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第一個村委會誕生之日起,村民自治在中國已走過35年。從“短時段”看,35年不算短,但如果從“長時段”看,35年還只是歷史進程的一瞬間。
作為鄉村治理的一種方式,村民自治還處于初期。由于它一出生就背負著種種重負,難以承受,效果并不如所有人所愿,以致于受到學界的冷落,甚至將村民自治研討會視之為“追悼會”。但這只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學術短視。村民自治不是人為拍腦袋想出來的,而是在實踐中生長出來的,且會在實踐中尋求其出路。近年來,一些地方對村民自治的形式進行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2014 年和 2015 年的兩個中央 1 號文件都提出了要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1 號文件的提法不僅是對地方實踐探索的積極鼓勵,而且為學術界拓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廣闊空間。
村民自治雖然發生于鄉村田野,其命運和走向卻與國家建設密切相關。20 世紀中國的重要使命是國家政權建設,即從歷史上的“皇權不下縣”走向政權管理延續到基層,同時集中資源推動國家經濟發展。這一歷史背景決定了村民自治不是歷史上的國家缺位條件下的鄉村民眾的自我治理,而要背負著國家使命。進入新世紀之后,村民自治的國家建設背景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是執政黨和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建設已完成并發揮主導作用,二是國家經濟戰轉變為城鄉一體化和新農村建設。村民自治原來肩負的國家重任得以卸下,且大量資源和項目下鄉,為村民自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村民自治命運的轉換為學界提出了更高要求。記得前幾年因村民自治進展不大,一些人對村民自治研究持悲觀情緒時,我說過,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沒有終結,反而才剛剛開始。因為,從自治本身看,只是自治主體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意愿選擇的一種治理方式。正因為如此,世界上的國家治理體系可能大致相同,但基層治理一定是多樣化的。我國自上而下的規范化,是村民自治特定時代的產物。隨著國家建設背景的轉換,村民自治必然會回歸村民自治本身的價值和意義。中央1號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就體現了這一走向,為村民自治研究開拓了廣闊的空間。由此,村民自治研究需要建構新的研究范式,從村民自治研究1.0版的價值—制度范式向2. 0版的形式—條件范式轉換。價值—制度范式著重于理論與制度建構,形式—條件范式強調實現價值的有效形式,將文本制度轉換為日常行為,由此特別重視條件,即不同情況。只有從不同情況出發才能選擇最合適的村民自治形式。而村民自治面臨的情況甚為復雜多變,更需要學界廣泛調查,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我說,村民自治研究才剛剛開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南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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