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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大才:國家治理視角下的家戶功能及中國經驗

[ 作者:鄧大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10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深度中國調查”材料的認識

內容提要

家戶是中國社會的細胞,國家治理的基石。中國社會具有家戶底色,家戶的底色決定和影響著國家治理。具有家戶底色的中國與個人主義的歐美很不相同,家戶承擔了很多本應由國家承擔的社會功能。國家與家戶在社會功能上有分工,也有合作。家戶承擔著最“私域部分”的社會功能,國家承擔著最“公域部分”的社會功能,家戶無法解決的社會功能就由國家承擔。在國家不在場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主要取決于家戶的規模和家戶的治理能力,即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規模、家戶治理能力呈正向關系。在國家在場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則取決于國家治理能力和家戶治理能力,即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的治理能力呈正向關系,與國家治理能力呈反向關系。因此,國家要根據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以及家戶的治理能力,及時調整家戶和國家承擔功能的份額和負擔比重,合理處理家戶的社會功能和國家的家戶功能的關系。

關鍵詞:家戶功能? 家戶的社會功能? 國家的家戶功能? 家戶底色

正文

傳統中國只用很少的官員就能統治幾億人口,是如何做到的?傳統時期“皇權不下縣”,也不提供公共產品,人們是怎么解決這些需求的?長期以來中國“無為而治天下安”依靠的是什么?要解開這些謎團,就得撥開重重迷霧,揭示國家治理的中國農村底色。筆者認為,中國能夠長期維持一個超大型的帝國,能夠以很少的官員統治龐大的疆域,能夠無為而治,得益于中國特有的社會組織——“家戶”。中國的家戶不僅具有西方社會共有的生育、生產和生活功能,而且還具有獨特的社會功能,具有社會功能的中國家戶是國家治理的基石。顯然,家戶是認識中國底色的一把鑰匙,也是解開上述謎團的關鍵,更是治理現實中國的基石。那么,中國的家戶究竟有些什么樣的社會功能?這些社會功能又如何變化?家戶的國家治理功能體現在哪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并不完全清楚。因此本文擬通過對中國家戶的深度調查和研究來考察其社會功能、演變以及對國家治理的影響和價值。

一、文獻梳理和理論預設

(一)家戶的概念與界定

很多學者都對家戶有過定義。費孝通先生認為,家是農村中的基本社會群體,“這個群體的成員占有共同的財產,有共同的收支預算,他們通過勞動的分工過著共同的生活”[1]。林耀華則認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共同經濟,而合飲于一灶的父系親屬。家是經濟單位,戶是指同一住戶之內的若干家。家以灶計,戶以屋算。前者是一個經濟單位,后者是一個政治社交單位。[2]

王躍生在討論家庭概念的基礎上對家戶進行定義,“家戶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家庭及其成員實施管理的產物,以民眾相對獨立的居住和生活單位為基礎而形成”[3]。徐勇教授沒有對家戶進行定義,但他最早提出了“家戶制”。他認為,中國農村的基本制度有別于歐洲的莊園制度,也有別于印度和俄羅斯的村社制度以及亞非的部落制,中國農村的基本制度是“家戶制”。[4]

筆者認為,家戶是一個組合性的概念,由家和戶共同構成。所謂“家”,就是“共居”“共財”“共灶”的經濟單元;所謂“戶”,是傳統中國為了方便人口統計和征收賦稅而設置的一個行政單元。“戶”主要以屋來進行統計,原則上一屋或者一個院子為一戶。如果同一院子或者一屋的人提出分戶,也可以分成多戶。但是分戶就得承擔以戶為單元的徭役、兵役、費用攤派等國家義務。[5]

概言之,家戶是由家和戶的共性所構成的單元,主要有四個特點:“共居”“共財”“共灶”,共同承擔國家和社會義務。家戶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生物性家庭,還可能是幾個具有血緣關系的生物家庭組合,但不是以共同祖先為紐帶的家族、宗族和氏族組織。根據這個定義,一家是一個家戶,幾兄弟共住一屋是一個家戶,但以共同祖先為紐帶的宗族、家族不是家戶。家戶是一個對內有權利、對外有義務的責任性組織;對內是一個經濟單元,對外是一個責任單元。本文就在這個意義上討論家戶的功能及演化。

(二)家戶功能的文獻研究

家戶是一個永恒研究的課題,家戶功能也是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產生了浩如煙海的成果。從研究路徑來看,家戶功能的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進路:

