯強調產權應界定給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主體。但問題是,誰是這樣的主體?難道發現更有能力的產權主體就是免費的?科斯在放棄了“零交易成本”的不真實假設之后,卻用一個“發現成本為零”的假設替代了。(2)產權界定的關聯性問題。第一,按照科斯定理,不同的產權安排隱含著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用一種安排替代另一種安排是恰當的。這將面臨“兩難”問題——不斷變更產權會引發預期不穩定性,維護原有安排則犧牲潛在收益。第二,當一項資源不是獨立地被利用,而是多種資源一起配置的時候,產權界定給誰是恰當的呢?科斯并未關注這一情景。第三,在科斯的“牛-麥故事”中,其產權主體是明確的(養牛者與農夫)。但在眾多的外部性問題中,其受益或受損主體是不清楚或者無法識別的。對于這類情景的產權如何界定?怎樣發現更有能力的主體?科斯亦未予討論。
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將產權界定給有行為能力的主體之后,就能夠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嗎?交易及其交易制度就可以棄之不顧了嗎?主流產權理論通常假定在產權明晰與穩定的前提下,市場能夠自動解決交易問題。中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決定著科斯定理所表達的產權界定并不能保證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分析表明,中國正在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頒證工作,由此而形成的產權固化在強化農地人格化財產特性的同時,誘發了顯著的稟賦效應,不僅未能有效促進農地流轉,反而加劇了農地流轉的抑制。顯然,科斯理論未能顧及人格化財產及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不可分性問題。有必要尋找人格化財產的產權交易路徑。
產權界定與產權實施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產權實施尤其是產權交易,依賴于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的可分離程度。為此,我們將科斯的思想范式進一步拓展到產權交易——可稱之為“擴展的科斯定理”——當存在交易成本時,如果不能通過產權的重新調整來改善效率,且不同的交易方式隱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就應該尋求恰當的產權交易裝置進行匹配來改善總的福利效果。交易裝置包含三重含義:(1)通過B交易來改善A交易,即迂回交易;(2)由于A交易的交易成本過高,可以選擇B交易進行替代,即替代交易;(3)A交易難以獨立運行,通過B交易的匹配,能夠改善交易效率,即匹配交易。
基于中國崇州市的案例分析表明:(1)通過農戶農地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地權交易裝置),能夠規避農地流轉的稟賦效應并獲得土地規模效應;(2)通過培養農業職業經理人構建競爭性的企業家市場(管理知識交易裝置),能夠規避農業合作社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并改善經營績效;(3)通過農地經營權的細分引入農業生產性服務(服務交易裝置),能夠誘導競爭性的迂回投資并改善分工效率。
現有產權理論的研究,沿著科斯的路已經走了很長一段時間,到了做更進一步拓展的時候了,并將生產制度結構和交易制度結構進行整合性研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研究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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