1.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家庭功能研究

米特羅爾和西德爾將西方社會的家庭歸納為七種職能:宗教職能、司法職能、保護性職能、經濟職能、社會化職能、生育職能和文化職能。[6]羅吉斯和伯德格則將家庭的功能分為四類:生育、指點生活方向、在不同性別之間進行勞動分工、確立子女的社會地位。但是這些功能正在消失,如警察可以提供保護,公立學校可以提供教育,教堂可以進行禱告等,而且家庭的生產功能大大減弱。[7]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家庭的功能不斷向外轉移,數量在不斷減少。

首先是向社會轉移。“家庭作為基本社會機構的職能正在喪失,人們開始強調人際關系中個人的需要。”[8]而且韋伯早就預料到,“對于個人來說,越來越沒有理由要屈從一個共產制度式的大家庭。”[9]羅吉斯和伯德格說得更直接,“過去家庭的主要職能有生產、保護、教育、娛樂以及信仰,現在這些職能大多已轉移到其他制度和組織中”,“個人主義正在取代家庭主義”。[10]米特羅爾和西德爾認定,“家庭將其職能交給超常的社會體制的長期過程是不可逆轉的。”[11]

其次是向市場轉移。在這個方面,經濟學家貝克爾做出了杰出的貢獻。“個人主義之所以取代了家庭主義,是因為傳統社會中許多家庭功能已被現代社會中市場和其他組織所取代了,而且效率更高。例如,傳統社會的市場保險、家庭供給和家庭訓練的資格證書已遠不如現代社會的市場保險和市場訓練更有效率。”[12]貝克爾的結論是,傳統家庭無法保護現代社會中的個人,需要借助市場和外部組織。可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家庭大部分的社會性功能已經轉移到市場,目前只有生育、生活等簡單的功能。

2.以家庭主義為基礎的家戶功能研究[13]

如果說西方是個人主義取向的家庭制度,那么中國恰好相反,長期以來則是一種非個人主義取向的家戶制度。當然這種非個人主義家戶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發生了許多變化,但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以“小群體”為核心的家戶始終是中國社會的底色。

韋伯對此有著深刻的認識,“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紀時實際上已銷聲匿跡了,在中國則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單位,以及經濟團體的運作中。并且,氏族發展的程度是世界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14]錢穆將中國稱為“平鋪社會”[15],劉創楚、楊慶堃稱之為“小人群社會”[16]。這些都表明,歐美很早就已從氏族、家族共同體中解放出來,演變成個體社會,而中國卻依然有著深厚的家庭主義氛圍,正是這種中西差異鑄就了中國社會的獨特底色。學者對中國以家庭主義為基礎的家戶功能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充分研究:

第一,學者對于家戶底色進行了研究。對于中國的家戶底色,很多學者有著卓越的研究。費正清認為,“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從前,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中國歷史悠久的家庭制度力量牢固,已經使這種制度成為現代革命的對象。”[17]韋伯不僅強調中國氏族、家庭底色對于社會的重要性,而且將整個國家稱為“家產制政府”“家產制統治”[18]。葛學溥將這種底色稱為“家族主義”,“家族主義有著自身的防御機制,對于那些來自外部世界的偉大的社會制度有著頑強的抵抗力。”[19]費正清認為,“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20]魏特夫更是將中國的家戶底色稱為“氏族家庭主義”,而且認為這一現象令人費解。[21]可見學者均認為,家庭主義根深蒂固,是中國社會的重要底色。

第二,學者對家庭的功能進行了研究。鄧偉志、徐榕認為,家庭有生物功能、心理功能、經濟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娛樂功能和文化功能。[22]唐紹洪也將家庭功能分為七類:生產功能、 生育功能、性生活功能、情感交往功能、撫養贍養功能、教育功能、娛樂功能。兩種分類大同小異,其研究均是對中外家庭的綜合分類,但是后者比較了中西家庭之間的區別。[23]沉石、米有錄則認為,國外家庭有的功能在中國家庭都有,而且“這些功能幾乎全由家庭承擔”[24]。也就是說,在工業化、城市化發展之前,國內外家戶的功能大體差不多,區別在于發展之后。

第三,學者對家戶社會功能的研究。雖然社會學家發現中外家庭的功能大體差不多,但是專門致力于中國研究的專家卻發現了兩者在社會功能方面的一些細微的、本質的差異。首先是教化功能。費正清認為,中國“在家庭生活中灌輸的孝道和順從,是培養一個人以后忠于統治者并順從國家現政權的訓練基地。”[25]費孝通也認為,中國鄉土社會通行“連坐”,兒子做了壞事情,父親得受罰,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26]因為家長沒有承擔起教化孩子的功能。其次是保護功能。費正清認為,在家庭中,“他有一種安全感,因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給他的那部分職責,他可指望這個體系內的其他成員反過來也對他履行應盡的職責”[27]。另外,中國家戶也有保險功能,“家族制度是一個社會經濟安全保險的制度。社會經濟生活沒有了家庭,這在中國社會是不可想象的”[28]。可見,中國家戶有著西方所沒有的特殊社會功能。用費孝通先生的話說,在西方“政治、經濟、宗教等功能有其他團體來擔負,不在家庭的分內”[29]。

第四,學者對家戶政治功能的研究。中國很早就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說,“齊家”是“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兩者同等重要。許多學者也探討過家戶的政治功能。孟德斯鳩認為,“與其說這是一個管理公民事務的政府,毋寧說這是一個管理家政的政府”[30]。劉創楚、楊慶堃認為,“在政治上,社會若沒有了家庭的紀律,不會有以往傳統的政治秩序。……沒有家庭,中國的政治系統沒法維持”[31]。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深刻地認識到家戶與國家治理的關系。鄧小平認為,“家庭是個好東西。”[32]習近平表示,“家和萬事興”,家也是國家治理的“基點”。[33]可見,中國的學者和政治家都充分地認識到,家與國緊密相連,要將治家作為治國的前提和基礎。

雖然家戶是中國社會的“堅強堡壘”,但是也并非一成不變。在20世紀80年代,王滬寧通過田野調查發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代社會體制逐漸取代家庭的社會功能。但是中國家庭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于西方,家庭依然在履行自己的基本功能,雖然與舊時相比這些功能在削弱,甚至許多功能已被社會體制代替,但要最終取消家庭的社會功能可能還需要相當長的歷史時間。[34]沉石、米有錄則認為,中外家庭功能轉移的結果不同,“中國文化的道路是由家族生活而演進為倫理生活的,而西方文化的道路是由集團生活而演進為個體生活的”[35]。

綜上所述,通過文獻研究發現:一是家戶是中國社會的底色,它的性質和結構決定著國家的性質和結構;二是中國家戶從古至今都是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而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仍會存在;三是中西方的家庭有著共同的特點,但是中國家戶有著西方社會所不具有的社會職能。雖然上述研究和結論對我們理解和認識中國家戶制度有很大啟迪和幫助,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上述研究的不足:第一,中國家戶的社會功能是什么?這些特殊功能對中國社會、中國底色有何意義?第二,家戶的社會功能由哪些因素決定?第三,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的聯結機制是什么?上述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回答,需要學者從歷史與學術層面做出科學的研究。

(三)理論預設

通過上述文獻研究可以發現,對于“中國家戶是國家治理的基石”這一觀點,學界還缺乏充分認知,尤其是從國家治理角度做出的研究還處于空白階段;“家國同構”“家國一體”等概念缺乏實地材料的支撐。所以,本文將展開三個方面的研究:

1.家戶的社會功能及決定因素。中國的家戶具有多種社會功能,這些社會功能雖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一定的變化,但是始終都穩定存在。家戶的社會功能決定了家戶的性質,家戶的性質決定中國社會的底色。在傳統社會,家戶的社會功能由家戶的規模和家戶治理能力(土地、財富)共同決定。在現代社會,家戶的社會功能由國家治理能力和家戶治理能力共同決定。

2.家戶的社會功能具有外部效應。家戶的社會功能,如教化、贍養、救助等,如果得到有效實施,將有正的外部效應,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成效;如果實施不當,將會有負的外部效應,直接影響社會建設,降低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成效。因此,確保家戶有效履行社會功能可以促進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

3.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緊密相關。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緊密相關,兩者呈正相關。在國家不在場時,家戶承擔所有應由國家和社會承擔的社會功能;當國家治理能力比較弱時,家戶承擔較多的社會功能;當國家治理能力比較強時,家戶的社會功能會減少,但是不會像西方社會一樣完全由國家、社會替代,家戶的社會功能由國家和家戶共同分擔。

二、國家不在場:家戶的社會功能及類型

傳統時期,“皇權不下縣”,國家如何解決收稅、教化、治安問題,家戶如何解決教育、養老、救濟、撫恤等問題呢?筆者擬根據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對全國農村的深度歷史調查回答這一系列問題。本次調查涉及到全國21個省(自治區)168個家戶,這些家戶涵蓋了不同規模人口、土地的家戶(見表1、表2)。本文先從168個家戶中選擇一些樣本進行類型化的個案分析,然后再對所有樣本進行總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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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家戶的社會功能

大家戶的人口多,土地和財產多,規模大,力量較雄厚。因此大家戶所承擔的社會功能更豐富,社會功能的成效也更好,是考察家戶社會功能的“理想類型”。

河北定縣龐家,24口人,家中無自有土地,靠租佃40畝地和賣菜維持生計。家中孩子的教育由家戶整體負擔,家長出錢供家中所有男孩在村莊的學堂上學。孩子們的日常規矩和德行,由父母和當家人教育,在孩子犯錯時,家中所有長輩都可批評教育。兒媳“坐月子”由丈夫和婆婆照顧,有時妯娌之間也會相互照應。天災人禍面前,全家人一起度過,外出逃荒時,老人看家,年輕人逃荒,路上相互照應。分家時所有家產平分給四個兒子,由四個兒子輪班養老。

河南鄧州丁家,20口人,200畝地。丁家自辦私塾教導子孫。丁家孩子的禮節、舉止、品德由各自父母教導,行為辦事準則由當家人教導。丁家小孩子犯事,由當家人出面解決,同時當家人會要求小孩的父母嚴管孩子不再犯錯。分家前,老人由全家供養,分家后老人帶著養老地與自己喜歡的兒子一起生活。婦女只負責家中的家務活,不下地干活,生育孩子后休息幾天,吃點營養的食物,家務暫由其他妯娌負責。為防土匪,丁家加高了圍墻。在一次土匪威脅交出錢財時,全家人共同籌錢應對土匪。納糧時由當家人用車送至縣糧房。家人去世后葬在祖墳中。

山東滕縣龍家,18口人,1個姨奶奶當保姆,1位長工,家里有60畝地,還有幾間藥鋪。二兒子外出讀書后當律師,混得不好,回家后要求分家。經協商,三兄弟每人分一個藥鋪,其中一個藥鋪是為了分家,從全家的收人中拿出一部分置辦的。分家只分藥鋪沒有分地,地依然由長工耕種,供老人養老和各家生活。在龍家,婦女不下地干活,生育孩子后會有幾天休息,并吃得好點,小孩子與母親一起吃,婦幼總體沒有男勞力、老人吃得好,老人吃得最好。龍家有林地,家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此。小孩子們在鎮上讀書,家里沒有自辦私塾。納糧時,由家主安排長工送到縣糧房。[37]

從三個家戶案例來看,傳統中國家戶承擔了三大類功能,一是國家統治方面的功能,即家戶協助國家進行統治,主要包括家人的教化、家戶防衛及錢糧的征納功能。二是社會建設方面的功能,即家戶承擔著應該由國家或者社會承擔的功能,主要包括教育、養老、扶弱、醫療、婦幼保護功能。三是社會治理方面的功能,包括家戶內部及家戶之間糾紛的自我調解、相互抱團應對困難和災難的功能(簡稱應災功能)。綜合起來,家戶的社會功能分為三大類十小類。

(二)中等家戶的社會功能

大家戶是一種理想類型,但是數量有限,實際調查時中等家戶的數量可觀。所謂中等家戶是指人口在8~12人左右的家庭。這一類家庭也有較多的社會功能。

四川巴州何家,12口人,家中僅有2.2畝土地和4間破架子房。何家人均沒有受過教育,勞動技能由父母傳授,孩子犯錯父母擔責,正所謂“養不教,父之過”。婦女只做旱地活,孕期的婦女在飲食上會有適當的照顧,活兒也相對輕松。何家沒有祖墳地,家人去世后在自家土地上選擇墓地。分家后老人由兒子們供養。當地天災人禍很多,遇到災禍,全家人守望相助,大人盡力護著孩子。[38]

廣東南雄陳家,家里11口人,早年租種別人的土地,1949年以前購買了6畝田。分家后,父母由兩個兒子分別贍養,不分家則共同贍養。當家的父親一般不會管教孩子,由母親和奶奶訓斥做了壞事的孩子。若兒子犯錯情節較為嚴重,家族族長會訓罵家長,令其痛打兒子以記住教訓;若是損毀財物,由家長負責賠償。陳家孩子在私塾上學。在當地,一般由家中有小孩的幾個家庭共同出錢請教書先生到村中授課,場地由發起者解決。女人懷孕、分娩與平常一樣,沒有特別對待。分娩三天后喝一碗驅風藥后就要下廚洗衣服,一個月后要干農活。家人們去世后葬在村莊的山上。租地向地主交租,納糧則由當家的送到鄉鎮政府。[39]

陜西伍家堡史家,9口人,30畝地,分家時由當家人將所有土地平均分給兒子。父母年長后由子女商量去家里條件最好的子女處居住,子女輪番照顧。家人生病時吃的會好點,除了臥床不起的重病都得干活。史家沒有祖墳,家人去世就葬在自家田地里。納糧時,主要由當家的負責交給村里。婦女在懷孕時也得干家務活,沒有特別的照顧,只有坐月子時可以休息一個月,吃得比較好。子女在村里讀書。土匪將史家的財物洗劫一空后,家里人齊心協力共渡難關。[40]

從以上案例可見,中等家戶具有類似大家戶的三大類功能,只是因為實力有限,導致對婦女、小孩子的保護功能較弱。在養老方面既有養老田養老,也有兄弟輪流養老,后者更為普遍。大家戶一般都有祖墳,中等家戶大部分有祖墳,但是也有少數沒有祖墳,只能安葬在村莊公有墓地。

(三)小家戶的社會功能

小家戶是中國農村的主體。根據有關研究,清宣統年間中國家庭平均人口為5.11人。[41]因此通過小家戶的窗口,能夠窺見中國多數家戶社會功能的基本情況。

河南鄧縣張家,兩間土坯房,家中7口人:母親、三個兒子、一個兒媳、一個孫子和一個同族養子。張家原本有2畝地,同時租佃遠親土地,1948年養子帶過來10畝地。兩個孩子在鎮上念書,在家無人教育。三個兒子共同贍養老人。兒媳去世時,埋進兩里地外的張家祖墳,待丈夫去世再行合葬。民國32年(1943年)大災荒,家里僅有一些紅薯干,先讓孫子吃,因為成年人身體稍強,挨餓能力強。納糧要去縣里,借同村農戶的牛車送往鄧縣“美國醫院”糧庫;租金交給地主。[42]

浙江嵊州孫家,家中5口人,有3畝田。家中父親當家,負責管教孩子,孩子闖禍了由家長帶著孩子上門賠禮道歉。孫家的孩子在私塾讀書,孫家人去世后葬在自家祖墳。女性懷孕沒有特殊照顧,必須干活,飲食也沒有特殊照顧。女性分娩后會坐月子,有些家庭坐月子的時間還比較長。父母由諸子平均贍養。自有土地的錢糧自家運到縣糧房。

江蘇新壩顧家,家里5 口人:父親、母親和三個兒子。家里雖有祖傳的七八畝地,但都是堿灘地不長莊稼,家里主要靠草編和織蒲包換點錢糧。小孩子還要幫地主家放牛、割草換些糧食,荒年沒有吃的就只能挨餓。家里平時父親和母親都會管教孩子,孩子稍大些就送去私塾讀一兩年書。女性懷孕時期沒有特殊照顧,除去分娩前后,依舊要干活。家人去世后都葬在村子里的墳地里。納糧要自己肩挑背扛,送往海州城交納。[43]

從以上案例可見,小家戶與大、中等家戶一樣,仍然承擔了多種社會功能,可以說“麻雀雖小,功能俱全”。只是與前兩類家戶相比,小家戶承擔社會功能的能力更弱,保障程度更低:如婦女懷孕分娩的照顧更少;養老只能是“養兒防老”;基本沒有祖墳,但是可以葬到家族老家的祖墳。

(四)非完整家戶

非完整家戶是指父母雙亡或者某方不健在,且家里沒有土地或只有少量土地,以乞討為生的家戶。這些家戶一般沒有后代,所以中國農村研究院無法對這類家戶開展調查。在此以日本滿鐵調查的家戶予以說明。

河北順義縣沙井村有一戶乞丐,帶2個孫子,家里無地,乞討為生。[44]河北欒城縣寺北柴村,有20人乞討,其中一家6人均為乞丐。[45]山東歷城縣冷水溝莊,有4戶要飯:其中一家3口人,包括妻子和兒子,家里二三畝地賣了,無以為生,春天和冬天外出乞討,夏秋做短工;有一家因為吸鴉片,家產沒了,身體也垮了,與兒子一起要飯;再有一人只有一畝地,無法生活所以乞討;還有一外鄉女人,住在地窖里,以乞討為生。[46]

河北昌黎縣侯家營村,1942年侯家營有12人要飯,在當年因為發生了災害,又有3人開始要飯,全村總共有15人要飯,其中只有一位男人,其他都是女人。因為男人可以扛活,女人無法勞動只能乞討。主要是如下幾類人:一是沒有兒女的老人;二是人多、地少的家庭;三是家里原來是普通人家,因為喪葬將土地賣了,變成了無地家庭。對于乞討者,村民們會給一碗、半碗的施舍,不會每次都給,也不會一次都不給。[47]

從以上案例可見,非完整家戶基本沒有社會功能,加上國家不在場,缺乏社會組織和救助,只能以乞討為生。雖然這類非完整的家戶數量不多,但它也是傳統時期家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筆者通過對1949年以前21省168個家戶的實地調查與統計發現,幾乎所有的家戶都具有10個社會功能。結合樣本家戶的個案描述,可以發現如下的規律:一是完整的家戶基本都有社會功能(概括起來大約為三大類十小類),否則家戶難以生存和延續。因為國家不在場,社會組織不發達,因此完全依靠家戶自身的力量解決社會需求和社會功能。二是家戶社會功能的實際效應由家戶的規模和能力所決定,家戶的土地和財產越多、規模越大,家戶承擔社會功能的能力就越強,家戶社會功能就履行得越好。如果家戶沒有財產,就沒有承擔和履行社會功能的能力,可見土地和財產是家戶社會功能的基礎。三是雖然家戶承擔了方方面面的社會功能,但是不同規模的家戶、不同區域的家戶在社會功能方面會有所選擇,如在婦女、兒童的保護功能上,長江流域普遍要強于北方和南方;而在教育方面,東南沿海又優于中西部地區。

三、國家建構下的家戶社會功能演變

在傳統時期,國家對鄉村社會和家戶實施“無為而治”,家戶必須承擔生產、生活所需要的社會功能。在民族國家的建構時期,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對“自成一體”的家戶及社會功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總體來看,家戶社會功能的變遷可分為四個階段:國家建構初期、國家深度建構期、國家建構調整期及國家再建構期。

(一)國家建構初期:國家開始承擔社會功能

通過日本滿鐵在華北的慣行調查,可以清楚地看到民國政府對鄉村和家戶的建構過程。首先,在縣設立警察局,重要的鄉鎮和集市設立警察分局或分所,國家逐漸承擔由村莊和家戶承擔的防衛功能及治安保障功能。[48]這樣,家戶就從防衛、治安功能中解脫出來了。其次,政府要求各地大興新學,設立縣辦學校,有條件的村莊單獨或與鄰村合辦學校,如順義縣的沙井村就與周邊四村合辦沙井村小學。在國家興辦新學之前,教育幾乎全由家戶或者若干家戶聯合舉辦,如請家庭教師、聯合辦私塾等,[49]隨著國家建設的推進,鄉村學校體系逐步建立,由家戶承擔的教育功能轉由國家承擔。再次,國家指導地方成立合作組織,如新民會等,政府期望將農民組織起來,以互相幫助渡過難關,但是參與的家戶數量少,合作社的實力弱,基本沒有起到幫扶作用。[50]最后,國家以行政方式建立保甲組織,以保甲行政替代家戶的糾紛調解、稅糧征納等功能,[51]但是因為人們不信任保長、甲長,因此保甲制度也無法深度介人、替代家戶的社會功能。民國政府經過三十多年的國家建構,在防衛、教育、稅收征納等幾個方面有所作為,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家戶的社會功能,但是在教化功能及社會建設、社會治理等諸多方面,國家沒有能力替代或者分擔,如缺乏慈善類的組織,農民遇到水旱災害仍是以家戶為單元自我救濟、自我解決,以滿足各類社會性需求。

(二)國家深度建構期:人民公社承擔所有社會功能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幾乎重構了鄉村和家戶。土地改革結朿后國家實施合作化政策,“在初級社轉為高級社的時候,社員的土地轉為合作社公有,取消土地報酬”,“社會私有的耕畜和大農具等生產資料應合理作價,歸社公有,價款由合作社付給本人”[52]。1958年的《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規定:公社“實施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制度”;要辦好公共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敬老園;要辦好小學、中學和成人教育;婦女在月經期“不干重活、不下冷水、 不熬夜”等;還要建設“新型的居民點”;廢除家長制,建立民主團結的家庭生活,房屋適合家庭男女老幼團聚。國家試圖通過公社制度使農民得到“最重要、最可靠的社會保險”。[53]這一政策使年來由家戶承擔的生產、生活及社會功能全部轉交給了農村人民公社。

1961年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在生產隊辦不辦食堂,完全由社員討論決定”[54]。這樣辦了三年多的農村人民公社食堂根據群眾的意愿取消了,恢復了家戶的生活功能。1962年以后,農村人民公社的制度大體穩定下來,在改革開放前,家戶有了生活、生育功能,但是其他的生產、婦幼保護、教化、養老、醫療、教育、弱者扶持、應災、糾紛調解等功能全部由生產隊或者生產大隊所承擔(見表3)。[55]農村人民公社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家戶功能最弱的時期,社會功能幾乎全部由國家主導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所承擔,國家期望通過“政社合一”的農村人民公社體制,解決鄉村的發展問題和家戶所承擔的社會功能。

(三)國家建構調整期:國家退出部分社會功能

1977年底,各地開始嘗試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經過幾年的實踐,包產到戶逐漸顯示出制度優勢。1983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聯產承包責任制”[56],恢復了家戶的生產功能,加上之前恢復的生活、生育功能,家戶的基礎功能得到恢復。生產功能的恢復使家戶開始自覺地承擔起教育、養老、醫療、婦幼保護等社會功能。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明確規定“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鄉政府“行使職權,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員會“要積極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57]這樣農村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廢除。雖然文件規定鄉、村負責民政和公共事務、公益事業,但是由于鄉村能力有限,家戶依然承擔了教育、教化、養老、醫療、婦幼保護、應災、弱者扶持等八項社會功能。不過教育、教化、應災、弱者扶持(如五保戶)、稅賦征納由國家與家戶共同分擔。從中可以發現,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的生產功能緊緊結合在一起,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礎,家戶只要有了生產功能,就會自動行使社會功能,不需要指揮,也不需要命令。家戶有一種內生的、自動實施社會功能的機制和動力。

(四)國家再建構時期:國家全面分擔社會功能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農村勞動力大量進人城市、進人企業,傳統家戶的一些社會功能已經無法適應新的變化,無法滿足個人和家戶的需求。2005年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社會建設、社會治理的政策,重新開始以公共服務的角色進人家戶,分擔家戶的社會功能。一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兩千多年以來由家戶承擔稅賦征納的功能全面取消。[58]二是國家開始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推進農民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社會和家戶共同承擔。[59]三是國家開始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60歲以上的老人可直接享受,60歲以下的人先繳納后享受,這樣國家與家戶共擔養老功能。[60]四是國家持續擴大低保政策、殘疾人的救助政策及“五保戶”全面供養功能。[61]五是危房改造政策,對于貧窮家庭、受災家庭,國家實施危 房改造政策,采取全部資助或者部分資助方式,解決貧窮家庭和受災家庭的居住難題。[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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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家戶社會功能的歷史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幾個規律性的現象:一是家戶的社會功能逐漸減少,國家承擔的社會功能逐漸增多。二是國家替代家戶社會功能經歷了三個階段:民國時期解決統治方面的家戶社會功能,如防衛、稅賦征納、教育等;改革開放后國家開始承擔社會治理方面的家戶社會功能;新世紀以來國家全面分擔家戶的社會功能。三是國家開始全面介人家戶的社會功能,防衛、稅賦征納功能由國家全部承擔,其他的社會功能由國家與家戶共同承擔。如果將某一項功能再細分為若干子功能可以發現,國家主要承擔“基礎性”“引導性”的子功能,家戶承擔“補充性”“質量性”“提升性”子功能,兩者分工合作、協調治理。

四、結論與進一步的討論

(一)家戶功能的基本屬性與基本效應

從家戶功能的類型及歷史變遷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家戶有三大類屬性。一是生物性屬性,即家戶作為人的再生產功能,即生育功能,此功能一直是家戶的核心功能,即使在“大躍進”時期,在拆房、砸鍋、分類居住條件下,家戶的生育功能均存在。二是經濟屬性,即生產和生活的功能,除了“大躍進”時期的公共食堂和分類居住外,這些功能一直存在于家戶。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生產和生活兩大功能中的某些部分逐漸向市場轉移,這些功能以市場和市場性社會 組織的方式進人家戶。經濟功能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此不深人討論。三是社會屬性,即家戶作為一個“私人空間”、私人團體所承擔的本應由社會或者國家承擔的功能。

國家不在場時期,家戶的社會功能最齊全,包括三大類十小類:—是與國家統治相關的社會功能,主要是稅賦征納、教化、防衛與保護功能;二是與社會建設相關的功能,包括教育、養老、醫療、婦幼保護、弱者扶持功能;三是與社會治理相關的功能,包括糾紛的自我調解、應災救濟功能等。家戶的社會功能有雙重效應:第一,供給效應,即家戶承擔的社會功能解決了家戶生產生活的需要;第二,外部效應,即家戶的社會功能具有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表現在家戶有效履行社會功能,提升了社會治理、國家治理的水平。如傳統時期,“國家無為而治天下安”,就是家戶社會功能外部性的結果。負外部性表現在家戶承擔的社會功能超載,影響生產、生活功能,進一步影響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如當前的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等社會問題,就是家戶社會功能超載導致的負外部性的結果。

(二)家戶的社會功能變化與中國底色

根據韋伯及西方學者的判斷,從家戶“共產制”走向個人制是人類歷史的發展趨勢,西方發展也證實了這一趨勢。從中國來看,家戶的社會功能在逐步減少,但是這種減少,不意味著取消家戶的社會功能,而是由國家和家戶分工合作,共同承擔。在西方,很多社會功能已被社會和國家完全替代,但是在中國如婦幼保護、弱者扶持、養老等社會功能,很大程度上仍由家戶承擔。總之,家戶承擔“最私域”的部分,即質量性的、提升性的部分,國家承擔“公域”部分,即基礎性、引導性的部分,國家和社會共同承擔家戶的社會功能。可以預見,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會逐漸增多,家戶承擔的社會功能還會進一步減少,但是家戶的社會功能并不會完全消失(見圖1),家戶還會在“最私域”部分承擔一些社會功能。這一點正是中國社會與西方社會最大的不同之處。因為中國是一個以家庭為核心的“家戶主義”社會,正如劉創楚、楊慶堃先生所說的,中國是一個“小人群”社會,也如梁漱溟先生所說的“倫理本位”的社會。只要中國以家庭為核心的“家戶主義”不消失,家戶的社會功能就不會消失。可見,家戶、家戶主義是中國社會的底色,它決定和影響著中國的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及家戶轉型。

(三)家戶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從個案研究和歷史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之間有著緊密的關聯。在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如在傳統時期,家戶承擔了幾乎所有社會功能,國家僅僅負責收稅和維持社會基本秩序;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特別是國家建設的推進,國家開始接管了由家戶承擔的防衛、稅收征納和教化功能;隨著國家治理功能的進一步加強,國家進一步與家戶分工合作,分擔了養老、醫療、低保、社會救助等社會功能。從圖1可以發現,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負相關,即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會替代更多的家戶社會功能,但是家戶的社會功能不會消失,只要家戶、“家戶主義”性質不改變,家戶的社會功能就始終存在,在圖1上表示,就是曲線永遠不會與橫軸相交;相反,國家的家戶功能(所謂國家的家戶功能,即國家承擔家戶原本承擔的功能)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國家的家戶功能逐漸增多,但在快速增長后會逐步平穩,緩慢增長。

(四)家戶社會功能的決定因素及組合模式

家戶社會功能的決定因素可以分為國家在場和國家不在場兩種情況。在國家不在場下,家戶的社會功能主要取決于家戶的規模和家戶的治理能力(主要體現在家戶的財富生產功能)。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庭的規模成正比,家戶的規模越大,家戶的社會功能越多,供給得也越好;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的治理能力成正比,家戶的治理能力越強,家戶的社會功能就越多,家戶社會功能提供得就越好。在家戶規模和家戶治理能力方面,家戶治理能力起決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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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在場或者國家建設條件下,家戶的社會功能則取決于國家治理能力和家戶治理能力。家戶的社會功能則取決于國家治理能力和家戶治理能力。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的治理能力呈正向關系,與國家治理能力呈反向關系。從歷史來看,家戶的社會功能與家戶的治理能力、國家治理能力之間有不同的組合(見圖2),如在C處,國家治理能力弱,家戶治理能力也弱;在A處,家戶治理能力強(相對),國家治理能力弱,如傳統帝制時期;在D處,國家治理能力強,但是家戶治理能力弱,如西方社會;在B處,則是國家治理能力和家戶治理能力均比較強,當前的中國就是如此。

(五)家戶社會功能對國家治理的政策價值

家戶是中國社會的底色,家戶的社會功能是中國社會底色的結果。兩千多年以來,國家以極少的資源便能治理好廣闊的疆域,關鍵在于順勢而為,利用好家戶底色及底色所決定的家戶社會功能。西方社會全面個體化后導致“福利病”的慘訓值得我們警惕。鑒于此,我國要善用家戶及家戶的社會功能。一是順應家戶底色、家戶傳統,充分利用家戶的社會功能,使家戶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主體,以此降低國家、社會治理成本,避免陷人或者過早地陷人“福利國家”的泥沼。二是明確家戶和國家在社會功能方面的分工和合作:一方面要發揮家戶社會功能的正外部性,避免家戶社會功能超載,讓家戶承擔“最私域”的社會功能,如家戶養老、家戶保障、家戶扶持等功能;另一方面讓國家承擔質量性、提升性功能。三是家戶與國家的分工合作必須明確國家的主體地位,家戶只是承擔力所能及的協作功能。國家要根據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及時調整兩者之間的功能承擔份額和負擔比重。另外,對于沒有能力分擔社會功能的不完整家戶,國家必須責無旁貸地承擔起社會功能。只有這樣,中國才有可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國共擔”社會功能的發展之路。

作者:鄧大才,華中師范大學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中國農村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治學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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